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第七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立法会议员如有行为不检或违反誓言而经立法会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谴责,须由立法会主席宣告其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
议员可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九条第(七)项及《议事规则》第49B(1A)条(取消议员资格),动议议案谴责一位议员。根据《议事规则》第49B(2A)条,若谴责议案已动议,除非立法会另有命令,否则议案所述的事宜须交付调查委员会处理。
调查委员会由1名主席、1名副主席及5名委员组成,全部均为立法会主席按照內务委员会决定的选举程序任命的议员。委员会负责确立谴责议案所述的事实,并就所确立的事实是否构成谴责议员的理据提出意见。委员会完成调查获交付的事宜后,须立即向立法会作出报告。
《议事规则》第73A条就调查委员会的法定人数及程序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