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根據《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條例》(第443章)(下稱"該條例")成立,是一個獨立於政府的法人團體。
行政管理委員會的主席由立法會主席出任,而委員人數不得多於13人,包括主席在內。 根據該條例第9條,行政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能如下
該條例第10(1)條訂明行政管理委員會的權力,其中主要包括
行政管理委員會委任了5個委員會,執行若干轉委的職能。這些委員會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