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事務管理局

廣播事務管理局(廣管局)是個獨立的法定組織,根據《廣播事務管理局條例》(第391章)成立,專責規管本港的廣播業。廣管局透過執行《廣播條例》(第562章)、《電訊條例》(第106章)和《廣播事務管理局條例》的有關條文,規管本港的持牌電視和電台廣播機構。

廣管局的職能如下:

批出及續發非本地電視節目服務和其他須領牌電視節目服務牌照;

就申請和續發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本地收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和聲音廣播牌照,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交建議;

擬備和修訂業務守則,為電視和電台廣播制定標準;

執行《廣播條例》的有關條文(包括競爭條文),以及廣管局所發出的廣播牌照和業務守則的有關規定;

確保各持牌機構遵守適用於其所屬廣播服務的規管性質的規定;

確保電視和電台廣播在節目內容(包括廣告)和廣播技術方面達到適當標準;及

處理有關廣播的投訴,並於必要時懲處違規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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