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內务委员会

临 时 立 法 会

临 时 立 法 会 內 务 委 员 会
1997 年 10 月 3日 举 行 的 会 议

议   程



  1. 通过1997年9月19日第19次会议的纪要

  2. (临立会CB(2)346号文件)

  3. 续议事项


  4. 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政务司司长会面的情况

  5. 临时立法会先前会议的续议事项


  6. 1997年9月27日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附
    属法例法律事务部报告( 该等附属法例于1997 年9
    月19及26日在宪报刊登)

    (临立会LS2728号文件)

  7. 将于1997年10月8日及9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
    处理的事项


  8. 行政长官发表施政报告 ─ 1997年10月8日
    有关施政报告的答问大会 ─ 1997年10月9日

  9. 将于1997年10月15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
    的事项


    1. 质询
      (临立会CB(3)209号文件)

    2. 法案 ─ 首读及二读
      迄今并未接获有关的预告。

    3. 法案 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迄今并未接获有关的预告。

    4. 议案

      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第296条及《注册
      受托人法团条例》(第306章) 第 15(2) 条提出
      的两项决议案 由财经事务局局长动议

      (临立会LS29号文件)

    5. 议员议案

      1. 有关“要求减少及检讨医疗失误”的
        议案

        莫应帆议员已作出预告,表示拟动议
        上述议案。议案措辞随附于后。

      2. 有关“加快本港民主步伐”的议案

        陈财喜议员已作出预告,表示拟动议
        上述议案。议案措辞随附于后。


  10. 预先就1997年10月22至23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
    动议的议案给予通知


  11. 致谢议案辩论

    议员将有两天时间发言。

    按照过往的做法,是项议案将由內务委员会主席
    动议。每位议员的发言时间上限为15分钟。议员
    如欲发言,可于辩论进行期间举手示意,等待临
    时立法会主席点喚其发言。议员如欲在某指定之
    日发言,应就此通知助理秘书长3。

  12. 报告


  13. 1997年9月5日在宪报刊登有关增收费用的附属法
    例小组委员会报告
    (临立会CB(2)387号文件)

  14. 其他事项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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