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数码地面电视服务 2. 广播牌照发牌及拥有权规管事宜
  3. 竞争及跨媒体拥有权事务 4. 业务守则
  5. 2007年度广播服务意见调查 6. 有关广播服务的投诉
  7. 电视及电台广播谘询计划 8. 公众教育

数 码 地 面 电 视 服 务

2007 年 , 广 管 局 经 考 虑 两 间 本 地 免 费 电 视 节 目 服 务 持 牌 机 构 的 意 见 书 后 , 批 准 下 列 事 项 , 以 配 合 数 码 地 面 电 视 服 务 的 推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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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 宽 牌 照 规 定

为 提 高 观 众 欣 赏 数 码 地 面 电 视 的 乐 趣 , 持 牌 机 构 可 采 用 隐 蔽 式 字 幕 , 以 符 合 在 同 步 数 码 频 道 内 提 供 字 幕 的 规 定 。 为 使 亚 视 和 无 线 能 更 灵 活 地 为 观 众 提 供 更 多 元 化 的 节 目 , 广 管 局 豁 免 了 两 间 持 牌 机 构 须 于 其 新 增 数 码 频 道 内 提 供 一 定 数 量 的 新 闻 、 时 事 及 纪 录 片 节 目 的 规 定 。 不 过 , 同 步 数 码 频 道 须 遵 守 的 所 有 规 定 与 模 拟 频 道 相 同 。

数 码 地 面 电 视 网 络 覆 盖

广 管 局 根 据 政 府 制 定 的 数 码 地 面 电 视 广 播 推 行 框 架 , 批 准 了 两 间 持 牌 机 构 的 数 码 地 面 电 视 覆 盖 计 划 。 在 2007 年 数 码 地 面 电 视 服 务 启 播 时 , 两 间 持 牌 机 构 的 数 码 服 务 须 覆 盖 至 少 50% 的 人 口 ; 在 2008 年 年 底 前 , 两 间 持 牌 机 构 须 将 覆 盖 范 围 扩 大 至 最 少 75% 的 人 口 。 两 间 持 牌 机 构 已 承 诺 将 2008 年 年 底 的 75% 覆 盖 目 标 , 提 前 于 2008 年 八 月 完 成 。

数 码 地 面 电 视 的 技 术 标 准

在 市 场 主 导 原 则 下 , 亚 视 和 无 线 经 过 实 验 及 实 地 测 试 后 , 在 2006 年 年 底 一 致 向 电 讯 管 理 局 建 议 , 根 据 国 家 制 式 推 出 数 码 地 面 电 视 广 播 服 务 。 电 讯 管 理 局 信 纳 , 国 家 制 式 符 合 前 工 商 及 科 技 局 于 2003 年 12 月 就 香 港 数 码 地 面 广 播 发 出 第 二 份 谘 询 文 件 所 订 明 的 所 有 评 审 标 准 , 于 是 决 定 采 用 国 家 制 式 传 送 数 码 地 面 电 视 广 播 服 务 。 广 管 局 经 谘 询 电 讯 管 理 局 后 , 修 订 了 《 电 视 通 用 业 务 守 则 - 技 术 标 准 》 , 订 明 数 码 地 面 电 视 节 目 服 务 在 视 像 信 号 、 音 频 信 号 、 电 子 节 目 指 南 、 字 幕 等 方 面 的 技 术 规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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