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新法律或修订现有法律的建议,供立法会审议。
举行立法会会议的场地。
立法会在议事程序事宜方面的首席顾问。立法会秘书指立法会秘书处秘书长,亦包括秘书处副秘书长及任何助理秘书长。
二读法案的议案如获通过,立法会随即成为全体委员会,讨论是否支持所提出的修正案及将各条文纳入法案。全体委员会在完成审议法案的程序後,即回复为立法会。
就法案或议案进行的正式讨论,根据特定规则进行不同意见的表达。
向立法会提出法案的正式程序,首次宣读法案标题。
立法会会议过程正式纪录(在《议事规则》中称为“正式纪录”,亦即《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第382章)所指的“议事录”)是以逐字记录的方式,如实报道立法会会议上所有讲者就议程项目发言的内容。
每届立法会一般有4个立法会会期。
呈交立法会作决定的提案。
主席裁决成为一套先例,立法会主席据以作为指引,就《议事规则》的应用及先前惯例作出决定和诠释。
议员可就政府的工作向政府提出质询,要求当局提供有关某项特定事宜的资料,或要求当局就某项特定事宜采取行动。
出席立法会会议的议员必须达至的最少人数,达此人数後方可处理事务。
一套旨在规管立法机关如何处理日常事务和订明议员应有的操守及行为准则的成文规则。
附属法例指根据或凭藉任何条例订立并具有立法效力的文告丶规则丶规例丶命令丶决议丶公告丶法院规则丶附例或其他文书。
法案在制定成为法律前必须在立法会通过的程序。
议员表明其选择藉以就法案及议案作出决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