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9年释义及通则(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
| 文 件
|
- 政府当局表示将于2000年5月中与法案委员会恢复进行商议工作的来函[CB(2)1796/99-00(01)](2000年6月3日)
- 政府当局在2000年6月3日会议席上提交的文件(只备英文版本)[CB(2)2241/99-00(01)](2000年6月3日)
- 政府当局就委员会在1999年6月21日会议上所提事项作出的回应[CB(2) 2733/98-99(01)](2000年6月3日及1999年9月9日)
- 政府当局就委员会在1999年5月17日会议上所提事项作出的回应[CB(2)2270/98-99(01)](2000年6月3日、1999年9月9日及1999年6月21日)
- 政府当局就委员会在1999年3月31日会议上所提事项作出的回应[CB(2)1828/98-99(01)](2000年6月3日、1999年9月9日、1999年6月21日及1999年5月17日)
- 政府当局就香港大律师公会及香港律师会意见书所提事项作出的回应[CB(2)1873/98-99(01)](2000年6月3日、1999年9月9日、1999年6月21日及1999年5月17日)
-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对政府当局的咨询文件作出的回应(只备英文版本)[CB(2)2063/99-00(02)](2000年6月3日)
- 香港大律师公会对政府当局的咨询文件作出的回应(只备英文版本)[CB(2)2063/99-00(04)](2000年6月3日)
- 香港律师会对政府当局的咨询文件作出的回应(只备英文版本)[CB(2)2063/99-00(03)](2000年6月3日)
- 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对政府当局的咨询文件作出的回应(只备英文版本)[CB(2)2063/99-00(01)](2000年6月3日)
- 香港大律师公会意见书[CB(2)1828/98-99(02)](2000年6月3日、1999年9月9日、1999年6月21日及1999年5月17日)
- 香港律师会意见书[CB(2) 1828/98-99(03)](2000年6月3日、1999年9月9日、1999年6月21日及1999年5月17日)
- 由政府当局提供的一份"阐述条例草案的条文所参照的法律改革委员会报告书有关建议为何"的文件[CB(2)1668/98-99(01)](1999年5月17日)
- 法律改革委员会发表的《使用外在材料作为法例释义的辅助工具研究报告书》(只备英文版本)[CB(2)1606/98-99(03)](1999年3月31日)
如欲参阅以上文件,可向立法会图书馆查询。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