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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法案
02會議廳
03立法會秘書
04全體委員會
05辯論
06首讀
07立法會議事錄
08立法會會期
09議案
10主席裁決
11質詢
12會議法定人數
13《立法會議事規則》
14附屬法例
15三讀程序
16表決

法案

制定新法律或修訂現有法律的建議,供立法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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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廳

舉行立法會會議的場地。

立法會秘書

立法會在議事程序事宜方面的首席顧問。立法會秘書指立法會秘書處秘書長,亦包括秘書處副秘書長及任何助理秘書長。

全體委員會

二讀法案的議案如獲通過,立法會隨即成為全體委員會,討論是否支持所提出的修正案及將各條文納入法案。全體委員會在完成審議法案的程序後,即回復為立法會。

辯論

就法案或議案進行的正式討論,根據特定規則進行不同意見的表達。

首讀

向立法會提出法案的正式程序,首次宣讀法案標題。

立法會議事錄

立法會會議過程正式紀錄(在《議事規則》中稱為“正式紀錄”,亦即《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章)所指的“議事錄”)是以逐字記錄的方式,如實報道立法會會議上所有講者就議程項目發言的內容。

立法會會期

每屆立法會一般有4個立法會會期。

議案

呈交立法會作決定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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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裁決

主席裁決成為一套先例,立法會主席據以作為指引,就《議事規則》的應用及先前慣例作出決定和詮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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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

議員可就政府的工作向政府提出質詢,要求當局提供有關某項特定事宜的資料,或要求當局就某項特定事宜採取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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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法定人數

出席立法會會議的議員必須達至的最少人數,達此人數後方可處理事務。

《立法會議事規則》

一套旨在規管立法機關如何處理日常事務和訂明議員應有的操守及行為準則的成文規則。

附屬法例

附屬法例指根據或憑藉任何條例訂立並具有立法效力的文告、規則、規例、命令、決議、公告、法院規則、附例或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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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讀程序

法案在制定成為法律前必須在立法會通過的程序。

表決

議員表明其選擇藉以就法案及議案作出決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