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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將首長級官員的禁制期一律定為最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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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禁止首長級官員在退休假期中任職私營機構,避免雙重支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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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查找退休公務員就業申請諮詢委員會工作的漏洞,防止委員會變橡皮圖章,濫批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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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公開首長級公務員退休後獲政府批准任職私營機構的資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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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密切監察首長級官員獲批任職私營機構後工作性質的變化,確保其工作與以往的公職沒有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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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本會亦要求公務員事務局盡快完成鍾麗幗事件的調查及公布有關報告,並促請當局嚴格執行有關政策,對行政長官和問責官員離職或退休後任職私營機構作適切有力的規管,落實行政長官在2005年施政報告中提出'堅決反對官商勾結,徹底杜絕利益輸送'的政策方向,確保行政長官、問責官員及首長級官員離職後所從事的業務或工作,不會與其前任公職有利益衝突或令政府形象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