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內务委员会

1998年9月25日举行的第9次会议
议 程
(于1998年9月24日修订)

  1. 通过1998年9月18日第8次会议的纪要

  2. (立法会CB(2)308/98-99号文件)

  3. 续议事项


  4. 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政务司司长会面的情况

  5. 立法会先前会议的续议事项


    1. 法律事务部就根据《议事规则》第54(4)条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的
      法案所拟备的报告

      《1998年证券(內幕交易)(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会LS26/98-99号文件)

    2. 1998年9月23日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附属法例法律事务
      部报告(该等附属法例于1998年9月18日在宪报刊登)
      (立法会LS35/98-99号文件)


  6. 法律事务部就尚未处理的法案进一步拟备的报告

  7. 《1998年渔业保护(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会LS36/98-99号文件)

  8. 将于1998年9月30日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其他事项


    1. 将于1998年9月30日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附属法例法律事
      务部报告(该等附属法例将于1998年9月25日在宪报刊登)

    2. 质询
      (立法会CB(3)308/98-99号文件)

      由法律顾问口头汇报。


  9. 将于1998年10月14日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事项


    1. 质询
      (立法会CB(3)309/98-99号文件)

    2. 法案 -- 首读及二读

      1.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

      2.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号)条例草案》


    3. 政府议案

      根据《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59章)第7条提出的决议案 -- 由教育
      统筹局局长动议

      决议案內容随附于后。

    4. 议员议案

      1. 将由吴清辉议员动议的议案

        吴清辉议员已获分配辩论时段。

      2. 有关"器官捐赠"的议案

        刘千石议员已作出预告,表示拟动议上述议案。

  10. 将于1998年10月21及22日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事项


    1. 质询
      (立法会CB(3)310/98-99号文件)

    2. "本会感谢行政长官发表施政报告"议案辩论

      按照过往的惯例,是项议案将由內务委员会主席动议。议员将有两天时间
      发言。每位议员的发言时间上限为15分钟。议员如欲在某指定之日发言,
      应就此通知助理秘书长3,否则便须待立法会主席在辩论进行期间以惯常
      方式叫喚其发言。

    3. 由一个事务委员会负责与香港整体经济发展有关的事项
      (立法会CB(1)227/98-99号文件)

    4. 报告
      1. 法案委员会/小组委员会情况报告
        (立法会CB(2)312/98-99号文件)

      2. 《1998年香港大学规程(修订)规程》小组委员会报告

        由小组委员会主席口头汇报。


  11. 选举议员加入议事规则委员会


  12. 由于李永达议员已辞去议事规则委员会的委员职务,故须提名另一议员
    由立法会主席任命为该委员会的委员。

  13. 其他事项
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