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積極與擁有隧道專營權的隧道公司商討各種方法,例如延長專營權的年期、劃一及調減隧道收費或採用其他可行措施,以達致各條隧道的有效分流,以及紓緩各條隧道的加價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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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全面檢討'建造、營運及移交'建造模式,並總結有關經驗,作為未來交通運輸基建在融資、建造、收費及營運等方面的指引,避免出現上述弊端,保障市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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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檢討現時《大欖隧道及元朗引道條例》和《西區海底隧道條例》所訂增加隧道費的機制是否合乎公眾利益,並避免在未來的交通運輸基建引入類似的機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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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與擁有東區海底隧道及西區海底隧道專營權的財團商討共同擁有3條過海行車隧道的事宜,並向本會提交有關商討進展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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