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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立法会 (2016至2021年)

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根据《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条例》(第443章)(下称"该条例")成立,是一个独立于政府的法人团体。

行政管理委员会的主席由立法会主席出任,而委员人数不得多于13人,包括主席在內。
根据该条例第9条,行政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如下

  • 透过秘书处向立法会提供行政支援及服务;
  • 为立法会议员及秘书处职员提供办公地方;
  • 监督秘书处的运作;
  • 就立法会及任何立法会全局委员会的议事程序制备正式纪录;及
  • 履行立法会藉决议决定的其他职责。

行政管理委员会的权力

  • 该条例第10(1)条订明行政管理委员会的权力,其中主要包括

    • 决定立法会秘书处的结构及职能;
    • 雇用秘书处职员、将该等职员解雇或对该等职员进行纪律处分及决定该等职员的数目、职级安排、职责、薪酬及其他服务条款及条件;
    • 制订及执行有利于履行行政管理委员会职能的管理及财务政策;
    • 安排拟备行政管理委员会的周年收支预算及事务计划书;及
    • 收取、使用及投资款项。
    • 委员名单
    • 文件
    • 年度报告
    • 简介会
  • 行政管理委员会委任了5个委员会,执行若干转委的职能。这些委员会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