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职业训练局(修订)条例草案》
委员会会议

日期:2005年2月28日(星期一)
时间:下午4时30分
地点:立法会大楼会议室B

议 程

I.与政府当局举行会议
(下午4时30分至6时25分)

立法会CB(2)920/04-05(01)号文件
(随附于后)

-政府当局就2005年2月1日会议上所提事项作出的回应

立法会CB(2)139/04-05(02)号文件
(于2004年11月3日发出)

-标明修订事项的有关条例文本

立法会CB(2)303/04-05(02)号文件
(英文本于2004年11月30日发出,
中文本于2004年12月2日随立法会CB(2)325/04-05号文件发出)

-由政府当局提出的委员会阶段修正案的拟稿

(先前发出的其他有关文件一览载于附录)

II.下次会议日期
(下午6时25分至6时30分)



立法会秘书处
议会事务部2
2005年2月23日

附录

先前发出的其他有关文件



立法会CB(3)36/04-05号文件
(于2004年10月8日发出)

-条例草案文本

档号: EMB CR 1/3231/81
(教育统筹局于2004年10月发出)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立法会LS5/04-05号文件
(于2004年10月14日随立法会CB(2)47/04-05号文件发出)

-有关条例草案的法律事务部报告

立法会CB(2)139/04-05(03)号文件
(于2004年11月3日发出)

-立法会秘书处拟备的背景资料文件

政府当局提供的文件

立法会CB(2)139/04-05(04)号文件
(于2004年11月3日发出)

-政府当局因应法律事务部2004年1月7日及13日函件(LS5/04-05号文件附录III及IV)于2004年10月30日发出的覆函

立法会CB(2)163/04-05(01)号文件
(于2004年11月5日发出)

-政府当局于2004年11月4日致法律事务部的函件

立法会CB(2)278/04-05(01)号文件
(于2004年11月24日发出)

-政府当局对法案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所提事项的回应

立法会CB(2)303/04-05(01)号文件
(于2004年11月30日发出)

-政府当局因应法律事务部2004年11月25日函件于2004年11月29日发出的覆函

立法会CB(2)671/04-05(01)号文件
(于2005年1月14日发出)

-政府当局就2004年12月1日会议上所提事项作出的回应

立法会CB(2)752/04-05(03)号文件
(于2005年1月26日发出)

-政府当局因应法律事务部2004年12月15日函件于2005年1月24日发出的覆函

法律事务部拟备的文件/函件

立法会CB(2)139/04-05(05)号文件
(于2004年11月3日发出)

-法律事务部于2004年11月1日致政府当局的函件

立法会CB(2)291/04-05(01)号文件
(于2004年11月29日发出)

-法律事务部于2004年11月25日致政府当局的函件

立法会CB(2)291/04-05(02)号文件
(于2004年11月29日发出)

-法律事务部对法案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所提事项的回应

立法会CB(2)671/04-05(02)号文件
(于2005年1月14日发出)

-法律事务部于2004年12月15日致政府当局的函件

所接获的意见书

立法会CB(2)504/04-05(01)号文件
(只备中文本)(于2004年12月24日发出)

-教育统筹局工业教育及训练职员协会提交的意见书

立法会CB(2)752/04-05(01)号文件
(只备中文本)(于2005年1月26日发出)

-教育统筹局工业教育及训练职员协会提交的另一份意见书

立法会CB(2)509/04-05(01)号文件
(只备中文本)(于2004年12月28日发出)

-职业训练局职工会联合会、职业训练局教导员及工场导师协会、学徒督察协会、香港专业教育学院教职员协会、职业训练局技能训练中心职员协会、职业训练局工业训练主任职级协会及职业训练局文职人员协会提交的联合意见书

立法会CB(2)529/04-05(01)号文件
(只备中文本)(于2004年12月31日发出)

-香港专业教育学院教师会提交的意见书

立法会CB(2)796/04-05(01)号文件
(只备中文本)(于2005年1月31日发出)

-香港专业教育学院教师会提交的另一份意见书

立法会CB(2)529/04-05(02)号文件
(只备中文本)(于2004年12月31日发出)

-工业教育学位教职员协会提交的意见书

立法会CB(2)752/04-05(02)号文件
(只备中文本)(于2005年1月26日发出)

-职业训练局行政主任职系协会提交的意见书



立法会秘书处
议会事务部2
2005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