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及跨媒体拥有权事宜
竞争投诉
年内,广管局收到一宗有关一家本地收费电视节目服务持牌机构从事反竞争行为的投诉。投诉人指该机构在2007年采用的终止服务手法,妨碍用户转用另一家持牌机构的本地收费电视节目服务。广管局在2008年10月对此个案完成了初步调查,裁定投诉理据不足。
无线及无线收费电视「防火墙」条文的实施情况
无线的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及无线收费电视的本地收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载有多项特别条件28,目的是要在这两间公司的运作之间设立有效的“防火墙”,以免出现不公平竞争和媒体被垄断的情况,并防止这两间公司互相补贴或彼此提供不当优惠。年内,广管局处理了一宗有关无线收费电视违反防火墙条文的个案,涉及该公司向广管局迟交周年审计帐目一事。影视处处长考虑到此违规事件对整体广播市场没有任何不良影响后,根据《广管局条例》第11条的规定,行使其获授权力,把投诉列为轻微违规个案。
撤销无线及无线收费电视牌照内的「防火墙」条文
2008年5月,广管局接纳无线和无线收费电视的申请,批准无线和无线收费电视各自牌照所载的「防火墙」条文29停止生效。鉴于无线在本地电视市场具有支配优势,以及为了尽量减少无线以不符合持牌资格人士30身分对无线收费电视行使控制的影响,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于2000年在无线和无线收费电视的牌照内加入「防火墙」条文,确保两家机构按正常商业关系进行交易,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经仔细审阅了两家持牌机构所提交的资料,考虑到无线集团已将持有无线收费电视的表决控制权减至少于15%,以及其主要人员已辞任无线收费电视的董事职位等因素,广管局信纳就《广播条例》的定义而言,无线集团或无线收费电视任何一方,均没有对另一方行使控制31。广管局亦得悉,本地电视市场在过去多年已有不少变化,撤销「防火墙」条文的限制应会刺激本地收费电视市场的竞争,令观众受惠。
关于电讯盈科媒体有否遵守《广播条例》的跨媒体拥有权条文的调查
2008年5月,广管局完成关于与本地收费电视节目服务持牌机构电盈媒体和信报财经新闻有限公司(信报)相关的人士有否遵守《广播条例》(第562章)跨媒体拥有权条文的调查(调查)。
在调查期间,广管局及其律师详细审阅了由49个单位(公司及人士)提交的36份意见书(包括联合发表的意见书)。该等单位包括信报、电盈媒体(包括获授电盈和信报股份的相关信托公司等)。此外,广管局也审阅了
电讯盈科和电盈媒体相关董事会和委员会的会议记录。根据调查所得的资料及法律意见,广管局认为,电盈媒体没有违反《广播条例》下有关跨媒体拥有权的限制。
不过,广管局认为有需要加强防范措施,以确保日后不会出现任何引起对跨媒体拥有权关注的问题。为此,广管局已取得电讯盈科、电盈媒体和相关人士的承诺,电讯盈科和电盈媒体日后如果有任何与其运作有关的结构及组织关系的改变,以及与获授电讯盈科股份有关的信托事宜如有任何变动,均须向广管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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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及无线收费电视所制作或主要由其制作的电视节目,在一方播映后必须相隔12个月才可在另一方播映。无线及无线收费电视亦不得在未经公开竞投的情况下,向对方供应或从对方取得任何独家节目或频道,或以非独家方式,向对方供应或从对方取得任何节目或频道,除非其它持牌机构可以不逊于给予无线或无线收费电视的条件洽购。此外,另有条文禁止无线及无线收费电视之间有非常规交易、不当优惠及不公平的互相补贴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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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防火墙」条文的限制包括:身兼两家公司的董事及主要人员不得超过每间公司的半数、共同董事不得参与任何影响两家公司之间的交易的决策、两家公司之间的独家节目协议必须经过广管局批准的公开竞投程序方可订立,以及两家公司应按正常商业关系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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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根据《广播条例》,除非获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批准,否则电视节目服务持牌机构不得对另一间持牌机构行使控制。由于无线和无线及无线收费电视的共同董事,均属《广播条例》所指的“不符合持牌资格人士”,他们必须取得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的特别批准,才可对无线收费电视行使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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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根据《广播条例》,任何人如属下述人士,即属对某公司行使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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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该公司的董事或主要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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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实益拥有该公司多于15%的有表决权股份的实益拥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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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该公司多于15%的有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控权人;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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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除在上述情况外凭借规管该公司或任何其它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或章程细则或其它文书所赋予的权力,具有确保该公司的事务是按照其意愿处理的权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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