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根据《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条例》(第443章)(下称"该条例")成立,是一个独立于政府的法人团体。
行政管理委员会的主席由立法会主席出任,而委员人数不得多于13人,包括主席在內。 根据该条例第9条,行政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如下
该条例第10(1)条订明行政管理委员会的权力,其中主要包括
行政管理委员会委任了5个委员会,执行若干转委的职能。这些委员会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