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竞 争 及 跨 媒 体 拥 有
权 事 务
检 讨 竞 争 指 引
广 管 局 修 订 了 两 套 有 关 竞 争 的 指 引 , 即 《 广 播 条 例 保 障 竞 争 条 文 援
引 指 南 》 及 《 竞 争 调 查 程 序 》 。 这 两 套 指 引 于 2001 年 发 出 , 旨 在 解
释 广 管 局 如 何 应 用 及 执 行 《 广 播 条 例 》 有 关 保 障 竞 争 的 条 文 , 以 处
理 电 视 节 目 服 务 持 牌 机 构 的 反 竞 争 行 为 。 指 引 实 施 至 今 已 有 五 年 时
间 , 广 管 局 认 为 现 时 是 适 当 时 候 参 照 执 行 经 验 和 国 际 惯 例 予 以 更 新
, 以 便 为 业 界 提 供 更 实 用 的 指 引 及 提 高 透 明 度 。
主 要 修 订 包 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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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 明 广 管 局 会 如 何 进 行 法 定 的 竞 争 分 析 和 调 查 工 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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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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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 广 管 局 在 应 用 保 障 竞 争 条 文 时 会 考 虑 的 因 素 以 及 分 析 架 构 。 该 分 析 架 构 包 括 三 个 阶 段 : 界 定 市 场 、 评 估 持 牌 机 构 的 市 场 力 量 或 是 否 有 支 配 优 势 , 以 及 评 估 受 调 查 行 为 对 竞 争 的 影 响 。 |
广 管 局 在 进 行 谘 询 后 , 于 2007 年 5 月 11 日 落 实 及 颁 布 上 述 经 修 订
的 竞 争 指 引 。
无 线 ─ 无 线 收 费 电 视 的 " 防 火 墙" 规 定 的 实 施 情 况
无 线 及 无 线 收 费 电 视 各 自 的 牌 照 均 载 有 多 项 特 别 条 款26 , 目 的 是 要 在 这 两 间 公 司 的 运 作 之 间 设 立 有 效 的 " 防 火 墙 " , 以 免 出 现 不 公 平 竞 争 和 媒 体 垄 断 的 情 况 , 并 防 止 这 两 间 公 司 互 相 补 贴 或 彼 此 提 供 不 当 优 惠 。 年 内 , 广 管 局 处 理 了 三 宗 指 控 无 线 和 无 线 收 费 电 视 违 反 其 牌 照 有 关 防 火 墙 条 款 的 个 案 。 首 个 个 案 是 关 于 无 线 收 费 电 视 向 广 管 局 迟 交 经 审 计 的 周 年 帐 目 。 为 此 , 广 管 局 已 向 无 线 收 费 电 视 发 出 劝 谕 , 促 请 严 格 遵 守 相 关 牌 照 条 件 的 规 定 。
第 二 个 个 案 是 关 于 无 线 在 其 本 地 免 费 电 视 节 目 宣 传 无 线 收 费 电 视 频 道 的 公 众 投 诉 。 广 管 局 经 考 虑 所 有 相 关 因 素 后 , 裁 定 有 关 无 线 收 费 电 视 获 得 不 当 优 惠 的 指 称 , 理 据 不 足 。 上 述 因 素 包 括 , 频 道 或 节 目 的 制 作 者 或 拥 有 者 通 常 都 会 宣 传 其 频 道 或 节 目 , 而 无 线 因 为 是 该 条 收 费 电 视 频 道 的 内 容 供 应 者 , 故 此 尽 量 宣 传 该 条 频 道 是 符 合 其 本 身 利 益 。
第 三 个 个 案 是 关 于 无 线 收 费 电 视 于 2004 年27 转 播 了 无 线 两 条 免 费 频 道 的 公 众 投 诉 。 投 诉 人 指 称 , 无 线 批 准 无 线 收 费 电 视 播 放 其 两 条 免 费 频 道 , 违 反 防 火 墙 的 规 定 ; 并 指 称 无 线 没 有 就 版 权 被 侵 犯 而 向 无 线 收 费 电 视 采 取 法 律 行 动 , 此 举 是 给 予 无 线 收 费 电 视 不 当 优 惠 。 广 管 局 经 调 查 后 , 认 为 有 关 的 指 称 并 无 充 分 理 据 , 因 此 裁 定 投 诉 不 成 立 。
执 行 "不 符 合 持 牌 资 格 人 士" 的 规 定
《 广 播 条 例 》 内 有 对 "不 符 合 持 牌 资 格 人 士" 的 限 制28
, 以 防 止 媒 体 垄 断 和 编 辑 单 一 化 的 风 险 。 2007 年 , 广 管 局 审 议 了 一
宗 违 反 这 项 规 定 的 个 案 。 在 这 个 个 案 中 , 无 线 及 无 线 收 费 电 视 在 2004
年 1 1 月 至 2007 年 1 月 期 间 , 未 经 行 政 长 官 会 同 行 政 会 议 批 准 , 容
许 主 要 高 级 人 员 及 / 或 董 事 以 "不 符 合 持 牌 资 格 人 士" 身
分 对 其 行 使 控 制 。 这 些 "不 符 合 持 牌 资 格 人 士" 当 中 , 有
些 人 的 亲 属 是 另 一 间 电 视 节 目 服 务 持 牌 机 构 的 主 要 高 级 人 员 , 在 该
机 构 具 有 行 使 控 制 的 权 力 ; 有 些 则 是 本 地 报 刊 东 主 / 董 事 的 亲 属 。
就 这 个 个 案 而 言 , 广 管 局 除 施 加 罚 款 外 , 亦 指 令 无 线 和 无 线 收 费 电
视 增 强 其 内 部 监 管 制 度 , 以 避 免 将 来 再 次 出 现 类 似 的 违 规 行 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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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线 及 无 线 收 费 电 视 所 制 作 或 主 要 由 其 制 作 的 电 视 节 目 , 在 一 方 播 映 后 必 须 相 隔 1 2 个 月 才 可 在 另 一 方 播 映 。 无 线 及 无 线 收 费 电 视 亦 不 得 在 未 经 公 开 竞 投 的 情 况 下 , 向 对 方 供 应 或 从 对 方 取 得 任 何 独 家 节 目 或 频 道 , 或 以 非 独 家 方 式 , 向 对 方 供 应 或 从 对 方 取 得 任 何 节 目 或 频 道 , 除 非 其 他 持 牌 机 构 可 以 不 逊 于 给 予 无 线 或 无 线 收 费 电 视 的 条 件 洽 购 。 此 外 , 另 有 条 文 禁 止 无 线 及 无 线 收 费 电 视 之 间 有 非 独 立 交 易 、 不 当 优 惠 及 不 公 平 的 互 相 补 贴 的 行 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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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诉 人 首 先 于 2005 年 2 月 底 提 出 投 诉 。 广 播 事 务 管 理 局 秘 书 处 于 2005 年 6 月 回 覆 , 指 出 由 于 并 无 表 面 证 据 , 证 明 无 线 曾 提 供 两 条 免 费 频 道 予 无 线 收 费 电 视 , 因 此 防 火 墙 条 文 并 不 适 用 。 投 诉 人 其 后 并 无 追 究 此 事 。 直 至 2006 年 9 月 底 , 在 法 庭 就 一 宗 针 对 投 诉 人 侵 犯 版 权 的 个 案 作 出 裁 决 后 , 广 管 局 就 侵 犯 版 权 一 事 重 新 进 行 调 查 , 而 投 诉 人 则 再 次 就 违 反 防 火 墙 条 文 一 事 提 出 投 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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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据 《 广 播 条 例 》 , 从 事 某 几 类 业 务 或 与 某 几 类 业 务 有 关 联 的 个 人 或 公 司 , 不 得 持 有 本 地 免 费 / 收 费 电 视 节 目 服 务 牌 照 , 或 对 持 有 此 类 牌 照 的 机 构 行 使 控 制 , 除 非 行 政 长 官 会 同 行 政 会 议 信 纳 , 为 公 众 利 益 而 有 此 需 要 并 予 以 批 准 。 条 例 把 这 些 个 人 或 公 司 界 定 为 "不 符 合 持 牌 资 格 人 士" , 包 括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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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 一 家 电 视 节 目 服 务 持 牌 机 构
;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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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音 广 播 持 牌 机 构 ; |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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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告 宣 传 代 理 商 ; |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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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香 港 印 刷 或 制 作 的 报 纸 ( 包
括 杂 志 ) 的 东 主 ; |
(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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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上 述 (a) 至 (d) 项 行 使 控 制
的 人 士 ; 及 |
(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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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 上 述 (a) 至 (e) 项 有 关 连 的
人 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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