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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至 2005 年度
立法會彙報
第26期 (2005年6月30日)
在2005年6月29日舉行的立法會會議,立法會通過下列八項條例草案:
(1)
《2005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以及由
律政司司長就該條例草案所動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
(2)
《追加撥款(2004-2005年度)條例草案》。
(3)
《2004年公司(修訂)條例草案》,以及由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就該條例草案所動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
(4)
《移交被判刑人士(修訂)(澳門)條例草案》。
(5)
《2005年航空保安(修訂)條例草案》。
(6)
《2005年幼兒服務(修訂)條例草案》,以及由
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就該條例草案所動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
(7)
《2004年不良醫藥廣告(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以及由
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就該條例草案所動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
(8)
《2005年香港基督教循道衞理聯合教會法團(修訂)條例草案》。
在同一會議,立法會通過下列兩項決議:
(1)
由
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動議,有關《2005年道路交通(交通管制)(修訂)規例》及《2005年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修訂)(第2號)規例》的決議
。
(2)
由
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動議,有關《2005年藥劑業及毒藥(修訂)(第2號)規例》及《2005年毒藥表(修訂)(第2號)規例》的決議
。
立法會亦通過下列無立法效力的議案:
由陳鑑林議員就「加強規管商業促銷手法」動議,經涂謹申議員修正的議案
"鑒於商業活動採用直銷作為推銷方法的情況越來越普遍,以致消費者受到大量電話滋擾,以及街頭促銷活動導致阻塞通道等問題相繼衍生,而消費者投訴被推銷員誤導或欺騙的個案亦日益增多,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本會促請政府採取措施加強對商業促銷手法的規管,包括:
(一)
設立'拒絕接收促銷電話'的制度;
(二)
就規定電訊公司為客戶提供過濾濫發促銷電話或短訊的服務進行研究,包括界定'濫發'的定義;
(三)
有關部門必須嚴格執行相關法例的規定,以阻止街頭促銷活動對公眾造成過分滋擾;
(四)
鼓勵商戶簡化與客戶之間的合約條文,令條文更清晰及提高其透明度;
(五)
研究設立合約冷靜期,給予消費者時間考慮服務計劃的詳情,以及決定最終是否接受有關服務;及
(六)
加強罰則,嚴懲誤導及欺騙性的促銷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