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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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
  • 为议员提供服务
立法会秘书处在行政管理委员会督导下运作,负责为立法会提供行政支援及服务。 立法会秘书处的使命是为立法会提供高效及专业的秘书服务、资料研究及行政支援, 提高公众对立法会事务的认识,以及确保提供有效的申诉途径。

  • 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
  • 机构行政管理政策及执行
  • 楼宇管理
  • 招标及采购事宜
  • 机构活动策划及餐饮服务
  • 资讯科技
  • 保安
  • 立法会综合大楼扩建
  • 传媒及公共关系
  • 机构传讯策略及社交平台管理
  • 电视制作及广播服务
  • 立法会议会联络小组
  • 访客服务
  • 公众教育
  • 人力资源
    (人事政策规划、聘任、职员培训、雇员权益等)
  • 会计
    (包括议员运作开支偿还安排)
  • 资料研究
    (包括政策及议会程序研究)
  • 图书馆及立法会网页管理
  • 档案馆
  • 立法会会议
    (不拟具立法效力的议员议案)
  • 财务委员会及其辖下两个小组委员会
  • 事务委员会、法案委员会及其他小组委员会
  • 公共申诉办事处
  • 立法会会议
    (一般事务)
  • 內务委员会
    (包括法案及附属法例的统筹工作)
  • 议事规则委员会
  • 事务委员会、法案委员会及其他小组委员会
  • 立法会会议
    (质询)
  • 政府帐目委员会
  • 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
  • 查阅立法机关文件及纪录事宜委员会
  • 事务委员会、法案委员会及其他小组委员会
  • 翻译及即时传译
  • 立法会会议过程正式纪录
  • 发展立法会人工智能誊录及翻译系统
  • 向立法会及其辖下各委员会提供法律意见及支援
  • 內部法律服务
行政部
  • 行政部
  • 传媒及公共关系部
  • 人力资源及会计部
  • 研究及资讯部
  • 议会事务部1暨公共申诉办事处
  • 议会事务部2
  • 议会事务部3
  • 翻译及传译部
  • 法律事务部
行政部
行政部负责为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及其辖下委员会提供秘书服务,并为秘书处其他部门提供內部行政支援。该部由一般行政组、物业管理组、保安组、资讯科技组,以及特别职务组组成。
传媒及公共关系部
传媒及公共关系部主责对外联系,并为立法会提供有关公共关系的意见及建议,统筹与传媒有关的事宜以及提供教育与访客服务,藉以推广立法会的工作及整体形象。本部亦为议会联络小组委员会提供相关支援服务。
此外,本部亦设有內部电视制作小组,专门负责拍摄立法会及其辖下委员会的公开会议及官式传媒简报会,并透过立法会网站作现场直播。
人力资源及会计部
人力资源及会计部由人力资源组及会计组组成。同时亦处理立法会议员的酬金及工作开支发放事宜
研究及资讯部
研究及资讯部就有关立法会及其辖下各委员会事务向议员提供研究及资讯服务。该部由档案馆、图书馆及资料研究组组成。
资料研究组
研究及资讯部资料研究组提供不偏不倚的资料研究服务予立法会及其委员会。资料研究组主要是因应立法会、委员会及议员的要求,进行研究项目,并参考海外经验,分析现行及拟议的政府政策,将研究成果刊载于研究文件,以协助议员就特定政策事宜进行审议及讨论。资料研究组亦会密切留意时事,不时主动拟备适时及具前瞻性的研究刊物,供议员参阅。
图书馆
宪制图书馆
作为宪制图书馆,图书馆的使命是为立法会议员和职员及市民提供阅览资源,以助他们了解香港立法机关的角色、职能、工作、人物及历史,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宪制发展。
图书馆馆藏
图书馆馆藏涵盖与立法会及其辖下委员会会议过程有关的文件和档案,亦购置及保管大量参考资料,包括书籍、期刊、文章及电子资料库,为研究政策和立法事宜的使用者提供适时和便捷的参考资料。立法会图书馆的馆藏按以下分类:立法会纪录馆藏、宪制馆藏、《基本法》馆藏,以及一般馆藏。图书馆亦积极开发及订阅各类资料库,以补充其印刷资源。
立法会网站
图书馆负责立法会网站的內容管理工作。市民可以遙距方式查阅立法会纪录,包括追溯至1844年的"立法局会议过程正式纪录",以及立法局/立法会辖下各委员会自1995-1996年度起的公开会议纪录。
图书馆刊物
图书馆每月均发出三份刊物,分别为《时讯•新知 內地政策报告》、《时讯•新知 海外政策报告》及《时讯•新知 议会动向》,让议员及职员知悉內地及其他选定海外司法管辖区的最新政策、重要立法及财务建议、主要调查及审计报告,以及海外议会在规则及行事方式方面的最新发展。
图书馆服务
图书馆为议员及其职员提供全面的图书馆服务,包括参考咨询、借阅及馆际互借服务。图书馆亦举办展览、研讨会、工作坊及图书馆导赏团,让议员及其职员熟习馆內的印刷及电子资源。图书馆亦提供平台,供使用者查看议员申领发还工作开支的纪录,以及议员的会议出席率。
档案馆
立法会档案馆的使命是挑选、搜集和保存具永久价值的档案,以供可持续查阅和使用。保存的档案记录了立法会的历史、核心职能和活动,它们既是立法会的机构记忆,也是香港集体回忆的一部分。
为确保立法会的档案得到具效率和成效的管理,以及历史档案能适时地挑选出来作保存和使用,立法会档案馆负责制订、推行、检讨及改善立法会历史档案和档案综合管理计划。有关详情,请参阅《立法会历史档案和档案管理政策》
议会事务部1暨公共申诉办事处
议会事务部1暨公共申诉办事处负责:
议会事务部2
议会事务部2负责:
议会事务部3
议会事务部3负责:
翻译及传译部
翻译及传译部负责编制《立法会会议过程正式纪录》、利用自动语音识别系统为立法会及委员会会议拟备逐字纪录本、翻译所有立法会文件,以及监督为立法会及委员会会议提供的普通话、粵语、英语及手语即时传译服务。
法律事务部
法律事务部负责就立法会及其辖下委员会的法案及附属法例审议工作、公共政策研究、关乎公众利益的事宜的调查、申诉处理及其他法律事宜,向立法会及有关委员会提供独立的法律意见及支援。该部亦就关乎立法会事务的事宜向立法会议员提供法律意见。此外,该部亦为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及立法会秘书处提供內部法律服务。作为法律事务部的主管,法律顾问亦是立法机关的法律顾问。根据《议事规则》,立法机关法律顾问的一般职责,是就立法会的事务或行政所引起的法律问题,向立法会主席及立法会秘书提供意见。
此资料册內容有待更新

1.    引言

  • 1.1
    本资料册:
    • (a)
      概述立法会秘书处("秘书处")各部门的主要职务;及
    • (b)
      提供资料介绍为个别议员提供的服务。
  • 1.2
    秘书处会不时发出相关通告。

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

  • 1.3
    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行政管理委员会")是根据《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条例》(第443章)成立的法定机构,由13名委员(包括担任行政管理委员会主席的立法会主席)组成,职能包括透过秘书处向立法会提供行政支援及服务;为议员及秘书处职员提供办公地方;及监督秘书处的运作。
  • 1.4
    行政管理委员会辖下设有5个委员会,负责执行转委的职能。这些委员会分别是人事委员会、议员工作开支委员会、设施及服务委员会、立法会广场使用事宜委员会及立法会广场使用事宜上诉委员会。

立法会秘书处

  • 1.5
    秘书处在行政管理委员会督导下运作。秘书处的使命是为立法会提供高效及专业的秘书服务、资料研究及行政支援,提高公众对立法会事务的认识,以及确保提供处理市民申诉的有效途径。
  • 1.6
    截至2022年11月1日,秘书处的编制有686个职位,设有10个部门。秘书处职员并非公务员,而是由行政管理委员会直接雇用。他们必须以完全政治中立的态度为立法会服务,不得参与政治活动。议员与秘书处职员之间的工作关系,应是专业、以礼相待,并建立在互相尊重的基础上。
  • 1.7
    秘书长由行政管理委员会委任,是秘书处的最高行政人员,须就秘书处的行政管理向行政管理委员会主席负责。秘书长同时亦是立法会秘书,负责就有关立法会程序的一切事宜,向立法会主席提供意见。秘书处的法律顾问是立法机关的法律顾问,其一般职责是就立法会的事务或行政所引起的法律问题,向立法会主席及立法会秘书提供意见。秘书处的组织图载于下方,亦可于立法会网站浏览。现时,秘书处的办公室位于(a)立法会综合大楼("综合大楼");(b)金钟道政府合署2楼及46楼;及(c)中信大厦12楼。


2.    议会事务部及公共申诉办事处

  • 2.1
    秘书处辖下4个部门各由1名助理秘书长掌管,负责为立法会及其辖下各委员会,以及立法会申诉制度提供支援服务:
    • 议会事务部1暨公共申诉办事处;
    • 议会事务部2;
    • 议会事务部3;及
    • 议会事务部4。
  • 2.2
    议会事务部1、2及4主要为委员会及事务委员会提供支援服务,而议会事务部3则负责为立法会会议提供支援服务,以及统筹和处理与立法会会议相关的事务。议会事务部4亦为议员提供支援,协助他们联系来自其他司法管辖区的议员和访客,以及地区组织人士。公共申诉办事处协助议员处理在立法会申诉制度下收到的个案。4个部门的服务范畴概要载于本章末

由议会事务部1暨公共申诉办事处和议会事务部2及4提供服务的委员会

事务委员会

职能

  • 2.3
    现时共有18个事务委员会经由立法会藉于1998年7月8日通过及在2022年10月26日修订的一项决议成立。事务委员会负责监察及审视与政府政策局对应的指定职责范围內的政策事宜。事务委员会亦提供议事场合,让议员可就政府政策及公众关注的问题交換意见,而政府当局把重大立法及财务建议正式提交立法会或财务委员会前,亦可透过事务委员会就该等建议先行咨询议员。每个事务委员会亦可成立小组委员会,研究其职权范围內的特定政策事宜。

成员

  • 2.4
    除立法会主席外,议员可在紧随新一届任期首次立法会会议之后的星期五正午或该限期前,将回条交回秘书处,以示加入某事务委员会。如示明加入事务委员会的议员人数超过20人,委员会席位便须按照《內务守则》附录IIIB所载的机制分配。事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一个会期。事务委员会主席及副主席由事务委员会的委员互选产生。在事务委员会辖下成立的小组委员会,应由该事务委员会的委员组成。
  • 2.5
    在某一会期开始后才加入立法会的议员,可在宣布其当选为立法会议员之日起计的一个月內,将回条交回秘书处,以示加入某事务委员会,但前提是该事务委员会的委员人数不超过20人。若议员就加入某事务委员会所交回的回条数目超过该事务委员会可供分配的席位数目,该事务委员会的席位分配将会根据《內务守则》附录IIIB所载的机制抽签分配。

会议

  • 2.6
    每个事务委员会通常每月开会一次。

法案委员会

职能

  • 2.7
    內务委员会若认为议员有需要特别详细研究某项法案,便会成立法案委员会。法案委员会会研究法案的利弊、原则、详细条文及任何有关的修正案。

成员

  • 2.8
    除立法会主席外,所有议员均可加入法案委员会。如示明加入法案委员会的议员人数超过15人,委员会席位便须按照《內务守则》附录IIIB所载的机制分配。委员会主席由委员会委员互选产生。
  • 2.9
    在某一会期开始后才加入立法会的议员,应在宣布其当选为立法会议员之日起计的一个月內,表明拟加入哪些法案委员会,但前提是该等法案委员会的委员人数不超过15人。若议员就加入某法案委员会所交回的回条数目超过该法案委员会可供分配的席位数目,该法案委员会的席位分配将会根据《內务守则》附录IIIB所载的机制抽签分配。

其他委员会

专责委员会

职能

  • 2.10
    立法会可委任一个或多个专责委员会,以深入探讨立法会交付该委员会的事宜或法案。专责委员会在立法会授权下,在行使职权时,如有需要,可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第382章)第9(1)条,传召有关人士到委员会席前作证或出示文件。专责委员会完成审议交其处理的事宜或法案后,须立即向立法会作出报告,并随即解散。为专责委员会提供服务的工作由4个议会事务部分担。

成员

  • 2.11
    立法会主席须考虑內务委员会的建议,决定专责委员会的委员人数,并任命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及委员。

调查委员会

职能

  • 2.12
    《基本法》第七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立法会议员如有行为不检或违反誓言而经立法会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谴责,须由立法会主席宣告其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根据《议事规则》第49B(1A)条,议员可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九条第(七)项动议谴责议员的议案("谴责议案")。《议事规则》第49B(2A)条订明,在谴责议案动议后,辩论即告中止待续,而议案所述的事宜须交付调查委员会处理,但立法会另有命令则除外。根据《议事规则》第73A(2)条,调查委员会负责确立谴责议案所述的事实,并就所确立的事实是否构成谴责议员的理据提出意见。委员会在完成调查获交付的事宜后,须立即向立法会作出报告。为调查委员会提供服务的工作由4个议会事务部分担。

成员

  • 2.13
    调查委员会由1名主席、1名副主席及5名委员组成,全部均须为立法会主席按內务委员会决定的选举程序任命的议员。

议会事务部1暨公共申诉办事处的主要职务

  • 2.14
    议会事务部1暨公共申诉办事处由助理秘书长1掌管,除了为6个事务委员会(请参阅本章末的服务范畴)及研究与该等事务委员会职权范围相关的政策事宜或立法建议的任何法案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提供秘书及支援服务外,亦负责处理财务委员会及其辖下两个小组委员会(即工务小组委员会及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的事务,以及在立法会申诉制度运作方面为议员提供支援服务。下文概述这些委员会及小组委员会的职能及成员。

财务委员会

职能

  • 2.15
    财务委员会为立法会属下一个常设委员会。财务委员会的职能为根据《公共财政条例》(第2章)、任何其他法例和立法会《议事规则》所授予该委员会的职能,以及由立法会不时委予该委员会的其他职能。该等职能包括审核开支预算案、通过对业经立法会核准的开支预算作出修改的建议,以及批准根据《公共财政条例》第29条而设立的部分基金的承担额。财务委员会可委任小组委员会,以协助其履行职能。

成员

  • 2.16
    财务委员会由不少于50名委员组成,其中包括主席在內。委员会的委员须是按照《财务委员会会议程序》附录I的程序示明加入委员会的议员(立法会主席除外)。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整届立法会任期,但如委员退出委员会,则属例外。委员会主席及副主席由该委员会的委员互选产生。

会议

  • 2.17
    财务委员会通常在星期五下午开会。

小组委员会

  • 2.18
    财务委员会辖下设有两个小组委员会:工务小组委员会及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

工务小组委员会

职能

  • 2.19
    工务小组委员会负责审核政府当局所提交的建议,并在适当的情况下就以下事项向财务委员会提出建议:
    • 将工务计划內的工程提升为甲级或由甲级降至较低级别的事宜;
    • 批准由基本工程储备基金其下总目708所资助的非经常资助金项目的新承担额;
    • 更改现已列为工务计划甲级工程的项目及由基本工程储备基金其下总目708所资助的工程项目的规模及/或经批准的工程预算费用;及
    • 财务委员会是否进一步讨论某项工务建议。

成员

  • 2.20
    工务小组委员会由不少于15名委员组成,其中包括主席在內。小组委员会的委员须是按照《工务小组委员会会议程序》附录I的程序示明加入工务小组委员会的议员(立法会主席除外)。小组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整届立法会任期,但如委员退出小组委员会,则属例外。小组委员会主席及副主席由小组委员会的委员互选产生。

会议

  • 2.21
    工务小组委员会通常每两周开会一次,时间为星期三上午8时30分至10时30分。

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

职能

  • 2.22
    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负责审核以下有关更改公务员编制的请求,并向财务委员会提出建议:
    • 有关开设、重行调配和删除按首长级薪级表支薪的常额职位和编外职位的建议;
    • 更改公务员职系和职级的架构(包括薪级、新职系和新职级);
    • 更改政府的组织架构,并因此而调动职位;
    • 有关开设为期超过12个月的个别首长级顾问职位的建议;
    • 更改列于预算案內的部门人事编制开支限额;及
    • 财务委员会是否进一步讨论某项人事编制建议。
  •  
    小组委员会亦就更改预算案所开列的部门人事编制,以及公务员的人数和开支等事宜,向财务委员会报告。

成员

  • 2.23
    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由不少于15名委员组成,其中包括主席在內。小组委员会的委员须是按照《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会议程序》附录I的程序示明加入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的议员(立法会主席除外)。小组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整届立法会任期,但如委员退出小组委员会,则属例外。小组委员会主席及副主席由小组委员会的委员互选产生。

会议

  • 2.24
    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通常每两周开会一次,时间为星期三上午8时30分至10时30分。

立法会申诉制度

  • 2.25
    公共申诉办事处负责在立法会申诉制度运作方面为议员提供支援服务。

申诉制度

  • 2.26
    《基本法》第七十三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其中一项职权,是"接受香港居民申诉并作出处理"。然而,立法会申诉制度的运作并无法例订明。在申诉制度下,若有充分的理由,议员会为不满政府措施或政策的个别人士及团体提供协助。此外,议员亦处理关乎政府政策、法例及其他公众关注的事项的申述。至于有关公共机构服务的申诉及意见,在适当情况下,亦会在申诉制度下处理。
  • 2.27
    公共申诉办事处协助议员处理透过申诉制度接获的个案,并向议员汇报个案的情况。透过当值议员制度及值勤议员制度,议员直接参与处理个案的工作。

当值议员制度及值勤议员制度

  • 2.28
    每周有9位议员轮流当值,监督申诉制度的运作、接见前来申诉及提交意见书的团体,以及处理有关的事宜。设立当值议员制度是为了让议员能分担彼此的工作量。
  • 2.29
    每位当值议员亦在当值一周內轮流"值勤"一次,每次两小时。其间,值勤议员会:
    • 接见预约的个别人士;及
    • 向公共申诉办事处提供处理个案的指引。
  • 2.30
    如个别人士/团体希望与某位非值勤/当值议员会晤,公共申诉办事处会将该项要求转达有关议员。该位议员可联同值勤议员/当值议员一起接见个别人士/团体。
  • 2.31
    议员如透过立法会申诉制度以外的渠道接见个别人士/团体,公共申诉办事处不会提供人手支援。

议会事务部2的主要职务

  • 2.32
    议会事务部2由助理秘书长2掌管,除了为6个事务委员会(请参阅本章末的服务范畴)及研究与该等事务委员会职权范围相关的政策事宜或立法建议的任何法案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提供秘书及支援服务外,亦为內务委员会及议事规则委员会提供服务。下文详述这些委员会的职能及成员。

內务委员会

职能

  • 2.33
    內务委员会为立法会会议作准备,并商议与立法会事务有关的事宜。內务委员会亦负责决定是否成立法案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以研究法案或附属法例。內务委员会例会的议程通常包括以下项目:就法案及提交立法会省览的附属法例拟备的报告;议员拟向政府提出的质询;及议员拟动议并进行辩论的议案。內务委员会亦可按其认为适当的方式,研究任何与立法会事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 2.34
    此外,如有议员要求将提交立法会的呈请书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而其要求获不少于全体议员的二分之一支持,该呈请书将会根据《议事规则》第20(6)条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內务委员会会决定呈请书的研究方式,以及可在研究呈请书后向立法会提交报告。

成员

  • 2.35
    內务委员会须由不少于50名委员组成。除立法会主席外,所有议员均可在紧接新一届任期首次立法会会议之前的星期五正午或该限期前,将回条交回秘书处,以示加入內务委员会。內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整届立法会任期,但如委员退出委员会,则属例外。委员会主席及副主席由该委员会的委员互选产生。在某一会期开始后才加入立法会的议员,可在宣布其当选为立法会议员之日起计的一个月內,将回条交回秘书处,以示加入內务委员会。

会议

  • 2.36
    在立法会会期內,內务委员会通常逢星期五下午2时30分举行会议。若有财务委员会会议安排在同一下午举行,在有需要时,內务委员会会议会于财务委员会会议预定开始的时间暂停,并于财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复会,以处理议程上的未完事项。除了例会,內务委员会亦会举行特别会议,与政务司司长及/或其他政府高级官员讨论公众关注的重大事宜。

小组委员会

  • 2.37
    內务委员会可委任小组委员会,协助审阅须予详细研究的个别附属法例。这些小组委员会的职能、成员及议事程序安排,与法案委员会相若。內务委员会亦可委任小组委员会,研究不属事务委员会职责范围或同时涉及多个事务委员会职权范围而备受公众关注的事宜,或与立法会事务有关的任何其他事宜。除立法会主席外,所有议员均可加入这些小组委员会。为研究附属法例或与立法会事务有关的任何其他事宜而成立的小组委员会须由不多于15名委员组成,而为研究不属事务委员会职权范围或同时涉及多个事务委员会职权范围而备受公众关注的事宜而成立的小组委员会则须由不多于20名委员组成。如示明加入小组委员会的议员人数超过指明委员人数,小组委员会席位便须按照《內务守则》附录IIIB所载的机制分配。

议事规则委员会

职能

  • 2.38
    议事规则委员会是根据《议事规则》第74条设立的委员会。委员会的职能为:
    • 检讨立法会《议事规则》及委员会制度,并因应需要向立法会作出修正或改变的建议;及
    • 研究任何由立法会或其辖下委员会,或立法会主席交付,或由委员会本身成员提出有关立法会行事方式及议事程序的事宜。

成员

  • 2.39
    委员会由1名主席、1名副主席及10名委员组成,全部均为立法会主席按內务委员会决定的选举程序任命的议员。

议会事务部3的主要职务

  • 2.40
    议会事务部3由助理秘书长3掌管,主要负责为立法会会议提供支援服务,包括:
    • 处理质询、法案、附属法例、拟议决议案及不拟具立法效力的议案;
    • 协助立法会主席就有关上述事项的事宜及会议程序作出裁决并处理相关事宜;
    • 就与立法会会议相关的事宜及会议程序,向立法会主席及议员提供议事程序方面的意见;
    • 拟备立法会会议议程、讲稿及会议纪要;
    • 安排提交附属法例、报告及文件;及
    • 为立法会会议作出后勤支援安排,并统筹与立法会会议相关的事宜。
  • 2.41
    议会事务部3为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提供服务及备存议员个人利益登记册。如有需要,该部门亦为调查委员会提供服务。

有关立法会会议事务的预告期限

  • 2.42
    立法会会议各项事务所需的预告期如下:
  • 提交文件两整天
    提交呈请书3整天
    质询7整天
    恢复二读辩论法案通常12整天
    就法案提出修正案7整天
    议案12整天
    就议案提出修正案5整天
    修订附属法例或其他文书的议案5整天
    延展附属法例或其他文书的审议期的议案3整天
    根据《议事规则》第16(4)条动议的休会待续议案7整天
    察悉提交立法会的附属法例或其他文书相关报告的议案两整天
    注:"整天"一词作为一段期间,不包括作出预告当天、举行有关会议当天及有关期间內的公众假期,而结束时间为该段期间最后一天的下午5时。

有关议员个人利益的事宜

登记个人利益

  • 2.43
    根据《议事规则》第83条,议员须以立法会主席批准的格式,向立法会秘书提供其个人利益详情,以登记《议事规则》第83(5)条所界定的须予登记的个人利益。经換届选举产生的议员不得迟于一届任期举行首次立法会会议当天,就该等个人利益进行首次登记,而经补选产生的议员则须在其成为立法会议员的日期起计14天內进行首次登记。该等个人利益其后如有变更,议员亦须在变更后14天內进行登记。议员必须使用"议员个人利益登记系统"登记利益,该系统可经由"议员办公平台"1登入。议员所登记的个人利益会登录于议员个人利益登记册內,以供公众人士在立法会图书馆及立法会网站查阅。

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

职能

  • 2.44
    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是立法会的常设委员会,其职能如下:
    • 研究议员个人利益登记册的编制、备存、取览等各项安排;
    • 考虑议员或其他人士就该登记册的形式及內容提出的建议;
    • 考虑与议员个人利益的登记及申报有关或就议员未有登记及申报其个人利益而作出的投诉,并经委员会考虑后如认为适当,调查该投诉;
    • 考虑与《议事规则》第83AA条(申请发还工作开支或申请预支营运资金)所提述的议员行为有关的投诉,并经委员会考虑后如认为适当,调查该投诉;
    • 考虑关乎议员以其议员身份所作行为的操守标准事宜,并就该等事宜提供意见及发出指引;及
    • 向立法会作出报告及建议,包括关于根据《议事规则》第85条(与个人利益、工作开支或营运资金有关的处分)作出处分的建议。

成员

  • 2.45
    委员会由1名主席、1名副主席及5名委员组成,全部均为立法会主席按內务委员会决定的选举程序任命的议员。

议会事务部4的主要职务

  • 2.46
    议会事务部4由助理秘书长4掌管,除了为6个事务委员会(请参阅本章末的服务范畴)及研究与该等事务委员会职权范围相关的政策事宜或立法建议的任何法案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提供秘书及支援服务外,亦为政府帐目委员会、查阅立法机关文件及纪录事宜委员会以及议会联络小组委员会提供服务。下文详述这些委员会和小组委员会的职能和成员。
  • 2.47
    该部门亦负责处理公众提出查阅立法机关文件及纪录的要求,以及统筹整体联系服务。

政府帐目委员会

职能

  • 2.48
    政府帐目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72条的规定成立,为立法会的常设委员会,其行事方式及程序受《议事规则》所规管。委员会的职能为:
    • 研究审计署署长就政府帐目提交的报告;及
    • 研究审计署署长就政府部门及有关公共机构的运作是否符合经济原则及是否讲求效率与效用而进行的衡工量值审计的报告。

成员

  • 2.49
    委员会由1名主席、1名副主席及5名委员组成,全部均为立法会主席按內务委员会决定的选举程序任命的议员。

工作周期

  • 2.50
    审计署署长每年向立法会主席提交3份报告,其中一份有关政府周年帐目报表的审计结果,其余两份关乎衡工量值式审计的结果。委员会接获审计署署长的报告后会举行公开聆讯,听取各政府部门及有关公共机构的管制人员以及其他方面所作的证供。委员会其后会举行闭门会议,商议在公开聆讯中取得的证供,并拟备报告,收录委员会就各项问题所下的结论及提出的建议。委员会须总结其研究结果,并于审计署署长提交报告后3个月內,就审计署署长报告书向立法会提交其报告。在特殊情况下,委员会如需要更多时间研究某个特定议题,可向立法会提交补充报告。

查阅立法机关文件及纪录事宜委员会

职能

  • 2.51
    查阅立法机关文件及纪录事宜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74A条成立。委员会的职能为:
    • 决定将某份立法机关(或其委员会)的文件或纪录在立法机关文件及纪录查阅政策("该政策")所指明的封存期届满之前提早公开;
    • 制订实施该政策的指引;
    • 考虑任何就立法会秘书拒绝提供该份文件或纪录而提出的反对;及
    • 考虑任何其他有关该政策或由该政策引起的事宜。

成员

  • 2.52
    委员会的成员包括担任主席的立法会主席、担任副主席的內务委员会主席、內务委员会副主席,以及不超过10名按內务委员会决定的方式选出的其他委员。

议会联络小组委员会

职能

  • 2.53
    《內务守则》第34条就在內务委员会辖下成立议会联络小组委员会的事宜作出规定。小组委员会的职能为:
    • 促进与各地议会机构的联系及与该等机构发展友好关系;
    • 研究有关与香港以外地区的立法机关成立友好组织的建议;
    • 处理与议会友好组织的活动有关的一切事宜,包括派遣代表团往香港以外地区访问及为来港访问的代表团安排款待活动;及
    • 就上述事项向內务委员会作出建议。

成员

  • 2.54
    小组委员会的成员人数及选举成员的程序由內务委员会决定。

整体联系服务

  • 2.55
    为加强议员与驻港外交人员的联系,立法会会举行会议及午宴,提供机会让议员与领事官员及地区组织人士(包括乡议局议员及区议会议员)会面,并就立法会的工作及彼此关注的事宜交換意见。
  • 2.56
    立法会会定期举办午宴及社交活动,以增进议员与政府高级官员及其他人士和组织的关系和沟通。
议会事务部及公共申诉办事处的服务范畴
议会事务部1暨公共申诉办事处
议会事务部2
议会事务部3
议会事务部4












助理秘书长1
助理秘书长2
助理秘书长3
助理秘书长4












委员会
  • 财务委员会
  • 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
  • 工务小组委员会
事务委员会
  • 工商及创新科技事务委员会
  • 发展事务委员会
  • 环境事务委员会
  • 财经事务委员会
  • 房屋事务委员会
  • 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
其他服务
  • 立法会申诉制度
委员会
  • 內务委员会
  • 议事规则委员会
事务委员会
  • 政制事务委员会
  • 食物安全及环境卫生事务委员会
  • 民政及文化体育事务委员会
  • 人力事务委员会
  • 保安事务委员会
  • 福利事务委员会
立法会会议
  • 质询
  • 法案及修正案
  • 附属法例及修正案
  • 拟议决议案及修正案
  • 不拟具立法效力的议案及修正案
  • 附属法例、报告及文件的提交
  • 与立法会会议相关的程序及其他事宜
委员会
  • 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
委员会
  • 政府帐目委员会
  • 查阅立法机关文件及纪录事宜委员会
  • 议会联络小组委员会
事务委员会
  • 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
  • 经济发展事务委员会
  • 教育事务委员会
  • 卫生事务委员会
  • 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事务委员会
  • 交通事务委员会
其他服务
  • 议会联络及整体联系服务


3.    人力资源及会计部

主要职务

  • 3.1
    人力资源及会计部由首席议会秘书掌管。该部门的主要职务包括:
    • 执行行政管理委员会的人力资源及财务政策;及
    • 处理议员酬金发放事宜及议员提出的发还工作开支申请。

行政安排

  • 3.2
    人力资源及会计部包括以下2个工作组:
    • 会计组;及
    • 人力资源组。
  • 3.3
    下文各段概述各工作组为议员提供的支援服务。

会计支援

  • 3.4
    会计组由会计师掌管,主要负责监督秘书处的一般会计事务,以及处理议员酬金发放事宜及议员提出的发还工作开支申请。

议员酬金及发还工作开支申请

  • 3.5
    议员酬金及工作开支偿还款额最高限额载于附录A
  • 3.6
    载述申请发还不同类别开支的指导原则及安排的《立法会议员申请发还工作开支的指引》("《发还开支指引》")载于附录B,亦可通过"议员办公平台"查阅。
  • 3.7
    附录C是《立法会议员酬津安排简介》("《简介》"),当中载述议员申领医疗津贴及收取任满酬金的条件。《简介》亦阐述议员薪津的课稅规定,以及议员不获发还的工作开支可作扣稅用途。
  • 3.8
    议员的每月酬金会按月在月底前自动存入其指定的银行帐戶。至于发还开支予议员方面,议员提交的发还开支申请经核实并确定为符合《发还开支指引》后,有关的开支偿还款额便会直接存入议员的银行帐戶。自第七届立法会开始,秘书处已推出新的电子提交系统,供议员提交发还工作开支的申请。
  • 3.9
    根据《发还开支指引》第6段,议员可申请选举结果宣布当日之后所招致或支付的办事处营运开支偿还款额、开设办事处及资讯科技开支偿还款额。议员亦可申请预支营运资金,用以支付办事处营运开支、酬酢及交通开支,以及开设办事处及资讯科技开支。有关详情载于《发还开支指引》第90至94段。

审计监察

  • 3.10
    议员申领的偿还款项须按年进行审计监察。进行审计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在使用公帑时不会出现利益冲突,以及在有需要时妥为申报利益。进行审计监察的审计师会定期举行简介会,以加深议员及其职员对审计要求的了解。进一步详情载于《发还开支指引》第89段。

人力资源支援

  • 3.11
    人力资源组由总议会秘书(人力资源及会计)1及2掌管,负责制订及推行人力资源策略,透过吸纳、激励及挽留人才,应付各项服务需求。该组亦负责规划及安排培训及发展计划,确保秘书处职员具备所需的技能及专业知识,持续为议员及立法会提供有效支援。此外,该组负责监督与职员关系及职员福利、工作表现管理、服务条件及人力资源管理资料系统有关的事务。该组亦协助为行政管理委员会辖下的人事委员会提供服务。


4.    法律事务部

主要职务

  • 4.1
    法律事务部由法律顾问掌管,负责为立法会及其辖下委员会提供独立的法律意见及支援。该部门亦为行政管理委员会及秘书处提供內部法律支援。该部门直接向行政管理委员会负责,在专业范畴上独立于秘书处其他部门。秘书处的法律顾问亦是立法机关的法律顾问,其一般职责是就与立法会事务或其行政管理有关的法律问题,向立法会主席及立法会秘书提供意见。

提供服务的行政安排

立法事务

  • 就法案及附属法例拟备提交予內务委员会的法律报告。
  • 透过以下方式,向內务委员会为研究法案及附属法例而成立的法案委员会及小组委员会提供法律意见及支援:
(a)列席法案委员会及小组委员会所有会议,就实质的法律及草拟问题提供意见;
(b)协助审阅政府当局提出的修正案;
(c)协助草拟有关法案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提出的修正案;
(d)在有关法案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的委员提出要求时,就其提出的修正案拟稿提供意见;及
(e)协助编制提交予內务委员会的委员会报告。
  • 在议员提出要求时,就其提交的条例草案的草拟方式提供意见。

非立法事务

  • 就事务委员会及其他委员会研究的事项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意见,并在有需要时列席会议。
  • 在涉及行政管理委员会、立法会议员(而该法律程序是由其立法会职务所引起)及立法会人员执行公务的过程的法律程序中,提供內部法律支援。

立法会的其他事务

质询
  • 就质询拟本的內容所引起的法律问题及其是否符合《议事规则》,从法律观点提供意见。
议案
  • 就议案措辞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其是否符合《议事规则》,从法律观点提供意见。
议会事务
  • 秘书处法律顾问作为立法机关的法律顾问,负责就与立法会事务或其行政管理有关的法律问题,向立法会主席及立法会秘书提供意见。

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及立法会秘书处

  • 就与行政管理委员会及秘书处履行其各别职能有关的事宜,向行政管理委员会及秘书处提供內部法律支援。

立法会申诉制度

  • 就与在立法会申诉制度下接获及处理的申诉个案所引起的法律问题,向当值议员及秘书处的公共申诉办事处提供意见。

个别议员

  • 在议员及其职员提出要求时,就由议员的立法会职务所引起及与立法会事务有关的事宜,提供意见。


5.    研究及资讯部

主要职务

  • 5.1
    研究及资讯部由主管(研究及资讯部)掌管。该部门的主要职务包括:
    • 为立法会及其辖下委员会以及议员提供资料研究及资讯服务;
    • 进行研究项目及资料搜寻工作,并就时事专题及议员关注的其他范畴拟备文件;
    • 为议员、议员职员及秘书处职员("议员及职员")提供参考资料查询及图书馆服务;
    • 为公众人士提供查阅立法会及其辖下委员会纪录的服务;
    • 建立及管理资料库,以便搜寻和检索与议员及立法会事务有关的资料;
    • 管理立法会网站及立法会流动应用程式,以适时提供有关议员、立法会事务及与立法会及其辖下委员会有关的其他活动的最新资讯;
    • 举办专题展览,以议员感兴趣或关注的事项及历年来立法会事务的演变为主题,以加深公众对立法会及其辖下委员会工作的认识;
    • 挑选、搜集、管理及保存历史档案及材料,作为立法会的机构回忆;
    • 为议员及职员以至公众人士提供参考及查阅历史档案及材料的服务;
    • 根据立法会的既定政策就查阅资料的要求进行档案覆检工作,并定期就已届期限的历史档案进行评估;及
    • 制订及发出档案管理指引及标准,以确保秘书处妥善保管档案,并授权秘书处处理档案存废事宜。

行政安排

  • 5.2
    研究及资讯部包括以下3个工作组:
    • 资料研究组;
    • 图书馆;及
    • 档案馆。
  • 5.3
    下文各段概述各工作组提供的支援服务。

资料研究服务

  • 5.4
    资料研究组为立法会及其辖下委员会提供不偏不倚的资料研究。其中,大多数研究项目为因应立法会、其辖下委员会及议员的要求进行。此外,该组会不时在预期议员对某些时事专题的资料有需求的情况下,以及因应立法会当前及未来的事务,拟备研究文件。
  • 5.5
    资料研究组拟备的研究刊物有几个类别。就委员会及议员要求进行的研究项目,相关结果会以"资料摘要"或"资料便览"的形式发表,前者提供较详尽的分析,后者则是主要载列事实资料和统计数据的简短文件。资料研究组亦会按议员要求进行"资料搜研"工作,就特定课题搜集具权威性、相关和可靠的资料,并以摘要方式简述研究结果。此外,资料研究组亦定期主动进行研究项目,并以"研究简报"或"资讯述要"的形式发表相关结果,前者就广泛议题提供较全面的论述,后者则是较简短精要的研究文件。这些研究刊物均旨在胪列主要的关注事项、概览香港的政策发展,以及利用其他地区的相关经验作补充,供读者参考。
  • 5.6
    "数据集"及"数据透视"则为另外两类研究刊物,以便览方式提供选定课题的基本事实资料和主要统计数据。"数据集"汇集取自多个可靠来源的数据,包括本地及国际官方报告的数据资料;"数据透视"则以图像方式就选定课题的主要统计指标作出扼要的实况分析,方便读者理解。

拟备国家概览和背景简介

  • 5.7
    除了上述研究刊物外,资料研究组亦拟备国家概览和背景简介,为议员提供与海外的职务访问及接见香港以外访问团相关的简明背景资料。

图书馆服务

  • 5.8
    立法会图书馆是一所参考图书馆,为议员及职员提供参考资料查询、借阅及馆际互借服务等全面图书馆服务。图书馆亦定期举办工作坊及图书馆导赏团,让议员及职员熟习馆內的印刷馆藏及电子资源。尽管图书馆只为议员及职员提供借阅服务,该馆亦欢迎公众人士亲身到访,查阅立法会及其辖下委员会的纪录。

图书馆馆藏

  • 5.9
    图书馆一直锐意发展其馆藏,专注搜罗宪制相关课题的藏品,以作为有关立法会的角色、职能、工作、人物和历史,以及內地和其他地区宪制发展的知识中心。
  • 5.10
    图书馆占地共805平方米,有约50 000册馆藏及约40 000套立法会纪录,当中逾50%为宪制相关课题。馆藏分为3类:立法会纪录馆藏、宪制馆藏及一般馆藏。

电子资源

  • 5.11
    图书馆致力开发及管理不同的资料库,协助使用者快速查阅立法会资料。这些资料库包括:(a)立法局/立法会议员资料库 —— 提供自1843年成立立法局(时称"定例局")以来,获委任/获选加入立法局/立法会的议员的资料;(b)议员个人利益资料库 —— 提供个别议员所收受金钱或其他实惠的资料,而该等个人利益可能被其他人合理地视为会影响其在立法会的行为、言论、表决取向,或以立法会议员身份所作的行为;(c)法案资料库 —— 该资料库包含立法局/立法会自1844年以来曾审议逾7 000项法案的重要日期及修订历程;(d)会议过程正式纪录资料库 —— 向使用者提供一站式的检索服务,涵盖由2012-2013年度会期开始的立法会会议处理的事务的资料;(e)议会规则资料库 —— 便利使用者搜寻有关《议事规则》、《內务守则》及财务委员会及其辖下两个小组委员会的会议程序的个别条文修订纪录。议员可透过"议员办公平台"查阅图书馆所提供的电子资料库;及(f)研究刊物资料库 —— 便利使用者搜寻及检视资料研究组编制的研究刊物。
  • 5.12
    图书馆亦积极搜罗及订阅各类资料库,协助议员掌握香港的最新民情,以及內地和世界各地的宪制和法律事宜。这些资料库的例子包括慧科剪报(WiseNews)(涵盖印刷及网上新闻)(亦可透过"议员办公平台"阅览)、全球法律讯息数据库及全球商业及新闻数据库(Lexis-Nexis)、OECD iLibrary、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资料库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资料库、中国政府资料库、中国共产党资料库、北大法宝,以及Britannica Online。

图书馆出版的刊物

  • 5.13
    图书馆每月制作三份月刊,分别名为《时讯․新知 — 內地政策报告》、《时讯‧新知 — 海外政策报告》及《时讯‧新知 — 议会动向》。这些刊物让议员及职员知悉选定司法管辖区的最新政策、重要立法及财务建议、主要调查及审计报告,以及海外议会在规则及行事方式方面的最新发展。此外,图书馆每月亦制备"新增馆藏一览表",载列最近加入馆藏的书籍。

图书馆设施及开放时间

  • 5.14
    图书馆设有连接图书馆目录和特定电子资源的电脑工作站、影印机、彩色及黑白打印机,以及供残疾人士使用的设施。
  • 5.15
    图书馆的开放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公众假期除外)。

立法会网站及流动应用程式

  • 5.16
    图书馆负责立法会网站(https://www.legco.gov.hk)的內容和资讯架构管理,以及协助精简內部工作流程以提高资讯发放的效率。互联网用戶可以在立法会网站查阅有关立法会事务的最新资讯,以及约330 000项数码化立法会纪录,包括追溯至1844年的"立法局会议过程正式纪录";立法局/立法会辖下各委员会自1995-1996年度会期起的公开纪录;及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及其辖下各专题小组、基本法咨询委员会、香港政府、专业团体及学术机构曾审议及/或发出的文件。图书馆亦负责立法会流动应用程式的內容和资讯架构管理,以适时向应用程式用戶发送有关立法会事务及活动的最新消息。

历史档案服务

  • 5.17
    立法会档案馆于2012年成立,负责为立法机关制定及推行历史档案和档案综合管理计划。档案馆挑选并妥善保存超过35 000份具永久保存价值的立法机关历史档案,并为议员及职员以至公众人士提供这些历史档案的参考、查阅及复制等服务。档案馆亦负责指导及协助档案使用者在馆藏寻找有关主题的原始资料。
  • 5.18
    档案馆会根据立法会的既定政策,就已届期限的历史档案及未达至最长封存期但有公众透过提出查阅资料要求的程序申请查阅的历史档案进行覆检工作。立法会网站载有关于新近公开的历史档案的资料。档案馆阅览室內提供多种设施及服务,以便使用者在档案馆內查阅历史档案。议员亦可使用档案馆阅览室,经立法会或其辖下委员会相关秘书安排下,查阅立法会或其辖下委员会获提供省览的机密档案及资料。
  • 5.19
    档案馆欢迎议员捐赠纪录及资料,作为立法机关承传历史的一部分。捐赠物品会依照国际标准及最佳行事方式专业处理,并妥善地保存于档案库內最合适的环境,以供查阅。
  • 5.20
    档案馆亦就档案管理(涵盖从档案编制至最后存废)提供意见,并不时举办工作坊及设施参观活动,让议员及职员熟悉其服务及馆藏。

历史档案电子目录

  • 5.21
    档案馆提供名为"立法机关历史档案目录"(CAROL)的电子系统,以搜寻资料及预约在档案馆查阅历史档案。该系统自2015年年中起已可在立法会网站上使用在,现时亦可在"议员办公平台"上使用。

开放时间

  • 5.22
    档案馆的开放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公众假期除外)。


6.    传媒及公共关系部

主要职务

  • 6.1
    传媒及公共关系部由主管(传媒及公共关系部)掌管。该部门的主要职务包括:
    • 就有关立法会的事务,向立法会及其辖下各委员会提供宣传和公关方面的意见;
    • 与传媒代表保持密切联系及管理综合大楼的传媒设施,以协助新闻界采访有关立法会及其辖下各委员会的会议和活动;
    • 处理新闻界及公众人士就立法会事务提出的查询;
    • 发放所有与立法会事务有关的新闻稿;
    • 拍摄立法会及其辖下各委员会所有公开会议和官式传媒简报会,并透过立法会网站及內部广播系统作现场直播,以及向新闻机构提供相关会议及简报会的现场影音讯号,以供广播及报道之用;
    • 制作官方刊物及多媒体宣传品(例如年报、介绍立法会的影片和资料便览),向公众人士介绍立法机关的工作和职能;
    • 为立法会及其辖下各委员会的所有官式活动和本地访问活动提供摄影服务;
    • 管理立法会YouTube频道,用以发布立法会及其辖下委员会所有公开会议和官式传媒简报会及本地访问活动的视像纪录;并管理立法会Flickr相簿、立法会网站的图片及影片廊,以及 "议员办公平台"的立法会图片库,用作上载议员的官式活动照片供议员使用;
    • 向公众人士提供教育及访客服务(例如综合大楼的导赏团及"与立法会议员畅谈"活动);
    • 统筹议员与到访代表团的会晤安排,并为会晤提供服务;
    • 管理综合大楼的教育设施;
    • 制作立法会品牌的纪念品,以及在综合大楼营运纪念品店,丰富公众人士的到访经验;及
    • 向访客提供接待服务。

传媒设施及宣传

使用新闻发布室举行传媒简报会

  • 6.2
    议员可于办公时间內(即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公众假期除外)预留综合大楼一楼的新闻发布室1A及1B,就与立法会事务有关的事宜举行传媒简报会。新闻发布室的开放时间或会因应综合大楼的开放时间而调整。
  • 6.3
    预订申请以先到先得方式处理,议员须在传媒简报会举行前最少2小时透过"议员办公平台"內的"议员会客室预订系统" ("网上预约系统"),预约使用新闻发布室,每次预订的时数不得超过两小时。立法会主席及委员会主席如需举行官式新闻发布会,可优先使用。若个别议员已预约的使用时段与上述官式新闻发布会撞期,有关议员将于最少3个工作天(星期六计算在內,但不包括星期日及公众假期)前,以电邮获通知其预约已被取消,以便议员另作安排。
  • 6.4
    预约使用新闻发布室时,议员须透过网上预约系统提供预订详情(包括日期、时间、地点、议员名单、传媒简报会主题及联络电话),以便秘书处跟进。
  • 6.5
    此外,新闻发布室的广播系统可供办公时间內使用,议员须于举行传媒简报会最少两小时前,透过网上预约系统提出要求。
  • 6.6
    如无需使用已预留的新闻发布室或广播系统,应尽快透过网上预约系统取消预订。
  • 6.7
    新闻发布室的讲台只供议员使用,其他人士不可使用该讲台作任何用途,包括与议员举行传媒简报会,或与议员合照。
  • 6.8
    如有查询,可在办公时间內致电3919 3026与秘书处一般行政组联络;在非办公时间则可致电3919 3044与综合大楼保安控制室联络。

使用采访位置的讲台

  • 6.9
    议员及公职人员可使用设于综合大楼一楼及二楼采访位置的讲台,举行"站立式"传媒简报会。出席会议的团体代表或出席立法会官式活动的宾客亦可使用讲台,但前提是所进行的访问內容须与该会议讨论的事宜或与该活动相关。讲台的使用以先到先得为原则,无需预约。
  • 6.10
    其他人士不得使用讲台作任何用途,包括与议员合照或陪同议员举行简报会或接受采访。

使用记者采访室

  • 6.11
    记者采访室设于综合大楼一楼及一楼阁楼,在该等房间不需用作官式用途时,议员可预留以接受新闻机构的访问。
  • 6.12
    为免撞期,议员如拟预订使用该等房间,应先透过电邮(enquiry@legco.gov.hk)通知该部门,并提供预订详情。预订申请以先到先得方式处理。

官式传媒简报会

  • 6.13
    该部门会就立法会主席及委员会主席举行的所有官式传媒简报会或新闻发布会作出安排及提供协助。每年的施政报告及财政预算案演辞发表后,该部门亦会协助统筹各议员举行的官式传媒简报会。

协助新闻界采访及提供摄影服务

  • 6.14
    该部门负责为立法会及其辖下委员会所有官式活动和本地访问活动提供摄影服务,并协助应邀的传媒代表进行采访。

专责采访立法会新闻的记者联络名单

  • 6.15
    该部门负责编制和不时更新专责采访立法会新闻的记者名单,以便议员就立法会事务相关事宜与传媒保持联系。议员可透过"议员办公平台"內的"采访立法会新闻的记者联络名单"网上资料库,搜寻及下载相关记者的联络资料。

新闻界的采访要求

  • 6.16
    如有记者要求访问个别议员,可直接联络议员或向该部门索取有关议员的电话号码。

立法会及其辖下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的安排

  • 6.17
    该部门的职员会在立法会及其辖下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当值,为议员、传媒代表及公众人士提供所需协助。

会议影片

  • 6.18
    该部门的电视制作小组为议员提供立法会及其辖下委员会所有公开会议,以及官式传媒简报会的高解像度影片下载服务。本年度立法会会期的影片,可于立法会图书馆內指定的自助个人电脑下载。议员可联络该部门以安排下载过往年度立法会会期的影片,但须缴付服务费用。

图片及影片

  • 6.19
    该部门就立法会及其辖下委员会的公开会议、官式传媒简报会、访问活动及官式活动拍摄的照片会上载至立法会网站的图片及影片廊、立法会流动应用程式的图片廊、立法会Flickr相簿,以及 "议员办公平台"的立法会图片库。欢迎议员下载及分享该等照片,用作与立法会事务有关的用途。
  • 6.20
    立法会及其辖下委员会所有公开会议及官式传媒简报会的视像纪录会上载立法会YouTube频道,而就本地访问活动和官式活动拍摄的影片,则会同时上载立法会YouTube频道和立法会网站的图片及影片廊。
  • 6.21
    一般浏览者亦可将这些图片及影片的內容分享/连结至其他社交媒体分享网站及流动应用程式、网志或电邮帐戶。

联系活动及公众教育2

议员与访港代表团会晤

  • 6.22
    该部门统筹部分由议员与政府部门及驻港总领事转介的访港代表团的会晤安排,让议员有机会向访客简介立法会的工作及香港的最新发展情况。该部门会发通告,邀请议员参与该等会晤。

预约立法会综合大楼导赏团

  • 6.23
    为增进访客对立法会工作的认识,该部门为议员的宾客提供综合大楼导赏团。该部门会发通告,邀请议员预约该等导赏团。

与公众会晤及促进公众参与

  • 6.24
    该部门为学生举办教育活动。议员可在学校参观及教育活动中参加"与学生会面"环节。在"与立法会议员畅谈"的活动中,议员与学生在非正式聚会的轻松气氛下会面和交谈。学生可与议员自由讨论有关立法会的工作、社会议题及他们感兴趣的课题。这项活动会不时加入新元素,让学生透过不同形式参与。该部门每年为大专生举办的暑期实习计划亦包括"与立法会议员畅谈"环节。该部门会发通告,邀请议员参与该等活动。

接待及立法会纪念品

接待服务

  • 6.25
    议员的访客须经议员许可,方可进入综合大楼。为便利和加快议员的访客于综合大楼接待处办理登记以领取临时通行证,议员须于访客到访前登入"电子访客接待系统"(EVAS),输入访客资料及会面详情。至于临时通知到访或未经预约的访客,该部门会向有关议员办事处确认后,才为他们登记及发出临时通行证。

纪念品店

7.    翻译及传译部

主要职务

  • 7.1
    翻译及传译部由主管(翻译及传译部)掌管。该部门的主要职务包括:
    • 编制立法会会议过程正式纪录;
    • 翻译所有立法会文件,包括委员会文件、会议纪要及报告;
    • 监督为立法会及辖下委员会提供的英语、粵语、普通话及手语即时传译服务;
    • 督导中文/英文与8种语言(即乌尔都语、印度语、尼泊尔语、泰语、印尼语、他加祿语、旁遮普语及越南语)间的下述翻译及即场传译服务:因应操上述语言市民提出的要求,为委员会会议及在申诉制度下预先编排的会议提供有关语言的翻译及即场传译服务;
    • 如有需要,在议员与团体代表及海外访客会晤时,为只通晓英文或中文的议员提供接续传译服务;
    • 为立法会及辖下委员会提供誊录服务;及
    • 统筹《公文写作及编校手册》的编制工作、为秘书处各部门內部提供內部语文咨询服务,以及就语文培训提供意见。

行政安排

  • 7.2
    立法会会议过程正式纪录草拟本在会议后3个工作天內备妥。翻译及传译部在发出草拟本后4个工作天內会发出确定本,议员及公职人员就草拟本所建议的改动会收录在內。一般而言,会议过程正式纪录翻译本于有关的立法会会议举行当日起计24个工作天內备妥。
  • 7.3
    一般而言,委员会文件的译本均于会议举行前备妥。


8.    行政部

主要职务

  • 8.1
    行政部由助理秘书长(行政)掌管。该部门的主要职务包括:
    • 为行政管理委员会及其辖下委员会(即立法会广场使用事宜委员会、立法会广场使用事宜上诉委员会及设施及服务委员会)提供秘书支援服务;
    • 为议员提供支援服务;
    • 监督立法会辖下处所的物业管理及保安工作;
    • 监督综合大楼、议员办事处及秘书处办公室的改善/改装工程;
    • 为秘书处其他部门提供行政支援;
    • 监督为议员及秘书处而设的资讯科技基建及事务应用系统的开发、支援及运作;及
    • 监督综合大楼扩建计划的推行。

行政安排

  • 8.2
    行政部包括以下工作组:
    • 物业管理组;
    • 一般行政组;
    • 资讯科技组;
    • 保安组;及
    • 特别职务组。
  • 8.3
    下文各段重点载述为议员提供的相关支援服务。

立法会综合大楼及中信大厦议员办事处的出入管理

出入管理

  • 8.4
    秘书处向议员及其职员发出通行证,用以进入综合大楼和出入综合大楼及/或中信大厦內的指定地点(包括议员办事处)。每位议员可获发最多15张职员通行证。所有持证人在综合大楼內须时刻将通行证佩戴在显眼处;在遗失通行证时须通知当值保安人员,以及在离任议员或议员职员的职位时,须把通行证交还保安组。
  • 8.5
    议员的职员只可出入综合大楼六楼至八楼或中信大厦十三楼或十五楼其所属议员办事处所在的楼层。在立法会、內务委员会或财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及会议前后一小时,每名议员可有两名职员进入相关会议场地所在的楼层(即综合大楼一楼或二楼)。议员无需指定有关职员的人选,秘书处会向每名议员发出两张会议楼层通行证作该用途。会议楼层通行证可转让予其他议员的职员使用,议员不论是将自己的会议楼层通行证借予其他议员或借用其他议员的会议楼层通行证,均须就该等会议楼层通行证的使用负责。然而,在立法会、內务委员会或财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所有议员的职员即使持有会议楼层通行证,亦不可进入有关的会议场地。

安全检查

  • 8.6
    所有拟进入综合大楼的人士(持有秘书处发出的有效通行证的人士除外),必须向负责的秘书处职员出示身份证明文件以供检查及登记,并须在综合大楼公众入口通过金属探测拱门,以及将所携带的物品放进X光机检查。当秘书处发出黃色或红色警示时,所有拟进入综合大楼的人士均须通过安全检查程序(顏色警示机制详情:https://www.legco.gov.hk/tc/visiting/legislative-council-complex/colour-alert-mechanism-c.pdf)。
  • 8.7
    议员及其职员在进入中信大厦或其位于上址的办事处("中信办公室")时,无须通过安全检查程序。

泊车设施

在综合大楼停放议员车辆及单车的安排
  • 8.8
    办事处设于综合大楼或中信大厦的议员可将车辆(须贴上并时刻展示秘书处发出的泊车证)停泊于综合大楼地下低层一楼的立法会停车场("停车场")。议员可使用"立法会行政支援系统"(LASS)申请及取消其泊车证(该系统亦可在"议员办公平台"上使用)。议员如无需再使用泊车证,应在7个工作天內将泊车证交还秘书处。
  • 8.9
    每位议员于平日(公众假期除外)在同一时间只可停放一部车辆,于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则可停放最多两部车辆。议员的第二部车辆须以先到先得方式停泊在其中一个访客泊车位,但须视乎是否有空余泊车位,该等泊车位不接受事先预订。
  • 8.10
    议员于同一时间只可在综合大楼地下议员入口1外的指定范围("指定范围")停放一部单车。行政管理委员会管理的任何地方均禁止骑单车。
在综合大楼停放访客车辆/单车的安排
  • 8.11
    议员可于任何一天上午7时至晚上10时为其访客(a)在停车场预留最多两个泊车位及(b)在指定范围预留最多两个单车停泊位,泊车时间以4小时为限。使用该等泊车位费用全免。
  • 8.12
    议员可在拟泊车当天的两星期前、但不迟于拟泊车当天的24小时前预订该等泊车位,预订申请会以先到先得方式处理。基于保安理由,访客车辆/单车不得通宵停泊。议员可致电2537 1935或电邮至so@legco.gov.hk,向保安组预订泊车位。
电动车辆充电器
  • 8.13
    停车场有15个泊车位设有电动车辆充电器。议员为车辆充电后,请即时将车辆驶离该处,以便其他车辆使用充电器。
电动车辆充电器
  • 8.14
    办事处设于中信大厦的议员可自费租用中信大厦停车场的泊车位。现行收费如下(2023年4月1日起生效):
    • 月租泊车智能卡按金:每张智能卡港币100元;
    • 浮动泊车位:每月港币5,000元;及
    • 指定泊车位:每月港币6,200元。
  • 8.15
    如拟租用中信大厦的泊车位,须以书面向中信大厦管理处提出申请。就有关详情,请致电2104 6222与中信大厦管理处联络。中信大厦不设单车停泊设施。

使用立法会车徽/车窗标贴/车身胶贴/襟针

  • 8.16
    议员可自费购买立法会车徽、挡风玻璃标贴及车身胶贴。该等物品只应展示于现任议员已向秘书处登记的车辆上。如展示该等物品的车辆的车牌号码有所更改,议员应通知秘书处(更改通知书可按此下载https://www.legco.gov.hk/general/chinese/sec/corg_ser/handbook/members-handbook-notification-of-change-c.pdf)。议员亦可自费购买襟针佩戴,该襟针只供议员使用。(订购表格可按此下载https://www.legco.gov.hk/general/chinese/sec/corg_ser/handbook/members-handbook-order-form-c.pdf)。费用会记入议员的社交活动帐戶。

立法会综合大楼及中信大厦办公室的设施及服务

议员办事处

  • 8.17
    每位议员均获提供位于综合大楼六楼至八楼或中信大厦十三楼或十五楼的其中一个议员办事处,该办事处应用作立法会相关事务用途。综合大楼提供的议员办事处分为两类,一类为一位议员单独使用的独立办事处,另一类为两位或数位议员共同使用的合并办事处,而中信大厦办公室则为议员提供独立的分格式办公室,并为议员的职员提供开放式工作间。"立法会综合大楼及中信大厦议员办事处使用指引及条件"载于附录D

会议厅及会议室

  • 8.18
    会议厅及5间会议室(即会议室1、会议室2(可分为两间会议室,即会议室2A及2B)、会议室3、会议室4及会议室5(只用于举行闭门会议))均预留作举行立法会及其辖下委员会的会议之用。立法会会议通常在会议厅举行。委员会会议可在该5个会议室举行。
  • 8.19
    会议厅及所有会议室会在其场地內首个会议举行前1小时开放,以供进行场地设置,并在会议结束后15分钟关闭。

会客室

  • 8.20
    议员可使用装设于每个会客室外的"议员会客室预订系统"的显示面板或透过"议员办公平台"预订附录E所载的会客室。议员须遵守附录F所载的相关使用规则及条件。

议员活动室

  • 8.21
    议员活动室(综合大楼五楼504室)设有健身器材及淋浴设施,供议员专用。访客不得进入此房间。

天台花园的海景角

  • 8.22
    天台花园位于综合大楼五楼,开放供所有议员及秘书处职员使用。议员办事处及秘书处各部门可使用天台花园的海景角举行办事处活动,惟须视乎海景角的使用情况。

哺集乳室

  • 8.23
    综合大楼地下设有两间哺集乳室,供持有由秘书处发出的有效通行证的综合大楼女性使用者使用。

咖啡角

  • 8.24
    咖啡角(综合大楼五楼503室)供议员和秘书处首长级职员使用。他们亦可邀请宾客到咖啡角。购买食物和饮品的费用将由有关议员及首长级职员的社交活动帐戶支付。

社交活动帐戶

  • 8.25
    秘书处负责设立及备存个别议员的社交活动帐戶,用以记录议员参与各项社交活动所引致的开支、议员在立法会会议举行期间获安排的餐膳、嘉宾日午宴、在会议厅前厅享用的食品和饮料及在咖啡角所购食物的开支,以及购买立法会品牌纪念品的开支。秘书处会在每月月初发出电子结单,向议员收取前一个月的开支费用。

餐厅

  • 8.26
    立法会餐厅位于综合大楼地下,所有获授权使用者(包括议员及其职员、秘书处职员、获准进入综合大楼的记者及公众人士)均可使用。餐厅亦设有专供议员与其访客用膳的议员专区。
  • 8.27
    使用综合大楼有关设施的行政安排详见附录G

行政支援

管事及膳食服务

  • 8.28
    秘书处在立法会及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提供管事服务。
  • 8.29
    综合大楼一楼的宴会厅一般在立法会会议日为议员提供餐膳。视乎立法会会议的进度,亦可安排在宴会厅提供晚膳服务。膳食费用由议员分担,并由其社交活动帐戶支付。
  • 8.30
    秘书处一般会在星期二及星期五(夏季休假及由立法会主席作东举行公务午宴的日子除外),在宴会厅为议员及其嘉宾举行嘉宾日午宴。
  • 8.31
    立法会定期安排午宴及其他社交活动,促进议员与政府高级官员及其他宾客或组织的交流。

文件收发服务

  • 8.32
    秘书处于星期一至五(公众假期除外)每日安排派送文件/邮件到综合大楼及中信大厦的议员办事处。议员亦可从文件收发处(综合大楼地下公众入口2旁边)所设的信件箱收取其邮件。
  • 8.33
    为节省纸张及在立法会推动绿色文化,秘书处会透过电邮及"议员办公平台"向议员提供文件的电子复本,同时亦鼓励议员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內尽量减少使用印文本。

中央信息服务

  • 8.34
    如有需要,秘书处会透过中央信息服务向议员发布紧急信息。该等信息会透过短讯服务发送至议员的个人流动电话。

使用立法会会徽作名片及文具用途

  • 8.35
    立法会会徽的版权属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所有。议员可把会徽用于其名片及文具。秘书处已制作立法会会徽应用指南连同会徽的电子复本,供议员参阅。议员如拟索取该应用指南,请致电3919 3018与一般行政组联络。

预约贵宾设施

  • 8.36
    议员有权享用出入境管制站(例如香港国际机场)的贵宾设施。请致电3919 3026向一般行政组查询有关详情。

资讯科技支援

  • 8.37
    行政管理委员会支持推行下文所载的一系列资讯科技措施,以推动无纸化立法会,以及协助议员及秘书处精简工作流程和提高运作效率。

议员办公平台

  • 8.38
    "议员办公平台"是专属议员使用的一站式网上工作平台。在该平台上,议员可使用下列服务/系统,在网上处理各种与立法会相关的事务:
    会议/活动和文件(7天)及相关系统
    • (a)
      7天內举行的所有立法会会议、委员会会议及其他活动的时间表及文件(包括议程及文件);
    • (b)
      7天內举行的立法会会议的电子讲稿;
    • (c)
      不在席通知(立法会会议) (NANC)系统:议员如须离开会议厅而未能在15分钟內返回,或未能出席整天的立法会会议时,可透过此系统通知秘书处;
    • (d)
      查阅行政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委员会、政府帐目委员会及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于7天內举行闭门会议的议程及文件的系统,但使用该系统的议员须为有关委员会委员;
    • (e)
      立法会议事程序及相关事宜;
    • (f)
      报名参与会议及活动系统(SSMA):议员可透过此系统示明加入所有委员会/事务委员会及报名参与官式活动等;
    • (g)
      立法会会议事项的预告/申请表格系统(SNAF):议员可透过此系统就所有立法会会议事务作出预告;
    • (h)
      财务委员会特别会议问题收集系统(SFCQ):议员可透过此系统输入财务委员会特别会议的问题;
    • (i)
      立法会会议的遙距表决;
    申请使用服务/设施
    • (j)
      立法会行政支援系统(LASS):议员可透过此系统提交/更新其履历及通讯资料、就秘书处提供的各项行政及支援服务(包括通行证及立法会泊车证)提出申请,以及就他们离开香港通知立法会主席;
    • (k)
      议员会客室预订系统(MRBS):议员可透过此自助系统,按会客室的实时使用情况预订该等房间;
    • (l)
      电子访客接待系统(EVAS):议员可透过此系统,预先登记前往综合大楼或其办事处的访客资料;
    电子剪报及资源中心
    • (m)
      电子剪报(WiseNews):提供新闻剪报及搜寻功能的网上平台;
    • (n)
      《立法会秘书处为议员提供服务的资料册》:详载秘书处各部门的主要职务及为议员提供的服务和设施;
    • (o)
      图书馆系统:议员可透过此系统取览立法会图书馆各类电子资源;
    • (p)
      电子历史档案目录(CAROL):载有档案馆保存的档案一览表及相关资料;
    • (q)
      图片库:载有秘书处为议员的活动拍摄的照片,可供议员下载用于与立法会事务有关的用途;
    工作开支偿还款额
    • (r)
      申请发还开支系统(ECS)(供议员提交发还工作开支的申请);及《申请发还工作开支的指引》(载述申请发还款项的指导原则及安排);
    个人利益登记
    • (s)
      议员个人利益登记系统(SRMI)(供议员在网上登记个人利益);及《个人利益登记指引》
    立法会电邮及通讯资料
    • (t)
      Microsoft Outlook电邮帐戶:方便议员与秘书处之间的信息交流,以及以电子方式向议员发送文件;
    • (u)
      议员通讯录;
    • (v)
      立法会秘书处电话簿;
    • (w)
      政府电话簿;
    • (x)
      采访立法会新闻的记者联络名单;
    申诉制度
    • (y)
      申诉制度下发出的文件;及
    • (z)
      《申诉制度参考资料手册》:提供有关立法会申诉制度及相关事宜资料。

其他主要的资讯科技支援服务及设施

  • 8.39
    除了"议员办公平台"外,秘书处亦提供各类其他资讯科技支援服务及设施,方便议员参与立法会及委员会会议:
    • (a)
      电子表决系统(EVS):设于会议厅、会议室1、会议室2、会议室3及会议室4,提供表决及要求发言轮候管理功能,供立法会、财务委员会及其辖下两个小组委员会、內务委员会、各事务委员会及其他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使用;
    • (b)
      资料显示系统(IDS):设于会议厅及会议室1,议员可使用此系统(i)检视、编辑及列印其文件;(ii)浏览互联网;及(iii)提出规程问题;及(iv)接收会议资讯,例如电子讲稿、轮候发言的议员人数及其姓名、议案的标题、內容及正在表决的修正案、表决结果,以及收看在会议室进行的简报及会议的现场直播;
    • (c)
      立法会流动应用程式:方便议员浏览与立法会有关的资讯,包括最新消息、会议日志、图片廊、议员通讯录、网上广播、新闻稿、规则及行事方式、社交媒体分享及推送通知;
    • (d)
      资讯显示系统:透过装设于综合大楼內多个地点的资讯显示器提供会议资讯,包括会议的现场实况、会议日期、会议议程、在立法会会议上轮候发言的议员人数及其姓名、表决结果及实时特备资讯;
    • (e)
      立法会网上广播系统:议员可即场收看立法会及其辖下委员会的公开会议和官式新闻发布会,亦可浏览昔日会议及发布会的纪录。此系统同时提供语音及视像两种网上广播模式。议员亦可使用电脑工作站、流动装置及立法会流动应用程式,在网上接达此系统;
    • (f)
      议员参与立法会事务纪录系统:议员可透过此网上系统检视其参与立法会事务及其他活动的纪录;及
    • (g)
      无线互联网接驳点:综合大楼內多个地点及中信大厦办公室均设有这些接驳点。


1有关"议员办公平台"的详情,请参阅本资料册第8.38段。
2因应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的发展,部分面对面活动会按需要改以网上形式进行或暂停举办。
引言
向下箭头
立法会秘书处为议员提供服务的资料册
引言
议会事务部及公共申诉办事处
人力资源及会计部
会计支援
人力资源支援
法律事务部
研究及资讯部
资料研究服务
图书馆服务
历史档案服务
传媒及公共关系部
传媒设施及宣传
联系活动及公众教育
接待及立法会纪念品
翻译及传译部
行政部
立法会综合大楼及中信大厦议员办事处的出入管理
立法会综合大楼及中信大厦办公室的设施及服务
行政支援
资讯科技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