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事务管理局

广播事务管理局(广管局)是个独立的法定组织,根据《广播事务管理局例》(第391章)成立,专责规管本港的广播业。广管局透过执行《广例》(第562章)、《电讯例》(第106章)和《广播事务管理局例》的有关文,规管本港的持牌电视和电台广播机构。

广管局的职能如下:

批出及续发非本地电视节目服务和其它须领牌电视节目服务牌照;

就申请和续发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本地收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和广播牌照,向行政长官同行政议提交建议;

拟备和修订业务守则,为电视和电台广播制定标准;

执行《广例》的有关文(包括竞争条文),以及广管局所发出的广播牌照和业务守则的有关规定;

确保各持牌机构遵守适用于其所属广播服务的规管性质的规定;

确保电视和电台广播在节目容(包括广告)和广播技术方面达到适标准;及

处理有关广播的投诉,并于必要时惩处违规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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