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 时 立 法 会
临 时 立 法 会 內 务 委 员 会
1997 年 4 月 26 日 举 行 的 会 议
议 程
- 通 过 1997 年 4 月 12 日 第 1 次 会 议 的 纪 要
( 临 立 会 142/96-97 号 文 件 )
- 续 议 事 项
(a) 主 席 汇 报 与 临 时 立 法 会 主 席 及 行 政 长
官 办 公 室 人 员 讨 论 关 乎 临 时 立 法 会 会 议
的 事 宜 的 情 况
(b) 《 公 民 自 由 及 社 会 秩 序 咨 询 文 件 》
- 临 时 立 法 会 先 前 会 议 的 续 议 事 项
(a) 法 律 顾 问 就 根 据 《 议 事 规 则 》 第 54(4)
条 交 付 內 务 委 员 会 处 理 的 法 案 所 拟 备 的
报 告
《 假 日 (1997 年 及 1998 年 ) 条 例 草 案 》 ( 于
1997 年 4 月 12 日 进 行 首 读 )
( 临 立 会 143/96-97 号 文 件 )
(b) 议 员 个 人 利 益 监 察 委 员 会 主 席 及 委 员 的 选 举 程 序
( 临 立 会 144/96-97 号文 件 )
- 将 于 1997 年 5 月 3 日 临 时 立 法 会 会 议 上 处 理 的 事 项
(a) 法 案 -- 首 读 及 二 读
未 接 获 有 关 的 预 告 。
(b) 法 案 -- 恢 复 二 读 辩 论 、 委 员 会 审 议 阶 段 及 三 读
未 接 获 有 关 的 预 告 。
(c) 「 采 纳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临 时 立 法 会 议 事 规 则 英 文 本 」 议 案 辩 论
上 述 议 案 将 由 周 梁 淑 怡 议 员 动 议 。 议 案 的 措 辞 随 附 于 后 。
- 将 于 1997 年 5 月 10 日 临 时 立 法 会 会 议 上 处 理 的 事 项
(a) 法 案 -- 首 读 及 二 读
未 接 获 有 关 的 预 告 。
(b) 法 案 -- 恢 复 二 读 辩 论 、 委 员 会 审 议 阶 段 及 三 读
未 接 获 有 关 的 预 告 。
(c) 议 案
未 接 获 有 关 的 预 告 。
(b) 有 关 1997 至 98 财 政 年 度 政 府 财 政 预 算 案 的 事 项
上 述 事 项 将 由 主 席 提 出 。
(c) 秘 书 处 提 供 的 派 送 文 件 服 务
上 述 事 项 将 由 陈 鉴 林 议 员 提 出 。 陈 议 员 1997 年 4 月 23 日 的 来 函 随 附 于 后。
临 时 立 法 会 秘 书 处
1997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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