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透過不擬具立法效力的議案辯論,對公眾關注的事項表達意見,或籲請政府採取某些行動。議員亦可動議立法會休會待續議案,以便討論某項對公眾而言有迫切重要性的問題(議事規則第16(2)條)及提出任何有關公共利益的問題(議事規則第16(4)條)。此外,議員可動議有關議事程序的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