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04/05-16
立法會
議程
2005年1月19日星期三下午2時30分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 | 法律公告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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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防止賄賂條例(修訂附表1)(香港體育學院
有限公司)令》 | 4/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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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訴專員條例(修訂附表1)(香港體育學院
有限公司)令》 | 5/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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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公職指定 | 6/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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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商船(防止污水污染)規例》 | 7/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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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費用)規例》 | 8/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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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文件
第52號 | ─ | 法律援助服務局
二零零三至二零零四年度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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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政務司司長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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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質詢
1. 梁君彥議員問:
關於公務員的工作表現及操守,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鑒於當局在2003年修訂程序,使當局能在個別公務員連續12個月的評核期內工作表現被評為欠佳,並有證據顯示管方已給予適當輔導和警告的情況下,即可根據《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第12條採取行動,為公眾利益着想而着令該人員退休,當局有沒有評估有關程序能不能協助當局採取管理行動,以及這些行動的成效;若有評估,結果是甚麼;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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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會不會採取措施進一步提升公務員的工作表現及保持他們的廉潔操守,以確保香港繼續擁有一支優質和廉潔守正的公務員隊伍;若會,措施的詳情是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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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2. 李柱銘議員問:
關於保護本港天然河流及溪澗,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保育本港天然河流和溪澗的現行政策,以及分項列出有關的保育法例、負責執行的政府部門,以及它們採取的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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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沒有調查全港天然河流和溪澗,以建立紀錄它們的位置、生態環境及流量等情況的資料庫;若有,現有資料所反映的有關情況是甚麼;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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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本港天然河流不斷出現受污染、破壞或渠道化,以致生態環境遭嚴重破壞的情況,當局會不會考慮制訂全面的保護天然河流法例,以遏止上述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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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
3. 吳靄儀議員問:(譯文)
關於執行商事仲裁裁決及判決的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鑒於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於去年3月索取有關申請在內地執行香港仲裁裁決的統計數字,而署理副法律政策專員於去年7月回應事務委員會時表示,仍在等候內地當局回覆,當局迄今取得哪些統計數字及資料,尤其有關已提出的申請及已執行的裁決的最新數字,以及未獲批准的申請宗數和申請不獲批准的原因;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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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上文第(一)項的統計數字及資料所反映的執行情況,會如何影響政府現時就香港特別行政區與內地相互執行商事判決的磋商所採取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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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律政司司長
4. 劉皇發議員問:
根據《水污染管制條例》及《廢物處置條例》,任何人未經許可而將污水排放入溪流,或將廢物棄於溪流內,即屬違法。然而,本人獲悉,新界多處地方(例如八鄉、屏山及天水圍)的溪流因非法排放而受到嚴重污染,不但破壞景觀,更造成臭味及蚊蟲滋生問題,危害居民的健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有否檢討當局未能遏止污染溪流的活動的原因;當中是否包括有關法例存在漏洞,以及當局執法不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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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當局曾針對養豬場和豆品工場在深夜非法排放污水,採取夜間埋伏行動,當局有否評估該等行動的成效;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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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會否考慮制訂更徹底的措施,解決非法排放引致溪流污染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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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
5. 馮檢基議員問:
立法機關的部分議員由功能團體選舉方式產生的安排,自1985至86年度已開始實施,至今已接近20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有否評估上述安排對本港的社會和政制發展的利弊;若有評估,結果是甚麼;若沒有,原因是甚麼;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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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基本法》第六十八條訂明,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以最終達至全部立法會議員由普選產生為目標,當局有否評估長時期採用由功能團體選舉部分立法會議員的安排是否違反該項規定;若評估為有違反,當局取消這個選舉方式的時間表和將採取哪些有關的具體措施;若評估為沒有違反,理據是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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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制事務局局長
6. 張超雄議員問:
據報,在上月發表的一項調查結果顯示,在509名15至24歲的受訪青少年當中,有百分之19表示他們正失業,另有百分之60則表示求職時面對的首要困難是他們欠缺工作經驗,其次是學歷及技能未達職位空缺的要求。有年輕人在記者會上表示,由於居住於偏遠的北區和家境貧困,前往市區尋找工作的交通費用對他們造成沉重的負擔。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政府會採取甚麼措施,協助居於偏遠地區的低收入家庭的青少年前往市區尋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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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會否考慮將更多的職業導向課程納入初中課程,以顧及完成初中後輟學的青少年的需要,並將免費教育由9年延長至12年,以增加青少年受聘的機會;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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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否評估現時提供給待業青少年的就業支援措施是否足夠和有效,以及有哪些地方可予以改善;若有評估,結果是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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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 : | 教育統籌局局長
民政事務局局長
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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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梁劉柔芬議員問:
上月在南亞發生的海嘯,令數以百計在南亞地區旅遊的港人與親友失去聯絡,並有多名居民傷亡。有輿論批評政府在最初階段低估了受是次災難影響的港人數目,在事發後第4天才派遣由多個部門人員組成的支援隊伍前赴災區,反應緩慢。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當局有否計劃設立一個常設機制,當中包括一站式的緊急求助熱線,專責為在境外遭遇災難的港人提供協助;若有,計劃的詳情;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8. 陳婉嫻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過去3年,每年香港生產力促進局及其附屬公司:
(一) | 僱員總數各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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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轄下各部門/單位的人手編制,以及裁減、新聘和調職的僱員人數各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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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所舉辦的各培訓課程的收生人數、學費金額及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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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有沒有聘用非香港居民;若有,所涉及人數和他們在僱員總數所佔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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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所服務的機構中,有及沒有在香港進行製造業生產工序的機構數目各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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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投放在服務第(五)項所述的兩類機構的金額及其在所動用的總金額所佔的百分比各有多少;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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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若該局及其附屬公司沒有上述數據,原因為何,以及政府當局會否要求它們收集及保存有關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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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工商及科技局局長
*9. 林健鋒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最低經紀佣金的規定在2003年4月1日取消後,證券交投量、證券經紀佣金收入及證券投資者的買賣活躍情況,與取消有關規定之前有何變化,以及迄今因取消上述規定而結業的證券公司和失業的證券從業員數目?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0. 王國興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現時政府部門在教育、房屋、經濟援助、幼兒託管及醫療服務方面為支援內地新來港定居人士而提供的資助計劃的詳情,並請列出過去5年,當局每年在上述各個範疇向上述人士及全港市民分別提供的撥款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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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立法禁止種族歧視"諮詢文件指出,內地新來港定居人士間中受到佔本港大多數人口的華裔人士歧視,當局現時為消除對內地新來港定居人士的歧視而推行的教育和宣傳計劃及措施的詳情,並請列出過去5年,當局每年就該等計劃及措施所提供的撥款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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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11. 梁家傑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是否知悉每個法定機構的下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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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 成立日期及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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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 | 自成立日至今獲政府注入的公共資產總值和撥款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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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i) | 現時有多少員工(包括合約、臨時及兼職員工)的薪金是高於首長級公務員薪級表第一個薪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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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v) | 是否按公務員薪級表發放員工薪金;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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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 上個年度的員工薪金及津貼開支總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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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當局如何監管法定機構的營運、所聘的員工人數、薪酬制度及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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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12. 何俊仁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在現行條例中:
(一) | 哪些尚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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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哪些有部分條文尚未生效;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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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哪些由立法機關制定至今已超過6個月但仍未生效、仍未生效的原因,以及預計該等條例將於何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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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務司司長
*13. 楊森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由2001年至今社會福利署以競投合約方式批出的社會服務單位數目和就各個服務單位收到的標書數目,以及透過上述方式批出的服務單位成本價,與整筆撥款資助的有關成本價如何比較;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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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評估藉採用競投合約制所節省的資源總額,以及該制度對社會服務的數量及質素的影響;若有,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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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
*14. 梁耀忠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在過去10年,有多少份根據《本地報刊註冊條例》(第268章)註冊的報紙及期刊(按《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390章)被評定為不雅物品的除外),被取消註冊或有關註冊因停止出版而被當作失效,以及這些刊物的名稱、首次註冊日期,以及取消註冊或有關註冊被當作失效的日期?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15. 李國麟議員問:
就公立醫院的醫護人員在當值時受到暴力對待的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過去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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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 有關當局每年接報的這類個案數目,並分別按施用暴力的方式及案發場所的類別列出分類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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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 | 醫護人員每年報稱遇襲的人數,並分別按他們所屬的醫院及職系列出分類數字;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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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i) | 每年分別有多少名施襲者被起訴及被定罪,以及法庭對被定罪者判處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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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當局有否檢討公立醫院現行的保安措施及向員工提供的支援是否足夠;若有,檢討的結果;若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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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何措施加強醫護人員與病人及其親友的溝通,避免暴力事件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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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
*16. 單仲偕議員問:
據報,由於近期人民幣升值壓力越來越大,國家外匯管理局已採取一連串措施,放寬資金外流的限制,以便紓緩人民幣升值的壓力。此外,落實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計劃,以及容許內地居民到港投資,均有助內地資金流向香港,既能帶動香港投資市場及地產業逐漸復甦,從而增加香港就業機會,也有助紓緩人民幣的升值壓力。鑒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香港特區政府")在去年6月表示,中央人民政府原則上已批准上述計劃,並正制訂有關細節,而香港特區政府會就此與有關內地當局密切進行聯繫,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有關聯繫的進展情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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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何具體措施吸引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在香港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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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7. 李永達議員問: 關於西九龍文娛藝術區發展計劃,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有否遵照當局就《香港西九龍填海區綜合文娛藝術區發展計劃概念規劃比賽》發出的文件所載的比賽總則,按照一般的顧問遴選程序,聘任小組負責從獲獎的方案選取合適的概念,然後制定規劃區的詳細規劃總綱;若有,該小組的成員組合和職責範圍;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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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由於上述比賽總則亦訂明,當局接着會按照上述總綱決定如何發展規劃區,規劃區內適宜交由私人發展的計劃,隨後會公開招標承投,而指定的個別建築物/設施,亦可能會再行舉辦建築設計比賽,但當局卻發出發展建議邀請書而非招標承投文件,當局有否違背上述總則,以及會否就指定的個別建築物/設施再行舉辦建築設計比賽;若會,詳情為何;若不會,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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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會否與中選者就其方案中各項建議的發展規範進行談判,然後才簽訂臨時協議;若會,當局會否規限在談判時可對有關方案作出修改的範圍;若會,詳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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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
*18. 楊孝華議員問:
近日,有小型旅行代理商的東主向本人反映,有關當局每年向旅行代理商收取牌照費用的做法不公平,牌照費用亦偏高。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旅行代理商註冊處簽發旅行代理商牌照的單位成本、成本各組成部分所佔的百分比,以及收回成本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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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旅行代理商須繳交的牌照費用與其他服務業(例如餐飲業、地產代理)如何比較,請詳細列出有關數字;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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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哪些行業的經營者須每年繳付類似的經營牌照費用,以及有關的牌照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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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局長
*19. 石禮謙議員問:(譯文)
正當香港建造業的最新失業率仍持續高企於15.1%的水平,遠高於6.8%的整體失業率,有報道卻指澳門現正面對建造業工人短缺的問題,而澳門有關當局正與香港當局磋商輸入香港建造業工人的事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上述磋商工作的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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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當局有否採取任何行動,協助本港建造業工人在澳門求職;若有,行動的詳情;若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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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當局曾採取甚麼行動,確保在澳門工作的香港建造業工人的勞工權益獲得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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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法案
首讀
《2005年商船(限制船東責任)(修訂)條例草案》
二讀(辯論中止待續)
《2005年商船(限制船東責任)(修訂)條例草案》 | : | 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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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議案
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動議的決議案
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批准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於2004年12月28日訂立的 ─
(a) | 《2004年藥劑業及毒藥(修訂)(第4號)規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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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2004年毒藥表(修訂)(第4號)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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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兩項規例已於2004年12月31日
隨立法會CB(3)262/04-05號文件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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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議員議案
- 在石油行業引入公平競爭法
周梁淑怡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鑒於本地的石油產品價格經常加快減慢及各油商調整價格的步伐趨於一致,而石油產品零售價格往往又未能真確地反映入口成本價,本會促請政府積極考慮在石油行業引入公平競爭法及其他有效措施,包括要求競爭政策諮詢委員會關注本港石油市場可能出現的不公平競爭模式,並委託該委員會就有關情況作出監察和研究,以增加石油行業的競爭性和提高產品價格的透明度,從而避免寡頭壟斷,促進公平競爭和保障商戶及市民免受高油價之苦。
就周梁淑怡議員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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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王國興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促請政府"之後刪除"積極考慮在",並以"從"代替;及在"石油行業"之後加上"開始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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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李華明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積極考慮"之後刪除"在石油行業";在"引入"之後加上"全面性的";在"包括"之後刪除"要求",並以"改革"代替;在"政策諮詢委員會"之後刪除"關注",並以",賦予其法定調查權,使其能規管"代替;及在"不公平競爭模式,"之後刪除"並委託該委員會就有關情況作出監察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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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的政府官員
: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局長
- 制定資訊自由法
涂謹申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促請香港特區政府制定資訊自由法,以保障香港的新聞和資訊自由,並加強香港特區政府的透明度和問責性,以鞏固香港的核心價值。
就涂謹申議員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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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鄭經翰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促請"之前加上"鑒於現有的《公開資料守則》並不足以保障新聞自由、資訊自由及市民的知情權,";在"資訊自由法,"之後加上"並修改現行《官方機密條例》及其他有可能與新聞自由、資訊自由及市民知情權有所抵觸的法例,";及在"新聞和資訊自由,"之後加上"以及市民的知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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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曾鈺成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促請香港特區政府"之後加上"在充分諮詢社會各方意見,以及在兼顧市民知情權與社會責任的前提下,";在"新聞和資訊自由,"之後刪除"並";及在"透明度和問責性,"之後刪除"以",並以"維護香港社會的公眾利益及"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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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吳靄儀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資訊自由法,"之後加上"訂定下列條文:(一) 公眾有權獲得公共機構所持的資料;(二) 清晰界定可拒絕披露的資料類別;及(三) 行使有關權利的機制及上訴機制,";及在"核心價值"之後加上"及便利公眾參與評估和提出公共政策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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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