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07/08-31

立法會

議程

2008年6月4日星期三上午11時正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法律公告編號
1.《2008年船舶及港口管制(修訂)規例》148/2008
2.《2008年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修訂附表5)(第2號)規例》149/2008
3.《2008年商船(本地船隻)(一般)(修訂)規例》150/2008
4.《2008年商船(限制船東責任)(利率)(修訂)(第2號)令》151/2008

II. 質詢

1. 陳偉業議員問:


本人得悉,不少分布在香港各處的松樹,特別是馬尾松,近年受到感染,部分更因而死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5年,每年各類松樹受感染及因受感染而死亡的數目各有多少;及

    (二)當局是否知悉上述松樹受感染的成因,以及現時有沒有措施及新方法防止松樹受感染及因而死亡,以減低松樹死亡的數目;如果有該等措施及方法,詳情是甚麼;如果沒有,原因是甚麼?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環境局局長

2. 楊森議員問:


為回應社會大眾對發展項目產生屏風效應及保護山脊線和景觀等議題的關注,政府正推行措施減低香港某些地區的發展密度,包括在有關的分區計劃大綱圖及賣地或契約的條件中訂立發展限制(例如地積比率限制及建築物高度限制)。然而,該等限制對已獲批准的規劃申請不具效力。因此,即使在如灣仔區這般擠迫的舊區,私人發展商仍有機會不受該等發展限制約束,推出大型發展項目及興建高聳入雲的大廈,並會對該區的交通造成影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就私人發展商申請透過換地安排,向政府換取及購入政府土地以進行發展項目,現行的審批政策是甚麼;

    (二)該審批政策怎樣與上述減低發展密度的措施協調;及

    (三)延長規劃許可有效期申請的審批程序是甚麼,以及該程序怎樣與上述減低發展密度的措施協調(例如當局怎樣將在1994年批出有關在灣仔皇后大道東及堅尼地道興建樓高93層大廈的規劃許可的有效期延長至今)?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發展局局長

3. 王國興議員問:


有關的團體及人士對近年僱主拖欠工資的情況表示關注。在本年5月15日的行政長官答問會上,行政長官承諾會盡快處理僱主不遵從勞資審裁處(下稱"審裁處")作出,他們須向有關僱員支付被拖欠款項的裁斷的問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本會人力事務委員會在去年12月通過一項議案,促請政府修訂《僱傭條例》關於法團負責人欠薪罪行的刑責的第64B條,當局會不會盡快作出有關修訂;如果會,將於何時提出修訂建議;

    (二)除了在人力事務委員會本年4月的會議上提出的7個方案外,當局有沒有考慮推行其他切實可行的方案,以打擊僱主拖欠審裁處裁斷款項的問題;如果有,詳情是甚麼;及

    (三)除了上述方案外,當局有沒有其他方案確保僱員在獲審裁處判處勝訴後,不論僱主有沒有拖欠審裁處裁斷的款項,該等僱員都可以盡快取得裁斷款項;如果有,詳情是甚麼,以及最快可於何時推行有關方案?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4. 馮檢基議員問:


行政長官在5月15日出席本會會議時確認,政府在審批公共交通工具的加價申請時,會將市民的負擔能力放在最重要、最首位,高過股東利益的位置,以及今年施政報告會有更具體應對措施出台,紓緩物價上升對市民造成的生活負擔。另一方面,本年4月份的通脹率高達百分之5.4,較3月份升1.2個百分點,高於政府在發表本年度的財政預算案時預期的百分之4.5。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會不會調高預期的全年通脹率,以及有沒有評估上月四川大地震對本港的物價及食品供應的影響;

    (二)如何確保政府在審批公共交通工具的加價申請時,"市民的負擔能力"這項考慮因素會凌駕於有關機構的股東的利益,以及有何客觀準則評估有關加幅是否在市民的負擔能力之內;及

    (三)有沒有評估到本年10月施政報告發表時才公布進一步紓緩市民面對通脹壓力的措施會否太遲,會否考慮盡快推行一些新措施,以紓緩低收入家庭面對的通脹壓力?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財政司司長

5. 李柱銘議員問:


最近,行政長官委任了首批8位副局長和9位局長政治助理。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每位副局長和政治助理的每月薪酬及附帶福利是甚麼,以及各副局長的附帶福利是否不同;

    (二)該等副局長和政治助理當中,哪幾位現時持有外國護照;鑒於《基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主要官員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當局有沒有評估當持有外國護照的副局長署任屬主要官員的局長時,會不會違反該項規定;及

    (三)鑒於《基本法》第十五條規定,主要官員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當局有沒有評估該等副局長日後署任屬主要官員的局長前,須否先由中央人民政府予以任命;如果評估為無此須要,理據是甚麼?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6. 劉皇發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自配對補助金計劃於2003年起實施以來,每間高等院校籌得的私人捐款和獲政府批撥的配對補助金總額分別為何,以及政府何時會就第四輪(即最新一輪)配對補助金計劃的成效進行檢討?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教育局局長

*7. 譚香文議員問:


本人早前曾經進行一項問卷調查,結果顯示會計師工時過長的問題頗為嚴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會否考慮在短期內展開訂立標準工時的研究工作,以及制訂其他紓緩工時過長問題的措施;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8. 梁國雄議員問:


根據《僱傭條例》(第57章),如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並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而病假又不少於連續4天,則該僱員可領取疾病津貼。疾病津貼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病假當天或首天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3年,勞工處接獲有關僱主拖欠僱員疾病津貼的個案數目,有關僱員所從事的行業,以及當中僱主被檢控及定罪的個案數目;及

    (二)政府會否修訂有關法例,將疾病津貼的每日款額增加至相等於僱員在病假當天或首天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全部,以及將僱員可領取疾病津貼的病假日數由不少於連續4天減至不少於連續兩天;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9. 何俊仁議員問:


本人得悉,內地及世界上很多國家的主要城市均設有防空及緊急事故鳴聲警報設施。該等城市會定期響起警報,以測試該等設施,以及作為提供公眾教育的一種途徑。該等城市並設有政府指定的防空或緊急避難所,以對大型災難事故的發生作準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本港有否該等設施;若有,設施的地點和配備等詳情;若否,原因為何;

    (二)除上述設施外,現時本港有否其他類似的緊急設施及配備;若有,詳情為何;及

    (三)有否推行或計劃推行有關大型災難事故的教育政策或措施;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10. 張學明議員問:


最近,有調查報告指出,屯門區青少年濫藥問題有年輕化的趨勢,他們首次濫藥的平均年齡由2004年的16歲降至2007年的15歲,首次濫藥的年齡更低至12歲。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經由律政司司長領導的青少年毒品問題專責小組全面地整合打擊青少年濫藥的策略的詳情;及

    (二)現時與內地當局共同合作打擊跨境濫藥的措施的詳情,以及會否考慮加強與內地當局合作和溝通(包括提高有關刑罰,以及建立通報機制,由內地當局向香港警方通報有關香港青少年在內地濫藥的個案),以期更有效打擊跨境濫藥活動,以及掌握更全面的資料以便向濫藥人士提供戒毒服務及相關的支援?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11. 涂謹申議員問:


運輸署在2004年公布的《騎單車研究最終報告》建議,由於當時的安全條件及基礎(包括香港路面限制及騎單車人士的騎單車習慣)並不完善,當時不是擴展騎單車角色的好時間。然而,根據土木工程拓展署網站的資料,政府會將新界區多條獨立的單車徑連接起來成為新界單車徑網絡。該署亦於早前建議在計劃中的將軍澳跨灣連接路上興建臨海單車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會否參考土木工程拓展署的上述建議,於規劃新發展區(例如西九龍填海區)時考慮在該等地區興建更多單車徑,以加強單車作為輔助交通工具的角色;

    (二)會否計劃在紅磡海濱及多條規劃中的海濱長廊興建單車徑;

    (三)鑒於北京市當局最近資助私人機構於市內多個地鐵站外提供單車租賃服務,以改善市中心商業區的交通擠塞及空氣污染問題,政府會否參考該項安排及外地類似的政策方向,研究在本港作出類似安排;及

    (四)因應上述改善新界區的單車徑網絡的計劃,政府有否就發展單車旅遊進行研究?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2. 蔡素玉議員問:


保安局局長在本會2007年11月21日會議上回答議員提出有關警方派員到東方報業集團報館進行調查的質詢時表示,警方絕對無意干預新聞自由。然而,本人最近再接獲兩宗有關警方涉嫌妨礙該集團的記者進行採訪的投訴。第一宗投訴指該集團的記者於本年4月16日在元朗八鄉採訪一宗的士劫案時,有便衣警務人員只向在場的另一報館的記者提供新聞資料,該集團的記者後來向警察投訴課投訴被不公平對待。第二宗投訴指該集團的記者於本年4月18日在馬鞍山採訪一宗刑事毀壞案時,被在場的警務人員以粗言辱罵及阻礙拍攝工作。該記者致電報案後,一名警務人員表示會跟進。然而,該記者至今仍未接獲任何進一步的消息。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警方有否就上述兩宗投訴進行調查;若有,結果為何(包括有否顯示有警務人員失職);若有警務人員失職,他們受到甚麼處分;若沒有進行調查,原因為何;

    (二)除了《警察程序手冊》外,警方有否向前線警務人員發出其他指引,指導他們如何在進行調查工作及協助傳媒進行採訪兩方面取得平衡,以達到既不妨礙調查工作的進度,又能確保新聞自由受到保障的目的;

    (三)鑒於《警察程序手冊》第三十九章訂明,"警務人員應特別讓攝影人員及電視攝影師站在有利位置,因為記者有權在公眾地方攝影或錄影",警方如何確保前線警務人員按照該項指引執行職務;及

    (四)警方有否發出指引,規定警務人員必須公平對待不同傳媒機構;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13. 李國寶議員問:
(譯文)

旅遊事務署的網站顯示,由2003年至2006年4月期間曾完成多項有關旅遊業基礎設施的研究。自此之後,該署的網站再沒有報告有進行新的研究或公眾諮詢。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過去3年有否:
    (一)進行調查,以找出有多少百分比的旅客認為遊覽由政府興建或主導構思的旅遊業基礎設施是他們來香港旅遊的主要原因;若有,該等調查的次數、樣本數目、可靠程度及結果;

    (二)就根據旅遊事務署的網站的4項驅動旅遊業增長的旅遊業基礎設施(即香港濕地公園、昂坪360、香港迪士尼樂園及"幻彩詠香江"第二期)進行衡工量值審計;若有,結果為何;及

    (三)進行研究,以檢討香港作為內地旅客熱門旅遊目的地的策略定位;若有,根據該等研究的結果,香港對該等旅客的首要吸引之處是甚麼?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發展局局長
(在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缺席期間)

*14. 劉江華議員問:

根據公屋住戶資助政策,住戶在租住公屋或中轉房屋居住滿10年或以上,便須每兩年申報家庭總收入一次。家庭總收入超逾有關資助入息限額的住戶,須繳交倍半或雙倍的淨額租金或暫准證費另加差餉;不申報入息的住戶則須繳交雙倍的淨額租金或暫准證費另加差餉。此外,根據維護公屋資源的合理分配政策,須繳交雙倍淨額租金另加差餉的住戶亦須於下一申報周期申報資產;如他們擁有的淨資產超逾資產淨值限額,或選擇不申報資產,便須遷出公屋單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5年,有否檢討上述兩項政策,包括每兩年申報一次的規定是否可以放寬以減省行政開支;

    (二)過去3年,每年分別有多少個租戶繳交倍半或雙倍淨額租金另加差餉;及

    (三)過去3年,每年在申報資產後因家庭人數下降而被安排調遷至面積較小的公屋單位的住戶數目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5. 馮檢基議員問:


據悉,戴上防護頭盔能有效減低騎單車者遇到意外時頭部所受到的創傷,但現行法例未有相關規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5年,政府向騎單車者推廣使用安全裝備(例如防護頭盔、護肘和護膝)的工作的詳情;

    (二)過去5年,有否就應否規定騎單車者須戴上防護頭盔進行研究,包括其效用及外國的相關經驗和做法;若有,研究的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會否考慮規定騎單車者(特別是兒童)必須戴上防護頭盔,以減輕他們遇到意外時頭部所受到的創傷?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6. 劉江華議員問:


有關各政府部門使用紙張的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3年,各政府部門分別採購的紙張數量及有關開支;

    (二)過去3年,各政府部門每年使用(包括用於印製年報)的紙張的數量為何,以及使用紙張的趨勢;及

    (三)各政府部門現時採取了甚麼措施,以減少使用紙張;當中有否包括在出版年報時以電子複本取代印刷本?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環境局局長
(在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缺席期間)

*17. 劉皇發議員問:

關於為各鄉村敷設公共污水收集系統,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按鄉村所屬區議會分區及鄉事委員會列出:

    (i)現時受上述系統覆蓋的鄉村的名稱;

    (ii)正進行有關工程的鄉村的名稱;及

    (iii)正進行有關工程設計工作的鄉村的名稱,以及每個鄉村進行有關工程的預計完工日期;

    (二)會否考慮透過把相關工作外判,以加快有關工程的進度;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會否考慮透過區議會及鄉事委員會,加強與村民溝通,讓村民盡早瞭解有關工程的施工詳情,以及更有效率地取得他們同意施工?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環境局局長

*18. 郭家麒議員問:


關於基督教聯合醫院的擴建計劃,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醫院管理局有否打算於本財政年度內向政府呈交上述擴建計劃;若有,詳情為何;

    (二)將於何時向本會財務委員會提交撥款申請;

    (三)預計擴建工程將於何時動工及完成;及

    (四)有何具體措施紓緩該醫院在擴建計劃完成前服務供不應求及地方不足的情況?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9. 王國興議員問:


財政司司長在2008-2009年度的政府財政預算案提出寬免本年度全年的差餉,每戶每季上限5,000元。該項寬免措施適用於香港房屋協會("房協")及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轄下的物業。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房協有否把其在2007年獲政府寬免的差餉悉數轉歸轄下住宅、商鋪及停車場停車位的租戶;若否,原因為何,以及房協作出由本年4月1日起調高轄下停車場停車位租金的決定時,有否考慮去年沒有把有關得益轉歸租戶的因素,因而降低了有關加幅;

    (二)房協會否把本年度獲政府寬免的差餉悉數轉歸有關租戶;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須繳交額外租金的房委會租戶去年有否受惠於寬免差餉措施;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20. 劉慧卿議員問:


關於警方處理與傳媒進行採訪活動有關的事宜,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警方於2005年調派40名警務人員擔任新設的傳媒聯絡主任一職,以協助傳媒進行採訪活動,當局有否評估有否取得這些職位的預期成效;若有,詳情為何;

    (二)《警察程序手冊》有否指引訂明前線警務人員應如何處理與傳媒進行採訪活動有關的事宜;若有,詳情為何,以及過去5年,有否警務人員因違反有關指引而受到紀律處分;若有,有關個案的詳情為何;

    (三)過去兩年,警方接獲多少宗關於警務人員阻礙記者進行採訪活動,因而妨礙新聞自由的投訴;這些投訴的詳情,以及警方採取了甚麼改善措施;及

    (四)過去5年,警方有否選擇性向個別傳媒機構提供資料;若有,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議員議案

  1. 根據《逃犯條例》動議的決議案

    涂謹申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就2008年5月7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逃犯(愛爾蘭)令》(即刊登於憲報的2008年第96號法律公告),將《逃犯條例》(第503章)第3(3)條所提述的廢除命令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5)條延展至2008年6月25日的會議。

  2.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動議的決議案

    鄺志堅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就2008年5月7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2008年退休金利益條例(設定職位)(修訂)(第2號)令》(即刊登於憲報的2008年第104號法律公告),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08年6月25日的會議。

  3.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動議的決議案

    余若薇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就2008年5月14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2008年污水處理服務(工商業污水附加費)(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08年第106號法律公告),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34(4)條延展至2008年7月2日的會議。

  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五條動議的決議案

    曾鈺成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修訂《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16條

    (a)在第(6)款中,廢除"45分鐘"而代以"75分鐘";

    (b)在第(7)款中,廢除"一小時"而代以"一個半小時"。

  5. 推動本地足球發展

    梁劉柔芬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鑒於足球運動在本港非常普及,是一項廣受歡迎和深入民間的體育運動,政府應把握這個有利條件,推動本地足球發展,並建立團隊品牌,這不但可提升體育運動的水平,亦能促進社區共融,加強社會凝聚力;就此,本會促請政府:

    (一)馬上進行詳細研究,為本地足球運動發展定位、構建整體的發展規劃、訂定長期及短期目標,以及落實相關措施等;

    (二)發展本地青少年足球訓練計劃,加強培訓有潛質的青少年球員,為本地足球運動發展打好基礎;

    (三)為推動本地足球職業化提供支援,例如協助球圈訂定清晰的職業球員發展架構和目標、教練及領隊等晉升球隊管理層的階梯,從而鼓勵更多球員以足球運動為個人事業,有利提升專業水平;

    (四)為球隊進行外地集訓及參與海外賽事提供支援,以鼓勵切磋學習、提升實力;及

    (五)參考歐美成功例子,為建立本地足球團隊品牌打造理想環境。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蔡素玉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刪除"鑒於足球運動",並以"足球運動在香港已經發展了一段時間,並"代替;在"足球訓練計劃,"之後加上"以及鼓勵外國著名球會在香港設立足球學校,";在"打好基礎;"之後加上"(三) 除支援地區足球聯賽及青苗體育培訓計劃外,研究提高對表現出色足球隊伍的資助,並制訂長遠的資助政策;";刪除原有的"(三)",並以"(四)"代替;在"個人事業,"之後加上"並加強球證的培訓工作,";在"有利提升"之後加上"整項足球運動的";在"專業水平;"之後加上"(五) 為照顧青年足球員的教育需要,推薦在足球比賽中有出色表現的年青足球員進入大學及專上院校,擴闊退役球員的出路;";刪除原有的"(四)",並以"(六)"代替;在"提升實力;"之後刪除"及";刪除原有的"(五)",並以"(七)"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 (八) 在全港各區增建足球場,並改善現有足球場的設備,包括把現有的石地球場改建為草地、膠地或人造草地球場,以減低足球員的受傷機會;及 (九) 鼓勵香港的電台和電視台直播足球賽事,培養市民觀看本地和海外足球賽事的興趣"。

    (ii)楊森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青少年球員,"之後加上"以及調撥資源,支援將來落成的將軍澳足球訓練學校的日常運作,";在"提升實力;"之後刪除"及";在"參考歐美"之後加上"及亞洲地區";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 (六) 將足球列為精英體育項目,以吸引更多人才; (七) 投放資源鼓勵地區球會發展;及 (八) 於社區興建更多不同類型的足球場,以改善足球場不足的問題"。

    出席的政府官員:民政事務局局長

  6. 香港在兩岸關係解凍下的機遇

    譚耀宗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鑒於台灣新的政治局勢令兩岸關係出現了和平發展的重大機遇,兩岸三通有望較快實現,本會促請特區政府盡快透過各種途徑,加強香港與台灣之間的緊密關係,並在金融、經貿、航運、旅遊、科技及出入境安排等方面,研究及推行各項積極措施,從而提升本港的競爭力,促進兩岸四地的共贏。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何俊仁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刪除"鑒於台灣",並以"最近,台灣政權和平移交,二度政黨輪替,推動了當地的民主發展,由於"代替;在"並在"之後加上"政治、文化、";在"入境安排等方面,"之後加上"加強雙方在各層面的交流,分享公民社會和民主發展的經驗,並"; 在"積極措施,"之後加上"包括安排更多港台從政人士及文化界的互訪,";及在"競爭力,"之後刪除"促進兩岸四地的",並以"讓兩岸四地可以為建立民主中國而努力,達到"代替。

    (ii)梁家傑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較快實現,"之後加上"以往香港在兩岸三地間扮演的中介人角色亦會因此而改變,";及在"緊密關係,"之後加上"包括在商務及經濟發展局中設立兩岸經貿交流部門,處理日後兩岸三通的經濟問題,"。

    (iii)林健鋒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各種途徑,"之後加上"在《基本法》的框架下"; 在"緊密關係,"之後加上"促進兩地交流,";在"積極措施,"之後加上"包括與台灣簽訂避免雙重課稅協議等,";及在"競爭力,"之後加上"使之成為大中華地區的商務平台,"。

    就林健鋒議員修正案提出的修正案
    劉健儀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包括與台灣"之後刪除"簽訂",並以"推動"代替;及在"雙重課稅"之後刪除"協議",並以"安排"代替。

    (iv)楊孝華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積極措施,"之後加上"包括對來港的台灣旅客實施落地簽證等,"。

    出席的政府官員: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