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市政服务(重组)条例草案》委员会会议

日 期:1999年10月5日(星期二)
时 间:下午2时30分
地 点: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议程

  1. 通过会议纪要


  2. 1999年6月25日会议的纪要[立法会CB(2)2906/98-99号文件]。

  3. 逐项审议条例草案的条文

  4. (附表4第4段及以后的条文)

    背景文件

    1. 于1999年4月23日随立法会CB(3)1542/98-99号文件发出的条例草案文本

    2. 政制事务局于1999年4月22日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C4/17/7);

    3. 法律事务部就该条例草案提交的报告[立法会LS170/98-99号文件],该文件已随立法会CB(2)1823/98-99号文件发出;及

    4. 已提出的关注事项一览(截至1999年9月29日的情况)[随文夹附的立法会CB(2)2925/98-99(01)号文件]。

    有关文件

    1. 有关法例条文的标明修订文本(D及E组);

    2. 政府当局就牌照上诉委员会提交的文件[立法会CB(2)2646/98-99(02)号文件的附件B];

    3. 政府当局就委员在1999年7月23日、7月27及7月30日各次会议上所提关注事项作出的回应[立法会CB(2)2747/98-99(02)号文件];

    4. 政府当局就文康市政上诉委员会提交的文件[立法会CB(2)2887/98-99号文件];及

    5. 政府当局提交的文件,当中载述条例草案附表5提出的较重要改动之处,即有关酒牌局的修订[立法会CB(2)2912/98-99(01)号文件]。

    先前已发出的文件一览

    附录

  5. 其他事项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10月4日

附录

《提供市政服务(重组)条例草案》委员会

先前已发出的文件一览



(A) 政府当局提供的文件

  1. 《香港食物安全及环境卫生服务顾问报告》(1998年11月)及政府的初步回应(1998年12月);

  2. 《文化艺术及康乐体育服务顾问报告》(1999年2月)及政府的初步回应(1999年3月);

  3. 政府当局就条例草案中有关费用的规定提供的讨论文件[立法会CB(2)2085/98-99号文件];

  4. 政府当局就委员在1999年5月13日会议上所提问题作出的回应[立法会CB(2)2088/98-99(01)号文件];

  5. 政府当局就委员在1999年5月25日会议上所提问题作出的回应[立法会CB(2)2204/98-99(01)号文件];

  6. 政府当局就未来厘定文化康乐服务收费的政策提交的讨论文件[立法会CB(2)2374/98-99(01)号文件];

  7. 政府当局就委员在1999年6月4日会议上所提问题作出的回应[立法会CB(2)2374/98-99(02)号文件];

  8. 政府当局就向公职人员转授法定权力提交的讨论文件[立法会CB(2)2387/98-99号文件];

  9. 政府当局就委员在1999年6月25日会议上所提问题作出的回应[立法会CB(2)2522/98-99(02)号文件];

  10. 政府当局就委员在1999年7月6日会议上所提问题作出的回应[立法会CB(2)2598/98-99(02)号文件];

  11. 政府当局就委员在1999年7月20日会议上所提问题作出的回应[立法会CB(2)2630/98-99(02)号文件];

  12. 政府当局就委员在1999年7月23日会议上所提问题作出的回应[立法会CB(2)2646/98-99(02)号文件];

  13. 政制事务局局长1999年9月4日的函件[立法会CB(2)2747/98-99(02)号文件];

  14. 对食物及药物的规管(附件A)[立法会CB(2)2747/98-99(03)号文件];

  15. 有关食物安全和环境卫生工作的建议分工(附件B)[立法会CB(2)2747/98-99(04)号文件];

  16. 公众街市与街市租金政策(附件C)[立法会CB(2)2747/98-99(05)号文件];

  17. 《食肆发牌检讨顾问报告》摘要(附件D)[立法会CB(2)2747/98-99(06)号文件];

  18. 公众泳池及持牌私人泳池标准比较(附件E)[立法会CB(2)2747/98-99(07)号文件];

  19. 解释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131(1)条就罪行提出法律程序时可用名义的修改建议的比较列表[立法会CB(2)2886/98-99号文件];

  20. 政府当局就文康市政上诉委员会提交的文件[立法会CB(2)2887/98-99号文件];及

  21. 政府当局提交的文件,当中载述条例草案附表5提出的较重要改动之处,即有关酒牌局的修订[立法会CB(2)2912/98-99(01)号文件]。

(B) 其他有关文件

  1. 张永森议员就条例草案有关的政策事宜提供的列表[立法会CB(2)2124/98-99(01)号文件];

  2. 立法会秘书处法律事务部于1999年5月19日致政府当局的函件,当中就条例草案提出了若干问题和建议[立法会CB(2)2164/98-99(01)号文件];以及政府当局1999年5月31日的覆函[立法会CB(2)2164/98-99(02)号文件];

  3. 一篇有关近期一宗在物业转让拥有权后追讨欠租的法庭案件的剪报[立法会CB(2)2451/98-99号文件],杨孝华议员在1999年6月25日会议上曾提及该法庭案件;

  4. 由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拟备、题为"美国及英国的食物安全管制及相关的环境卫生事宜"的研究报告[立法会CB(2)2483/98-99号文件];

  5. 政府当局所提供法庭就一宗在物业转让拥有权后追讨欠租的案件作出的裁定[立法会CB(2)2598/98-99(02)号文件];及

  6. 由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拟备、题为"食肆发牌事宜"的研究报告[立法会CB(2)2636/98-99号文件]。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