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E16/15-16

主題: 財經事務金融科技發展


眾籌涉及的主要關注事項和全球監管趨勢

  • 類型:眾籌可根據籌募資金性質,分為4大類。它包括(a)捐獻性質,把募集資金作指定的慈善用途;(b)報酬/預售性質,籌款者透過提供商品或服務,作為對投資者投入資金的回報;(c)股權性質,投資者藉購入商業投資的股權,賺取財務回報;及(d)債權性質或點對點網絡借貸,亦即資金提供者向借款人提供貸款,以賺取利息。由於首兩類眾籌主要為公益導向,或不涉及財務回報,所以並不是世界各地的監管焦點。不過,其餘兩類涉及財務收益及回報,因而受到以證券監管機構為主的更嚴謹規管。因此,下文將聚焦討論股權性質眾籌和點對點網絡借貸性質的眾籌。
  • 經濟效益:小型企業通常較難獲得銀行貸款以推展事業,眾籌有助這些企業解決資金不足的問題。對於業績有限的初創企業而言,靈活的網上融資尤為便利。投資者方面,眾籌為他們開拓新的投資機遇,當中包括部份高增長企業,並使他們的投資組合更為多元化。
  • 投資者的風險:然而,眾籌亦為投資者帶來重大的風險,包括平台風險(platform risks),因為作為投資者與籌募資金的企業或個人的財務中介網站,其營辦者或會因為流動資金緊絀或管理不善而停止運作。此外尚有違約風險(default risks),因為投資者未能確定發債人/股票發行人的業務能否持續經營,尤其是初創企業的失敗率可超逾50%。4註釋符號代表據估計,初創企業在開始營運後首5年內倒閉的機會有50%。請參閱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 (2014),第10頁。 投資者亦有可能會面對資訊不對稱風險(asymmetric information risks),因為他們只能根據發債人/股本發行人所提供的極為有限的資料,作出投資決定。
  • 全球監管趨勢:有鑒於此,監管機構現正在促進初創企業發展與保障投資者這兩項目標之間,求取適當的平衡。根據2015年底發表的全球調查報告,眾籌監管工作仍處於"初始階段",不過部分監管機構近年已制訂若干利便措施以促進這項新興活動,當中包括美國和英國。5註釋符號代表請參閱國際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組織在2015年12月就成員機構採取的監管眾籌方式發表的調查報告。
  • 本地的發展:香港現時大部分的網上眾籌平台,主要為捐獻或報酬性質,唯其市場規模未有正式統計。6註釋符號代表現時並無關於香港眾籌市場規模的可靠估計數據,但部份活躍門戶網站主要進行捐獻或報酬性質的眾籌活動。請參閱Financial Services Development Council (2016),第17至19頁。 股權眾籌和點對點網絡借貸大體上並不活躍,原因是相關監管頗為嚴格,涉及的法例包括《證券及期貨條例》、《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以及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就投資要約、中介人發牌和業務操守規定方面所訂立的其他規例。7註釋符號代表請參閱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 (2014)。 舉例而言,假若企業在股權性質眾籌平台集資並希望獲得豁免發行招股章程的監管要求,其投資者或僅可限於擁有總值最少800萬港元的投資組合的專業投資者,或把投資者數目限於不多於50名。至於該等門戶網站的營辦者,亦可能需要申請相關的證券牌照,相關申請者須持有最少500萬港元的繳足股本。

美國對眾籌活動的監管

英國對眾籌活動的監管

觀察所得

  • 美國和英國的監管機構都透過放寬法例所須符合的要求,以支持眾籌活動。然而,兩國的監管方式在涵蓋範圍和複雜程度上,似乎各有不同。以股權性質眾籌為例,美國的監管機構制訂了新監管制度,而英國的監管機構則微調其證券監管框架,以應對這項新興活動。
  • 在保障投資者方面,雙方皆有共通的監管特點,包括(a)管理平台風險;(b)規定股票發行人/發債人須披露基本業務資料;及(c)為小投資者的相關投資訂立額外保障條款。


立法會秘書處
資訊服務部
資料研究組
朱家威
2016年4月20日


附註:

1.根據專門研究眾籌業的調查公司Massolution的估計,全球透過眾籌所募得的資金,由2011年的約15億美元(116億港元)急增至2015年的344億美元(2,667億港元)。請參閱Crowdfundinglegalhub.com (2016)。

2.請參閱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於2016年2月發表的《金融科技督導小組報告》。

3.根據國際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組織(該組織由全世界超過115個證券監管機構組成,並獲公認為制定證券業全球準則的組織)的報告,以貸款額計算,美國、中國內地和英國是2013年的全球3大眾籌市場,分別佔全球市場51%、28% 及17%。本文選定美國和英國為研究對象,因為該兩國在最近兩年均在監管方面作出改變,並獲廣泛視為全球監管眾籌活動的先行者。

4.據估計,初創企業在開始營運後首5年內倒閉的機會有50%。請參閱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 (2014),第10頁。

5.請參閱國際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組織在2015年12月就成員機構採取的監管眾籌方式發表的調查報告。

6.現時並無關於香港眾籌市場規模的可靠估計數據,但部份活躍門戶網站主要進行捐獻或報酬性質的眾籌活動。請參閱Financial Services Development Council (2016),第17至19頁。

7.請參閱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 (2014)。

8.證券交易委員會在2015年10月公布的最終規則,取消了先前要求投資者最低每年入息須有200,000美元(155萬港元)或資產淨值須有100萬美元(775萬港元)的限制。所有美國公民在上述規則於2016年5月16日生效後,可參與眾籌投資。

9.證券交易委員會在2008年11月裁定,把點對點網絡借貸平台發行的債據視為證券活動。因此,債權性質的眾籌須受相關證券規例規管。

10.舉例而言,由於點對點網絡借貸的放債人一般會發出消費者信貸,所以在美國或需受《據實披露貸款資料法令》、《平等信貸機會法令》、《公平信貸匯報法令》、《電子資金轉移法令》及《公平收債手法法令》所規管。

11.2014年3月,英國監管局就其監管網上眾籌的方式,發出政策聲明及最終規則。該局對自2013年10月開始進行的公眾諮詢活動所收集到的意見作出回應,並公布由2014年4月1日開始生效的最終規則。

12.簡而言之,高資產淨值投資者是指每年收入最少有100,000英鎊(119萬港元)或資產淨值最少有250,000英鎊(296萬港元)的投資者。富經驗投資者是指持有書面證明,確認其具備足夠知識以了解有關非主流匯集投資項目的投資活動所附帶風險的投資者。散戶投資者則是指其餘的投資者。

13.以貸款額計算的最低資本規定,為下述各項細項相加的總和:(a)未償還借出資金總值的首5,000萬英鎊(5億9,200萬港元)的0.2%;(b)其後的2億英鎊(23億7,000萬港元)未償還借出資金總值的0.15%;(c)再其後的2億5,000萬英鎊(29億6,000萬港元)未償還借出資金總值的0.1%;及(d)超逾5億英鎊(59億3,000萬港元)未償還借出資金總值的任何餘款的0.05%。


參考資料:

香港

1.Financial Services and the Treasury Bureau. (2015) Reply to a question on regulation of crowdfunding in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on 18 March 2015.

2.Financial Services and the Treasury Bureau. (2016) Report of the Steering Group on Financial Technologies.

3.Financial Services Development Council. (2016) Introducing a Regulatory Framework for Equity Crowdfunding in Hong Kong.

4.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 (2014) Crowdfunding: An Infant Industry Growing Fast.

5.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 (2015) Crowdfunding: 2015 Survey Responses Report.

6.KPMG. (2015) Making Hong Kong a FinTech Centre: Innovating Business in Asia.

7.Securities and Future Commission. (2014) SFC outlines risks of crowd-funding and potential regulatory issues, 7 May 2014.


美國

8.Crowdfundinglegalhub.com. (2016) Crowdfunding: A look at 2015 and Beyond!

9.Crowdfunding Insider. (2015) US and UK Peer-to-Peer Regulation: Enlightened Touch Vs Square Peg Round Hole.

10.KPMG. (2015) SEC Permits Crowdfunding and Proposes Rules for Regional Securities Offering.

11.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2015) Final Rules to Permit Crowdfunding.


英國

12.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2014) The FCA's regulatory approach to crowdfunding over the internet, and the promotion of non-readily realisable securities by other media - Feedback to CP13/13 and final rules.

13.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2015) A review of the regulatory regime for crowdfunding and the promotion of non-readily realisable securities by other media.

14.Nabarro. (2015) FCA reviews crowdfunding regulation regi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