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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
日 期:
1999年4月28日(星期三)
時 間:
上午8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議 程
與政府當局舉行會議
(上午8時30分至10時30分)
政府當局就法案委員會在1999年4月15日提出的關注事項所作的回應
(立法會
CB(2)1805/98-99(01)
號文件);及
政府當局就法案委員會在1999年4月20日提出的關注事項所作的回應
(立法會
CB(2)1805/98-99(02)
號文件)。
已在較早前發出的文件
條例草案的文本
;
條例草案第46條指明各有關條例的已標明修訂文本
(立法會CB(2)1323/98-99(02)號文件);
載述條例草案與《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的主要分別的列表
(立法會
CB(2)1385/98-99(02)
號文件的附件I);
比較條例草案及《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的條文的對照表
(立法會
CB(2)1433/98-99(01)
號文件的附件);
政府當局就法案委員會在1999年2月23日提出的關注事項所作的回應
(立法會
CB(2)1385/98-99(02)
及
CB(2)1433/98-99(01)
號文件);
政府當局就法案委員會在1999年3月3日提出的關注事項所作的回應
(立法會
CB(2)1433/98-99(02)
號文件);
政府當局就法案委員會在1999年3月10日提出的關注事項所作的回應
(立法會
CB(2)1517/98-99(01)
號文件);
有關選舉管理委員會就1999年區議會選舉發出的指引擬稿的資料摘要
(立法會
CB(2)1517/98-99(02)
號文件);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就一宗關乎1999年3月坑口布袋澳村代表選舉的案件
所作的裁決(立法會CB(2)1546/98-99(01)號文件);
助理法律顧問與政府當局就條例草案第7條互通的信件
(立法會
CB(2)1581/98-99(01)
及
(02)
號文件);
比較條例草案第7條及現行的《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5及8A條的對
照表(立法會
CB(2)1581/98-99(03)
號文件);
政府當局就法案委員會在1999年3月22日提出的關注事項所作的回應
(立法會
CB(2)1581/98-99(04)
及
CB(2)1680/98-99(01)
號文件);及
政府當局就法案委員會在1999年3月29日提出的關注事項所作的回應
(立法會
CB(2)1680/98-99(02)
號文件)。
逐一審議條例草案的條文
下次會議日期
下次會議定於1999年5月5日上午10時45分舉行。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