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规则》第83条规定,每名议员必须以立法会主席批准的格式,向立法会秘书提供其"须予登记的个人利益"详情,包括:(a)公共或私营公司的受薪董事职位;(b)接受薪酬的雇佣关系、职位、行业、专业或职业;(c)客戶;(d)选举捐赠/财政赞助;(e)海外访问;(f)从香港以外的政府或组织或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人士收受的款项、实惠或实利;(g) 土地及物业;及(h)股份。 《议事规则》第83(4)条规定立法会秘书备存议员个人利益登记册(下称"登记册"),供公众查阅。自2001年1月,议员个人 利益登记册已上载到立法会网站。立法会秘书处收到任何议员更新其须予登记的个人利益的资料后,一般会于两个工作天內将有关资料上载于网上登记册內。 备存登记册的主要目的,是提供议员所收受金钱或其他实惠的资料,而该等个人利益可能被其他人合理地视为会影响该议员在立法会的行为、言论、表决取向,或以立法会议员身份所作的行为。议员在决定应该申报哪些个人利益时应以此一目的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