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市政服务(重组)条例草案》委员会会议

日 期:1999年7月27日(星期二)
时 间:上午10时45分
地 点: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议 程

  1. 续议事项
  2. 背景文件

    1. 于1999年4月23日随立法会CB(3)1542/98-99号文件发出的条例草案文本

    2. 政制事务局于1999年4月22日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C4/17/7);

    3. 法律事务部就该条例草案提交的报告[立法会LS170/98-99号文件],
      该文件已随立法会CB(2)1823/98-99号文件发出;及

    4. 已提出的关注事项一览(截至1999年7月26日的情况)[随文夹附的立法会
      CB(2)2630/98-99(01)号文件]。

    政府当局提交的文件

    1. 政府当局就委员在1999年7月20日会议上所提问题作出的回应[随文夹
      附的立法会CB(2)2630/98-99(02)号文件]。

  3. 逐项审议条例草案的条文

  4. (附表3第39条和以后的条文)

    1. 有关法例条文的标明修订文本(A、B及C组);

    2. 载述《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各项条文所订明的法定权力及
      获两个临时市政局授权人员类别的列表[立法会CB(2)2387/98-99(01)号
      文件的附录III];及

    3. 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所订立的两个临时市政局附例
      比对表及附属法例的修改建议[立法会CB(2)2598/98-99(02)号文件的附
      件B]。
    先前已发出的文件一览

    附录

  5. 其他事项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7月26日

附录

《提供市政服务(重组)条例草案》委员会
先前已发出的文件一览

(A) 政府当局提供的文件
  1. 《香港食物安全及环境卫生服务顾问报告》(1998年11月)及政府的
    初步回应(1998年12月);

  2. 《文化艺术及康乐体育服务顾问报告》(1999年2月)及政府的初步
    回应(1999年3月);

  3. 政府当局就条例草案中有关费用的规定提供的讨论文件[立法会CB
    (2)2085/98-99
    号文件];

  4. 政府当局就委员在1999年5月13日会议上所提问题作出的回应[立法
    CB(2)2088/98-99(01)号文件];

  5. 政府当局就委员在1999年5月25日会议上所提问题作出的回应[立法
    CB(2)2204/98-99(01)号文件];

  6. 政府当局就未来厘定文化康乐服务收费的政策提交的讨论文件[立
    法会CB(2)2374/98-99(01)号文件];

  7. 政府当局就委员在1999年6月4日会议上所提问题作出的回应[立法
    CB(2)2374/98-99(02)号文件];

  8. 政府当局就向公职人员转授法定权力提交的讨论文件[立法会CB(2)
    2387/98-99号文件];

  9. 政府当局就委员在1999年6月25日会议上所提问题作出的回应[立法
    CB(2)2522/98-99(02)号文件];及

  10. 政府当局就委员在1999年7月6日会议上所提问题作出的回应[立法
    CB(2)2598/98-99(02)号文件]。
(B) 其他有关文件
  1. 张永森议员就条例草案有关的政策事宜提供的列表[立法会CB(2)2124
    /98-99(01)
    号文件];

  2. 立法会秘书处法律事务部于1999年5月19日致政府当局的函件,当中
    就条例草案提出了若干问题和建议[立法会CB(2)2164/98-99(01)号文件]
    ;以及政府当局1999年5月31日的覆函[立法会CB(2)2164/98-99(02)号文
    件];

  3. 一篇有关近期一宗在物业转让拥有权后追讨欠租的法庭案件的剪报
    [立法会CB(2)2451/98-99号文件],杨孝华议员在1999年6月25日会
    议上曾提及该法庭案件;

  4. 由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拟备、题为"美国及英国的食物安全管制
    及相关的环境卫生事宜"的研究报告[立法会CB(2)2483/98-99号文件]
    ;及

  5. 政府当局所提供法庭就一宗在物业转让拥有权后追讨欠租的案件作
    出的裁定[立法会CB(2)2598/98-99(02)号文件]。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