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一如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立法机关,香港立法机关的其中一项主要职能,是管控公共开支。"管控"包括审核、批准及监察的过程。香港立法机关在此方面的职权已列于《基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及(三)项,条文涵盖立法机关根据政府的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以及批准稅收和公共开支。要理解立法机关如何在立法会及其委员会架构內,以循规有序的方式履行此项主要职能,可先探讨香港上世纪以来一贯采用的公共财政管理惯例,以及此等惯例如何塑造香港特区现行反映于《基本法》、香港有关法例及立法机关《议事规则》的公共财政管理机制。
12.2本章阐述香港特区现行财政制度建基的哲学和原则、制衡政府运用公帑的权力的财政程序,以及立法机关在审议、批准及监察公帑运用方面所扮演的角色。财政预算编制周期的详情及财务委员会在通过修订核准开支预算方面的角色,亦会加以阐明。
12.3本章亦会整体概述实施基本工程项目的不同阶段,当中会特别提述立法会涉及的规划及审批机制,以及立法会各委员会如何发挥其角色,以确保工程计划按社会的需要进行规划,并以符合立法会批准的条件(包括任何相关条件)落实推行。在此方面,本章亦会说明财务委员会、政府帐目委员会、事务委员会及就公帑运用事宜进行调查的专责委员会所扮演的不同角色。有关此等委员会的运作、行事方式及程序详情,会在第13章中再作阐释。
《基本法》下政府及立法机关的各自角色
12.4香港特区的财政制度依循1997年前的原则,凡涉及公共开支、增加征稅及向市民收费的建议,只可由政府提出并由立法机关通过。政府与立法机关此一关系,在《基本法》中订明如下:
(a)香港特区政府须行使职权,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而征稅和公共开支须经立法会批准(第六十四条);
(b)香港特区政府行政长官具备职权,可批准向立法会提出有关财政收入或支出的动议(第四十八条第(十)项);
(c)立法会须行使职权,根据政府的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第七十三条第(二)项),以及批准稅收和公共开支(第七十三条第(三)项);
(d)如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可解散立法会(第五十条);
(e)立法会如拒绝批准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行政长官可向立法会申请临时拨款;如果由于立法会已被解散而不能批准拨款,行政长官可在选出新的立法会前的一段时期內,按上一财政年度的开支标准,批准临时短期拨款(第五十一条);及
(f)如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原财政预算案,则行政长官必须辞职(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财政预算案
12.5香港采用的财政程序,自1843年以来沿用了170多年,并在香港特区按"一国两制"的原则于1997年成立后,维持不变。[1]有关财政程序主要载列于《公共财政条例》(第2章) [2]、立法会《议事规则》及政府管理公共财政的內部工作机制。此套程序与英国的公共及议会财政程序有很多共通之处[3],在过去数十年经历重大转变,令立法机关可审核政府提交的详细财政需求、藉通过拨款法案而核准开支预算所列的相关开支,以及批准透过个别立法建议增加征稅及向市民收费。按照惯例,在拨款法案提交立法会的会议上,财政司司长会提交载列下一财政年度(由4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收支预算及稅收新建议的"财政预算案"。
拨款及临时拨款
12.6载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本财政年度或下一财政年度全部服务开支的财政需求预算的法案,称为拨款法案。[4] 一如第6章解释[5],拨款法案旨在请立法会批准从政府一般收入帐目拨出一笔不多于指明款额的款项,以用作下一财政年度的政府服务开支。该法案须在所关乎的财政年度开始之前,或该年度开始之后的切实可行范围內,提交立法会批准。[6] 根据厄斯金梅(Erskine May),拨款原是"把预定款额拨予政府个别服务的制度(即显示哪些款额拨予哪些服务),以确定提交国会的预算有否反映于最终的开支模式"。[7] 香港仍然维持这项制度,并一直在此制度下依循相同的财务运作准则,意即某项服务的拨款是上限款额,除非得到立法机关或获转授权力当局授权,否则不可用于其他服务。[8]
12.7《公共财政条例》(第2章)规定开支预算须按总目及分目将开支分类,且须说明每一总目所涵盖的范围。[9] 当中就每一总目,须显示总目下所列所有项目范围的预算开支总额、每一分目所需的备付款额、职位编制及非经常承担的限额。[10]
12.8在立法会通过某财政年度的拨款法案时,如某些开支仍未能预计,根据财政制度的规定,立法会财务委员会可在财政司司长建议下,在该财政年度內对核准开支预算作出修改。[11]此等修改包括批准在经核准的分目或新分目中的追加备付款项等修改包括批准在经核准的分目或新分目中的追加备付款项、变更职位编制[12] 及提高对资本项目的承担限额。[13] 财务委员会可将核准修改核准修改的条件、例外情况及限制。[14] 此项权力转授可进一步转授任何公职人员。[15] 财务委员会的权力及其权力的转授安排,载列于《公共财政条例》(第2章)第8条。
12.9经财务委员会批准的修改所导致的开支,会记在政府一般收入帐目的相关开支总目上。在结算任何财政年度的帐目时,记在任何总目上的开支如超逾拨款条例原拨予该总目的款额,有关的追加拨款条例草案须在出现该超额开支的财政年度终结后,于切实可行范围內尽快提交立法会。[16]
收入建议
12.10香港有不同的收入来源。总体而言,政府约80%的收入是营运收入,当中包括利得稅、印花稅、薪俸稅、差饷、各项收费及费用、以及就若干类别商品征收的消费稅。单是利得稅已为政府带来约28%的总收入。余下的20%收入则为资本收益,例如地价、资金贷款的还款及从香港房屋委员会就居者有其屋计划售出单位所收回的土地成本等。2014-2015财政年度的实际收入为4,787亿元,当中3,939亿元来自营运收入(82.3%),而847亿元则来自资本收益(17.7%)。[17]
12.11根据《基本法》[18],香港特区的财政预算以量入为出为原则,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并与本地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政府在此原则下的一贯政策,是开支预算以中期预测[19]为基础,以确保充分顾及经济的较长远趋势。[20]
12.12如在顾及中期预测下,预料需要征收额外收入,则有关收入建议会于财政司司长动议拨款法案进行议案二读时,在其发表的财政预算案演辞內公布辞內公布。课稅建议会经立法程序,提交立法会审批。如政府认为收入建议必须即时生效,有关的收入建议会经由行政长官按《公共收入保障条例》(第120章)第2条作出命令,使其即时生效。鉴于任何征款收费的建议须透过制定相关法例,经立法机关批准,因此根据第120章所作出的命令,当立法会已否决或政府已撤回或自该命令生效日期起计的4个月已届满时(以上各种情况以最早发生者为准),会根据《公共收入保障条例》第5(2)条停止生效。倘出现上述任何一种情况,根据有关命令而就相关稅收项目缴付的任何款额,如超过在紧接该命令有效期届满后须缴付的相关款额,则多付的款额须付还付款人,或倘有关命令有减低任何稅收项目的效力,而该命令已停止生效和沒有被取代,则在紧接该命令生效前须缴付的项目,在紧接该命令停止生效之后即变为须全数缴付。[21]
由公共收入或公帑负担
12.13"由政府收入负担"或"由公帑负担"会构成以公帑支付开支项目的责任。[22] 当局在考虑新政策或立法建议时,或会向立法会提交一些提案涉及由政府收或公帑负担的开支。为确认财政主导权应在于政府的原则,《议事规则》(以1997前的《会议常规》为本)订有规定,立法会主席或全体委员会主席如认为任何议案或议案修正案或法案修正案的目的可导致动用香港任何部分政府收入或其他公帑,或须由该等收入或公帑负担,则只可由行政长官或获委派官员提出,或如行政长官书面同意该提案,则任何议员亦可提出。[23]
控制财政
12.14根据《公共财政条例》(第2章),财政司司长负责管理政府的财政,并对与政府财政事务有关的一切事宜作出监管、控制及指示。[24] 第2章亦规定,除任何条例或任何成文法则另有规定外,所有为政府而筹集或收受的款项均为政府一般收入的一部分。[25] 任何由政府作出的退款,均从一般收入支付。[26] 第2章亦订明,库务署署长须负责编制及监管政府的帐目和确保根据第2章订立的规例或发出的指示或指令均获遵从。[27]
管制人员
12.15在呈交立法会的开支预算中,载有多个开支总目。[28] 每一开支总目通常对应政府辖下的一个局、局之下的科或部门,[29] 并附有相关管制人员提交的报告。各开支总目的指定管制人员,对其总目下任何分目中的一切开支,以及其所负责的部门或服务的一切公帑及政府财产,须予负责及交代。[30] 每名管制人员须遵从财政司司长根据《公共财政条例》(第2章)第11条所订立的一切规例及发出的一切指示或指令,并须在财政司司长要求下,向财政司司长交代其所执行的管制人员职责。[31] 在开支预算附有的管制人员报告中,管制人员会尽可能以单位成本或生产力指标,来衡量个别纲领建议投放资源的成绩,是否能达到预期的效果,以及取得这些成绩的成本效益。[32]
12.16各开支总目的拨款额通常细分为不同开支组成项目及各式标准分目,例如分目000运作开支涵盖的范围包括部门全部经常性的开支,但另以独立分目列出者除外。自1999年4月开始,此分目下的财政拨款以整笔拨款方式运作,管制人员有权灵活动用拨款,分配给此分目000 [33] 项下的不同传统分目。[34]
政府一般收入帐目
12.17政府透过政府一般收入帐目,控制政府的财政。此帐目是记录日常各部门开支及征稅的主要帐目,亦是提供资源的主要机制,政府会在适当的情况下把资源从此帐目转拨到9个根据《公共财政条例》(第2章)第29条经立法会批准为特定目的而设立的基金,以及从该些基金转拨到政府一般收入帐目。[35] 在拨款条例实施或在立法会根据第2章第7条在拨款条例制定前作出决议批准开支后,财政司司长须分别以其签发的普通拨款令或临时拨款令,授权库务署署长按照该条例或决议,由政府一般收入支付开支所需的数额。[36]在财务委员会按照第2章第8条对核准开支预算中的个别总目作出修改后,财政司司长须以追加备付款项令,授权库务署署长由政府一般收入帐目支付超逾有关拨款条例给予该总目的拨款的开支,以应付修改引致的所需开支。[37] 立法会就某财政年度的政府服务而从政府一般收入帐目所作的每项拨款,以及根据第2章条文发出的每项令状,均在有关的财政年度终结时失效及停止生效。[38]
12.18财政司司长可行使其酌情决定权,授权将任何存款以其决定的方式投资,而投资所得的或股息须成为政府一般收入一部分。[39]
基金
12.19立法会可通过决议为特定目的设立基金。为该决议所指明供该等基金使用的拨款,或为该决议所指明的该等用途而收受的款项,均可记入有关基金的帐目內。财政司司长可发出基金支付令,按符合该决议所指明的条件、例外情况及限制的规定,为设立该基金的目的而支用款项。[40] 现设立的特定用途基金计有:
(a)基本工程储备基金,提供资金以供以下用途:政府工务计划及必需的设备;发展、购置和安装主要系统及设备;非经常补助金;收购土地等;[41]
(b)资本投资基金,向获财务委员会批准的人士提供资金,作为贷款、垫款及投资(包括以宽免地价、捐赠工程或其他非现金利益的形式作出的投资)之用;[42]
(c)公务员退休金储备基金,用途是财政司司长如相信,在顾及所有预期的收支后,政府一般收入帐目会于该财政年度终结时出现亏欠,则可从公务员退休金储备基金支用款项,以应付根据各相关的退休金条例支付公务员及法官的退休金、酬金或其他津贴的法律责任;[43]
(d)赈灾基金,对在香港以外发生的灾难提供援助;[44]
(e)创新及科技基金,提供资金予有助制造及服务业的升级(包括提升创新及科技水平)及发展的项目;[45]
(f)土地基金,接收和持有藉于1986年8月13日订立的香港特区政府土地基金信托的《信托声明书》而设立的香港特区政府土地基金在香港特区政府成立时,移交予香港特区政府的所有资产;[46]
(g)贷款基金,承担在第2C章附表第II部下的学生贷款基金、发展贷款基金及其他计划的法律责任;
(h)奖券基金,由财政司司长管理,并可投资于财政司司长核准的证券;[47] 及
(i)债券基金,偿还或(如属适当)支付根据《借款条例》(第61章)第3条为该基金借入的款项的本金和利息,以及偿还或(如属适当)支付就借入该款项而招致的费用。[48]
12.20政府收入和政府开支,是指政府一般收入帐目和上述其中8个基金(不包括债券基金)的总收支,而其总结余则是政府财政储备。[49]
财政储备
12.21由于《基本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香港特区的财政预算应量入为出,力求收支平衡,因此政府应维持的财政储备水平,一直是立法会的讨论议题。议员往往所持的观点是,政府所需维持的财政储备水平,对在财政预算案建议的政府开支水平有莫大影响,因而影响到政府可为社会(特别是需要政府支援的人士)提供服务的范围。
12.22财政储备是政府可动用的全部资金,以应付日常的运作开支和支付工务工程的开支。财政储备是政府的现金结余。自1976年起,政府大部分的财政储备均存放于由香港金融管理局管理的外汇基金[50],以取得投资收益。自香港特区成立以来,有关应维持多少财政储备的政府政策屡经转变。
12.23关于财政储备的用途,时任财政司司长曾荫权先生于1998年2月18日向临时立法会提交拨款条例草案时在预算案演辞中详加解释。[51] 曾先生表明,因应1997-1998年度的亚洲金融危机,政府有需要就以下3项用途把相当数额的公帑留作储备:
(a)在日常财政运作方面,财政储备可让政府有足够资金应付日常的现金流量需要;
(b)处变应急方面,当局需要预留款项让政府作突发和紧急用途;及
(c)金融需求方面,当局利用储备保持港元汇价稳定。
12.24根据政府就上述每项用途所需持有的现金额而作出的评估,财政司司长表示,财政储备应维持在政府15个月开支加上M1定义的港元货币供应的125%(即上限),以及政府9个月开支加上M1定义的港元货币供应的75%(即下限)之间的水平。[52]
12.25时任财政司司长梁锦松先生在2002年3月6日发表的预算案演辞中宣布,鉴于外汇基金有3,000亿元的累积盈余,财政储备已无须与货币供应量挂。他认为,只须预留一笔相等于政府12个月开支左右的储备,以应付政府开支的日常和应急需要。[53] 统计数字显示,财政储备由1998-1999年度的24个月政府开支降至2002-2003年度的16个月政府开支。
12.26政府于2003年3月5日发表的预算案演辞中进一步调整财政储备的目标水平。因应赤字及经济上的不明朗情况,时任财政司司长梁锦松先生宣布,在未来5年(由2003-2004年度至
2007-2008年度),香港特区的财政储备会维持在相等于9至11个月政府开支的水平。[54] 在该5年所维持的实际财政储备水平,由2003-2004年度的16个月政府开支升至2007-2008年度的25个月政府开支。
12.27在2007年的预算案演辞中,时任财政司司长唐英年先生(于2003年8月2日履任)强调,财政储备无需不断增加,但应保持在一个适当的水平,以提供足够的资源,应付社会不时之需。由于社会人士对财政储备的目标水平意见不一,政府会先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才作出决定。[55] 于2007年7月1日继唐先生出任财政司司长的曾俊华先生强调,当局在编制财政预算案时有需要以中期财政预测为基础,并需在长远而言维持充足的财政储备。同一准则也采用于其后2009-2010年度及2010-2011年度的财政预算案中。财政司司长于2010年2月25日的财务委员会会议上向议员作出简报时表示,无须为财政储备厘定目标水平,并预测未来5年(即至2014-2015年度)的财政储备逐渐由20个月政府开支减至18个月政府开支。[56]
12.28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于2013年12月4日的立法会会议上就一项书面质询作出答覆时表示,"由于财政储备有多项功能,外围经济存在隐忧,因此,为财政储备订定一个'适当水平'的指标,意义不大"。[57]
12.29法案载有所有政府服务财政需求的拨款法案,须于关乎该法案的财政年度开始之前,或该年度开始之后的切实可行范围內,尽快将之提交立法会通过[58],政府一直采用周年规划周期编制收支预算,此举会使政府开支与基于中期财政预测的香港经济表现保持一致。虽然规划
关过程的基本步骤大致相同。近年来的主要改变包括在2002年采用"营运开支封套"的拨款方式[59],以及在2014年开始把新增资源主要分配给施政报告的指定项目。[60]
资源分配工作
12.30财政预算编制周期在拨款法案获通过后不久便展开,并由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向各政策局及部门发出內部通告,简述政府为筹划下一个财政年度的开支预算而进行的內部资源分配程序及有关事宜。资源分配工作涵盖经常及非经常开支。[61] 同时,管制人员均须检讨在其核准开支预算下获分配的基线开支,如可能的话,亦须确定可予节省的款项[62]及说明将会如何调配该等款项。高层资源会议[63] 会对有关经常开支、基本工程开支及基本工程外的非经常开支的所有拨款申请作出考虑,并参考按财政司司长在该年的预算案演辞所公布的中期财政预测而推算的预测开支上限。[64] 每个财政年度资源分配工作一般在10月至12月之间完成。
财政预算案的咨询工作
12.31在1999年之前,财政司司长按照自1995年起的常设安排,在编制预算案的过程中咨询立法会议员。在高层资源会议举行会议并就新增开支作出决定前,有关开支建议的咨询工作先在6月进行。有关收入建议的咨询工作则在该年临近第四季进行,届时政策局及管制人员将要就其辖下有关范畴提交收入预算。此咨询工作时间表让财政司司长可在编制下一个财政年度预算案的过程中,在适当时候研究所有相关的建议。
12.321999年,鉴于出现亚洲金融危机及其对公共财政带来的影响,财政司司长决定在10月进行的同一次咨询工作中,以较完整的方式同时就开支及收入建议征询议员的意见。此做法一直维持至今。自2003年开始,政府就预算案进行咨询工作时,在征询议员的意见之余,亦同步开始咨询学者、专家、商界和地区代表,随后并咨询市民大众。[65] 2015年10月,预算案与施政报告的公众咨询工作一并进行。据政府所述,此安排可让当局与社会人士作出更全面的讨论。
向立法会提交拨款法案
拨款法案的內容
12.33拨款法案旨在请立法会批准按法案附表所列分配方式,从政府一般收入拨出款项,以用作某财政年度的政府服务开支。法案本身一般只有两项条文及一个附表。[66] 所有开支总目项下个别拨款额均载于附表。每个总目项下拨款详情载于开支预算,而开支预算与拨款法案一同公布,但开支预算并非该法案的一部分。
提交予立法会的批准
12.34在每年1月/2月或之前,财政司司长应已敲定下一财政年度的开支预算和收入建议。根据《基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十)项,向立法会提出有关财政收入或支出的动议须得到行政长官批准。另一方面,行政长官在向立法会提交法案(包括拨款法案)前,亦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按照长久以来的惯例,行政会议在财政司司长向立法会提交拨款法案及发表其预算案演辞之前的同日上午举行会议,同意提交该法案。
12.35按照惯例,拨款法案在2月提交立法会,并预期在4月1日下一财政年度开始前或开始后不久获得通过。虽然现时提交拨款法案的时间大致不变,但要在下一财政年度开始前完成审核该法案的程序,已渐变得不大可能。本章后半部分会加以阐释。
提交开支预算的历史背景
12.36根据《议事规则》第67(1)条,载有政府全部服务开支的财政需求详情的财政预算案,须在拨款法案列于立法会议程以进行首读的会议开始之前,提交立法会。自2002年开始至今的现行做法,是在提交拨款法案的会议开始时及紧接财政司司长起立发表预算案演辞之前,向立法会议员提供该开支预算。
12.37要了解为何拨款法案中的某些立法程序并不见于其他法案,实有需要概括探讨拨款法案提交立法会批准的方法背后的历史发展。香港特区立法会《议事规则》L部所载的财政程序最初见于1997年前立法机关在1968年订立的《会议常规》。在1969年之前,拨款法案透过各种当时政府认为合适的方式提交立法局。在1956年以前的数十年间,财政预算案的工作由总督在3月初就环球经济发展、香港经济表现及财政需求发表施政报告后[67] 开始,随后由财政司提交拨款法案,并按照在同一立法局会议上提交的收支预算草案所载总目交代其收入及开支建议。该预算草案会交付专责委员会处理,而专责委员会由辅政司担任主席,并由财政司及所有非官守议员组成。专责委员会于下次会议(约两星期后举行)提交报告。财政司动议就该法案进行二读的议案,并由立法局展开辩论,当中会提述专责委员会的报告,并对报告內建议就该法案作出的修订进行辩论。接下来是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法案。
12.38在1956年采用了新的程序。在总督发表施政报告后会动议决议案,将收支预算草案交付专责委员会处理。在约两至三星期后(通常在3月底前不久举行)的下次立法局会议上,会提交专责委员会报告,并提出采纳报告的决议案,随后就议案展开辩论。辩论的內容可涵盖总督施政报告所提及的各个方面及预算草案的收入及开支建议。辩论时间可持续2至4天会议,拨款法案在决议案获得通过后进行首读,并在同一会议上完成三读程序的余下程序。此程序沿用了超过10年。
12.391969年2月,在1968年的《会议常规》经过重大检讨后,立法局便采用了《会议常规》所订的财政程序。总督最后一次就财政预算案向立法局发言,并告知议员他日后将于10月新立法会期开始时发表施政报告。财政司在同一会议上动议拨款法案的二读议案,并在其演辞中表示[68]:
"根据本局以往的财政预算案程序,本人今天会动议将收支预算交付专责委员会,然后就专责委员会报告进行财政预算案辩论,并在会期最后一天迅速完成拨款法案的所有阶段。新的《会议常规》提出一套更趋向议会制的程序。今天的会议以拨款法案开始,本人的议案关乎就该法案进行二读,并主要就此议案进行辩论,而根据《会议常规》第54(2)条,辩论內容严格来说应'仅限于殖民地的财政及经济状况,以及法案和预算所显示政府政策和行政的一般原则'。当总督已将预算交付财务委员会的同时,财务委员会将于法案的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之前提交报告,而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将分别审议各开支总目及法案条文,而当分开审议此等总目时,议员有机会再作详细辩论。新程序其中一个附带效应,是必须在前一周公布拨款法案中每个总目项下的拟议开支详情。这在其他地方亦是正常程序,而且不会违反财政预算案中关乎稅收建议或开支预算的保密规定。"
12.40根据此财政程序[69],拨款法案及开支预算是同时提交立法局,但实际上却在财政司动议该法案二读议案的立法局会议举行前的星期五,在宪报刊登该法案及预算。当财政司发表预算案演辞后,法案的二读辩论便告中止待续,而该预算由立法会主席交付财务委员会审核。拨款法案的所有程序预期在3月底完成。这项安排在1990-1991年度开始正式确立,而相关的《会议常规》亦相应作出修订。经修订的财政程序获临时立法会及第一届立法会采纳列入《议事规则》。按照一贯做法,当时的库务司亦会在预算刊宪当天,即拨款法案首读前的星期五,向财务委员会简介财政预算案的开支部分。该程序反映于财务委员会在1994年订立的《财务委员会会议程序》,并获第一届立法会的财务委员会通过采纳。[70]
12.412002年,鉴于议员认为上述做法不太理想,政府因而决定试用新安排。为使议员及公众人士能一并考虑开支预算及其他只可在财政预算案中取得的重要资料,政府认为于财政司司长公布财政预算案当天,在宪报刊登拨款法案的做法更为可取。预算的文本及其他与财政预算案相关的文件,亦会于同日派发给议员。翌日财政司司长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会向财务委员会简介财政预算案及预算,并于数周后举行连串特别会议审核预算的內容细节,然后立法会才恢复处理该法案的余下程序。[71]
财政预算案会议日期
12.42在新一个会期开始前,立法会已编定财政预算案会议的日期。按照惯例[72],立法会举行3次财政预算案会议以处理拨款法案:
(a)第一次财政预算案会议:财政司司长提交拨款法案,并在动议该法案的二读议案时发表其预算案演辞;
(b)第二次财政预算案会议:议员在拨款法案恢复二读辩论时发言;及
(c)第三次财政预算案会议:完成该法案的余下阶段,包括官员就议员的发言作出回应、财政司司长作出答辩,以及立法会就法案二读进行表决;全体委员会处理法案的所有拟议修正案,并就条文及附表纳入法案进行表决;以及立法会就法案三读进行表决。
12.43在1996年之前,按照惯例,拨款法案的所有程序会在该法案相关的财政年度开始之前完成。1996年,立法会首度在4月举行第三次财政预算案会议。自此之后,3次财政预算案会议均会编排在一段5至7周的期间內,一般由2月底或3月初开始,至不迟于4月底举行。
12.44到了2007-2008年度,为了让议员有更多时间就开支预算提出书面问题,以及让管制人员在财务委员会特别会议前,有更多时间提交书面回覆,在第一次及第二次财政预算案会议之间相隔较长的时间。结果,由2007年开始,第三次财政预算案会议便编排在第一次财政预算案会议后约两个月举行。
12.452013年,为处理710项获准就《2013年拨款条例草案》提出的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法案的二读辩论、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合共用了121个小时。当时立法会主席曾钰成议员命令订定时限,限定在2013年5月22日会议前完成该条例草案的余下程序,结果条例草案法案最终在2013年5月21日获得通过。[73] 详情请参阅附录8-B。至于《2014年拨款条例草案》,对条例草案提出的拟议修正案增至1 917项,其中1 192项其后获立法会主席批准提出,在5项合并辩论中进行审议。[74] 单单是第一项合并辩论便已历时45小时,直至立法会主席在2014年5月21日作出命令,限定所有余下程序在2014年6月4日会议的首天完成。详情请参阅附录8-C。该条例草案合计用了148小时始完成所有程序,最终于2014年6月4日进行三读。
12.462015年,对《2015年拨款条例草案》提出的拟议修正案数目大幅飙升至3 904项,其中618项被裁定可以提出。该条例草案在2015年4月15日恢复二读辩论,历时19小时。条例草案再历时101小时始完成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并在2015年5月28日进行三读。
财务委员会审核开支预算
12.47预算开支(包括卷一和卷二)载有政府根据拨款法案就全部服务开支提出申请的财政需求详细资料。卷一载有政府一般收入帐目的分析,包括"管制人员报告"、"按分目列出的开支"及"按支出总目列出的承担额"的详情。卷二提供9个为特定目的而设立的基金的法律背景、目的和详情。按照《议事规则》第71(11)条,立法会主席可在全体委员会审议拨款法案前,把开支预算交由财务委员会在特别会议上审核。审核开支预算的目的,是确保当局所要求的拨款,不会超过执行已核准政策所需的款项。[75] 按照一贯做法,在财政司司长发表财政预算案演辞后,立法会主席会把开支预算交由财务委员会审核,而财务委员会在随后一天举行特别会议。财政司司长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均会获邀出席特别会议,向委员简报有关经济展望的一般事项、财政储备的政策,以及回应委员就财政预算案中的收入及开支建议所提出的一般问题。财务委员会会在通常于拨款法案提交立法会3至4周后举行的连串特别会议上,对开支预算进行详细审核。
在特别会议举行前提交的书面问题
12.48在举行特别会议前,议员获请在财务委员会主席订定的限期前就开支预算提出书面问题。管制人员预期须在财务委员会举行审核开支预算的特别会议前,就该等问题提供书面回覆。所有书面问题均应与开支预算直接相关,提问的目的是为了审核在开支预算每一总目和分目之下的拨款是否恰当。议员可就要求拨款的金额、要求拨款的理据、主要表现目标等提问。财务委员会主席会根据附录12-A载列的指引审核这些问题,并会把这些问题送交政府,要求提供书面回覆。至于那些与预算草案并非直接相关的问题,仍会转交政府当局在处理预算草案以外的情况下,以函件的方式作答。[76]
12.49议员就开支预算提出书面问题的做法,在审议《2001年拨款条例草案》时成为正式程序。当时,政府首次同意优先处理1 200项最先提交的书面问题,此数量是政府在回覆限期(在举行特别会议的一周时间內,于相关一节会议举行的前一天)之前,可提供中、英文书面回覆的最理想数额。及至2015年,随着提出及回覆书面问题的时间延长至约3周,优先处理书面问题的限额增至3 300项。[77] 在限期后收到的问题将不会送交政府作答,但议员可在特别会议举行期间,把此等问题当作补充问题送交财务委员会秘书,以供政府在举行第三次财政预算案会议前提供书面回覆。[78]
举行特别会议的时间
12.50财务委员会一般会在5天(3天全日及两天半日),举行8次半天的特别会议。每次会议分成若干节,分别聚焦审核特定政策范畴的开支项目。虽然特别会议的数目多年来维持不变,但节数却由2001年的18个,增至自2007年起的20个,并在创新及
科技局开设后于2015年再增至21个,而每节时间亦加长,让议员有更多时间进行讨论。该等会议均公开进行,让市民旁听。各政策局局长及管制人员(如沒有所属的政策局局长)会获邀出席审核其特定政策范畴的会议环节。每名局长或管制人员可带同任何最能协助回应问题的公职人员,以助答覆关乎开支预算中其职权范围內总目及分目开支的问题。
12.51在每节会议开始时,负责相关政策范畴的局长可作简短的序言,重点提述该局来年工作的缓急次序及所寻求的拨款。委员可就有关人员发言中提及的要点、当局对委员原先的问题所作的书面回覆及开支预算等提出问题。每次会议开始时及在指定的开会时间过后15分钟內,均须有会议法定人数(即主席另加8名其他委员)出席。[79] 主席只在有人向他提出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法定人数的情况下,才会传召委员到场。如15分钟后仍不足法定人数,主席即须宣布休会待续。[80]
12.52一份载有特别会议过程的纪要及会议中答问要点的报告会以中英文刊印,在特别会议后提交立法会。[81]
拨款法案二读辩论
12.53根据《议事规则》第67(2)条,拨款法案的二读辩论范围须限于香港的财政及经济状况,以及法案及开支预算內所显示政府政策及行政的一般原则。由于财政司司长在动议拨款法案二读议案的发言中公布有关的收入建议,立法会主席通常会容许议员就关乎该等建议的事项发言。每名议员只可在辩论中发言一次。
全体委员会的程序
12.54在拨款法案中,每一开支总目的预算及拟转帐至每项基金的款额均载列于法案的附表。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法案的条文须押后至审议附表后始予审议。[82] 全体委员会主席须提出"下述各总目的款额纳入本附表"的待议议题,并指示立法会秘书读出该等总目的编号。任何总目或一组总目的编号一经读出,将该总目或该组总目的款额纳入该附表的待议议题,即当作已提出。[83] 除非全体委员会主席容许委员根据《议事规则》第69条动议修正案,否则便会进行辩论。在委员对某总目或一组总目动议一项或多项修正案后,全体委员会便会就每项修正案进行辩论,或就原来的预算及各项修正案进行合并辩论。
开支预算中开支总目的修正案
12.55根据财政主导权应在于政府的原则,如全体委员会主席认为某项修正案会令任何开支总目所获分配款额增加,则该修正案只可由获委派官员动议。[84] 该等修正案,不论所涉者为子目、分目或总目本身,须较削减同一子目、分目或总目本身款额的修正案获优先处理。如增加总目所获分配款额的修正案获得通过,则不得动议就该总目或同一总目的子目或分目削减款额的修正案。[85] 任何由并非获委派官员的议员提交拟增加开支的修正案,属不合乎规程,因而不可提出。
12.56至于削减开支总目所获分配款额的修正案,《议事规则》第69(3)条指明下述动议格式:"为削减(或删除)分目......子目......而将总目......削减......元"。就提出修正案而言,下列规则将予适用︰
(a)提出删除某一总目的修正案,属不合乎规程;[86]
(b)如总目沒有分列为分目,提出只削减总目而不削减该总目的某一分目的修正案,属合乎规程;[87] 及
(c)如分目沒有分列为子目,提出为削减或删除分目而削减某一总目款额的修正案,属合乎规程。[88]
12.57对某一总目的子目及分目的修正案,须按照该等子目或分目在预算案总目內的先后次序列入立法会议程內。[89] 如有多于一项就削减同一子目、分目或总目款额提出的修正案,该等修正案须按照建议削减款额的大小依次列入立法会议程內,以建议削减款额最大者居先。[90]
12.58某一子目或分目的修正案获得处理后,不得修正或辩论任何前列的子目或分目。[91]
12.59当所有与某一开支总目有关的修正案获得处理后,全体委员会主席须再次提出"总目......的款额纳入本附表"的待议议题;或如有修正案获得通过,提出"总目......(经增加或削减)的款额纳入本附表"的经修正待议议题。[92]
12.60附表內所有总目获得处理后,全体委员会主席须随即提出"该附表(或该经修正的附表)纳入本法案"的待决议题,付诸表决,该议题不容修正,不容辩论。[93] 每一附表获得处理后,全体委员会主席须提出"下述各条文纳入本法案"的待议议题,并指示立法会秘书读出各条文的编号。任何条文编号一经读出,将该条文纳入该法案的待议议题,即当作已提出。同一程序亦适用于经修正的条文。[94]
12.61除因附表的拨款总额改变而须由获委派官员动议相应修正者外,不得对拨款法案的任何条文作出修正。此等修正案可无经预告而动议,有关议题须立即付诸表决,不容修正,不容辩论。当修正最后一条条文的议题表决后,全体委员会主席须提出"经修正条文纳入本法案"的待决议题,付诸表决,该议题不容修正,不容辩论。[95] 法案各条文全部处理完后,全体委员会须回复为立法会,并由一名议员就该经修正或无经修正的法案(视属何情况而定),向立法会作出报告。[96]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的辩论內容
12.62关于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的辩论內容,有关原议题及在修正案获处理后的议题的辩论,须同样受《议事规则》第68(3)条订明的限制所规限,即辩论的范围只限于需要拨款服务的政策,而非任何子目或分目的详情,但可提述该项服务所涉及的收入或款项的详情。[97] 至于就每项修正案所进行的辩论,范围只限于该项修正案有关的子目、分目或总目。[98]
拨款法案的三读
12.63拨款法案三读议案不容辩论或修正。[99] 立法会主席近年采取的做法是,在立法会开始进行三读法案的程序前,容许议员在条文纳入法案的辩论中,发言述明他们是否支持整项法案。
12.64第5章已有提述[100],首届立法会于2000年6月修订《议事规则》第51条,就实施《基本法》第五十条的安排订定条文。第五十条订明,如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经
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可解散立法会。经考虑在拨款法案被拒绝通过后,寻求在协商过程中取得一致意见的程序,议事规则委员会建议立法会应容许政府在同一会期內,向立法会提交另一项拨款法案。此举可让政府再有机会考虑提交一项立法机关较能接受的法案,并可在行政长官启动解散立法会的程序之前,让立法机关另有机会重新考虑应否通过拨款法案(不论经修订与否)。此安排现反映于《议事规则》第51(7A)条。[101]
12.65倘若沒有拨款法案获得通过,第五十一条订明,行政长官可向立法会申请临时拨款。一如下文所述,根据《公共财政条例》(第2章)第7(1)条动议临时拨款决议案的程序,或可处理此情况。只有在立法会已被解散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须按上一财政年度的开支标准,批准临时短期拨款。如政府将原拨款法案重新提交重选的立法会,而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该法案,行政长官必须辞职。[102]
12.66为确保政府获赋予法律权限,可在财政年度开始至《拨款条例》制定的一段期间支用款项,《公共财政条例》(第2章)第7(1)条订明,立法会可藉决议作出此项批准,但须符合该决议所指明的限制及条件而进行。一如第6章所述[103],此项临时拨款决议案,通常在开支预算提交立法会后,于该开支预算所关乎的财政年度开始前动议。《公共财政条例》并无就将予记在政府一般收入上的开支订定拨款上限,惟该等开支须按照开支预算所示的总目及分目记入,犹如该预算为核准预算一样,并须符合该决议所指明的条件及限制而进行。[104]
12.672008年2月,內务委员会在辖下成立一个小组委员会,负责研究关于下述事宜的拟议临时拨款决议案︰寻求批准政府支用款项,款额以2008-2009年度开支预算所示经常开支帐目的20%,以及该预算所示资本帐不多于100%为限。该小组委员会察悉,香港所采用的安排有别于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安排,因为所申请的款额是以预算"草案"为基础,而并非如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安排,以"核准"预算为基础。有鉴于此,当局须待下一财政年度的开支预算公布后,才可动议拟议的临时拨款决议案;而该拟议决议案的预告期则减至7天,可供立法机关进行审议的时间相当有限。此外,亦有是否须要申请款额达开支预算所示资本开支总额100%的问题。该小组委员会在报告內提出一系列建议,以期改善有关安排。[105]
12.682009年2月,內务委员会成立另一小组委员会,负责研究2009-2010财政年度的拟议临时拨款决议案。该小组委员会察悉,因应先前成立的小组委员会所提出的意见,有关安排已在若干方面作出改善,当中包括将该决议案的预告期订为14天(而非7天),以及减少就资本开支申请的款额。[106]
12.69在2009年之前,议员彼此的共识是,如成立小组委员会研究临时拨款决议案,內务委员会将不会要求政府撤回动议该决议案的预告,以期该决议案可于下一财政年度开始前获立法会审议。[107] 随着在2009年延长就临时拨款决议案作出预告的时间后,如內务委员会决定成立小组委员会研究该拟议决议案,则会要求政府撤回有关预告。由于临时拨款决议案旨在寻求立法会批准,让政府可在拨款法案获通过之前,于下一财政年度內支用款项,故此该决议案必须在当前财政年度结束前获得通过。
12.70一如上文第12.8段所述,根据《公共财政条例》(第2章)第8(1)条,对核准预算作出的修改,只可在财政司司长建议下由财务委员会核准。
财务委员会的角色
12.71财务委员会的委员为全体议员,但立法会主席除外。[108]财务委员会的职能为根据《公共财政条例》(第2章)、其他法例及《议事规则》所授予的职能,以及由立法会不时委予的其他职能。[109] 除了审核由立法会主席根据《议事规则》第71(11)条所交付的开支预算外,财务委员会亦负责核准由财政司司长根据第2章第8(1)条提出的修改核准开支预算建议。[110] 这些建议包括:
(a)开立新总目或分目[111];
(b)在经核准的分目或新分目中的追加备付款项[112];
(c)变更职位编制[113];及
(d)提高对并非是每年经常出现的开支的承担限额[114]。
12.72外上文所述外,立法会根据《公共财政条例》(第2章)订立的各项决议,亦规定在若干情况下必须取得财务委员会的批准。举例而言,根据有关设立赈灾基金(第2L章)的决议,财务委员会可将财政司司长须先征得其同意的拨款限额修订。按照此条文,政府当局于2013年4月24日向财务委员会提交FCR(2013-14)3号文件,寻求委员会批准授权财政司司长发放每宗超逾800万元的拨款,为內地四川省地震。该项建议获得批准。
12.73根据临时立法会于1997年12月通过有关管理基本工程储备基金(第2A章)的决议第4(c)段,财政司司长可就多个目的由基金支用款项,但须"按照财务委员会所指明的条件、例外情况及限制行事"。当局不时向财务委员会提交有关由基本工程储备基金支用款项的建议,以寻求委员会的批准。该等开支项目会按个别情况逐一批核。有关决议使财务委员会能订定其认为对该等建议而言属于恰当的任何条件、例外情况及限制。[115] 1983年3月9日,财务委员会批准建议,授权财政司司长可核准工务计划中工程预算费每项不超过150万元的丁级工程项目。财务委员会曾多次修订授权上限,最近一次是于2012年7月13日批准将上限提高至3,000万元,以维持有关授权的实际价值。[116]
12.74有关设立资本投资基金(第2B章)的决议第5段亦订明,财政司司长可自基金支用款项 ((
(a)以应付截至1990年3月31日,按照财务委员会已核准的条款及条件,根据第4条所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即就地下铁路基金、发展贷款基金及为认购股份而发出承付票予亚洲发展银行而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b)以向获财务委员会核准的人提供资金,作为贷款、垫款及投资之用,但须按照财务委员会指明的条款及条件行事[117];或
(c)以偿还或(视情况而定)支付根据《借款条例》(第61章)第3条借入并已记入基金帐戶贷项下的款项的本金和利息,以及偿还或支付借入该笔款项所招致的费用。
12.75设立《贷款基金》(第2C章)及《创新及科技基金》(第2Q章)的决议亦订定类似的条文,规定有关自各基金支用款项的建议必须经财务委员会藉指明条款及条件的方式批准。
财务委员会议程文件
12.76就提交财务委员会审议的建议,政府根据《议事规则》第9(2)条委派的官员或任何委员,可就拟列入委员会会议议程內的事项,向秘书作出预告。这些获委派的官员包括财政司司长、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常任秘书长(库务)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副秘书长(库务)。[118] 预告应在有关的委员会会议举行最少6整天前作出。[119] 除非基于紧急情况而经主席指示,否则应在会议举行当日最少5整天前,将议程项目的讨论文件分发予委员。[120]
施加条件、例外情况或限制的议案
12.77《财务委员会会议程序》第21段提及的议案,可包括有关修订委员会及/或其辖下小组委员会的会议程序的议案、以及对根据《公共财政条例》(第2章)第8(3)条转授予财政司司长的权力施加条件、例外情况或限制的议案,或就根据第2章第29条设立的各项基金的相关决议下的开支建议指明条款及条件的议案。在2007-2008年度检讨《财务委员会会议程序》期间,财务委员会认为,该等在同一会议上附属其他议程项目的议案,例如一项对财务委员会会议程项目下的基本工程储备基金项目施加条件的议案,不大可能在6整天前就该议案作出预告。因此,财务委员会在2007年11月2日的会议上修订《财务委员会会议程序》第21段,订明在这些情况下可给予较短时间的预告,即在考虑拟议条件、例外情况及限制的会议举行最少2整天前。
12.78关于处理议案的会议程序,《财务委员会会议程序》第37段订明,除根据委员会不时作出的决定外,《议事规则》第29至35条经主席认为恰当的适应化后可予应用。这些条文涵盖议案及修正案的预告方式、规限、有关先前所作决定的议案、议案及修正案的辩论方式,以及议案及修正案的撤回。议案及修正案的规限,包括规定必须得到行政长官同意,才可动议可能会引致由公帑负担的效力的议案或修正案。[121] 有关由公帑负担的效力的详情载于第10章。[122]
财务委员会辖下小组委员会的角色
12.79财务委员会可委任小组委员会,以协助委员会履行其职能。[123] 小组委员会的行事方式及程序,由财务委员会自行决定,并须符合《议事规则》的规定。财务委员会委任了两个小组委员会: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及工务小组委员会。该两个小组委员会在1997年前立法机关中已存在,负责协助财务委员会审议特定类别的建议,以及就审批事宜向财务委员会提出建议。两个小组委员会沒有独立的职能或权力。[124] 第一届立法会的财务委员会采用与1997年前立法机关相同的工作机制,同样委任该两个小组委员会。财务委员会任何委员均可选择加入该两个或其中一个小组委员会,并于会期开始时在指明的限期前将回条交回立法会秘书处。[125]
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
12.80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负责审核有关更改公务员编制的请求。预算所载各份管制人员报告第1段均注明编制上限,并按薪级中点估计的年薪值列出,而该年薪值是根据提交预算该年1月30日适用的薪级表计算。[126] 更改编制上限须获财务委员会批准。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的职责是审核更改编制的建议,并就应否批准该等建议向财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审核的建议亦包括更改部门组织架构,以及更改公务员职级和职系。开设编外职位以暂时填补按薪级中点薪额估计年薪值较低职级內的常额职位的建议,亦交由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审核。
12.81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现时的职权范围亦包括审核有关按首长级薪级表支薪的常额及编外职位的建议。首长级人员的编制(包括在开支总目下的现有职位及开设的新职位),均在预算所载的管制人员报告內注明。任何开设、重行调配和删除首长级职位及保留首长级编外职位的建议亦会在提交财务委员会审批前,先交由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考虑。1997年7月,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审核的职位的范围获扩大至开设为期超过1年的个别首长级顾问职位。[127]
工务小组委员会
12.82工务小组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共工程开支建议,其职权范围是就以下事项向财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将工务计划內的工程提升为甲级或由甲级降至较低级别事宜、批准由基本工程储备基金其下总目708[128] 所资助的非经常资助金项目的新承担额,以及更改这些项目的规模及/或经批准的工程预算费用。获准提升为工务计划甲级工程的建议,将会纳入为基本工程储备基金的工务计划项目。即使财务委员会已批准工程预算费用的金额,但就某项目在下一个财政年度纳入基本工程储备基金的款额,将会根据预测现金流及完成的工程实际进度决定。所有项目的拨款总额均纳入为拨款条例草案附表总目184"转拨各基金的款项"(包括将会由政府一般收入帐目转拨予各基金的款项总额)的一部分。
12.831982年1月20日,立法局决议通过由同年4月1日起设立基本工程储备基金(第2A章),为工务计划及征用土地提供资金。该项决议在随后多年几经修订,以新代旧作出更替,当中包括为落实联合王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84年12月签署的联合声明附件三第六款所规定的安排(即分摊地价收入),而于1985年5月15日通过的修订;[129] 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后,有关条文已不适用,上述决议遂于1997年12月17日再经修订,生效日期为1998年1月1日。由该日期起,所有来自土地交易的收入均已按决议条款存入基本工程储备基金。
基本工程计划
12.84基本工程计划包括总目702至707、709及711之下的工务计划,以及总目708之下以非经常资助金资助的工程计划。总目708之下的工程计划包括为受资助界别及私立学校兴建校舍、为大学兴建教学及研究设施、兴建公立医院,以及受资助机构的其他工程项目。
工务计划
12.85工务计划是一个列表,內载所有属非经常性质的工务工程项目,并按下列级别加以排列 ((
丙级:有关工程项目原则上获得接纳,以便按委托部门[130]的需要进行筹划,例如提供概念设计、大概费用,以及就工程项目的技术可行性提供意见;
乙级:有关工程项目已在最近一次资源分配工作中获得拨款,以进行工地勘测、详细规划、详细设计、环境影响评估、交通影响研究及拟备标书工作[131];
甲级:有关工程项目全部准备就绪,可批出合约及展开工程;
丁级:有关工程项目估计费用不超过丁级工程项目的现行开支上限(目前定为3,000万元),而且在为此用途而设的整体拨款分目下有款项可供动用的情况下,可以展开工作和承付开支。
12.86虽然乙级工程项目可在工务计划內获配一个分目,但除非该工程项目获财务委员会提升为甲级,否则不可承付任何开支。至于所有甲级工程项目,每个工程项目的核准项目预算,是财务委员会所批准的拨款或财政司司长按所获授权力批准的拨款。每个工程项目的总承担额不得超逾核准项目预算,而未征得财务委员会批准前,核准项目预算不得改动。
整体拨款
12.87乙级及丙级工程如在例外情况下需要支付工地勘测、可行性研究及详细设计的开支,可由财务委员会批准把工程计划的一部分提升为甲级,或将有关开支拨入适当的整体拨款项下支付(如有整体拨款的话)。
12.88基本工程储备基金项下的整体拨款,是指财务委员会核准的分目,以支付小型工程项目及研究、土地征用、非经常资助金及电脑化计划的开支。在这些整体拨款分目下(除下文提述的4个分目外),财务委员会已转授财政司司长权力,核准每项开支不超过3,000万元的小型工程项目或独立研究。该4个例外分目为:
—总目701 —— 土地征用项下的分目1004CA及1100CA,以及总目705 —— 土木工程项下的分目5001BX(防止山泥倾泻计划),财务委员会就这些分目转授权力时,并沒有为每个项目设立拨款限额;
—总目710 —— 电脑化计划项下为电脑化计划提供拨款的分目A007GX,就这个分目,财务委员会已把核准每项开支不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的权力转授财政司司长。[132]
12.89至于为支付与工程有关的项目的开支而开立的整体拨款分目,财务委员会每年均以一笔过的形式核准这些整体拨款。[133] 为此,政府向工务小组委员会提交下个财政年度整体拨款的年度拨款需求建议,包括申请拨款的详情,以及拟纳入每个整体拨款分目项下的所有工程项目总表,当中包括所有丁级项目,以及主要工务计划项目的施工前期工作(如技术可行性研究等)。在讨论整体拨款时,委员经常询问就这些工程项目进行公众咨询的程度、收地程序及相关的赔偿事宜、道路基建设施的兴建进度及现有道路的噪音缓解措施等议题。
就工务工程项目进行咨询
12.90为了让立法会能有效处理及审议有关工务工程项目的财务建议,按照政府与立法会协定的惯例,有关建议会先提交相关的事务委员会,以初步讨论政策方面的事宜。当某项建议工程项目已安排提交工务小组委员会以供荐议及提交财务委员会议以供审批,负责该工程项目的政策局便须通知相关的事务委员会。为此,按照一贯做法,在每个新会期开始时,政府均向工务小组委员会提交预计会进行的基本工程项目一览表。这份一览表交由工务小组委员会讨论,然后送交各事务委员会参阅,让事务委员会表明是否有需要先就一览表上任何工程项目进行讨论。一般而言,除引起社会强烈反对的极具爭议性项目外,在处理工程项目方面,由相关的事务委员会秘书接获预告至有关建议提交财务委员会审议作决,所需时间一般约3个月。如拟将这些项目纳入事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则须给予7个星期的预告。如有需要,相关的事务委员会或会咨询可能受到该工程项目影响的人士或持份者。
12.91事务委员会在会议上就工程项目展开讨论时,一般会集中商议该项目的利弊(即其必要性、目的,以及有关建议能否有效达到所订目的)及政策方面的事宜。然而,事务委员会应避免详细讨论有关建议在技术方面的问题,除非该等技术问题对该建议本身的利弊有影响。在完成商议后,事务委员会会表明有关建议是否已可提交工务小组委员会审议。如可行的话,事务委员会在会议上商议过程的纪录会在工务小组委员会审议该项目之前,提供予工务小组委员会委员。自2010年12月起,按照当时工务小组委员会主席的建议,事务委员会秘书会拟备载述事务委员会讨论要点的书面报告,经事务委员会主席同意后,在工务小组委员会会议上提交,以供委员参阅。这是为了确保工务小组委员会不必在会议上重复讨论已在事务委员会会议上商议过的事项。当有关建议获得工务小组委员会支持,工务小组委员会的建议会载于一份文件內,通常在不早于工务小组委员会会议1个星期之后举行的财务委员会会议上提交。[134] 工务小组委员会商议过程的纪录亦会在财务委员会会议上提供,以供委员参阅。
12.92已提交工务小组委员会或财务委员会的任何工程项目,一般不会再作公众咨询。然而,在一些情况下,工务小组委员会委员或认为财务委员会在决定是否核准该项目之前,或有需要就某些事项进一步考虑公众或持份者的意见。在这些情况下,相关的事务委员会或会获请在财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以审议该项目之前,举行一次特别会议。
12.93《议事规则》、财务委员会或其辖下小组委员会的会议程序均沒有任何条文,规定不可把财务建议直接提交财务委员会审批。当某项建议被财务委员会辖下的小组委员会否决后,该建议可再提交相关小组委员会重新审议,或如有急切需要,直接向财务委员会再提交该建议,以供审批。[135] 因此,当某项建议被财务委员会辖下的小组委员会否决后将如何处理,完全由相关的政策局局长酌情决定。在不少情况下,政策局局长寻求再与相关事务委员会会面,以期处理任何已提出的关注事项。财务委员会所有委员均获邀参与相关讨论。委员与政府商定的任何新安排可纳入经修订的建议內,或以原建议补充文件的方式,一并提交小组委员会再作考虑,又或者在紧急情况下,提交财务委员会审批。
12.94政府帐目委员会是在1978年成立的常设委员会,其职能是研究审计署署长就以下各事宜提交的报告:政府的周年帐目;须提交立法会省览的法定及其他机构的帐目;以及署长获悉的严重不当事件。审计署署长在执行其职责时,须确定其信纳所有公帑均按照恰当权限发放及支付[136];所有付款均为恰当地可予征收的款项,并有足够付款凭单或付款证明作为佐证,或以其他方式经恰当地入帐[137];适用于发放及支付公帑的规则及程序,足以确保有效控制支出,而有关的公职人员亦已妥为遵守该等规则及程序[138];以及任何经立法会拨款作指明用途并由公职人员使用的公帑,已按照拨款所根据的权限运用并且妥为运用于该用途。[139]
政府的周年帐目
12.95根据《核数条例》(第122章),库务署署长须于一个财政年度完结后的5个月內(或行政长官决定的较长期间內),向审计署署长送交政府及各项法定基金(奖券基金除外)的资产负债表,以及政府及各项法定基金(奖券基金除外)的周年收支报表。[140] 审计署署长随后须于财政年度完结后的7个月內(或行政长官决定的较长期间內),就其对该等报表的审核及审计,拟备报告,并呈交立法会主席。[141] 自1987年起,该报告一直于每年10月呈交立法会主席,当中亦涵盖须提交立法会省览的任何其他帐目。不过,署长可随时就根据该条例执行其职责所附带引起的任何事宜,向立法会主席呈交特别报告。[142]
12.96在收到审计署署长呈交的报告后,立法会主席须于1个月內(或主席决定的较长期间內),向立法会提交报告。[143] 在审计署署长呈交的报告提交立法会后的3个月內(或主席决定的较长期间內),政府帐目委员会报告须提交立法会。[144] 在过往报告中提出的有待处理事项,如有需要,每年均会在10月提交的下一份报告中跟进。
严重不当事件
12.97《核数条例》(第122章)第13条订明,审计署署长须向立法会主席报告以下任何事宜:其认为对帐目內的公帑或基金的款项的收取、支出或保管的入帐构成严重不当事件者;或其认为对任何印花、证券、物料或任何其他政府财产的收取、发放、保管、售卖、转让或交付的入帐构成严重不当事件者;或在执行其职责时所获悉者。立法会主席会安排把相关报告提交立法会,而政府帐目委员会报告亦须提交立法会,有关时限与政府帐目的报告相同。[145]
衡工量值式审计工作
12.98自1987年开始,审计署署长一直就任何政府或公共机构在履行职务时所达到的节省程度、效率和效益,进行审查工作。此等称为衡工量值式审计的审查,目的既非质询政策目标的优劣,亦非质询求得此等政策目标的方法,而是对达到此等目标所用方法的节省程度、效率和效益提出质询。作为一项行政措施,审计署署长每年呈交两份衡工量值式审计报告衡工量值式审计报告原本是与政府帐目的周年报告合而为一,而第二份报告则在4月呈交,该两份报告亦可在当时的总督所决定的较长期间內呈交。经参考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国家审计署的做法,当时的核数署署长于1995年建议,帐目报告与衡工量值式审计报告应分开呈交,而该建议获政府帐目委员会同意。[146] 自此以后,两份独立报告在每年11月提交立法会。政府会拟备政府覆文,汇报就该等衡工量值式审计工作中尚未处理的事宜所采取的跟进行动。
12.99根据当时的核数署署长所述[147],就衡工量值式审计工作而言,"节省程度"关乎以最低成本取得质与量均属合宜的资源;"效率"关乎物品、服务或其他成果(成效)与生产、推出或取得前述者所用资源的关系;而"效益"则关乎预定目标与结果的关系。因此,衡工量值式审计是整体地检视一间公共机构,尝试藉此衡量其达标程度。这就是衡工量值式审计与着重机构财政表现的财务审计两者的相异之处。当时的核数署署长认为,根据衡工量值的概念,一间机构须全面交代其所有活动,而非只交代其财务行为,从而大大加强及提高对公众的问责。
政府帐目委员会的程序
聆讯前的安排
12.100在审计署署长报告书提交立法会省览后,政府帐目委员会会随即召开闭门会议,在审计署署长的协助下,研究审计署署长报告书中的所有审计事项,然后决定当中哪些事项为委员会拟详细研究的项目。委员会接着会就公开聆讯的详细讯问工作制订程序表,并将举行聆讯的时间表及被要求出席聆讯的人通知有关管制人员。
12.101政府帐目委员会虽然有权传召证人,但通常都无须这样做。哪些人员应出席聆讯回答委员会的提问,通常由管制人员或相关政策局局长决定。在一些情况下,委员会在研究审计署署长报告书后,或会表明哪位或哪些人员最适合回答委员会拟提出的问题。委员会亦可考虑发出传票,要求某人出席聆讯。[148]
12.102审计署署长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或其代表)会出席政府帐目委员会的所有聆讯。他们亦可应邀出席参与委员会的內部商议工作。
聆讯
12.103政府帐目委员会通常以公开形式进行聆讯。聆讯的主要目的,是确定审计署署长所报告的事项的情况,并建议补救措施。委员会主要关注的是原则和制度,而非当中的细节。按照惯常做法,委员会在公开聆讯前一段短时间內会进行闭门会议,审阅有关各方在聆讯前向委员会提交的文件,然后根据该等文件的內容商定提问方向。在聆讯期间,委员会主席会邀请指定的主责提问委员先作讯问,然后由其他委员提问。在有需要的情况下,主席可宣布休会待续,让委员可以私下讨论。在有需要时,主席可请审计署署长或财经事务及库务局的代表提出意見,而如管制人员或相关政策局局长有意就该等意见作出回应,则可请他们作出
12.104委员时刻获提请注意,政府帐目委员会并非调查委员会。1978年5月10日,布政司就成立政府帐目委员会一事建议修订《会议常规》时表示,"委员会将不会以调查委员会的形式成立,其目的并非要对犯错的个别公务人员作出评价或纪律处分,尽管委员会或期望知悉有关各方采取了甚么行动(包括纪律措施),以防止再犯有关错失。"[149] 为了让委员会在处理事务时具有适当的行事弹性,《会议常规》容许委员会规管其本身的会议程序,而预期以合理但较不拘形式的方式进行会议。这些规定一直维持至今。
12.105在会议之后,委员会可举行闭门会议商议所得证据,并考虑是否须要就同一事项再进行聆讯。
委员会报告书
12.106政府帐目委员会在完成所有聆讯后,会进行內部商议和编制委员会报告书。委员会报告书须在审计署署长报告书提交立法会省览后3个月內提交立法会。由于委员会沒有权力命令有关各方采取任何特定的行动,如何处理报告书內的意见及建议便由政府自行考虑。
12.107凡有政府覆文提交立法会,政府帐目委员会可重新召开会议,并在立法会会议上把其意见记录在案。然而,按照惯常做法,政府帐目委员会如有需要,可要求审计署署长对有关审计事项进行跟进审查,以便委员会可在其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向立法会提交进一步的报告。
政府覆文
12.108按照常规做法,如政府认为宜提出意见,说明其就政府帐目委员会或审计署署长指出的不合规则事宜提出的纠正方法,并解释政府不拟采取行动的理由(如有需要),则政府须在委员会报告书提交立法会后3个月內,向立法会呈交有关的政府覆文。[150]
不获拣选作详细研究的事项进度报告
12.109关于在过往政府覆文中尚未解决的事项,政府在每年9月会就该等事项,向政府帐目委员会提交周年进度报告。委员会随后会在通常于翌年2月发表的委员会报告书中,提出其对进度报告的意见。至于不获委员会拣选作详细研究的事项,审计署署长会要求有关政策局及部门每半年(6月底及12月底)另行提交进度报告。
政府帐目委员会与审计署署长的关系
12.110虽然审计署署长由行政长官委任,但他须根据《核数条例》(第122章)每年至少两次向立法会主席提交报告书。立法会主席在接获审计署署长报告书后,须将报告书提交立法会,使政府帐目委员会可就审计署署长报告书提交报告书。与专责委员会不同,政府帐目委员会研究审计署署长报告书时所须依循的程序,并沒有在《议事规则》內订明,但委员会有权制订本身的行事方式及程序。委员会现行采用的程序主要根据长久确立的惯例而制订,而当年订立该等惯例时,已考虑到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立法机关的惯例,当中包括执行与审计署署长相若职能的人员须向有关立法机关提交报告书。[151] 換言之,就程序而言,香港特区立法机关的政府帐目委员会是在审计署署长的协助下,独立研究审计署署长报告书,但委员会不会单凭审计署署长报告书所述而提出建议。
12.111在1997年之前及之后,政府与政府帐目委员会就审计署署长的角色曾进行广泛讨论,以确保审计署署长作为审查人员,能保持公正独立,并有权直接向立法会主席作出报告。即使在委员会程序以外,政府帐目委员会一向亦有与审计署署长举行非正式会议,以便委员会可就进行衡工量值式审计的范畴提出建议,供署长考虑。在此安排下,委员会和审计署署长便可各自独立工作,履行本身在《基本法》[152] 及《核数条例》下所担当的角色,确保公帑获得适当有效地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