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對社會大眾福祉的關注,可從立法會會議席上所提出的質詢上反映。議員提出質詢,旨在請政府就具體問題或事件及政府政策提供資料,目的是監察政府施政的成效。

議員可在任何一次會議提出質詢,但每個會期的首次會議、選舉立法會主席的會議,以及行政長官就政府政策向立法會發言的會議除外。每次會議可提出的質詢不得多於 22*註釋符號代表自2013年4月17日的立法會會議開始,每次會議可提出的質詢的數目由20項增加至22項。項,但不包括獲立法會主席批准就急切事項提出的質詢。質詢由獲委派的官員以口頭或書面形式作答。就要求口頭答覆的質詢而言,任何議員均可在立法會主席叫喚其名字時提出補充質詢,以求澄清該答覆。如某次會議將不會就不具立法效力的議案進行辯論,不得有多於 10 項要求口頭答覆的質詢;否則,不得有多於 6 項要求口頭答覆的質詢。

*自2013年4月17日的立法會會議開始,每次會議可提出的質詢的數目由20項增加至2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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