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草案》委员会会议
第10及11次会议

日 期:1999年5月24及25日
时 间:上午8时30分
地 点: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议 程

  1. 续议事项


    1. 义务性质的服务--秘书处拟备的文件拟本(立法会CB(2)1947/98-99
      (01)
      号文件);

    2. 政府当局就法案委员会在1999年4月15、20及28日提出的事项所作
      的进一步回应(立法会CB(2)1947/98-99(02)号文件);

    3. 政府当局就法案委员会在1999年4月28日提出的事项所作的进一步
      回应(立法会CB(2)2053/98-99(01)号文件);及

    4. 政府当局就法案委员会在1999年5月5日提出的事项所作的回应(立
      法会CB(2)2053/98-99(02)号文件)。

  2. 逐一审议条例草案的条文


    1. 条例草案的文本

    2. 条例草案第46条指明各有关条例的已标明修订文本(立法会CB(2)
      1323/98-99(02)号文件);

    3. 载述条例草案与《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的主要分别的列表(立法会
      CB(2)1385/98-99(02)号文件的附件I);及

    4. 比较条例草案及《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的条文的对照表(立法会
      CB(2)1433/98-99(01)号文件的附件)。

  3. 下次会议日期


  4. 下次会议将于1999年5月28日举行,会议时间为上午8时30分。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