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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七)項規定,立法會議員如有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而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譴責,須由立法會主席宣告其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議員可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七)項及《議事規則》第49B(1A)條(取消議員資格),動議議案譴責一位議員。根據《議事規則》第49B(2A)條,若譴責議案已動議,除非立法會另有命令,否則議案所述的事宜須交付調查委員會處理。

調查委員會由1名主席、1名副主席及5名委員組成,全部均為立法會主席按照內務委員會決定的選舉程序任命的議員。委員會負責確立譴責議案所述的事實,並就所確立的事實是否構成譴責議員的理據提出意見。委員會完成調查獲交付的事宜後,須立即向立法會作出報告。

《議事規則》第73A條就調查委員會的法定人數及程序作出規定。


根據《議事規則》第49B(2A)條就譴責鄭松泰議員的議案成立的調查委員會

根據《議事規則》第49B(2A)條就譴責周浩鼎議員的議案成立的調查委員會

根據《議事規則》第49B(2A)條就譴責許智峯議員的議案成立的調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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