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猫狗条例》(第167章)第3条提出的决议案及
《〈1997年猫狗(修订)条例〉(1997年第97号)
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小组委员会会议

日 期:1999年11月16日(星期二)
时 间:上午8时30分
地 点: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修订议程

  1. 确认通过上次会议的纪要

  2. (上午8时30分至8时35分)

    立法会CB(1)346/99-00号文件(已发出)

  3. 与代表团体/公众人士会商

  4. (上午8时35分至9时30分)


    (A)香港爱护动物协会
    立法会CB(1)235/99-00(03)号文件 --该会的意见书(只备英文本)(已发出)

    (B)香港兽医学会有限公司

    立法会CB(1)235/99-00(02)号文件 --该会的意见书(只备英文本)(已发出)
    (C) 港九狗会有限公司
    立法会CB(1)347/99-00(01)号文件--该会于1996年2月23日提交的意见书(只备中文本)
    立法会CB(1)347/99-00(02)号文件 --立法会CB(1)235/99-00(01)号文件的修订本(只备中文本)
    立法会CB(1)235/99-00(01)号文件-- 该会的意见书(只备中文本)(已发出)
    (D) 香港狗会有限公司

    (E) Graeme Alford先生

    (F) P C Sanderson先生

    其他意见书

    立法会CB(1)235/99-00(04)号文件--香港中文大学实验动物中心的意见书(只备英文本)(已发出)
  1. 与政府当局会商

  2. (上午9时30分至10时30分)
  1. 其他事项

  2. (上午10时30分起)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