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 与政府当局举行会议
(下午3时至4时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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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1932/05-06(01)号文件
(随附于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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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当局就法律事务部2006年5月4日有关条例草案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的修订本的函件作出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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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1658/05-06(01)号文件
(于2006年4月4日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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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部在2006年3月30日就条例草案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的修订本致政府当局的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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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1553/05-06(01)号文件
(于2006年3月29日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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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局就2006年2月9日法案委员会会议上所提事项及肺积尘互助会所表达之意见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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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1282/05-06(01)号文件
(于2006年3月1日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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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积尘互助会提交的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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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1606/05-06(01)号文件
(于2006年3月31日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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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部根据政府当局在题为"当局就2006年2月9日法案委员会会议上所提事项及肺积尘互助会所表达之意见的回应"的文件附件中提出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拟备的有关条例标明修订事项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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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764/05-06(01)号文件
(于2005年12月29日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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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就委员的意见提供的回覆,委员认为政府当局应在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时,承诺就协助表列中医成为注册中医一事进行研究,并在约6个月后向卫生事务委员会提交文件,以便作出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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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1932/05-06(02)号文件
(随附于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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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委员会秘书2005年11月2日致卫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就委员的意见提供的信件,该信件转达委员认为政府当局应在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时,承诺就协助表列中医成为注册中医一事进行研究,并在约6个月后向卫生事务委员会提交文件,以便作出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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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1932/05-06(03)号文件
(只备中文本)
(随附于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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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注册中医学会2006年4月22日的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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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1405/05-06(01)号文件
(于2006年3月15日发出)
| - | 当值议员就条例草案下的表列中医的职能发出的转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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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3)667/04-05号文件
(于2005年6月3日发出)
| - | 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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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2246/04-05(02)号文件
(于2005年7月12日发出)
| - | 有关条例的标明修订事项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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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前发出的其他相关文件一览表载于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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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下次会议日期
(下午4时55分至5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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