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务委员会可成立法案委员会,以便详细研究任何法案,但拨款法案及立法会并无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的其他法案,则属例外。除立法会主席外,所有立法会议员均可加入法案委员会。其主席由委员会成员互选一人出任。法案委员会可邀请政府官员及市民出席会议。 法案委员会会研究法案的整体优劣、原则及详细条文,并可研究与法案有关的修正案。法案委员会亦可委任小组委员会,以协助委员会履行其职能。法案委员会完成研究法案的工作后,会通知內务委员会并以书面向內务委员会汇报其商议结果。法案委员会然后须再向立法会作出报告。一旦有关的法案获得通过,或经內务委员会决定,法案委员会即告解散。 在同一时间进行工作的法案委员会,最多以16个为限。如成立的法案委员会数目多于16个,轮候制度便会自动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