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06/07-3

立法會

議程

2006年10月18日星期三上午11時正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法律公告編號
1.《2006年選舉程序(行政長官選舉)(修訂)規例》209/2006
2.《2006年僱員再培訓條例(修訂附表2)(第2號)公告》210/2006
3.《2006年行政長官選舉(選舉呈請)(修訂)規則》211/2006

其他文件

1. 第3號-香港海關人員子女教育信託基金受託人
就截至二零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的年度提交的報告書
連同審計署署長的報告及經審計的帳目報表
(由保安局局長提交)

2. 第4號-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委員會
2005-06年度週年報告
(由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局長提交)

3. 第5號-環境及自然保育基金受託人
2005-2006年度報告書
(由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提交)

4. 第6號-二○○六至○七年度第一季
批准對核准開支預算作出修改的報告
《公共財政條例》:第8條
(由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提交)

5. 第7號-香港土地註冊處營運基金
2005/06年度年報
(由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提交)

6. 第8號-交通意外傷亡援助基金
二零零五至零六年度年報
(由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提交)

7. 第9號-機電工程營運基金
二零零五至二零零六年度年報
(由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提交)

8. 第10號-公司註冊處營運基金
二零零五年四月一日至二零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年度年報
(由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提交)

9. 第11號-市區重建局
2005-2006年度年報
(由財政司司長提交)

10. 第12號-香港存款保障委員會
2005-2006年度年報
(由財政司司長提交)

11. 第13號-建造業工人註冊管理局
2005/06年度年報
(由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提交)

12. 第14號-回應2006年7月政府帳目委員會
第四十六號報告書的政府覆文
(由政務司司長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13. 《〈2005年吸煙(公眾衞生)(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鄭家富議員提交)

II. 質詢

1. 陳婉嫻議員問:

有關公立醫院購藥的政策,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現時為公立醫院提供藥物的藥廠數目,及各藥廠供應藥物所佔的比例;

    (二)醫院管理局以甚麼機制和準則去採購效用相同,但由不同藥廠生產的藥物;及

    (三)有沒有覆核機制審視公立醫院的購藥機制;若有,詳情為何;若沒有,該局如何監察及防止涉及收受利益的情況?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

2. 林健鋒議員問:


據報,首批自訂車牌已在9月中拍賣,有車牌代理公司斥資百萬元購入20多個自訂車牌,並於網上公開發售。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首批自訂車牌中,有些是上巿公司或國際品牌的英文縮寫,但卻由非相關公司或品牌的持有人投得,當局有沒有收到相關公司或其他國際公司的查詢或投訴,指此舉侵犯了其知識產權或商標;若有,當局會如何跟進;

    (二)有沒有評估自訂車牌的拍賣會否被車牌代理公司壟斷,出現"托價"的情況;及

    (三)有沒有檢討首次自訂車牌的競投方法是否有需要改善的地方;若有,結果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3. 梁耀忠議員問:


據悉,醫院管理局近月推出計劃,容許在該局工作滿6年的全職合約員工,申請轉職為常額員工,但臨時員工卻被拒諸門外,而合約員工以臨時員工身份受聘期間的年資亦不獲承認。另一方面,公務員事務局正與各政府部門檢討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的情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政府會不會推出類似的轉制計劃,容許具一定年資的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申請轉為常額員工,讓他們有穩定的工作,並解決"同工不同酬"問題;若會,詳情是甚麼;若否,原因是甚麼;及

    (二)會不會建議法定機構在推行任何轉職計劃時,對合約員工及臨時員工一視同仁,避免造成不公平的情況及分化的問題;若不會,原因是甚麼?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4. 吳靄儀議員問:


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在2003年6月3日公開表示,的士司機與乘客"議價"並不一定違法,乘客可以提出議價,但司機則不可透過減價來"招徠"生意,因為這會導致交通大亂。本人接獲投訴,指自此之後,議價風氣盛行,有的士司機透過派卡片或的士電召台向市民暗示願意提供車費優惠,即俗稱"八折黨"。越來越多的士司機因競爭壓力而加入他們的行列;亦有越來越多的士乘客在上車後與司機議價,的士計程錶形同虛設。此外,"八折黨"司機會應乘客要求向他們發出高於實收車費的收據,以便乘客向受僱機構申領發還車費開支,此舉或會構成協助乘客作出欺詐行為。政府可否告知本會,當局採取了或將會採取甚麼措施(包括在調查、檢控或修訂法例方面),以杜絕上述情況?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

5. 劉江華議員問:


關於上月啟用的昂坪360纜車系統,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纜車因故障或天氣問題而需停駛的事故至今有多少宗,以及每宗事故的詳情;

    (二)有沒有瞭解纜車系統啟用後不久即多次發生故障的原因;及

    (三)營運纜車系統的公司於每次發生故障後有否即時通知有關當局,以及現行通報機制有沒有規定若有任何意外或故障便須立即公布?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局長

6. 郭家麒議員問:


有醫生向本人反映,政府多年來未有全面檢討精神健康政策,公立醫院精神科服務的資源不足,為復康者提供的服務並不完善,為家庭醫生提供有關診治精神病的培訓課程亦不足夠。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過去有沒有檢討精神健康政策;若有,檢討的時間和結果;有沒有計劃在未來全面檢討這項政策;若有,檢討的具體時間表;

    (二)過去3年,公立醫院精神科病牀及醫護人手與病人數目的比例、各項與精神健康政策有關的服務的撥款額,包括醫療服務、社區復康服務和為社區家庭醫生提供有關精神病的培訓;及

    (三)有甚麼具體計劃及將會投放多少資源改善上述各項與精神健康政策有關的服務及推動全民精神健康?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

*7. 蔡素玉議員問:


據報,有車行向貨櫃車車主借出新輪胎代替舊車胎,待貨櫃車通過運輸署的年檢後,再換回"光頭胎"繼續行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關於上述情況的調查進展,以及是否有人被檢控;

    (二)過去3年,每年有多少宗車禍涉及"光頭胎";當中涉及貨櫃車且導致死傷的車禍數目;

    (三)過去3年,每年檢控使用"光頭胎"的個案數目;當中涉及貨櫃車的個案數目及一般的罰則;及

    (四)為了打擊使用"光頭胎",會否考慮檢討現有法例,加強刑罰以提高阻嚇力;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

*8. 張超雄議員問:
(譯文)

據報,一名母親因責打其7歲兒子手部,以致他離家出走,該母親其後因涉嫌虐待兒童而被拘捕。香港大學於2005年進行的一項有關虐待兒童的研究結果顯示,約44%的父母受訪者承認曾向子女施行體罰或身體暴力。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父母向子女施行體罰是否觸犯香港法例;若是,所觸犯的法例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

*9. 劉慧卿議員問:


關於行政長官根據法例向法定機構發出的指示,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哪些條例賦權行政長官向法定機構發出指示;及

    (二)會否檢討在法例訂明行政長官可向法定機構發出指示的做法是否過時,以及會否削弱法定機構的獨立性;若會檢討,詳情為何;若不會,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民政事務局局長

*10. 李國麟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哪些類別的衞生服務專業人員無須進行法定註冊便可向巿民提供醫療衞生服務,以及這些人員分別受聘於公營機構(包括所有政府部門及醫院管理局)及私營機構和私人執業的人數;

    (二)為何上述專業人員無須進行法定註冊便可提供服務,以及現時政府如何規管有關人員以確保服務質素;

    (三)政府有否與有關業界商討法定註冊的事宜;若有,有哪些業界參與商討,以及商討的次數、內容及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政府有否計劃訂立法定註冊制度,或仿效外國訂立衞生專業管理局,以規管上述業界及處理註冊事宜;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

*11. 陳偉業議員問:


當局在1984年8月把嶼南道近水口村及蔴埔坪道的兩個路段的車速限制定為每小時30公里。但近日有市民向本人反映,當局從未在有關路段豎立車速限制交通標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未有在上述路段設置車速限制交通標誌的原因;

    (二)自1984年以來,當局有否更改上述路段的車速限制;若有,曾於何時更改及原因為何;及

    (三)當局釐定或更改上述路段的車速限制時所依據的程序和準則?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

*12. 何鍾泰議員問:


據報,路政署在本年年初展開一項節能試驗計劃,調低3個道路路段上約3 000盞街燈在晚間的亮度10%至25%。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關路段在展開試驗計劃以來的交通意外率與過往的如何比較;

    (二)若有關路段的交通意外率有所上升,當局會否立刻終止該試驗計劃,以保障市民的生命安全;及

    (三)鑒於該試驗計劃只針對L3照明級別的道路,當局有否計劃把試驗計劃擴展至其他照明級別的道路;若有,會涉及哪些道路(路段)?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

*13. 陳智思議員問:


據報,本年7月底,一名13歲女童疑因濫用精神科藥物而暴斃街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3年,被呈報濫用藥物的18歲或以下青少年的人數(以每兩歲為一年齡組別),以及其每年的增減幅度;

    (二)過去3年,16歲以下、18至20歲及21歲或以上這3個組別的人士跨境濫藥的數字及其增減幅度;及

    (三)會否增撥資源,以加強防止濫用藥物及鼓勵濫用藥物者接受戒毒治療及有關的服務?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14. 鄭經翰議員問:


本人留意到本港不少酒店、商廈、豪宅和私營停車場的管理員和保安員須身兼控制車輛出入的職責。他們須經常截停行人及步出馬路截停往來車輛,以便車輛可優先進出該等物業。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根據本港法例,管理員和保安員是否有權指揮交通和截停行人及馬路上的車輛;若否,警方過去有否關注上述情況及採取相應行動;及

    (二)有否研究若該等人員在指揮交通期間受傷,他們會否因為此項工作超出管理員和保安員的職責範圍而不獲勞工保險賠償;若有,結果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

*15. 譚香文議員問:


本人最近進行了一項調查,發現近四成的婦女並沒有定期進行婦科檢查。此外,根據衞生署的資料,目前只有3間婦女健康中心及10間母嬰健康院為婦女提供健康服務,登記接受此服務的婦女每年只有約兩萬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當局會否考慮:
    (一)加強宣傳,鼓勵更多婦女接受衞生署提供的健康服務;若會,具體的宣傳計劃的詳情;

    (二)增加提供婦女健康服務的中心的數目,使各區的婦女均可以在居所附近獲得服務;及

    (三)向本港所有婦女提供津貼,讓她們前往私營醫療機構接受保健服務或每年進行婦科檢查;若會,有關政策的研究將於何時展開;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

*16. 馮檢基議員問:


關於當局就各政策局的職責進行的檢討,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檢討各政策局之間的分工;若有,進行檢討的原因、所採用的方式和方法,以及初步檢討結果為何;會否進行公眾諮詢,以及有否落實時間表;若沒有進行檢討,原因為何;

    (二)會否考慮把所有涉及勞工事務(包括就業支援、失業援助、勞工權益保障和技能提升等)的工作交由單一政策局統籌和負責,使相關工作更為協調和更有效分配和運用資源;

    (三)有否評估環境運輸及工務局("環運局")現時同時負責環境保護、交通運輸及工務工程事宜,有否引致工作不聚焦和政策目標互相矛盾,以致角色混淆的情況;若有這情況,政府會否考慮成立環境保護局,專責處理現時由環運局負責的環境保護工作,令政府推動環境保護工作時更集中和獨立;及

    (四)鑒於文化事務關乎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影響市民生活和人民質素,以至經濟發展等,政府會否考慮成立文化局,並將當局所有與文化有關的工作交由該局負責;並由其派員參與其他政策局制訂政策的過程,讓政府政策得以反映文化關注?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政制事務局局長

*17. 張文光議員問:


當局於本年1月成立「教師工作」委員會,檢討教師目前的工作情況。委員會於8月向教育統籌局局長提交中期報告。由於當局沒有公布該報告,公眾未能詳細瞭解報告所找到的教師壓力來源,也無法評析報告的研究方法和結論。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該報告的內容,包括所採用的研究方法、訪問對象、立論基礎和初步結論;

    (二)鑒於上述委員會的有關開支由公帑支付,當局有何理據不公開該報告;及

    (三)當局會否規定,凡有關開支由公帑支付的委員會所提交的報告均需予以公開;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教育統籌局局長

*18. 涂謹申議員問:


關於當局設置誘蚊產卵器監察蚊患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政府曾表示誘蚊產卵器應擺放在人流多的地方,當局有否檢討九龍城區的誘蚊產卵器的擺放位置是否符合該準則,以及有關的誘蚊產卵器指數能否全面反映該區的蚊患情況;

    (二)政府如何確保誘蚊產卵器指數能反映全港各區的蚊患情況;

    (三)政府會否考慮把持續錄得誘蚊產卵器指數偏低的誘蚊產卵器移往新地點,以善用資源;若會,何時實施有關措施;若不會,原因為何;

    (四)政府會否較現時(每年一次)更頻密地檢討誘蚊產卵器擺放的位置;

    (五)政府會否投放更多資源,在更多地點設置誘蚊產卵器,以擴大監察蚊患的地區面積;及

    (六)鑒於由食物環境衞生署同時負責監察蚊患問題和滅蚊工作或會涉及角色衝突,政府有否考慮將有關工作交由不同政府部門負責?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

*19. 鄭家富議員問:


衞生署的統計資料顯示,男男性接觸社群中感染愛滋病病毒的個案數目有上升的趨勢。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有何對策遏止上述趨勢,以及會否向上述社群加強預防感染愛滋病病毒的宣傳工作;

    (二)有何措施遏止愛滋病病毒在進行不安全性行為的群組間傳播,以及防止出現新的感染群組;及

    (三)當局如何監察和檢討上述工作的成效?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

*20. 單仲偕議員問:


業界向本人反映,現時市面上有非聯營的內容供應商受到部分流動網絡商的歧視對待,包括連接速度及價格歧視,但聯營的內容供應商則受到優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自2004年起收到有關上述投訴個案的總數及正在處理的個案數目;

    (二)當局處理上述投訴個案的程序,以及完成處理一宗投訴個案所需的平均時間;

    (三)當局過去有否就現行的規管機制作出檢討,以評估該機制能否有效促使流動網絡商的商業行為合乎開放網絡接駁中有關內容供應商的規定,即"就網絡使用而言,某特定類別或種類的非聯營內容服務商與相同類別或種類的網絡商的聯營內容服務商會受到一視同仁的看待";若有,檢討的結果;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當局會否考慮加強現時的規管機制或實施其他措施,例如要求各網絡商定期公布其網絡接駁水平,以促進內容供應商之間的公平競爭;若會,相關的詳情?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工商及科技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法案

二讀(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2005年吸煙(公眾衞生)(修訂)條例草案》 : 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

IV. 議案

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動議的決議案

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批准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於2006年9月25日訂立的 -

(a)《2006年藥劑業及毒藥(修訂)(第4號)規例》;及

(b)《2006年毒藥表(修訂)(第4號)規例》。

(該兩項規例已於2006年9月29日
隨立法會CB(3)9/06-07號文件發出)

V. 議員法案

首讀


《2006年香港城市大學(修訂)條例草案》

二讀(辯論中止待續)

《2006年香港城市大學(修訂)條例草案》 何鍾泰議員

出席的政府官員 教育統籌局局長

二讀(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2006年香港保護兒童會法團(修訂)條例草案》 : 陳智思議員

VI. 議員議案

  1.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動議的決議案

    張宇人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就2006年7月10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2006年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展覽)(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06年第167號法律公告),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並按該條例第34(3)條視為延展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06年11月8日的會議。

  2.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動議的決議案

    張宇人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就2006年7月10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2006年食物業(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06年第169號法律公告),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並按該條例第34(3)條視為延展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06年11月8日的會議。

  3.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動議的決議案

    曾鈺成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修訂《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

    (a)在第79(2)條中,在英文文本中,在 "at the time" 之後加入"and the place";

    (b)在第79A(4)條中,廢除"根據本議事規則第77(9A)條(事務委員會)委任的聯合小組委員會,以及";

    (c)加入 -

    " 79B. 由委員會副主席決定委員會會議的日期、時間及地點

    凡本部的規則規定,委員會須在委員會主席決定的日期、時間及地點擧行會議,如有委員會委員要求擧行會議討論某項有迫切重要性的問題,而須交由主席考慮,但在該委員提出要求48小時內聯絡不到主席,以作此決定,則可由副主席(如有的話)作出決定,而副主席亦可按該規則的規定指示給予較短時間的會議預告。";

    (d)在第93(e)條中,在"小組委員會"之後加入",包括根據本議事規則第77(9A)條(事務委員會)委任的聯合小組委員會"。

  4. 反對開徵商品及服務稅

    楊森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反對開徵商品及服務稅。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李國寶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後加上"要求政府就開徵商品及服務稅作為擴闊稅基的方法,繼續諮詢公眾;若有其他可行方法,而又獲大多數市民接受,本會便"。

    出席的政府官員:財政司司長

  5. 立法規管偷拍行為

    梁君彥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鑒於不時有投訴指部分傳媒機構嚴重侵犯個人私隱,早前更有雜誌偷拍及刊登女藝人的更衣照片,嚴重侵犯當事人的私隱及踐踏女性的尊嚴,引起公眾極大不滿,本會促請政府盡快採取措施,包括:

    (一)檢討現行《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判刑,以求對違規者施行具阻嚇性的刑罰;

    (二)以法律改革委員會在本年3月提出有關保障個人私隱的建議為基礎,將侵犯私隱的行為刑事化,並推動傳媒、演藝界及整體社會就有關條例草案的內容作深入討論;及

    (三)促請傳媒加強自律,

    藉以在保障個人私隱與新聞自由之間,取得適當的平衡。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何俊仁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判刑"之後加上"及整體執行情況";在"本年3月"之後加上"及2004年12月";及在"將侵犯私隱的行為刑事化"之前加上"研究",並在其後加上"、設立自律委員會及增訂私隱民事侵權法等建議"。

    就何俊仁議員修正案提出的修正案
    (i)林健鋒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研究"之後加上"落實";及在"自律委員會"之前加上"由業界及公眾代表組成的",並在其後加上",以"。

    (ii)陳偉業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研究將侵犯私隱的行為刑事化"之後刪除"、設立自律委員會"。

    出席的政府官員:工商及科技局局長
    民政事務局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