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06/07-37
立法會
議程
2007年7月11日星期三上午11時正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 | 法律公告編號
|
---|
1. | 《建築物管理(第三者風險保險)規例》 | 146/2007
|
2. | 《2007年船舶及港口管制(渡輪終點碼頭)(修訂:調低費用)規例》 | 147/2007
|
3. | 《2007年商船(本地船隻)(費用)(修訂:調低費用)規例》 | 148/2007
|
4. | 《商船(防止空氣污染)規例》 | 149/2007
|
5. | 《2007年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修訂:最高許可煙霧或可見氣體排放量)規例》 | 150/2007
|
6. | 《2007年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修訂:對速度錶及速度顯示器的規定)規例》 | 151/2007
|
7. | 《2007年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修訂:學生服務車輛的乘客座位的安全規定)規例》 | 152/2007
|
8. | 《2007年道路交通(交通管制)(修訂:加入交通標誌)規例》 | 153/2007
|
9. | 《2007年律師(專業彌償)(修訂)規則》 | 154/2007
|
其他文件
1. | 第103號 | - | 懲教署署長就犯人福利基金
截至二零零七年三月三十一日為止的
一年內的管理情況所提交的報告
|
(由保安局局長提交)
|
2. | 第104號 | - | 香港貿易發展局
2006-2007年度年報
|
(由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提交)
|
3. | 第105號 | - | 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
2006-2007年度年報
|
(由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提交)
|
4. | 第106號 | - | 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
二零零六年工作報告書
|
(由呂明華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
5. | 第107號 | - | 二○○六年四月一日至二○○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年度
約瑟信託基金受託人報告和
該基金的經審計帳目報表及核數師報告
|
(由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提交)
|
6. | 第108號 | - | 二○○六年四月一日至二○○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年度
嘉道理農業輔助貸款基金委員會報告和
該基金的經審計帳目報表及核數師報告
|
(由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提交)
|
7. | 第109號 | - | 戴麟趾爵士康樂基金
受託人報告書2006-2007
|
(由民政事務局局長提交)
|
8. | 第110號 | - | 政府帳目委員會就審計署署長第四十八號
衡工量值式審計結果報告書提交的報告書以及
就審計署署長第四十七號衡工量值式審計結果報告書
提交的補充報告書
(2007年7月 - 政府帳目委員會第四十八號報告書)
|
(由政府帳目委員會主席黃宜弘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
9. | 《財務委員會審核2007-2008年度開支預算的報告》
|
(由財務委員會主席劉慧卿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
10. |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委員會2006-2007年度會期工作進度報告》(2006年7月13日至2007年7月11日)
|
(由議事規則委員會主席曾鈺成議員提交)
|
11. | 《人力事務委員會2006-2007年度報告》
|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劉千石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
12. | 《工商事務委員會2006-2007年度報告》
|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方剛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
13. | 《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2006-2007年度報告》
|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楊孝華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
14. | 《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2006-2007年度報告》
|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吳靄儀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
15. | 《交通事務委員會2006-2007年度報告》
|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鄭家富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
16. | 《房屋事務委員會2006-2007年度報告》
|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李永達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
17. | 《保安事務委員會2006-2007年度報告》
|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劉江華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
18. | 《政制事務委員會2006-2007年度報告》
|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呂明華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
19. | 《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事務委員會2006-2007年度報告》
|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張宇人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
20. | 《教育事務委員會2006-2007年度報告》
|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曾鈺成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
21. | 《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2006-2007年度報告》
|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劉皇發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
22. | 《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2006-2007年度報告》
|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鄭經翰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
23. | 《經濟事務委員會2006-2007年度報告》
|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林健鋒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
24. | 《〈有毒化學品管制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蔡素玉議員提交)
|
II. 質詢
1. 劉千石議員問:
前任財政司司長於上月發表了《稅制改革公眾諮詢最後報告》,結論是市民對稅基狹窄的缺點已有更深入的認識,但報告沒有提出具體的擴闊稅基方案。鑒於近年很多大公司在業績理想的情況下,紛紛向股東派發數以億元計的股息,而很多大公司的大股東的主要收入來自股息,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會不會考慮對大額(例如一億元或以上的)股息入息徵稅,以擴闊稅基和提供可觀的稅收;如果會,詳情是甚麼;如果不會,原因是甚麼?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2. 田北俊議員問:
據報,上月中新界北區一間中學有4名女生在服食由校內同學提供的毒品後感到不適而被送院,該中學的校長相信,該校學生能接觸軟性毒品,是因為學校接近內地。報道又指,因地緣關係,北區很多青少年北上吸毒,並把毒品帶回香港在校園販賣。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過去3年青少年濫藥者的人數,並按本港18個行政區分項列出,以及該等濫藥者有沒有年輕化的趨勢;
|
(二) | 有沒有研究北區及其他鐵路沿線地區的青少年濫藥及在校園販毒的情況;如果有,詳情是甚麼;如果沒有,會不會進行有關的研究;及
|
(三) | 會不會進一步加強在學校層面所採取的針對性措施和與內地(特別是深圳)有關當局的合作,以打擊跨境運毒及濫藥問題?
|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3. 楊森議員問:
據悉,市民在公立醫院接受經皮徹照冠狀血管成形手術(俗稱"通波仔手術")時,須自費購買植入體內的擴張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 | 過去5年,每年在公立醫院進行的通波仔手術數目、每年每名病人用於購買有關外科植入物的平均開支,以及前線醫生應考慮甚麼因素,以決定是否為病人進行通波仔手術;
|
(二) | 除了通波仔手術外,過去5年每年在公立醫院接受藥物及其他手術治療心血管疾病的病人數目,以及這類病人須否自費購買有關的藥物和外科植入物;及
|
(三) | 過去5年,撒瑪利亞基金每年資助病人購買通波仔手術所需外科植入物的個案數目和金額;為甚麼有關的醫療物品須由病人自費購買;以及醫院管理局根據甚麼機制和準則,決定把項目加入病人自費購買醫療物品名單,或從該名單中剔除項目?
|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4. 余若薇議員問:
據報,在與香港教育學院有關的指控調查委員會所舉行的聆訊中,前教育統籌局(下稱"教統局")常任秘書長表示,於2004年建議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下稱"教資會"),把香港教育學院(下稱"教院")的幼兒教育證書課程學額,由2005-2006學年的200個大幅削減至2007-2008學年的0個,純粹是教統局內部溝通問題所引致,與干預學術自主無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有關當局定期為教資會資助的本地大專院校分配學額的具體過程及考慮因素;及
|
(二) | 就上述教院削減學額事件,政府有沒有研究所指稱教統局內部溝通問題的成因,以及事後有沒有採取改善措施,以避免同類事件再次發生;如果有,詳情是甚麼;如果沒有,原因是甚麼?
|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5. 周梁淑怡議員問:
自2003年10月開始,本港外籍家庭傭工(下稱"外傭")的僱主須向政府繳付每月400元的"僱員再培訓徵款"(俗稱"外傭稅"),以作培訓及再培訓本地僱員之用。其後,由於有外傭就徵款提出司法覆核,政府一直未有動用該筆徵款。不過,有關外傭在上訴法庭於去年7月駁回上述司法覆核申請後,一直沒有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至今已超過提出上訴的期限。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自2003年10月至今,上述徵款的徵收情況及累積至今的金額;
|
(二) | 為何至今仍未動用該筆徵款,以及打算何時動用和如何運用該筆款項;及
|
(三) | 有沒有估計累積至今的徵款是否足以應付未來一段時間為本地僱員提供培訓及再培訓的需要;如估計可應付需要,政府有沒有計劃減收甚至取消外傭稅,以減輕外傭僱主的負擔?
|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6. 林健鋒議員問:
昂坪纜車發生車廂墜毀事故至今剛好一個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政府委任的專家委員會的工作進展,包括查找事故成因的進度和提交報告的日期;纜車服務預計何時可以恢復;
|
(二) | 有沒有估計纜車停駛至今,本港旅遊業和昂坪巿集商戶的損失;如果有估計,金額是多少;及
|
(三) | 營運纜車服務的公司進行了哪些改善工程,以及該公司有甚麼措施恢復市民和遊客對乘搭纜車的信心?
|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7. 黃宜弘議員問:
隨着香港與內地的商務關係日益密切,很多市民可能經常須要短期離港工作。另一方面,在香港的服務型經濟下,有不少人士須在星期日上班。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會否在2008年立法會選舉引入措施(例如預先投票安排),以便於投票日不在香港或未能抽空前往投票的選民行使投票權;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8. 李國寶議員問:(譯文)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在其範圍內設有私家路而其總長度逾3公里的本港私人屋苑的名稱,以及各屋苑內私家路的總長度分別為何;及
|
(二) | 警方有否獲授權在此等道路上執行《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的條文?
|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9. 譚耀宗議員問:
關於公務員紀律處分機制及程序,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被指有失當行為的公務員(下稱"有關人員")在正式及非正式的紀律行動中,是否有責任證明自己清白;
|
(二) | 有關人員是否有權向管方索閱所有與其失當行為的指控有關的資料,包括已遮蓋投訴人姓名及其他個人資料的投訴信,以便掌握所有與其指控有關的事實,為辯解作充分的準備;若否,理據為何;
|
(三) | 管方是否有責任向有關人員披露所有與其指控有關的證據(包括對其有利和不利的證據),以及有關人員有否獲給予充分的機會為自己辯解;若否,理由為何;及
|
(四) | 管方以何準則決定應否把有關個案轉交警方作刑事調查?
|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10. 何俊仁議員問:
政府可否按下列項目,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在過去5個財政年度每年完成查訊或調查的個案提供分項數字:
(一) | 被查訊或調查的人士/法團所屬類別(例如經營受規管活動的各類中介團體、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負責人等);及
|
(二) | 證監會查訊或調查的懷疑失當行為所涉及的非法定規定或《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的條文?
|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1. 石禮謙議員問:(譯文)
據報,去年有關在僱傭範疇的懷孕歧視個案數目大幅增加。懷孕僱員雖然並沒有被解僱,但卻被勸喻辭職,或因被調派至差劣環境下工作或分派額外工作量而被逼辭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是否知悉有關當局在2006年1月至2007年5月間,所接獲涉嫌遭受懷孕歧視的投訴個案總數;
|
(二) | 會否考慮提高違反有關法例的罰則,藉以加強對懷孕歧視行為的阻嚇作用;及
|
(三) | 有關當局會否加強有關懷孕歧視及涉嫌歧視行為的公眾教育?
|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12. 張超雄議員問:
關於19歲或以下的兒童及青少年的精神健康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 | 過去6年,下列各項每年的數字:
|
| (i) | 5歲或以下、6至12歲及13至19歲的兒童及青少年前往公立醫院精神科專科門診診所求診,以及被診斷患有精神健康問題的人數分別為何;
|
| (ii) | 各醫院聯網的兒童及青少年精神科專科門診服務新增的求診人數、初診及覆診(包括緊急和非緊急)個案的平均輪候時間及人次,以及兒童及青少年不依期覆診的百分比;
|
| (iii) | 兒童及青少年分別入住精神病醫院、中途宿舍、輔助宿舍及長期護理宿舍的人次;
|
| (iv) | 公立醫院精神科專科門診診所及精神病醫院在年底的醫生及臨床心理學家的人數,以及診治兒童及青少年和成年人各類精神疾病的個案數目的比較;
|
| (v) | 學校社會工作者分別處理涉及兒童及青少年的精神健康問題的個案,並按個案所涉及的失調行為或疾病(例如自殺、企圖自殺、憂鬱症、恐懼症、上網成癮及其他成癮行為,以及思覺失調)列出分項數字;及
|
(二) | 過去兩年,兒童及青少年精神健康社區支援計劃每年處理了多少宗個案、籌辦了多少項心理教育活動,以及提供了多少次諮詢服務?
|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3. 劉江華議員問:
政府在2002年10月9日的本會會議上答覆議員關於更換公共租住屋邨("公屋")單位空心木門事宜的質詢時表示,有38萬個舊型公屋單位使用的空心木門不符合《建築物條例》經1996年修改後的《耐火結構守則》對住宅單位木門耐火能力的要求。政府計劃將舊型公屋中主要位於走火通道"死角位"的單位及一些在"租者置其屋"計劃下出售的屋邨單位的大門,換為最少可耐火半小時的實心木門,然後在12至18個月後檢討成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上述檢討的結果;及
|
(二) | 有關當局會否考慮更換其餘公屋單位的空心木門,使所有公屋單位大門具有相同耐火能力;若否,原因為何?
|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4. 梁耀忠議員問:
關於本港跨境直升機場的服務及經營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過去3年,上述直升機場的營辦商每年向政府繳交的租金款額和該機場的每年客運量,以及有關的租金水平與本年7月生效的直升機場租賃合約所訂的租金水平如何比較;
|
(二) | 鑒於政府在本年5月2日的本會會議上答覆本人關於審批經營上述機場的租賃合約事宜的質詢及在本年6月5日回覆本人的信件時指出,民航處會根據租約監管上述機場營辦商的運作及收費,以確保所有直升機公司均能在公平和平等的情況下使用該機場,而該機場營運者的服務安排,須令民航處感到滿意,有關的合約條款細則、民航處衡量其滿意程度的具體準則,以及有關的監管和投訴機制的詳情;
|
(三) | 鑒於上述機場為本港現時唯一跨境直升機場,政府有何措施避免單一跨境直升機場營運者壟斷市場;及
|
(四) | 鑒於上述機場主要供來往香港及澳門的雙引擎直升機使用,而政府在啟德發展區預留作發展第二個跨境直升機場之用的土地並非位於商業中心區,政府會否於商業中心區另覓土地重置位於添馬艦但已於2003年關閉的直升機場,供單引擎直升機(佔全球直升機總數的85%)使用,以提供境內及來往香港與珠三角地區的直升機服務;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5. 李永達議員問:
本人收到不少私人樓宇準買家和業主的投訴,指地產發展商和地產代理在推銷樓盤時,經常只以口頭方式向他們發放樓宇銷售情況及售價等資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過去3年,有關當局收到多少宗有關投訴;
|
(二) | 會否要求地產發展商的代表及地產代理將他們與準買家商談的過程錄音,以便有關當局在接獲投訴後較容易作出跟進;及
|
(三) | 會否考慮規定地產發展商在銷售處的顯眼位置,豎立一塊最少5呎高及5呎闊的資料牌,載列各單位的最新銷售情況及售價,並每小時更新有關資料?
|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6. 李國英議員問:
因應《2007年房屋(修訂)條例草案》在上月獲本會通過,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將會訂立一個公屋租金可加可減機制。房委會亦將於下月起將公屋正常租金一律調減11.6%。經上述調減的租金會成為這個新機制的租金起步點。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香港房屋協會會否仿效房委會,將轄下屋邨的出租單位的租金調減;若不會減租,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7. 涂謹申議員問:
本年1月,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轄下的註冊委員會取消了19種仿製藥的註冊,原因是該委員會無法聯絡持有這些藥劑製品的註冊證明書的3間公司。據報,這些公司涉嫌侵犯他人持有的有關專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現時有何措施跟進可能侵犯知識產權的藥物的註冊申請;
|
(二) | 為何政府沒有跟隨美國、新加坡和內地的當局的做法,制定把藥品專利與藥物註冊聯繫起來的法例,以確保只有並無侵犯專利的藥物才獲批准註冊;及
|
(三) | 現時有何措施查核提交藥物註冊申請的公司("有關公司")及其負責人的背景和財務狀況,以確保一旦藥物被取消註冊或須回收時,受影響的病人及醫生可向有關公司追討損失,以及確保被侵犯藥品專利權的公司有權要求有關公司回收有關藥物?
|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8. 郭家麒議員問:
現時,有意申請牙科治療費用津貼("牙科津貼")的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受助人須先到社會福利署("社署")認可的診所自費(費用為40至120元)索取一份估價單,然後把估價單交回所屬地區的社署社會保障辦事處作申請有關津貼之用。整個過程需時4個星期至3個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過去5年,社署每年發放的牙科津貼總額,以及每年的受惠人數;
|
(二) | 為何只有高齡、傷殘或健康欠佳的綜援受助人才合資格申請牙科津貼;
|
(三) | 社署認可的牙科診所當中,分別有多少家由非牟利團體和私人營辦;及
|
(四) | 鑒於低收入人士及貧窮人口近年有上升趨勢,政府會否檢討有關政策,考慮發放牙科津貼予非綜援受助人;若會,將於何時檢討?
|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9. 陳偉業議員問:
本人近日接獲不少市民投訴,指不少學校在早上集會時的廣播聲浪對附近居民造成嚴重滋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過去3年,每年接獲該等投訴的數目、該等個案涉及的噪音水平及學校的名稱和位置,以及廣播聲浪過高情況得到改善的個案數目;及
|
(二) | 會否採取措施以減低學校廣播聲浪對附近居民的滋擾;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20. 蔡素玉議員問:
據報,為推動環保和鼓勵廢物回收,政府近年以短期租約方式及極低廉的租金,將一些空置的政府土地("環保地")租予回收商處理廢料,但由於政府當局缺乏監管,許多環保地租戶違反租約。他們不但擅自更改所處理的廢料種類,甚至高價將環保地分租予其他回收商,藉此牟取暴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全港現時租予回收商的該等環保地的數目和每平方呎的平均租金,以及每幅環保地的位置、面積、有關租戶處理的回收物料種類,租金和租約年期;
|
(二) | 政府當局去年為了監察租戶有否遵從上述環保地的租約規定而平均每月進行的巡查次數;期間發現的違規事件(特別是租戶將環保地分租予其他回收商的情況)的數目和性質;政府當局如何處理該等違規事件,以及有否懲處有關租戶;及
|
(三) | 會否加強監管上述環保地租戶;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A. 聲明
《政制發展綠皮書》
: 政務司司長
III. 法案
首讀
|
1. | 《2007年防止賄賂(修訂)條例草案》
|
2. | 《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
|
二讀(辯論中止待續)
|
1. | 《2007年防止賄賂(修訂)條例草案》 | : | 政務司司長
|
2. | 《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 | : | 保安局局長
|
二讀(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
《有毒化學品管制條例草案》 | : | 環境局局長
|
IV. 議案
1. | 根據《地下鐵路條例》動議的決議案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批准地鐵有限公司於2007年6月20日訂立的《2007年地下鐵路(修訂)附例》。
|
(《2007年地下鐵路(修訂)附例》已於2007年6月26日
隨立法會CB(3)735/06-07號文件發出)
|
|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 | (i) | 涂謹申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議決修訂由運輸及房屋局局長於2007年7月11日立法會會議上根據《地下鐵路條例》(第556章)第34條動議的議案 -
| | (a) | 刪去"批准"而代以"在作出下述修訂後,批准";
| | | (b) | 在句號之前加入 -
"- 在第8(b)條中,加入 -
"(3) 第(1)及(2)款不適用於意外或其他緊急事故。""。
|
| | (ii) | 涂謹申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議決修訂由運輸及房屋局局長於2007年7月11日立法會會議上根據《地下鐵路條例》(第556章)第34條動議的議案 -
| | (a) | 刪去"批准"而代以"在作出下述修訂後,批准";
| | | (b) | 在句號之前加入 -
"- 在第18條中,在新的第32A條中,刪去"以作廣告或宣傳用途"而代以"以意圖作商業性廣告或商業性宣傳用途""。
|
| | (iii) | 涂謹申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議決修訂由運輸及房屋局局長於2007年7月11日立法會會議上根據《地下鐵路條例》(第556章)第34條動議的議案 -
| | (a) | 刪去"批准"而代以"在作出下述修訂後,批准";
| | | (b) | 在句號之前加入 -
"- 刪去第21條"。
|
|
|
2. | 根據《地下鐵路條例》動議的決議案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批准地鐵有限公司於2007年6月20日訂立的《香港鐵路(西北鐵路)附例》。
|
(《香港鐵路(西北鐵路)附例》已於2007年6月26日
隨立法會CB(3)735/06-07號文件發出)
|
|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 | (i) | 涂謹申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議決修訂由運輸及房屋局局長於2007年7月11日立法會會議上根據《地下鐵路條例》(第556章)第34條動議的議案 -
| | (a) | 刪去"批准"而代以"在作出下述修訂後,批准";
| | | (b) | 在句號之前加入 -
"- 在第18條中,加入 -
"(1A) 公司可藉憲報刊登的公告,宣布在鐵路處所內須遵從的告示及指示牌。
(1B) 根據第(1A)款刊登的公告,須指明告示或指示牌的生效日期。""。
|
| | (ii) | 涂謹申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議決修訂由運輸及房屋局局長於2007年7月11日立法會會議上根據《地下鐵路條例》(第556章)第34條動議的議案 -
| | (a) | 刪去"批准"而代以"在作出下述修訂後,批准";
| | | (b) | 在句號之前加入 -
"-
(a) | 刪去第22(1)(a)條而代以 -
| | "(a) | 不得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使他人破壞鐵路處所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鐵路處所安寧破壞;";
| (b) | 在第22條中,加入 -
"(3) 儘管有第39(4)條的規定,人員有權扣留任何違反第(1)(a)款的人,直至交由警務人員羈押以便依法處理為止。";
| (c) | 在附表中,在與第22條有關的一項中,在第1欄中,刪去"22"而代以"22(1)(b)、(c)、(d)及(e)""。
|
|
| | (iii) | 涂謹申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議決修訂由運輸及房屋局局長於2007年7月11日立法會會議上根據《地下鐵路條例》(第556章)第34條動議的議案 -
| | (a) | 刪去"批准"而代以"在作出下述修訂後,批准";
| | | (b) | 在句號之前加入 -
"-
(a) | 刪去第23條而代以 -
"23. 禁止載運的人
人員可拒絕允許下述的人進入鐵路處所,亦可將他移離鐵路處所 -
| | (a) | 任何他相信或有合理因由令他相信是受酒精或藥物影響或因服用或濫用藥品而致神智不清的人;
| | (b) | 任何他相信或有合理因由令他相信是患有接觸傳染性疾病的人;或
| | (c) | 任何他相信或有合理因由令他相信是可能損害鐵路處所安全的人。";
| (b) | 在附表中,刪去 -
"第23條 | 處於不合適或不正常狀況的乘客進入鐵路處所等 | 罰款$5,000""。
|
|
|
| | (iv) | 涂謹申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議決修訂由運輸及房屋局局長於2007年7月11日立法會會議上根據《地下鐵路條例》(第556章)第34條動議的議案 -
| | (a) | 刪去"批准"而代以"在作出下述修訂後,批准";
| | | (b) | 在句號之前加入 -
"- 在第26(b)條中,刪去"以作廣告或宣傳用途"而代以"以意圖作商業性廣告或商業性宣傳用途""。
|
| | (v) | 涂謹申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議決修訂由運輸及房屋局局長於2007年7月11日立法會會議上根據《地下鐵路條例》(第556章)第34條動議的議案 -
| | (a) | 刪去"批准"而代以"在作出下述修訂後,批准";
| | | (b) | 在句號之前加入 -
"-
(a) | 刪去第28條而代以 -
"28. 禁止遊蕩
如人員相信或有合理因由令他相信任何人作出下述的行為,該人員可要求該人離開鐵路處所,亦可將他移離鐵路處所 -
| | (a) | 該人在鐵路處所的任何部分之內或之上遊蕩,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
| | (b) | 該人在鐵路處所的任何部分之內或之上遊蕩,並以任何方式故意妨礙他人使用鐵路處所;或
| | (c) | 該人在鐵路處所的任何部分之內或之上遊蕩,而他在鐵路處所的出現(不論是單獨或結伴),會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
| (b) | 在附表中,刪去 -
|
|
| | (vi) | 涂謹申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議決修訂由運輸及房屋局局長於2007年7月11日立法會會議上根據《地下鐵路條例》(第556章)第34條動議的議案 -
| | (a) | 刪去"批准"而代以"在作出下述修訂後,批准";
| | | (b) | 在句號之前加入 -
"- 在第36(1)(b)條中,刪去"1個月"而代以"3個月""。
|
| | (vii) | 涂謹申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議決修訂由運輸及房屋局局長於2007年7月11日立法會會議上根據《地下鐵路條例》(第556章)第34條動議的議案 -
| | (a) | 刪去"批准"而代以"在作出下述修訂後,批准";
| | | (b) | 在句號之前加入 -
"- 在緊接第41條以後,加入 -
"42. 附例中止生效
本附例在由合併日期起計滿15個月之時失效。""。
|
|
|
3. | 根據《地下鐵路條例》動議的決議案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批准地鐵有限公司於2007年6月20日訂立的《2007年地下鐵路(運輸交匯處)(修訂)附例》。
|
(《2007年地下鐵路(運輸交匯處)(修訂)附例》已於
2007年6月26日隨立法會CB(3)735/06-07號文件發出)
|
4. | 根據《九廣鐵路公司條例》動議的決議案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批准九廣鐵路公司於2007年6月15日訂立的《2007年九廣鐵路公司(附例暫時中止實施)附例》。
|
(《2007年九廣鐵路公司(附例暫時中止實施)附例》已於
2007年6月26日隨立法會CB(3)735/06-07號文件發出)
|
V. 議員議案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動議的決議案
曾鈺成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修訂《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33條
(a) | 在第(3A)款中,在"在立法會進行的辯論中,"之前加入"除第(3B)款另有 規定外,";
|
(b) | 加入 -
"(3B)除由獲委派官員或根據本議事規則第13(1)條(行政長官發表施政報告)或第16(4)條(立法會休會待續議案)動議的議案外,立法會主席須於以下時間叫喚出席辯論的獲委派官員發言 -
(a) | 任何示意發言的議員被叫喚發言之前;及
| (b) | 再無議員示意發言,或就議案及其修正案進行合併辯論,而議案動議人已被叫喚就修正案發言,並已發言。"。
|
|
-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動議的決議案
劉健儀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就本會於1998年7月8日、2000年12月20日及2002年10月9日的會議上提出和通過決議成立的現有18個事務委員會,按內務委員會的建議,批准附表所載的經修訂職權範圍及各相應政策局/機關列表;而經批准的各項修訂於立法會2007-2008年度會期開始當天生效。
- 少數族裔人士的權益
李華明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鑒於政府當局未能為本港30多萬少數族裔人士提供所需的支援和保障,不少少數族裔人士在各方面遭遇困難,對他們的發展和融入香港社會造成障礙,本會促請政府當局採取措施,以保障少數族裔人士的權益,包括:
(一) | 在教育方面,增加資源,在各區增加取錄較多非華語中小學生的指定學校數目,並為有關學校提供適切的支援,同時提供適合少數族裔學生的中文科課程及中文科公開考試,讓不諳中文的少數族裔學生有同等機會升學(特別是大學)及就業;
|
(二) | 在就業方面,因應少數族裔人士的需要,以英語或少數族裔語言提供職業訓練課程和工藝測試,而政府及公營部門在招聘人手時,應放寬中國語文方面的入職要求,盡可能安排少數族裔人士擔任適合的職位;此外,勞工處應提供中英文的職位空缺資料及設立就業輔導專櫃協助到勞工處求職的少數族裔人士;
|
(三) | 在公共服務方面,為使用公營醫療、社會服務及就業等公共服務的少數族裔人士提供免費傳譯服務;
|
(四) | 在宗教及文化方面,在少數族裔人士聚居的地區,提供場地及其他設施作進行宗教、文化活動用途,同時加強公民教育,增加市民對少數族裔人士的文化的瞭解和尊重;
|
(五) | 透過全面的法例及配套措施,確保少數族裔人士不受歧視;及
|
(六) | 制訂完善的政策,幫助少數族裔人士融入香港社會。
|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蔡素玉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有同等機會升學(特別是大學)及就業;"之後加上"(二) 在少數族裔青少年問題方面,增撥資源,加強少數族裔青少年的社會服務,並協助已過就學年齡的少數族裔青少年完成中學教育及職業教育;";刪除原有的"(二)",並以"(三)"代替;在"協助到勞工處求職"之後加上"和查詢勞工法例和權益"; 刪除原有的"(三)",並以"(四)"代替;刪除原有的"(四)",並以"(五)"代替;在"文化的瞭解和尊重;"之後加上"(六) 委任有才能的少數族裔人士加入公共機構或諮詢組織,例如平等機會委員會,以反映少數族裔人士的訴求;";刪除原有的"(五)",並以"(七)"代替;及刪除原有的"(六)",並以"(八) 建立全面的資料庫,有系統性和針對性地收集少數族裔人士有關就業、教育、使用公共服務、宗教及文化情況的數據,以瞭解他們的需要,從而"代替。
出席的政府官員 | : | 民政事務局局長
(在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缺席期間)
|
- 發展與內地的合作關係
曾鈺成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鑒於香港自回歸祖國以來與內地的關係日趨緊密,且實踐證明兩地加強合作可達到互利雙贏的效果,本會促請政府繼續全方位發展與內地的合作關係,並設立常設性、權威性、範圍更廣、層面更多的合作機制,就合作發展的重大議題進行通盤規劃、協調及政策制訂。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 | 劉慧卿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促請政府繼續"之後加上"在 '一國兩制,高度自治' 的前提下,";及在"合作關係"之後加上",並促請中央政府向不能返回內地的香港市民,包括民主派立法會議員和區議員,發放回鄉證,並與香港的立法機關和政黨進行溝通及發展正常的工作關係,加深雙方了解,令香港特區與內地的關係得以正常化"。
|
(ii) | 余若薇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合作關係,"之後刪除"並",並以"特別在入境政策、環境、空氣質素及食物安全等議題上,"代替;及在"設立常設性、"之後刪除"權威性",並以"有效率"代替。
|
(iii) | 何俊仁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合作關係,"之後加上"以香港實踐全面民主的經驗,推動國家盡快發展憲政民主,並促請內地借鑒香港的法治經驗,建立一個尊重司法獨立及保障法律專業自主的法律體制,"。
出席的政府官員 | : |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在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缺席期間)
|
|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