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事規則》第83條規定,每名議員必須以立法會主席批准的格式,向立法會秘書提供其"須予登記的個人利益"詳情,包括:(a)公共或私營公司的受薪董事職位;(b)接受薪酬的僱傭關係、職位、行業、專業或職業;(c)客戶;(d)選舉捐贈/財政贊助;(e)海外訪問;(f)從香港以外的政府或組織或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人士收受的款項、實惠或實利;(g) 土地及物業;及(h)股份。 《議事規則》第83(4)條規定立法會秘書備存議員個人利益登記冊(下稱"登記冊"),供公眾查閱。自2001年1月,議員個人 利益登記冊已上載到立法會網站。立法會秘書處收到任何議員更新其須予登記的個人利益的資料後,一般會於兩個工作天內將有關資料上載於網上登記冊內。 備存登記冊的主要目的,是提供議員所收受金錢或其他實惠的資料,而該等個人利益可能被其他人合理地視為會影響該議員在立法會的行為、言論、表決取向,或以立法會議員身份所作的行為。議員在決定應該申報哪些個人利益時應以此一目的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