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 时 立 法 会

临 时 立 法 会 內 务 委 员 会
1997年 5月 10日 举 行 的 会 议
议   程



I.通 过 1997年 5月 3日 第 3次 会 议 的 纪 要
(临 立 会 201/96-97号 文 件 )

II. 续 议 事 项
      (a) 主 席 汇 报 与 临 时 立 法 会 主 席 及 行 政 长 官 办 公 室 政 策 统 筹 局 长 会 面 的 情 况

III. 临 时 立 法 会 先 前 会 议 的 续 议 事 项
      (a) 法 律 顾 问 就 根 据 《 议 事 规 则 》 第 54(4)条 交 付 內 务 委 员 会 处 理 的 法 案 所 拟 备 的 报 告
           (i) 《 国 旗 及 国 徽 条 例 草 案 》 (于 1997年 5月 3日 进 行 首 读 ) *
           区 旗 及 区 徽 条 例 草 案 》 (于 1997年 5月 3日 进 行 首 读 )
           (临 立 会 202/96-97号 文 件 )
      (b) 议 员 个 人 利 益 监 察 委 员 会 委 员 的 选 举
      (已 于 1997年 4月 24日 发 出 的 临 立 会 144/96-97号 文 件 )
      (已 于 1997年 5月 7日 发 出 的 临 立 会 194/96-97号 文 件 )
      [会 议 中 止 待 续 , 让 当 选 的 7名 委 员 互 选 主 席 , 然 后 恢 复 会 议 , 通 过 议 员 个 人 利 益 监 察 委 员 会 主 席 的 人 选 。 ]

IV. 将 于 1997年 5月 17日 临 时 立 法 会 会 议 上 处 理 的 事 项
      (a) 文 件
           (i) 由 叶 国 谦 议 员 提 交 「 行 政 事 宜 工 作 小 组 有 关 在 1997年 7月 1日 及 之 后 为 临 时 立 法 会 提 供 秘 书 支 援 服 务 的 报 告 」
           (已 于 1997年 5月 7日 发 出 的 临 立 会 192/96-97号 文 件)
      (b) 法 案 -- 首 读 及 二 读
      未 接 获 有 关 的 预 告 。
      (c) 法 案 -- 恢 复 二 读 辩 论 、 委 员 会 审 议 阶 段 及 三 读
      未 接 获 有 关 的 预 告 。
      (d) 议 案
           (i) 由 冯 检 基 议 员 动 议 「 增 加 综 合 社 会 保 障 援 助 计 划 的 标 准 金 额 」 的 议 案
      议 案 的 措 辞 随 附 于 后 。
           (ii) 由 陈 财 喜 议 员 动 议 「 增 加 老 人 综 合 社 会 保 障 援 助 标 准 金 额 」 的 议 案
      议 案 的 措 辞 随 附 于 后 。
           (iii) 由 叶 国 谦 议 员 动 议 「 采 纳 行 政 事 宜 工 作 小 组 报 告 」 的 议 案
议 案 的 措 辞 随 附 于 后 。

V. 将 于 1997年 5月 24日 临 时 立 法 会 会 议 上 处 理 的 事 项
      (a) 法 案 -- 首 读 及 二 读
      未 接 获 有 关 的 预 告 。
      (b) 法 案 -- 恢 复 二 读 辩 论 、 委 员 会 审 议 阶 段 及 三 读
     未 接 获 有 关 的 预 告 。
      (c) 议 案
     未 接 获 有 关 的 预 告 。

VI. 其 他 事 项
      (a) 「 《 內 务 守 则 》 所 载 关 于 议 员 议 案 的 规 定 」 咨 询 文 件
     (临 立 会 203/96-97号 文 件 )
      (b) 《 內 务 守 则 》 拟 稿 (中 文 版 )
     (临 立 会 204/96-97号 文 件 )
     (c) 钓鱼台事件
     上述事项将由黃英豪议员提出。黃议员1997年
5月8日的来函随附于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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