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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草案》委员会会议
日 期:
1999年4月20日(星期二)
时 间:
上午10时45分
地 点: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议 程
以往会议的续议事项
立法会
CB(2)1680/98-99(02)
号文件-- 政府当局就法案委员会在1999
年3月29日提出的关注事项所作的回应。
已在较早前发出的文件
条例草案的文本
;
条例草案第46条指明各有关条例的已标明修订文本
(立法会CB(2)1323/98-99(02)号文件);
载述条例草案与《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的主要分别的列表
(立法会
CB(2)1385/98-99(02)
号文件的附件I);
比较条例草案及《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的条文的对照表
(立法会
CB(2)1433/98-99(01)
号文件的附件);
政府当局就法案委员会在1999年2月23日提出的关注事项所作的回应
(立法会
CB(2)1385/98-99(02)
及
CB(2)1433/98-99(01)
号文件);
政府当局就法案委员会在1999年3月3日提出的关注事项所作的回应
(立法会
CB(2)1433/98-99(02)
号文件);
政府当局就法案委员会在1999年3月10日提出的关注事项所作的回应
(立法会
CB(2)1517/98-99(01)
号文件);
有关选举管理委员会就1999年区议会选举发出的指引拟稿的资料摘要
(立法会
CB(2)1517/98-99(02)
号文件);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就一宗关乎1999年3月坑口布袋澳村代表选举的案
件所作的裁决(立法会CB(2)1546/98-99(01)号文件);
助理法律顾问与政府当局就条例草案第7条互通的信件
(立法会
CB(2)1581/98-99(01)
及
(02)
号文件);
比较条例草案第7条及现行的《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5及8A条的对
照表(立法会
CB(2)1581/98-99(03)
号文件);及
政府当局就法案委员会在1999年3月22日提出的关注事项所作的回应
(立法会
CB(2)1581/98-99(04)
及
CB(2)1680/98-99(01)
号文件)。
逐一审议条例草案的条文
下次会议日期
请议员订定下次会议的日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