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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公众人士透过网上导览参观立法会综合大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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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访立法会

欢迎公众人士就以下目的到访立法会综合大楼:
进入立法会综合大楼的公众人士请参阅进入立法会综合大楼的安全检查安排

中央预约热线

为方便公众人士预约使用立法会综合大楼的各项设施或服务,立法会秘书处特别设立中央预约热线,为市民提供下列服务:
  • (a)
    预留公众席的座位,以旁听立法会及其委员会的公开会议;
  • (b)
    通知到访立法会图书馆;
  • (c)
    预约时段,以使用设于立法会图书馆地下楼层的视听室內的电脑设备;及
  • (d)
    预约使用儿童学习室。
热线
中央预约热线
(852) 3919 3399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公众假期除外)

特别安排

欢迎公众人士旁听立法会及其委员会的公开会议。
  • 公众席的座位在有关会议举行前的两星期开始接受公众人士预约。有关立法会各会议的时间表,请参考立法会网页的立法会日志
  • 请致电中央预约热线(852) 3919 3399*,预留公众席的座位。座位以先到先得原则分配。
  • 已预约公众席座位的公众人士

    如已预约公众席座位旁听会议,必须在预约的时间15分钟內报到。否则,座位将转为分配予于现场轮候的公众人士。
  • 现场轮候公众席座位的公众人士

    如未有预约公众席座位旁听会议,可在会议开始前或举行期间,亲临综合大楼轮候。当公众席有剩余座位时,将以先到先得原则分配予现场轮候的公众人士。

* 热线的服务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公众假期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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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立法会综合大楼的安全检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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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须知载列进入立法会综合大楼的安全检查安排。至于在会议室出席会议或在公众席旁听会议的公众人士,请另参阅《在立法会综合大楼会议室出席会议或在公众席旁听会议的公众人士须知》。
2.为加强立法会综合大楼的保安,并执行《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第382章)及《规限获准进入立法会大楼的人士及其行为的行政指令》(第382章,附属法例A)(下称"《行政指令》")的相关条文,所有拟进入立法会综合大楼的人士(持有立法会秘书处发出的有效通行证1的人士除外)(下称"有关人士")必须:
(a)向立法会秘书处职员出示身份证明文件(例如身份证、旅行证件)以供检查及登记;及
(b)在立法会综合大楼入口通过金属探测拱门,以及将所携带的物品放进X光机检查2
3.就第2段所载的目的而言,立法会秘书处职员会登记:
(a)有关人士的姓名和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及其到访目的;及
(b)(为保障属未成年人的有关人士的利益)有关人士未满16岁的资料。
4.当立法会秘书处发出黃色或红色警示时,所有拟进入立法会综合大楼的人士(包括但不限于立法会议员、议员的职员、公职人员、立法会秘书处职员及传媒代表),均须接受第2段所述的安全检查程序3
5.任何人如未能出示身份证明文件以供检查及登记或未能通过安全检查,将不获准进入立法会综合大楼。
6.如有关人士愿意,他们可提供其电话号码予立法会秘书处职员登记,以便职员就他到访立法会综合大楼的事宜,作通讯用途。
7.收集所得的所有个人资料将会按照《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的规定处理。所收集的个人资料只会用于与第2段或第6段所载收集该资料的原来目的一致或直接与其有关的目的,或用于法律许可的目的。除非法律许可或有所规定,立法会秘书处不会在未取得有关人士的同意下向第三者披露收集所得的个人资料。收集所得的个人资料的保存时间,不会超过将其保存以贯彻有关资料被使用于或会被使用于的目的所需的时间。
8.任何人如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提出查阅资料的要求/改正个人资料的要求,应向立法会秘书处的个人资料私隐主任提出,联络电话为3919 3014
9.立法会主席已根据第382章第8(3)条发出《行政指令》,以维持会议厅范围的保安及确保在其內的人举止行为恰当。第382章第20(b)条订明,除议员或立法会人员外,凡任何人违反《行政指令》或根据该等指令所发出的指示,而该等指令或指示是用以规限任何人进入会议厅或会议厅范围或规限这些人在其內的行为的,即属犯罪,可处罚款2,000元及监禁3个月。
10.如就本须知有任何查询,可致电3919 3044向立法会秘书处的当值保安主任提出。

立法会秘书处
2016年5月1日




1立法会秘书处发出的通行证包括向议员、议员的职员、立法会秘书处职员、传媒代表、公职人员及承办商职员发出的通行证或工作证,但不包括向传媒代表发出的临时工作证。

2在一般情况下不得带进立法会综合大楼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爆炸品、易燃液体、腐蚀性物质、火器及弹药、电击装置,以及《武器条例》(第217章)所指的违禁武器。

3就第2(a)段的目的而言,已获发有效通行证的人士可向立法会秘书处职员出示该等证件以供检查。
在立法会综合大楼会议室出席会议或在公众席旁听会议的公众人士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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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请到访立法会综合大楼并在会议室出席会议或在公众席旁听会议的公众人士注意本须知载列的保安措施。

进入立法会综合大楼在会议室出席会议或在公众席旁听会议

2.为执行《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第382章)及《规限获准进入立法会大楼的人士及其行为的行政指令》(第382章,附属法例A)(下称"《行政指令》")中为维持会议厅范围的保安及确保在其內的人举止行为恰当而制定的相关条文,任何寻求在会议室出席会议或在公众席旁听会议的人士(下称"有关人士")必须:
(a)向立法会秘书处的人员出示其身份证明文件(例如身份证、旅行证件),以办理登记手续;及
(b)通过设于立法会综合大楼、会议室或公众席入口的安全检查。
3.就第2段所载目的而言,立法会秘书处职员会登记:
(a)有关人士的姓名和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以及他将会出席或旁听的会议;及
(b)(为保障属未成年人的有关人士的利益)有关人士未满16岁的资料。
4.任何人如未能出示身份证明文件以办理登记手续或通过保安检查,将不获准为出席或旁听会议而进入立法会综合大楼、会议室或公众席。如有需要,他可向有关的委员会提交意见书表达意见,或使用立法会图书馆的公众电脑工作站,透过立法会网上广播系统观看有关会议。
5.如有关人士愿意,他可提供其电话号码予立法会秘书处职员登记,以便职员就他到访立法会综合大楼的事宜,作通讯用途。
6.收集所得的所有个人资料将会按照《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的规定处理。所收集的个人资料只会用于与第2段或第5段所载收集该资料的原来目的一致或直接与其有关的目的,或用于法律许可的目的。除非法律许可或有所规定,立法会秘书处不会在未取得有关人士的同意下向第三者披露收集所得的个人资料。收集所得的个人资料的保存时间,不会超过将其保存以贯彻有关资料被使用于或会被使用于的目的所需的时间。
7.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公众人士可要求查阅及/或改正其个人资料。他可致电3919 3044与立法会秘书处的当值保安主任联络,提出查阅/改正资料的要求。

在会议室及公众席的行为举止

8.立法会主席已根据第382章第8(3)条发出《行政指令》,以维持会议厅范围的保安及确保在其內的人举止行为恰当。第382章第20(b)条订明,除议员或立法会人员外,凡任何人违反《行政指令》或根据该等指令所发出的指示,而该等指令或指示是用以规限任何人进入会议厅或会议厅范围或规限这些人在其內的行为的,即属犯罪,可处罚款2,000元及监禁3个月。
9.根据《行政指令》,公众人士在会议室或公众席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a)遵守秩序
(b)展示由立法会人员向他们发出的访客证
(c)关掉传呼机及流动电话
(d)按立法会人员的指示就座
(e)不得携带任何行李,但手提包或类似物品除外
(f)不得在公众席饮食
(g)不得拍摄或录影会议过程
(h)不得展示任何标志、标语或橫幅
(i)不得喧哗或呼喊口号
(j)遵守立法会人员为维持秩序而发出的任何指示
关于(e)项,公众人士可将其行李存放在立法会综合大楼的贮物柜。公众人士不得携带液体、尖锐物件、汽球等物品,以及会对立法会综合大楼使用者的安全构成风险的危险物品。

处理在会议室及公众席造成扰乱的程序

10.第382章第17(c)条订明,凡任何人在立法会或任何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引起或参加任何扰乱,致令立法会或该委员会的会议程序中断或相当可能中断,即属犯罪,可处罚款10,000元及监禁12个月,如持续犯罪,则在持续犯罪期间,另加每日罚款2,000元。
11.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已发出下列指引,以供处理涉嫌触犯任何上述罪行、违反任何上述条文或以其他方式在立法会综合大楼造成扰乱的公众人士:
(a)在下述情况下,立法会秘书处不会采取进一步行动 -
在主持会议的议员/立法会秘书处保安人员给予口头警告后,有关人士即时停止在会议室或公众席呼喊口号、展示标志或造成阻塞或滋扰。
(b)在下述情况下,会将有关人士带离会议室或公众席,以及把他被带离一事纪录在案等 -
(i)有关人士在会议室或公众席一再呼喊口号、展示标志或造成阻塞或滋扰,纵然每次被警告后即时停止,或有关人士不理会主持会议的议员/立法会秘书处保安人员的多次警告,仍继续呼喊口号、展示标志或造成阻塞或滋扰。
(ii)在主持会议的议员/立法会秘书处总保安主任作出驱逐命令后,有关人士自行离开会议室或公众席。
(iii)被带离会议室或公众席的人士会被告知,由于他在立法会综合大楼会议室或公众席造成扰乱,他已涉嫌违反第382章及《行政指令》的相关条文,他亦会被提醒,倘若日后发生同类事情,立法会秘书处会将个案转交警方处理。立法会秘书处会备存有关人士被带离会议室或公众席的纪录,并会告知他秘书处已备存该项纪录。
(c)在下述情况下,会在有关人士被带离会议室或公众席后,将他交由警方处理 -
(i)有关人士作出不安全、不卫生、非法、不检、粗暴或令人反感的行为,并须由立法会秘书处保安人员带离立法会综合大楼的会议室或公众席。
(ii)有关人士已导致本身及/或其他人受伤,或已导致其他人的财物损毀。
(iii)有关人士在会议室拋掷物件或将物件从公众席拋进会议室。
(iv)有关人士曾有被命令离开会议室或公众席的纪录,并获告知若再次造成滋扰会有何后果。
(d)在下述情况下,可拒绝让被带离立法会综合大楼的人士再度进入综合大楼 -
任何人如在第11(b)或11(c)段所述的情况下被带离会议室或公众席,可被拒绝在同一次会议期间再度进入会议室或公众席。

查询

12.如就本须知有任何查询,可致电3919 3044向立法会秘书处的当值保安主任提出。

立法会秘书处
2016年12月
个别人士及团体在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处所的指定示威区请愿或示威的指引(于2018年11月27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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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个别人士及团体一般获准在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行政管理委员会")1 管理的处所的指定示威区请愿或示威。立法会秘书处("秘书处")职员会在考虑示威者人数及其他安全、保安和运作因素后,决定示威区的位置及大小。秘书处职员可把指定示威区內的不同位置编配予不同的示威团体,以确保安全及维持秩序。秘书处或会划设采访区,而传媒代表应留驻在指定的采访区。如传媒代表拟在指定采访区以外的地方采访报道请愿或示威活动,他们应留驻在秘书处职员指示的地方。

相关法定条文

2.主办单位应注意《公安条例》(第245章)內有关公众聚集、公众集会和公众游行的条文,以及向警务处处长作出通知的规定。主办单位应遵守与建议进行的公众聚集、公众集会、公众游行及在该等聚集、集会和游行中进行的活动有关并适用的条例、规例、规则或技术备忘录。
3.示威者应注意及遵从《规限获准进入立法会大楼的人士及其行为的行政指令》(第382A章)的条文。该行政指令是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第382章)第8(3)条为维持会议厅范围的保安、确保在其內的人举止行为恰当、以及为其他行政上的目的而发出。

使用条件

4.指定示威区于每日的指定时间开放予公众进行请愿或示威活动。 行政管理委员会保留权利,可未经事先通知更改指定示威区的开放时间或关闭指定示威区。使用指定示威区举行公众聚集、公众集会及公众游行的条件载列如下 -
    (a)任何人不得在指定示威区每日开放时间(即上午7时至晚上11时,或在立法会举行会议的日子,由上午7时至晚上11时或当日的立法会会议暂停后一小时或立法会休会待续后一小时,以时间较后者为准)以外的时间在指定示威区请愿或示威;
    (b)活动的主办单位(如不在场,则由主办单位提名作其代表的一名人士)须在进行活动的整个过程中在场;
    (c)禁止使用、放置、竖设或存放任何已竖设的帐篷或寝具;任何经设计或改装以便于睡觉的构筑物均予禁止;
    (d)禁止使用、放置、竖设或存放任何舞台、舞台连背景幕或秘书处职员认为会对使用指定示威区的人士构成安全危险的任何其他临时构筑物;
    (e)任何可能会构成火警危险的行为/活动或物品,均予禁止;
    (f)禁止污损在行政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处所內的任何外墙、玻璃嵌板、柱子、地面、或任何其他构筑物或公共财物;
    (g)可使用扩音设备,但扩音器的正面不得对着立法会综合大楼,所产生的噪音水平亦不得令人反感、具损害性或不合理地干扰他人在其办事过程中使用立法会综合大楼;
    (h)任何人或物件不得阻塞立法会综合大楼的紧急车辆通道或紧急出口,或干扰他人在其办事过程中使用立法会综合大楼;及
    (i)示威者须遵守秘书处职员给予的所有指示。
5.示威者须维持良好秩序、环境卫生和公共安全。示威者亦应小心保管个人物品。在离开指定示威区时,示威者必须把所有物品(包括示威者所带来的海报、橫幅、物品或告示,以及个人物品、食物及垃圾)带走。在行政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处所发现而又无人看管的物品,以及阻塞立法会综合大楼的紧急车辆通道或紧急出口的物品,均会以秘书处认为适合的方式处理或处置。

损害赔偿或补偿的法律责任

6.行政管理委员会保留权利,就行政管理委员会蒙受因示威者在指定示威区请愿或示威期间的行为、活动或其使用的物品而引致的财物损失或损害,向示威者提出赔偿申索。
7.行政管理委员会及其雇员或代理人对使用指定示威区的任何人士所蒙受的任何财物损失或损害概不负责,不论该等损失或损害是否因行政管理委员会、其雇员或代理人的疏忽或任何其他因由而引起。行政管理委员会、其雇员及/或代理人不会对使用指定示威区的任何人士所遭受的任何人身伤害(不论如何造成,因疏忽所引致的除外)承担责任。

不遵守使用条件

8.为了确保安全、维持保安或秩序良好,行政管理委员会可在任何人不遵守任何有关条件,或作出不安全、不卫生、非法、不检或令人反感的行为,又或秘书处职员认为有需要的情况下,拒绝让该人进入行政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处所,或要求已获准进入行政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处所的该人离开。行政管理委员会保留权利,可就指定示威区在违反其使用条件的情况下使用,采取法律诉讼行动。
9.任何人违反上文第3段所述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第382章)第8(3)条发出的行政指令,即属犯罪,可处罚款2,000元及监禁3个月。根据第382章第19(b)条,任何人抗拒或妨碍任何正在执行职责的立法会人员,即属犯罪,可处罚款10,000元及监禁12个月。

对指引的修订

10.行政管理委员会保留权利,可未经事先通知随时修订"个别人士及团体在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处所的指定示威区请愿或示威的指引"。

立法会秘书处
2018年11月27日




1在本指引中,在指定示威区请愿或示威的个别人士或团体称为"示威者"。
访客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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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立法会综合大楼的所有使用者能愉快地享用各项服务和设施,所有访客的行为举止必须尊重他人,同时符合立法会谦恭、庄严和正面的本质。此外,所有访客须遵守保安人员履行保安任务和其他行政任务时作出的指示,以确保在立法会综合大楼內的人士皆行为恰当、礼貌得体。
适用于所有访客
所有到访立法会综合大楼的访客须
  • 衣著整齐
  • 在逗留期间把访客证佩载于当眼的位置
  • 遵守秩序和立法会综合大楼內的所有告示、指示牌的指示
  • 遵守保安人员的指示
访客
  • 不应进入任何立法会综合大楼內不开放予访客的部份
  • 不应参与任何形式的示威、喧哗或呼喊口号
  • 不应参与妨碍或骚扰任何正在合法使用设施的人士
  • 不应涂污或损坏任何墙壁、门戶、家具、装置或展品
  • 不应在立法会综合大楼的范围內吸烟
安检措施
所有进入立法会综合大楼的人士须接受安检程序。
  • 手袋及其他个人物品可能须接受X光机的检查或搜查。
  • 受禁物品不会获准带入立法会综合大楼,访客须把该等物品按情况存放于地下大堂或公众席所设的贮存设施。受禁物品包括:
    1. 武器或尖锐的工具,例如剪刀及小刀;
    2. 危险品,包括易燃物品、腐蚀性物质、有害物品及气瓶;
    3. 动物;
    4. 行李(手袋或大小相若的物品除外);及
    5. 可由秘书长不时禁止的任何物品。
如访客未能遵守上述进入立法会综合大楼的条件,秘书处人员有权拒绝让该名访客进入立法会综合大楼的任何部份。此外,如任何访客违反该等条件,秘书处人员会要求该名访客停止有关行为或离开。
适用于在立法会综合大楼会议室出席会议或在公众席旁听会议的公众人士
  • 到访立法会综合大楼并在会议室出席会议或在公众席旁听会议的公众人士请参阅有关须知。
适用于携带婴孩及小童的访客
  • 立法会综合大楼地下大堂设有小童适用的洗手间、婴儿室和喂哺母乳育婴室。
  • 在立法会综合大楼內可使用婴儿车。
  • 访客如使用婴儿车可利用电梯前往立法会综合大楼的各层,请联络访客助理作安排。
适用于年长访客或与长者同行的访客
  • 立法会综合大楼的各楼层都能以电梯方便直达。残疾访客、年长或虛弱访客可使用电梯到访立法会综合大楼的各楼层。
适用于残疾人士
  • 立法会综合大楼采用了无障碍通道设计,方便残疾人士到访。此外,综合大楼的所有出入口都方便轮椅使用者使用。
  • 残疾人士及其同行者更可使用有盖行人天桥,由港铁金钟站直达立法会综合大楼的天桥入口。
  • 立法会综合大楼的各楼层都能以电梯方便直达。
  • 综合大楼的各楼层均设有残疾人士洗手间。
  • 综合大楼设有泊车位,供到访的残疾人士使用。访客如有需要,请于到访前致电导赏团办事处(电话:3919 3441)作安排。
立法会综合大楼公众服务在恶劣天气下的特别安排
警告信号于各项公众服务开放时间前生效 警告信号于各项公众服务开放期间生效 警告信号取消
8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 各项服务均不会开放。 各项服务立即暂停。 若警告信号于下午3时前取消,各项服务将会在两小时后恢复正常。

若警告信号于下午3时或之后取消,当日各项服务将会暂停。
黑色暴雨警告信号 各项服务照常。

另以下适用于参与立法会综合大楼导赏团的人士:
  1. 若警告信号在下午3时前取消,服务将在两小时后恢复。举例而言,警告信号若于下午2时30分取消,于下午4时30分或以后开始的导赏团将按原定时间举行。
  2. 如导赏团因上述恶劣天气取消,参观团体可联络立法会秘书处访客服务组以安排另一导赏团。访客服务组将视乎可供预约的导赏团时段再作安排。
  3. 如遇其他恶劣天气或紧急交通情况,参观团体可自行决定是否取消参加导赏团。团体如拟取消活动,请尽快通知访客服务组。
  4. 如教育局宣布学校停课,学校所预约的导赏团即告取消。如学校要求如期举行导赏团,访客服务组将视乎情况作出特别安排。
  5. 访客服务组联络电话:3919 3441
地址
地址
香港中区立法会道1号立法会综合大楼
A
公众入口2 (暂停开放至9月底)
B
天桥入口 (只供持有立法会通行证人士及残疾人士使用)
C
公众入口1 (供导赏团、持有立法会通行证人士、访客及公众人士使用)

适用于残疾人士

立法会综合大楼采用无障碍通道设计,方便残疾人士到访。
残疾人士及其同行者请参考到访立法会综合大楼路线图的指示前往立法会综合大楼。
立法会综合大楼设有泊车位,供到访的残疾人士使用。访客如有需要,请于到访前致电导赏团办事处(电话:3919 3441)作安排。

适用于参观团体

参观团体的旅游巴士可于立法会综合大楼公众入口1(地图上的"C"位置)上落访客。车辆出入口设于立法会道。

开放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日上午九时至下午六时
立法会综合大楼将于下列公众假期关闭:
  • 一月一日
  • 农历年初一及年初二
  •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纪念日
  • 国庆日
  • 圣诞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