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立法会的行政支援及服务是由一个独立于政府的法人团体所提供。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下称"行政管理委员会")于1994年以立法形式成立。行政管理委员会直接聘用职员,为立法会及辖下委员会提供支援服务、管理立法会的办公地方和设施,并监督为个别议员提供的支援,以便他们履行其立法职能。
4.2本章阐释行政管理委员会如何透过立法会秘书处向立法会提供行政支援及服务,以及行政管理委员会在支援立法会和议员的工作方面,与政府在财务安排上的关系。本章亦分别阐述政府为确保立法会获提供适当的会议设施、办公地方及对该等设施的相关服务支援所具有的责任,以及行政管理委员会在自行管理该等设施和服务方面的责任。本章亦阐述个别议员所得到的支援服务,以及为议员提供的薪津及工作开支偿还款额的历史背景和现有安排。
历史背景
两局议员办事处
4.3正如先前章节阐述,1997年之前的立法机关在1994年4月前,一直由政府提供支援服务。当时在立法局的正式架构下的立法局秘书办事处[1] 直接隶属政府,负责为立法局及各委员会的会议过程提供支援服务。此外,政府亦借调其人员或由两局非官守议员办事处直接聘用职员,为在两局非官守议员办事处架构下的各非正式委员会[2] 提供秘书处服务。两局非官守议员办事处于1963年成立,当时政府开始协助行政及立法两局的非官守议员处理申诉制度的运作,并为非官守议员的內部会议提供秘书服务,好让议员可不时举行会议,与政府交流意见。当局借调政府人员至两局非官守议员办事处,负责提供有关支援。该等人员主要为政务主任、检察官、行政主任和新闻主任。两局非官守议员办事处于1970年脫离政府,并在政府预算內一个独立开支总目下获得拨款。该办事处在行政局及立法局首席非官守议员[3] 的指示下独立运作。自1985年起,两局非官守议员办事处改名为两局议员办事处[4]。
4.41991年8月2日,为使两局议员办事处具备以独立实体的形式运作的法律行为能力,两局议员办事处按照《公司条例》注册为担保有限公司。两局议员办事处的成员包括行政局和立法局所有非官方议员,并设有执行委员会,由两局首席议员及不多于9名其他成员组成。成立两局议员办事处的主要目的,是在两局非官方议员履行公职时,为他们提供行政支援及服务。
4.51992年10月7日,总督彭定康在施政报告中表示,行政局与立法局的非官方议员将完全分家,而结束两局议员办事处似乎是明智的做法。为确保立法局具备所需的独立性,以有效地代表市民,总督就有何方法让立法局明确而独立地管理本身的事务,邀请议员提出建议。施政报告发表后,政府与当时的立法局副主席施伟贤爵士(其后于1993年2月19日获选为立法局主席)领导的工作小组进行讨论逾一年,研究如何以财政和管理自主方式,安排立法局的行政管理和支援设施。该工作小组名为"处理有关拟议重组立法局秘书处事宜工作小组",原先由立法局主席及另外3名立法局议员组成[5],其后纳入了另一个目的相若的立法局议员办事处[6] 工作小组[7],成员因而增加了6名议员;此举是避免两个小组的工作重叠(扩大了的工作小组下简称为"立法局主席工作小组")。
监督立法机关行政支援的法定团体
4.61993年4月20日,立法局主席工作小组向內务委员会提交报告。该工作小组在报告中建议成立新的立法局秘书处[8],接管当时由立法局秘书办事处及两局议员办事处提供的服务。工作小组亦建议,为赋予新立法局秘书处法定地位,应按法例成立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员会,以提供所需的法律架构,使立法局能直接管辖其秘书处。行政管理委员会应获赋予管理及财政自主权,以便安排本身的行政管理和支援设施,并直接雇用职员及厘定其服务条款。为职员订定薪酬待遇时,主要目标是令有关待遇具吸引力,可招聘、挽留及激励优秀的员工,而该聘用条款亦可向公众交代。[9] 由于行政管理委员会使用公帑,它亦一如其他由公帑资助的机构,在财政上须受同样管制,问责程度亦相同。[10] 政府与行政管理委员会将订立交換文本,载列一般原则及指引,用以规管行政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安排,以及与政府的工作关系。[11] 工作小组的建议获內务委员会通过。
4.7內务委员会亦通过立法局主席工作小组的建议,将当时的行政立法两局议员办事处法团重组为立法局秘书处。而在成立行政管理委员会的法例获通过之前,新成立的法团将作为临时管理委员会。经重组后的法团行政委员会成员应具代表性,以获得议员的信任。[12]
4.81993年5月20日,行政立法两局议员办事处改名为立法局秘书处[13],其组织大纲及章程中对"行政局"的所有提述均被删除。重组后的立法局秘书处的成员为立法局內所有非政府议员,而其行政委员会则包括立法局主席、內务委员会正、副主席以及不多于8名其他成员。[14] 在行政管理委员会成立前的10个月,行政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之一是负责有关成立新立法局秘书处的筹备工作,包括制订人力资源政策、聘任新秘书处的主要职员,以及在不会令立法局服务中断的情况下,让从政府借调的职员分阶段离任。[15]
《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员会条例草案》
4.9《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员会条例草案》于1994年3月9日提交立法会。该法案于1994年3月30日获得通过,并于1994年4月1日生效。当时的立法局秘书处法团被解散[16],受行政管理委员会监督的新立法局秘书处正式成立。凭藉条例第4(1)(d)条,立法局秘书处法团辖下行政委员会的委员(立法局主席、內务委员会正、副主席除外)均成为行政管理委员会成员。他们出任成员至1994年10月21日首次选出行政管理委员会成员为止。成员的选举每年举行一次,立法机关在1997年前最后一届的成员留任至1997年6月30日。
4.10《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员会条例》获采纳为香港特区的法律。为顺利过渡至香港特区,临时立法会行政事宜工作小组[17]建议对《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员会条例》作出修订,藉以更改立法局的中文名称,以及因应临时立法会及其支援架构的设立而作出过渡的安排。工作小组亦建议扩大行政管理委员会的成员组合至不多于13名成员。旨在实施这些修订的修订条例草案于1997年6月7日获临时立法会通过,并随着《回归条例草案》[18]于1997年7月1日获得通过予以确认。《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条例》至今保持不变。
行政管理委员会的成员组合
4.11立法会主席和內务委员会的正、副主席分别是行政管理委员会的当然主席、副主席及成员。行政管理委员会亦可有不超过10名[19] 由立法会议员按立法会所决定的方式互选产生的其他成员。[20] 为此,立法会通过决议[21] 述明选举方法。最近一次的决议(即立法会在1998年7月8日通过的决议)载于附录4-A。议员亦同意,当选的行政管理委员会成员必须能够广泛代表立法会內不同组别的议员。[22] 当选的行政管理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1年,或直至內务委员会下次为选举管理委员会成员而举行会议的日期,或立法会下次解散的日期为止,以其中较早的日期为准。[23]
4.12在立法会会期中止期间,行政管理委员会的成员维持不变。然而,凡立法会解散,该条例第5(8)条订明,凭藉其立法会主席、內务委员会正、副主席的身份而分别成为主席、副主席及成员的人继续留任有关职位,直至新一届立法会开始之后下次选出该等职位为止。
4.13凡主席因不在香港或因丧失履行职务能力以致不能履行其职能,副主席将署理主席职位。如副主席亦不在香港或不能履行主席的职能,则凭藉內务委员会副主席的身份成为行政管理委员会成员的成员将署理主席职位。[24]
行政管理委员会的职能与权力
4.14行政管理委员会的职能和权力分别载列于《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条例》第9及10条。
向立法会提供行政支援及服务
4.15行政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透过立法会秘书处(下称"秘书处")向立法会提供行政支援及服务,并监督秘书处的运作。行政管理委员会是所有秘书处职员的雇主。行政管理委员会以法人团体形式设立,具有与任何一方(不论是受聘为职员的人士,还是提供服务的承办商)订立合约或协议的法律行为能力。行政管理委员会有权决定秘书处的架构及职能、秘书处职员的薪酬福利条件,以及人力资源政策。就此方面,该条例第10(2)条订明,行政管理委员会须确保秘书处职员的职级安排、薪酬及其他服务条款及条件,大致上与政府公务员的职级安排、薪酬及其他服务条款及条件相符,但行政管理委员会有酌情权就其认为合适的情况中作例外安排。
提供办公地方
4.16行政管理委员会的职能亦包括为立法会议员及秘书处职员提供办公地方。政府与行政管理委员会签订的交換文本述明,政府将会继续提供合理的办公地方,让立法会可其履行职能,并会为议员及其职员提供办公地方。为达致该等目的,政府以每年1元的收费为行政管理委员会提供合适的办公地方,让行政管理委员会可其履行职能。首座为立法会兴建的专用大楼所提供的会议场地及办公设备,详载于本章较后部分。
就议事过程制备正式纪录
4.17根据《议事规则》第6(6)条,立法会秘书须根据立法会主席的指示,负责制备立法会及全体委员会所有会议的会议过程正式纪录。香港立法机关制备《立法会会议过程正式纪錄》(一般称为"立法会议事录"[25]),具有悠久的历史。在1968年以前,立法局秘书制备的会议过程纪要仅载有出席议员的姓名、所作决定及进行点名表决的详情。1968年的《立法局会议常规》规定,立法局秘书须根据立法局主席的指示,负责制备立法局及全体委员会所有发言的正式纪录。《立法局会议常规》在1968年经大幅修订[26] 后,不但着重辩论规则及程序,亦确保适当地把辩论发言逐字记录下来。为履行此项职能,政府一直设有一组誊录人员,负责就立法局及全体委员会在辩论及其他会议过程中的发言制备正式纪录,并自1985至1986年度会期起,该组人员扩大成为立法会议事录编制组,当中设有翻译及誊录人员,负责编制立法局会议过程所有纪录的中英文版本。立法局秘书办事处与行政立法两局议员办事处于1994年4月合并。自此,编制立法会议事录的中英文版本成为立法会秘书处工作之一。
4.18在程序上,立法会秘书须根据立法会主席的指示,负责制备《立法会会议过程正式纪錄》,然而,就议事过程制备正式纪录[27] 是行政管理委员会的其中一项职能。行政管理委员会的责任与《立法会会议过程正式纪錄》适时制备、质素及资源影响较有关连,而编制《立法会会议过程正式纪錄》的实际工作(包括內容,即选词用字等),则属立法会秘书按立法会主席指示所负责的职务。2009年3月,行政管理委员会决定就制备立法会议事录的即场纪录确定本(即以原来语言表述的文本)及翻译本订定新的服务表现承诺,以期可更快地发出《立法会会议过程正式纪錄》,供议员及市民阅览。[28]
立法会藉决议决定的其他职责
4.19立法会可藉决议就行政管理委员会履行其职能或行使其权力的事宜,向行政管理委员会发出一般性或具体性的指示。[29]立法会在2014年1月8日首次引用此项权力,通过一项决议[30],指示行政管理委员会使用社交媒体网站分享立法会会议过程纪录所载的资讯,以加强向公众发放该等资讯。立法会除可藉决议向行政管理委员会发出指示,亦可藉决议决定行政管理委员会须履行的其他职责,即在《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条例》第9(a)至(d)条所订明的职能以外的职责。
4.20立法会在决定行政管理委员会履行职责的程度范围时,会考虑有关职责是否属于其职责范围內而又符合该条例的宗旨的职责,以及有关安排会否导致立法会本身的职能被侵夺。若考虑转授职能,与立法会正式会议有关的职责必须转授予立法会的委员会、立法会主席或立法会秘书,而就作出此项转授职能的安排提供行政支援,则可由行政管理委员会提供。2014年3月,立法会通过决议修订《议事规则》,规定立法会秘书就立法会文件及纪录进行解密覆检,并就索取该等资料的要求作出考虑。
财政安排
4.21行政管理委员会拥有自行管理其财政及聘用人员的自主权。有关安排载述于《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条例》第12至14条,以及政府与行政管理委员会签订的交換文本。
给行政管理委员会的拨款
4.22供行政管理委员会履行其职务的拨款主要来自政府的年度拨款。[31] 行政管理委员会可收取捐赠、费用、租金、利息等,但该等收入只占其总收入的很小部分。行政管理委员会每年透过一个开支总目以整笔拨款的方式获拨付款项,以支付秘书处的运作开支。有关下一个财政年度的新资源要求,则须视乎政府的周年资源分配计划是否批准有关的资源要求。
4.23为确认立法机关的独立和特殊地位,政府和行政管理委员会达成协议,倘若行政管理委员会需要额外拨款推行新服务或改善服务,有关的拨款申请会获政府按申请的本身理据独立考虑,尽管政府亦会考虑其整体财政预算的情况。当新资源获得政府支持后,秘书长作为秘书处的行政首长和指定的管制人员[32],负责拟备行政管理委员会的开支预算,以供纳入下一年度的开支预算草案。开支预算是拨款法案的一部分,每年由政府提交该法案予立法会审批。換句话说,虽然行政管理委员会的拨款由立法会审批,但行政管理委员会的开支预算建议是由政府经考虑行政管理委员会的意见后提交。此安排旨在确认政府具有财政主导权这项在香港行之已久的原则,而此项原则亦在《公共财政条例》中体现,详情在上文第2章有所论述。
4.24行政管理委员会的开支由总目112项下就特定目的开设的多个分目拨付款项。该总目下有两项主要的经常帐分目,其一设有现金开支上限,并以整笔拨款形式为秘书处的运作提供拨款;另一分目属于往来帐戶,为立法会议员酬金及工作开支偿还款额提供款项。有关为秘书处运作提供的拨款[33],行政管理委员会可把任何未使用的拨款拨归其储备。行政管理委员会可酌情动用储备,但该等开支不能在未获政府事先批准前,引致政府有了额外的承担。[34] 纳入开支预算的有关立法会议员酬金及工作开支偿还款额的拨款,是用作支付该财政年度的有关费用和申索所需的拨款金额。
4.25在政府与行政管理委员会签订的交換文本中,政府亦承诺继续为行政管理委员会提供若干服务,例如为行政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处所提供保养和小型维修、改建和装修工程;审计服务;职员培训;采购服务;电子服务和资讯科技顾问服务及提供有关意见等。该等服务的详情载于交換文本。若政府提供有关服务后决定向行政管理委员会收取费用,所需的款项会纳入周年开支预算,以供支付有关费用。行政管理委员会亦负责为其物业购置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而支付该等开支所需的拨款亦会纳入行政管理委员会的周年开支预算中。
帐目审计
4.26行政管理委员会须就其所有财务往来备存妥善的帐目及纪录,并在财政年度届满后拟备一份帐目报表,该帐目报表须交由一名由行政管理委员会委任的核数师审计[35]。自1994-1995年度起,行政管理委员会就过去一个财政年度的事务报告、帐目报表及核数师报告,均提交立法会省览[36]。
4.27审计署署长亦可对行政管理委员会在履行其职能及行使其权力时使用其资源是否合乎经济原则及是否讲求效率及效验,进行衡工量值式审计及审核,并向行政长官及立法会主席提交报告[37]。
4.282003年4月,审计署署长在第四十号衡工量值式审计结果报告书中,对行政管理委员职员薪酬资助金的拨款计算方法提出意见,认为有关计算方法导致行政管理委员会的储备大量累积,而行政管理委员会亦沒有就其储备设定上限。该报告书交付政府帐目委员会作详细研究。政府帐目委员会于2003年7月9日向立法会提交报告书,当中表明政府帐目委员会察悉立法会的宪制地位及行政管理委员会在财政及管理上独立自主,并且认同以整笔拨款方式提供拨款,可使行政管理委员会享有自主权,并能把款项灵活地调拨往不同的开支类别而不受政府管控。政府帐目委员会认为,虽然行政管理委员会享有高度财政自主权,但亦应尽量严格遵循政府就最佳管理做法所发出的指引,若决定偏离指引,应有充分理据支持及向公众解释。政府帐目委员会建议行政管理委员会考虑应否设定储备上限。鉴于审计署署长的审计结果及政府帐目委员会的意见,行政管理委员会同意更新计算现金津贴及约满酬金的拨款安排。至于有关储备的事宜,行政管理委员会认为,行政管理委员会须有足够资源以供运用,使立法会能有效地履行《基本法》订明的宪制职能[38]。行政管理委员会并未认为有需要为其储备设定上限。
行政管理委员会会议
4.29在立法会会期內,行政管理委员会通常每月举行一次会议。行政管理委员会会议由行政管理委员会主席主持。当主席缺席或披露他在行政管理委员会审议的事项中有直接的金钱利害关系,而过半数出席会议的委员要求他不担任会议的主席时,会议则由副主席主持。如主席及副主席皆缺席,或皆因直接的金钱利害关系缘故被过半数出席会议的委员要求不担任会议主席,则出席会议的其他委员须委任他们当中的一人主持该会议或特定议项的讨论[39]。委员在委任其中一名委员主持会议时,可考虑《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条例》第5(9)条的条文[40]。主持会议的委员除其原有的一票外,有权投决定票。
4.30在立法会会期內,行政管理委员会每次会议的法定人数为4名委员。如会议在立法会解散后举行,会议的法定人数为2名委员[41]。
4.31出席行政管理委员会或其属下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如在会议所讨论的事项中有任何直接的金钱利害关系,而该利害关系大于他作为公众一分子而有的利害关系,则该名委员须披露该利害关系的性质。如过半数出席会议的委员要求这名有直接的金钱利害关系的委员避席,该名委员便应避席。在任何情况下,除非过半数出席会议的其他委员另作决定,否则该名委员不得就该事项表决[42]。
4.32行政管理委员会会议以闭门方式举行。立法会其他议员不可参加行政管理委员会会议,但如行政管理委员会认为某位议员出席会议有助行政管理委员会审议某事项,则可邀请该名议员出席相关事项的讨论。行政管理委员会有时会举行立法会议员咨询会。这些咨询会或会对公众开放,但议员在会上的发言不受《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保障。
4.33行政管理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可由行政管理委员会主席、任何行政管理委员会委员,或秘书长提出。如获行政管理委员会或主席同意,立法会其他议员亦可提出事项供行政管理委员会审议。秘书长及秘书处的法律顾问列席所有会议,协助行政管理委员会议事。经主席同意,行政管理委员会可邀请其他职员或政府官员等外间人士出席会议,以协助委员就任何议程项目进行商议。
行政管理委员会属下委员会
4.34行政管理委员会可设立委员会以履行其职能,亦可向该等委员会转委或转授任何属于行政管理委员会的职能及权力。行政管理委员会决定其属下委员会的成员、职能、权力及程序[43]。
4.35行政管理委员会在1994年成立后设立了3个委员会,即:
(a)人事委员会,负责处理聘任及其他人事安排事宜;
(b)设施及服务委员会,负责监督向立法会及秘书处提供办公地方及设施的事宜;及
(c)议员工作开支委员会[44],负责就处理议员申领津贴的程序提供意见。
4.36行政管理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开始时获邀参加各委员会。行政管理委员会主席担任全部3个委员会的主席。该等委员会的职权范围载于附录4-B。行政管理委员会可在委员会辖下成立小组委员会,以处理该委员会职权范围內的特定议题。在2004-2005年度,行政管理委员会在设施及服务委员会辖下成立了资讯科技服务小组委员会,就秘书处提供的资讯科技服务给予意见。
4.37除上述3个委员会外,行政管理委员会在有需要时会成立工作小组以处理特定事项。2001年成立的检讨立法会秘书处组织架构工作小组 旨在检讨立法会秘书处当时的组织、架构、人事编制及运作管理程序。在完成有关工作后,该工作小组于2003年12月宣告解散。2002年成立的新立法会大楼工作小组则负责拟备新立法会综合大樓的规划及设计规范。由于该年11月当局决定搁置添马舰发展计划,所有关于兴建新立法会综合大楼的事务均由行政管理委员会直接承担。2008年,行政管理委员会成立艺术委员会,就有关新立法会综合大楼采购艺术作品的事宜提供意见。随着新立法会综合大楼落成启用,该委员会于2012年宣告解散。
4.38在2012-2013年度,行政管理委员会成立了立法会广场使用事宜委员会,负责考虑和审批有关使用立法会广场的申请,以及在有需要时施加使用条件。此外,亦成立了立法会广场使用事宜上诉委员会,负责考虑就立法会广场使用事宜委员会的决定而提出的上诉。
4.39立法会秘书处在《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条例》生效后于1994年4月1日成立。秘书处职员直接受聘于行政管理委员会,为立法会及其辖下各委员会提供行政支援及服务。秘书处由秘书长统领,他既是秘书处行政首长,同时亦担任立法会秘书。秘书处由多个职系的人员组成,为立法会提供专业及一般服务。议会秘书是专业职系之一,该职系的人员担任秘书,为立法会及其辖下各委员会提供程序方面的意见及秘书支援[45]。以团队形式与秘书共同工作的是研究主任及法律顾问。研究主任为各委员会以至整个立法会提供一般及特别的研究支援,而法律顾问则就法案、附属法例及政策事宜为各委员会及议员提供独立的法律意见。为立法会及各委员会提供支援的秘书长及全体职员,须时刻以完全中立及专业的方式处理立法会所有程序及其他方面的事宜。
4.40秘书处除了为立法会及其辖下各委员会的事务提供服务外,亦提供其他支援服务,例如提供翻译服务,以中、英文制备立法会发出的所有文件,以及为立法会及各委员会所有公开会议提供粵语、普通话及英语即时传译服务[46]。秘书处亦设有一个技术小组,负责管理支援立法会工作的会议及办公室设施。秘书处另设一个由公共资讯主任组成的团队,协助传媒采访报道立法会及委员会会议,以及透过提供访客服务及为学校提供教育服务,增进公众人士对立法会工作的了解。自新立法会综合大楼于2011年10月启用后,秘书处在综合大楼设立了一个宪制图书馆,为议员、职员及公众人士提供与立法机关发展及其他司法管辖区宪制有关的参考资料。秘书处亦已设置立法会档案馆,为立法会保留珍贵的档案纪录,并让內部使用者及市民查阅。
4.41秘书处亦在立法会申诉制度运作方面为议员提供支援。议会秘书除协助议员处理公众人士的投诉外,亦协助议员与政府联络沟通,并按照当值议员的指示把有待跟进的事宜,转交立法会相关委员会处理。[47]
历史背景
4.431997年前的立法局初期会议,在各政府合署举行,包括在1957年至1985年间,在中区政府合署举行立法局会议。其后,由于预计立法局民选议员人数在1985年有所增加,政府翻新了位于昃臣道的一座法定古迹,即前身为香港最高法院的大楼,为由60位议员组成的立法机关提供会议室和其他设施,以及为向立法局提供服务的职员提供办公地方。该座建筑物名为立法局大楼(1997年后称为立法会大楼),于1985年10月启用,直至2011年。立法局大楼內的会议设施包括一个设有记者席及公众席的会议厅,以及供行政立法两局议员办事处辖下的委员会举行闭门会议的两间会议室。随着行政立法两局议员办事处辖下的委员会正规化,以及这些委员会由1992年起公开举行会议,不久便发觉立法局大楼碍于结构上的限制,难以提供足够的会议设施,让市民可旁听委员会的公开会议。此外,亦有需要为议员及秘书处日增的职员提供办公地方,行政管理委员会与政府商讨近10年,探讨了各项可行方案,务求把议会的会议设施及各办事处设于同一座大楼內。作为临时措施,秘书处部分职员办公室迁到附近的商业大厦,以便腾出地方进行装修,在大楼內提供额外的会议及新闻设施。
4.44在2002年4月,政府最后决定在添马舰用地兴建一座专用的立法会综合大楼,连同政府总部大楼及其他设施,组成主要公民及社区设施地带。鉴于2003年11月爆发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该工程计划因而被搁置。随着经济情况改善,政府于2005年10月重新开展工程计划,并继续进行第一期招标工作的预审工作(原于2003年展开)。财务委员会于2006年6月22日通过拨款后[48],添马舰发展工程的建造工程于2007年年中展开。2009年12月18日,财务委员会批准额外拨款,用以增加立法会的楼面面积及为综合大楼的所有使用者及访客提供无障碍通道。[49] 2011年9月,所有议员的中央办事处及秘书处的职员办公室均迁入新的立法会综合大楼。
立法会综合大楼的设施
4.45立法会及其辖下委员会的会议均在位于香港中区立法会道1号的立法会综合大楼举行。立法会综合大楼于2011年10月正式启用。综合大楼由议会楼、办公室楼,以及毗邻的休憩用地范围(即立法会广场及立法会花园)组成。楼高5层的议会楼在较低的楼层与办公室楼连接,方便议员及职员在两座楼宇之间往来。虽然综合大楼在启用时的装置布局只能容纳60位议员,但大楼內的会议及办公设施是为立法会最多有120位议员而设计。会议厅及会议室的间格可更改,以增设更多座位,但议员办事处及秘书处办公室若要扩展,则只能透过在办公楼的顶部加建楼层。2009年9月,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整座立法会大楼可能进行的扩建工程[50],但在2011年完工的添马舰发展工程,办公室楼只有一层加建楼层。该加建楼层其后用作2012年第五届立法会新增10位议员的办事处。[51] 为此,审计署署长于2013年10月的立法会会议席上提交的第六十一号报告书中表示,在日后进行扩建工程时,宜将余下的扩建面积在同一个施工阶段內建成。[52]
4.46议会楼內设有供立法会举行会议的会议厅,以及适合委员会举行公开会议的4个会议室。所有会议室均设有公众席/记者席及即时传译设施。其中一间会议室,即会议室1的设计是在有需要时作为举行立法会会议的另一场地。会议厅及会议室1均设有电子表决系统,以便在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时,供记名表决之用。这些会议室亦设有进行手语传译的设施。另有一间会议室可分拆为两间设有公众席/记者席的独立会议室,以便可同一时间举行更多委员会会议。会议室的布局亦可让多个团体出席由委员会举行的公开聆讯。议会楼会议设施的平面图在会议厅范围內展示,并载于附录4-D。
4.47会议及附属设施的设计已顾及提高立法会工作对外透明度的需要。立法会及其辖下委员会所有公开会议均由秘书处的广播队伍录制及拍摄,并上载于立法会的官方网站及其他社交媒体网站。两间新闻发布室设于会议厅的同一楼层,附近并有一间相连的记者室,为不同新闻机关及传媒机构指派采访立法会事宜的记者及摄影师提供专设的工作站。设于会议厅周边的电视/电台室可全角度观看会议厅內会议过程,而该等房间分配予个别电视台、电台及电子传媒机构使用。在宴会厅及会议厅之间有一个休憩区,供传媒与议员及出席立法会会议的政府官员会晤及进行采访。
4.48议会楼亦设有各项供市民使用的设施。除开放予议员、职员及公众使用的立法会图书馆和立法会档案馆外,还有各项教育设施,包括为3至8岁儿童而设的儿童学习室、可供学生举行模拟立法会会议的教育活动室,以及多个展览厅,为所有参观人士提供有关香港立法机关的资讯,讲解其历史发展、职能及工作。综合大楼每天(若干公众假期除外)设有教育导赏团,供市民参加。此外,访客可享用位于议会楼地下大堂的餐厅和纪念品店的服务。
4.49办公室楼设有公共申诉办事处,以及议员和秘书处的办公室。根据政府与行政管理委员会协定的用途分配表,每位议员在综合大楼內可获编配面积为60平方米的办公地方,供议员及其职员使用。此外,议员亦可使用设于各楼层的共用会议设施,以及相连议会楼天台花园的咖啡阁。
公众旁听立法会会议过程
4.50一如第2章解释,除《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另有规限外,立法会会议均公开进行。除议员或立法会人员外,任何人进入或逗留在会议厅范围內的权利,须受《议事规则》或立法会所通过用以限制或禁止享有此项权利的决议所规限。[53]为维持会议厅范围的保安,立法会主席可不时发出行政指令,以规限人进入会议厅及会议厅范围 內。[54] 在制订行政指令时,立法会主席或会考虑行政管理委员会的意见,因为行政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秘书处有否妥善管理立法会综合大楼。
4.51《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订明,"会议厅范围"一词指会议厅及立法会办事处及毗邻的旁听席以及供公众人士与报界代表使用或用以容纳他们的地方,而在立法会或任何委员会举行会议当日,此词亦包括会议厅所座落的整座建筑物,以及为立法会而使用或提供的任何与该建筑物毗邻或属于它的前院、空地等等。[55] 由于预期立法会于2011年10月迁往立法会综合大楼,因此在立法会主席发出的《规限获准进入立法会大楼的人士及其行为的行政指令》(下称"《行政指令》")中,在"会议厅范围"的文意中"大楼"一词的定义已修订[56] 为指在存放于秘书办事处的图则上注明是会议厅所座落的建筑物或处所。作出此项修订后,会议厅范围可位于任何地点,只要有关图则经秘书注明和签署,并存放于秘书办事处。
公众及传媒进入会议厅范围
4.52市民(包括传媒代表)须遵守秩序,并遵照立法会任何人员为维持秩序而发出的指示,以及遵从《行政指令》所订的指令及规定。订立指引的目的,是方便作为立法会人员[57] 的秘书处职员确保公众遵守有关的指令及规定。
4.53访客如要进入会议厅范围,必须取得进入会议厅范围的通行证,并在整段逗留期间佩戴该通行证。除非得到获授权人士的许可,否则访客不得进入只限议员或立法会主席或立法会人员使用的地方或一般办公室。任何人士不得在新闻发布会或公众席上展示任何标志、标语或橫幅(包括在衣服上展示)。如某人展示该等项目,或立法会人员相信他展示该等项目,立法会人员可拒绝让有关人士参加新闻发布会或进入公众席。
4.54在立法会或任何委员会举行会议当日,大约会有100名传媒代表在综合大楼內工作,他们是所属传媒机构委派的记者及摄影师,负责采访立法会的工作。行政管理委员会的政策,是提供一个环境,方便传媒代表报道立法会及辖下各委员会的会议过程,以及在立法会综合大楼內访问议员。在可行的情况下,亦会提供技术支援,以尽量避免对公开会议造成干扰。
4.55透过与政府签定的交換文本,行政管理委员会获豁免缴付稅项及差饷。在适当的情况下,相关法例会作出修订,使有关豁免具法律效力。如法例规定行政管理委员会须就其处所內举行的若干活动申领牌照,行政管理委员会亦可要求获豁免申领牌照。2011年1月,政府当局以附属法例形式,向立法会提交民政事务局局长作出的一项命令,豁免行政管理委员会遵守《公众娛乐场所条例》(第172章)的规定,可无须申领牌照而在其管理的地方举办可构成该条例第2条所界定为"娛乐"的活动/服务。这些活动/服务包括:供市民参观立法会综合大楼的教育导赏团、为幼童而设的故事讲说和活动环节,以及有关立法会活动的展览等,有关活动均直接与立法会的工作有关。
4.56行政管理委员会是一个法人团体,具有法律行为能力以其名义提出诉讼或被诉讼。由于立法会是香港特区的立法机关而非法人团体,因而并无法律行为能力在司法覆核程序中被指定为答辩人或被告人[58],因此任何就议事程序而针对立法会提出的司法覆核或法律程序,只可由立法会议员、或有关的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的委员作为答辩人。在此情况下,行政管理委员会的一贯做法,是按秘书处或相关委员会/小组委员会的建议委聘法律专业人士代表个别议员,并承担法律费用。如有个别议员选择不采用这做法而另聘法律代表,行政管理委员会会因应个别情况,决定是否承担法律责任,考虑的因素包括可能涉及的法律费用的性质及范围、议员向相关委员会及/或行政管理委员会提出希望另聘法律代表的理据、对所招致费用的监管程度、行政管理委员会对另聘法律代表所须负上的法律责任及其他相关因素。如个别议员因与其立法机关职务无关的刑事控罪或民事法律程序而须缴付法律费用,行政管理委员会不会代其支付。鉴于无法预计司法程序所引致的开支,如行政管理委员会该年度的预算不足以承担该等费用,政府承诺如有恰当理据支持,会予以承担。
4.57立法会议员可获发每月酬金、每年医疗津贴,以及4年任期届满后的任满酬金。除在立法会综合大楼获提供一间议员办事处外,每位议员亦可就其立法会职务的营运开支申领偿还款额,但申领的款额不得超越就不同开支所订的发还开支指引及开支上限。议员酬金及偿还款额的最新水平,上载于立法会网站。
4.58立法会主席的每月酬金为议员的两倍。立法会代理主席(即內务委员会主席)的每月酬金为议员的一倍半。上述安排反映立法会主席及立法会代理主席须肩负额外的责任及职务。
4.59议员的酬金或营运开支偿还款额并无在法例或立法会《议事规则》內订明。它是一项政府政策,目的是为立法会议员制订薪津安排,让社会上不同界别的优秀人才,在与其他事业相比之下,能以立法会议员身分为市民服务,以及向他们发还为履行立法会职务而支付的职员开支和其他营运开支。该薪津安排及任何有关改变须获财务委员会审批,而改变薪津的建议则须由政府提出。
4.60议员薪津安排的检讨,是一个由行政长官委任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及政治委任制度官员薪津独立委员会"(下称"独立委员会")负责。在正常情况下,独立委员会每3至5年进行一次全面检讨,而通常是在新一届立法会开始前一年进行。在工作过程中,独立委员会可与议员会晤(亦可透过立法会议员酬金及工作开支偿还款额小组委员会代为提出意见),经考虑议员及其他持份者的意见后提出建议,并把建议方案提交政府。建议方案在得到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通过后,便会向财务委员会提出,以便在新一届立法会实施。然而,过去亦曾在立法会任期中段改变薪津安排。[59]
4.61立法会议员酬金及工作开支偿还款额小组委员会(下称"小组委员会")是內务委员会辖下的小组委员会。1997年前的立法局在1995年10月成立小组委员会,负责检讨立法局议员的工作开支、偿还款额及津贴的使用情况。在小组委员会成立之前,內务委员会辖下成立了一个工作小组,负责检讨立法局议员的津贴,并就立法局会议员酬金及偿还款额相关事宜与独立委员会进行沟通。1998年7月10日,首届立法会內务委员会辖下成立相同的小组委员会。小组委员会就立法会议员的薪津安排进行检讨及研究海外的做法,在有需要时亦会在征得內务委员会支持后向独立委员会提交意见。小组委员会也可邀请行政署长出席会议,了解特定事宜的处理进度,并要求行政署长向独立委员会转达小组委员会的意见。
4.62立法会议员酬金及偿还款额方案的历史发展载于附录4-E。
每月酬金
4.63立法会议员每月获发须课稅的酬金。在立法会4年任期內,立法会议员酬金按照截至同年[60] 8月的过去12个月丙类消费物价指数的平均变动率,在每年10月进行调整。
任满酬金
4.64立法会议员完成任期后,可在当届任期结束时获得15%任满酬金。如立法会议员通过补选成为立法会议员,其任满酬金金额相等于他从选举结果公布当日直至当届任期结束时所得酬金总额的15%。如某立法会议员在任期內辞职,将不会获发放任满酬金,除非他接受政府委任并成为公职人员;或除非立法会主席信纳,某立法会议员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合乎情理的原因而辞职,则立法会主席应有酌情权安排向该立法会议员发放任满酬金。立法会主席在决定运用这项酌情权时,可决定是否应咨询一个由立法会议员组成的组织。任满酬金须课稅。
工作开支偿还款额
4.65立法会议员获提供偿还款额,以支付因履行立法会职务而引致的开支。独立委员会在设立发还工作开支制度时订明,相关规管原则如下:
"(a)立法会议员必须就所有发还工作开支申请承担责任;
(b)立法会议员提出的发还工作开支申请须合理可信;及
(c)立法会议员所有帐目须具透明度并有妥善记录。"
4.66立法会秘书处拟备的《立法会议员申请发还工作开支的指引》(下称"《发还工作开支指引》")反映这些规管原则。《发还工作开支指引》提醒立法会议员在申请发还工作开支时须避免任何利益冲突,以及在出现利益冲突的情况下作出适当申报。
4.67所有发还工作开支申请须由有关立法会议员核证并由立法会秘书处在秘书长监督下根据《发还工作开支指引》处理。如某立法会议员不同意秘书处对某项发还工作开支申请的处理,可向行政管理委员会辖下的议员工作开支委员会提出上诉。该委员会的成员包括行政管理委员会3名当然委员,即立法会主席及內务委员会正、副主席。该委员会负责制订政策,以处理立法会议员提交的发还工作开支申请,以及就相关的行事方式及程序提供意见。
4.68立法会议员提出的发还工作开支申请须每年通过审计以决定是否遵从会计规定。所有发还工作开支申请表格、申报表格、证明文件(雇佣合约除外)、顾问协议及分别提供的个人资料均由立法会图书馆[61] 保存,并公开让公众查阅。
4.69立法会议员可获发还的各类工作开支如下文所述。
(a) 办事处的营运
4.70办事处营运开支的偿还款额是按年拨付的,议员可申请发还用于聘用职员、办事处设备及家具、一般办事处开支、办事处租金及保险费、顾问服务及活动等方面的开支。招聘职员须按《发还工作开支指引》所订的公开程序进行。倘职员需要履行与立法会工作无关的职务,便须作出申报,列明处理立法会事务所占的百分比,并且只可就此部分的职员薪酬申请发还开支。每名职员均须遵从职员行为守则。议员不得聘用其亲属为职员。
4.71议员可申请发还其地区办事处所引致的办公地方开支,包括租金、差饷、地租、管理费及公用事业服务收费。倘议员与另一方共用办事处,除非有其他更公平的准则可循,否则申请发还的租金,只可按用作处理立法会事务的面积所占比例厘订。
4.72任何按年偿还的办事处营运开支未用余额,可转拨至该届立法会任期届满前使用。
(b) 酬酢及交通
4.73申请发还酬酢及交通开支无须凭单据证明。然而,此类申请的偿还款额的50%或以下,可用以支付须凭单据证明的职员开支。某年度任何未用余额不得转拨至另一年度使用。
(c) 邮费
4.74议员除可在办事处营运开支偿还款额项下申请发还邮费开支外,亦可直接向秘书处申请发还因处理立法会事务而投寄信件所涉的邮费开支(寄出大量相同邮件的费用除外)。
(d) 开设办事处及资讯科技
4.75议员可就开设办事处(包括在立法会综合大楼內提供的办事处)及购置和使用资讯科技及通讯设备,申请发还开支。然而,倘议员已于上届任期內申领开设办事处开支偿还款额,则在现届任期內只可申领偿还款额的50%,以供翻新、搬迁、扩展及/或加设办事处,以及添置或更換设备及家具。
(e) 结束办事处
4.76倘议员因决定不再参选、或因其所不能控制的理由,例如身故、落选或立法会的解散,而不再是立法会的议员,可申领结束办事处开支偿还款额。议员倘辞职或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九(六)条或第七十九(七)条被免职,则无资格申领此项偿还款额。
(f) 医疗津贴
4.77每名议员均符合资格获发每年实报实销的医疗津贴,以支付个人医疗及/或牙科保险计划的费用,或使用该津贴支付实际的医疗及牙科开支。
预支营运资金
4.78议员可预支营运资金,以支付办事处营运开支、酬酢及交通开支及开设办事处及资讯科技开支,惟预支款项不得超出《发还工作开支指引》所订的限额。
处理有关议员申领工作开支偿还款额的投诉及指称的机制
4.79继第三届立法会內务委员会辖下成立的一个小组委员会[62] 进行研究后,立法会在2006年7月设立了处理有关议员申领工作开支偿还款额的投诉及指称的机制。此机制涵盖下列各点:
(a)根据《议事规则》第83AA条所订的规定,议员申请发还工作开支或申请预支营运资金时,必须确保提供或作出的任何资料、申报/声明或证明是真实、准确及详尽的,并须依照他已作出的任何承诺行事;
(b)扩大《议事规则》第73(1)条所订的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的职权范围,以涵盖就上文(a)项所提述的议员行为有关的投诉作出的考虑和调查;及
(c)扩大《议事规则》第85条有关作出处分的范围,以涵盖不遵从上文(a)项所订规定的情况。
4.80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接获投诉后,可按其处理投诉的程序考虑该投诉;经考虑后如认为适当,则可按其调查程序调查该投诉。在考虑或调查此类投诉时,该委员会除考虑任何其他相关事宜外,亦须顾及《发还工作开支指引》的条文。有关规管该委员会(属立法会辖下其中一个具有传召证人权力的常设委员会)运作的程序和规则,载列于《议事规则》第73条。任何其他行事方式及程序由该委员会自行决定。该委员会向立法会报告其调查的结果。如该委员会认为被指控的议员未有遵从《议事规则》第83AA条所订的议员责任,可在立法会动议议案训诫或谴责该名议员,或暂停其职务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