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属法例是指根据或凭藉任何条例订立并具有立法效力的文告、规则、规例、命令、决议、公告、法院规则、附例或其他文书。该等法例通常须经立法会审议。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V部,审议的程序有两种:先审议后订立的程序,或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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