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临 时 立 法 会
临 时 立 法 会 內 务 委 员 会
1997 年 10 月 3日 举 行 的 会 议
议 程
- 通过1997年9月19日第19次会议的纪要
(临立会CB(2)346号文件)
- 续议事项
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政务司司长会面的情况
- 临时立法会先前会议的续议事项
1997年9月27日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附
属法例法律事务部报告( 该等附属法例于1997 年9
月19及26日在宪报刊登)
(临立会LS27及28号文件)
- 将于1997年10月8日及9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
处理的事项
行政长官发表施政报告 ─ 1997年10月8日
有关施政报告的答问大会 ─ 1997年10月9日
- 将于1997年10月15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
的事项
- 质询
(临立会CB(3)209号文件)
- 法案 ─ 首读及二读
迄今并未接获有关的预告。
- 法案 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迄今并未接获有关的预告。
- 议案
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第296条及《注册
受托人法团条例》(第306章) 第 15(2) 条提出
的两项决议案 由财经事务局局长动议
(临立会LS29号文件)
- 议员议案
- 有关“要求减少及检讨医疗失误”的
议案
莫应帆议员已作出预告,表示拟动议
上述议案。议案措辞随附于后。
- 有关“加快本港民主步伐”的议案
陈财喜议员已作出预告,表示拟动议
上述议案。议案措辞随附于后。
- 预先就1997年10月22至23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
动议的议案给予通知
致谢议案辩论
议员将有两天时间发言。
按照过往的做法,是项议案将由內务委员会主席
动议。每位议员的发言时间上限为15分钟。议员
如欲发言,可于辩论进行期间举手示意,等待临
时立法会主席点喚其发言。议员如欲在某指定之
日发言,应就此通知助理秘书长3。
- 报告
1997年9月5日在宪报刊登有关增收费用的附属法
例小组委员会报告
(临立会CB(2)387号文件)
- 其他事项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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