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2/13-10

立法會

議程

2012年12月5日星期三上午11時正

I. 提交文件



1.第30號-緊急救援基金
基金受託人年報(截至二零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由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提交)

2.第31號-入境事務處處長法團根據《入境事務隊(福利基金)規例》第12(b)條擬備的入境事務隊福利基金管理報告
(由保安局局長提交)

3.第32號-香港房屋委員會
2011/12年度年報
(由運輸及房屋局局長提交)

4.第33號-香港房屋委員會
截至2012年3月31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
(由運輸及房屋局局長提交)

5.第34號-回應二零一二年《香港申訴專員第二十四期年報》的政府覆文
(由政務司司長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6.第35號-香港海洋公園
2011-2012業績報告
(由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提交)

7.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6/12-13號報告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梁君彥議員提交)

II. 質詢



1. 單仲偕議員問:


近日,職業司機身體不適引致交通意外的問題,引起市民的關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各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專營巴士、非專營巴士、渡輪、鐵路、山頂纜車及電車)的營辦商,對其駕駛員在入職時及在職期間的身體健康狀況有何要求,包括他們接受定期體格檢驗的安排、須通過甚麼檢驗項目,以及他們在甚麼情況下須申報健康狀況;

    (二)過去3年,各類商用車輛駕駛執照的新申領和續領數目的趨勢為何,以及申請被拒的宗數及有關原因為何;商用車輛司機因身體不適引致的交通意外數目,以及造成的傷亡人數為何;及

    (三)鑒於《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訂明,年滿70歲或以上的人士在申領或續領駕駛執照時,須提交由註冊醫生簽發的健康證明書,證明該申請人的身體健康狀況適宜駕駛其申請類別的車輛,政府會否針對商用車輛的駕駛執照,研究把上述規定的年齡下限降低,以及增加申請人須通過的體格檢驗項目?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2. 梁志祥議員問:


有不少退休長者向本人反映,因他們未達65歲的年齡而未能受惠於現時大部分的長者福利措施。由於他們已無收入,退休後的生活較前困苦。他們當中部分人希望重新就業以改善生活及增加生活的滿足感,但政府對長者再就業的支援是零。另一方面,勞工及福利局和安老事務委員會自2007年推行"長者學苑"計劃,鼓勵長者終身學習及繼續貢獻社會。關於推動敬老及老有所為的措施,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現時各項長者福利措施的受惠對象的年齡下限並不一致(例如,公共游泳池的入場費優惠、長者兩元乘車優惠和疫苗資助,以及長者醫療券的合資格年齡分別為60、65及70歲),政府制訂各項長者福利措施的受惠對象的年齡下限時,所考慮的因素是甚麼;會否檢討該等措施的年齡規定,並劃一為60歲;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會否制訂協助60至64歲的退休長者重新就業的政策,例如向聘用長者的私人企業和公營機構提供津貼或稅務優惠;及

    (三)過去5年,參與長者學苑的長者人數為何,以及該數字是否達到當局原定的目標;政府有何措施鼓勵長者終身學習和投身義工行列?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3. 葛珮帆議員問:


據報,近期本港接連發生多宗的士司機濫收車資及搶劫乘客行李的案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過去3年:
  • (一)政府每年分別接獲多少宗投訴,涉及的士司機涉嫌濫收車資、干擾的士計程錶(俗稱"咪錶")、使用不符規例咪錶、拒載或揀客、不採用最直接的路線前往目的地,以及同時接載互不相識的乘客並向他們個別收取車費(俗稱"釣泥鯭");警方每年接獲的士司機搶劫乘客行李的案件數目;每年上述個案的乘客中遊客所佔的比例為何;

    (二)的士司機因涉及上述罪行而被檢控及定罪的個案的數目分別為何,法庭就濫收車資、拒載、干擾咪錶及使用不符規例咪錶罪行施加的最高判罰為何,以及曾否對搶劫乘客行李的的士司機提出檢控;若曾提出檢控,控罪及審判結果為何;及

    (三)當局曾採取甚麼措施遏止的士司機干犯上述罪行,以維護香港旅遊業的聲譽;未來會否採取更積極的措施,打擊該等罪行;若會,措施的具體內容是甚麼;若否,原因是甚麼;當局會否考慮提高的士司機濫收車資等罪行的罰則;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保安局局長

4. 黃國健議員問:


隨着啟德發展區各項目的落成,九龍東人口將會急增,而區內的人口老化問題亦日益嚴重。根據醫院管理局(下稱"醫管局")的數字,九龍東醫院聯網(下稱"聯網")在2011年的人口為990 100,估計在2019年會上升至1 097 000,當中65歲或以上的人士所佔比例亦會由百分之13上升至百分之15。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過去3年,聯網的急症室服務的輪候時間中位數和專科門診診所的新症輪候時間中位數,以及2011-2012年度普通科門診求診人次為何;鑒於有報道指出,聯網將於明年起增加普通科門診名額,有關的詳情為何,並按醫院列出增加的名額、實施時間及增加的職位數目;

    (二)鑒於聯網內的基督教聯合醫院將會進行大規模擴建工程,政府是否知悉,醫管局有否制訂措施,在該醫院擴建期間妥善應付聯網內居民的醫療服務需求;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九龍東的醫療服務需求將會隨著人口增長及老化而上升,政府有否計劃於啟德發展區內預留土地興建全科醫院;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5. 郭榮鏗議員問:


今年5月發表的《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會報告》提出多項建議,包括將行政長官納入《防止賄賂條例》第3及8條的適用範圍。當時的候任行政長官曾公開表示會認真考慮報告的各項建議,並會在上任後盡快落實。然而,現屆政府上任至今已超過5個月,仍未就修訂《防止賄賂條例》提出任何具體方案或條例草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已決定接納報告所提的建議,將行政長官納入《防止賄賂條例》第3及8條的適用範圍;如是,將於何時向本會提交條例草案;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政務司司長

6. 廖長江議員問:


根據上月起實施的僱員自選安排(俗稱"半自由行"),僱員可把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下稱"強積金")供款的累算權益轉移至合意的受託人所營辦的強積金計劃。有市民向本人反映,市場上有眾多的強積金計劃和基金類別可供選擇,使人眼花撩亂,無所適從,他們擔心誤選投資表現差劣的強積金計劃。然而,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下稱"積金局")除了提供各強積金計劃的基金開支比率的比較表外,一直沒有提供強積金計劃的投資表現的比較資料,反而消費者委員會在今年10月發表了一份強積金計劃收費和回報率的硏究報告。此外,亦有市民向本人反映,希望強積金計劃能提供更多投資選擇,以增加回報。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積金局為甚麼一直沒有提供強積金計劃的投資表現的比較資料;積金局會否定期發表此類資料,以協助僱員和僱主作出明智的選擇;是否知悉積金局會否設立監察機制,推動受託人改善旗下強積金計劃的投資表現,例如要求投資表現持續差劣的受託人提交報告及對他們作出警告,如多番警告後仍未有作出改善,則考慮將有關受託人除名;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鑒於有市民指出,有不少基金投資公司旗下非強積金計劃的基金的投資表現良好,但該等公司作為受託人管理而收費相若的強積金計劃的投資表現卻差勁,是否知悉積金局有否就上述情況作出研究;若沒有研究,原因為何;若有研究,結果為何,若這情況確實存在,積金局有否要求有關的受託人交代原因;及

    (三)政府會否考慮改革強積金計劃,以增加可供市民選擇的投資組合和模式,例如讓市民以供款作置業首期或購買醫療保險之用;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7. 田北俊議員問:


根據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在今年11月公布的數據,外匯基金的總資產已由1997年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時的約5,700億港元,增長至2012年9月底的約26,500億港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自1997年至今,每年外匯基金的總資產、投資回報和回報率、政府所獲的分帳金額、財政儲備帳,以及累計盈餘(以表列出)為何;自1997年至今,財政儲備與外匯基金投資回報的分帳安排和有關改動的詳情;

    (二)鑒於外匯基金的法定目的是保持香港貨幣及金融體系的穩定健全,當局有否評估現時外匯基金總資產的水平是否已足以應付此法定目的;如評估結果為足夠,詳情為何;如評估結果為不足夠,原因為何;

    (三)是否知悉,海外政府或國際性的金融機構有否就外匯資產的適當水平釐訂指標;如有,指標為何及與香港的指標如何比較;如不知悉,會否進行相關研究;

    (四)有否評估,將外匯基金的總資產維持在現時的水平,並將每年的投資回報全數撥歸庫房作改善民生及發展用途的做法是否可行;如評估結果為可行,當局會如何落實;如評估結果為不可行,原因為何;

    (五)是否知悉,外匯基金的投資表現與海外由官方管理的類似基金的如何比較;當局會否參考海外主權基金管理儲備資產的模式,以期在確保有足夠流動資金用作維持貨幣和金融穩定的大前提下,取得較高的投資收益;及

    (六)鑒於有評論指出,一旦美元利率上升,美國國債的價格將會下跌,外匯基金資產可能因而蒙受投資損失,當局如何應對該項風險?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財政司司長

*8. 吳亮星議員問:


本年9月6日,國務院批准了《廣州南沙新區發展規劃》("《規劃》")。南沙新區將會是中國第六個國家級新區,亦是華南第一個,其戰略定位是"打造粵港澳全面合作示範區"。根據《規劃》的目標,到了2025年,南沙新區的營商環境將與國際和港澳全面接軌。此外,廣東省省長在10月10日透露,將"建立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牽頭,國務院有關部門、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廣東省及廣州市等各方面參加的協調機制,以加強對規劃實施的組織領導"。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評估南沙新區的開發對本港的經濟、金融及其他方面會帶來何種影響;及

    (二)有關的政府部門是否已開始就香港參與上述的協調機制進行前期準備工作;若是,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9. 李國麟議員問:


最近有傳媒報道,本港的木蝨問題日趨嚴重,在公眾地方、旅館及住宅都發現有木蝨出沒,以二線旅館及舊型公共屋邨集中的地區尤為嚴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現時有否法例規定旅館經營者須確保旅館的衞生水平良好,使住客不會受到木蝨釘咬;若有,詳情為何;若否,會否制定相關法例;

    (二)面對木蝨問題日趨嚴重,政府會否於有蝨患的公眾地方及公共屋邨進行滅蝨工作,以消除市民的困擾;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會否訂立機制,監察全港蝨患的擴散及分布情況、評估木蝨傳播疾病的風險,以及推行防治蝨患的措施;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0. 石禮謙議員問:


行政長官於本年7月宣布,由2013年初開始,在新的居者有其屋計劃("居屋")推出前,每年容許5 000名符合居屋白表申請者資格的人士免補地價購買第二市場的("二手")居屋單位。據報,自公布此項措施後,二手居屋單位的價格持續上升。例如,今年8月,青衣一個21年樓齡的居屋單位補地價後的售價比同區一個樓齡只有9年的私人屋苑單位的售價高出接近兩成。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評估為何二手居屋單位價格持續上升,甚至超過同區二手私人住宅單位的價格;

    (二)有否評估尚未補地價及已補地價的二手居屋單位現時的價格水平,是否已超過市民的負擔能力;若評估結果為是,政府如何貫徹居屋作為資助房屋的政策目標;若評估結果為否,有否評估二手居屋單位的價格到達哪個水平才超過市民的負擔能力;及

    (三)會否全面檢討現時活化居屋第二市場的措施,包括考慮規定居屋業主只可把其單位出售給現時的公屋租戶或準租戶,以貫徹居屋作為資助房屋及有別於可自由轉讓的私人住宅樓宇的政策目標;若會,詳情為何;若不會,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1. 易志明議員問:


有物流業人士向本人反映,近年業界招聘青年入職貨櫃車司機遇到困難,即使有商會願意提供免費訓練並協助司機考取中港貨櫃車駕駛牌照,但仍乏人問津,加上不少現有司機相繼退休,以致出現司機短缺的情況。短缺情況自法定最低工資實施後更為嚴重,因為有司機轉職到收入較穩定的行業。據報,現職司機的平均年齡為50多歲,而內地當局規定年齡超過60歲的重型車輛司機不得續牌。因此,如果司機短缺的情況短期內未能改善,本港物流業的發展將會受到嚴重窒礙,以致貨櫃運輸業務亦將逐步流向鄰近的內地港口(例如深圳鹽田和蛇口等)。此外,日後港珠澳大橋及蓮塘/香園圍的新口岸落成啟用將會令貨源腹地進一步擴展,但香港可能會因缺乏跨境貨櫃車司機而無法受惠。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當局有否就物流業的人力需求進行研究;如有,研究的詳情為何,包括物流業的人力短缺情況及未來5年的人力需求的評估,以及有何措施增加貨櫃車司機,以滿足物流業的需求;如否,當局會否考慮進行研究,為發展物流業的人力資源制訂長遠策略;

    (二)過去3年,"技能提升計劃"下為在職跨境貨櫃車司機而設的課程的報讀人數為何;會否考慮開放有關課程供業外人士報讀,以吸引更多人轉職為跨境貨櫃車司機;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為紓緩跨境貨櫃車司機不足的問題,當局會否向內地當局提出要求,放寬重型車輛司機續牌的60歲年齡上限規定;如會,有關的詳情及進展為何;如不會,原因為何;及

    (四)面對本港物流業對跨境貨櫃車司機的需求日增,當局有何短、中及長期的措施,解決物流業的人手短缺問題;當局會否再次考慮容許物流業透過"補充勞工計劃"輸入內地司機,以紓緩人手短缺的問題;如會,詳情為何;如不會,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2. 黃毓民議員問:


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主席現時同時兼任行政會議非官守議員召集人。有評論指出,平機會在履行其法定職責時曾經與政府對簿公堂,反映上述兩個職位有潛在的角色衝突,所以不適宜由同一人出任。另一方面,《性別歧視條例》(第480章)第63(5)條訂明,平機會的"主席須為全職成員",而《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第6條則訂明"獲委任為[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的人不得在沒有行政長官明確的批准下,擔任其專員職位以外的任何有酬職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就平機會主席和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兼任其他的受薪職位方面,制定不同的法律規定的理據為何;及

    (二)會否修訂《性別歧視條例》的相關條文,使平機會主席在兼任其他的受薪職位方面,受到與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同樣的限制;如會,立法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13. 湯家驊議員問:


行政長官及部分政治委任官員先後被傳媒揭發其寓所有僭建物。上月23日,行政長官以書面聲明交代其大宅僭建的問題,並透露他於去年10月發現他持有的4號屋的地下低層的洗衣房、部分儲物室和工人房在買入前已被擴建,擴建面積約200平方呎。他於去年11月拆除擴建部分並以磚牆密封。另外,去年7月,傳媒揭發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局長")持有位於麥當勞道的住宅單位有僭建物。最近,有報道指出,局長得到屋宇署的同意,無須拆卸僭建物及還原單位,而以"補救方案"將部分僭建物保留並建成一個露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屋宇署現時有否採用一套對僭建物一視同仁的"先清拆、後入則"(即規定有關業主須先將僭建物清拆使單位還原,然後才可向該署遞交改建工程的申請及圖則)的執法政策;若有,為何屋宇署處理上述行政長官及局長的物業內的僭建物的方法與處理其他僭建物有差別;若沒有該執法政策,根據現時的政策,屋宇署應否要求行政長官先將僭建空間拆卸還原,然後再申請將儲物室以磚牆密封;屋宇署會否評估行政長官沒有按該程序處理僭建空間有否違反《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的有關規定;

    (二)屋宇署人員於本年6月22日到行政長官的大宅視察時,有否懷疑於4號屋地下低層儲物室的磚牆後面有擴建部分;如有,為何沒有跟進;如否,原因為何;

    (三)鑒於有報道指局長就其麥當勞道的單位的僭建物提出"補救方案"保留僭建物而無須遵守"先清拆、後入則"的規定,此種"補救方案"是否適用於所有人;若是,批准採取"補救方案"的準則為何,包括該等準則適用於哪些類型的僭建物;屋宇署有否公布該等準則的詳情;如沒有公布,原因為何;若不是適用於所有人,原因為何;

    (四)屋宇署會否在業主就僭建物提出"補救方案"之前,向其發出清拆令;如否,原因為何;如會,在根據該署批准的"補救方案"完成改建工程後,並因而使有關單位的合法的樓面面積有所增加的情況下,已發出的清拆令是否仍然有效;如失效,原因為何;及

    (五)局長就上述單位的僭建物向屋宇署提交"補救方案"前,屋宇署是否已向局長發出清拆令;如是,該清拆令的執行情況及屋宇署的跟進行動為何;在局長提出的"補救方案"的工程完成後,該單位增加了多少合法的樓面面積,以及清拆令是否仍然有效;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發展局局長

*14. 毛孟靜議員問:


據報,本年9月,西九龍豪宅項目凱旋門一個高層單位的一塊巨型窗戶玻璃突然爆裂,從高空掉下的玻璃碎片擊傷一名途人。報道指出,自2007年以來共有超過30塊窗戶玻璃從該屋苑的單位掉下,威脅到當區居民及途人的安全,情況令人憂慮。報道又指出,屋宇署制定的窗戶玻璃安全標準遠低於歐洲一些國家的水平,而且住宅單位窗戶玻璃爆裂及掉下的事故時有發生,顯示"玻璃癌症"問題嚴重,對公眾安全構成威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10年,當局接獲大型屋苑或樓齡10年以下的樓宇的窗戶玻璃爆裂或掉下事故報告的宗數和該等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並按樓齡及事故原因列出分項數字;有否跟進及提出檢控;若有,檢控數字及其他詳情是甚麼;若否,原因是甚麼;

    (二)有否檢討現行的強制驗窗計劃每年揀選強制驗窗的樓宇數目是否足夠;鑒於新建成樓宇的窗戶玻璃爆裂及掉下的事故不時發生,會否考慮把樓齡10年以下的私人樓宇納入強制驗窗計劃;及

    (三)有否計劃加強監管玻璃幕牆的設計及建造,並立法規定一旦發生意外,相關的承建商須負上責任;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發展局局長

*15. 梁君彥議員問:


《新界東北新發展區規劃及工程研究第三階段公眾參與摘要》提到,新界東北新發展區("新發展區")將會提供約54 000個住宅單位,供152 000人居住,並提供超過52 000個就業機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當局會如何確保新發展區內的社區設施(例如學校、醫院、康樂設施、運動場及圖書館)在首批居民入住時同步投入服務;

    (二)當局會否考慮為新發展區設立獨立警區;如會,打算投放多少警力;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有否推算有多少在新發展區居住或工作的人士會因跨境工作而被雙重徵稅;政府會如何協助他們減輕稅務負擔?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發展局局長

*16. 張超雄議員問:


根據發展局制訂的《監察工資發放及發還承建商及分包商為工地人員所作的強制性公積金供款指引》("《指引》"),發展局會向工務工程的承建商發還它們及其分包商為其工地人員所作的強制性公積金計劃("強積金")供款。本人接獲一名市民投訴,指這做法有偏袒該等承建商之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發展局於何時及為何制訂《指引》;在制訂《指引》期間有否諮詢公眾;

    (二)鑒於《指引》第3.2.1段訂明,3類工地管理或督導人員可獲豁免向政府提交僱傭合約和支薪及強積金供款紀錄,當局給予該等人員豁免的考慮因素或理據為何;在欠缺該等資料的情況下,當局如何確保不會向承建商發還超出實際所需的款項;

    (三)除了《指引》適用的承建商外,政府現時有否向其他私營機構發還它們為其僱員所作的強積金供款;若有,

    (i)該做法何時開始實施;

    (ii)有關的僱主的類型及數目;及

    (iii)過去3年,每年發還的強積金供款金額及該做法所引致的行政費用;及

    (四)鑒於有市民指出,政府向其工務工程承建商發還強積金供款的做法,對其他僱主不公平,政府會否考慮取消該做法;若會,時間表及計劃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發展局局長

*17. 涂謹申議員問:


根據律政司的網頁的資料,律政司司長是慈善事務的守護人。有市民指出,律政司因此有責任和法定權力保障所有慈善事務的利益。據悉,有一位女士的遺產金額達數百億港元,而其遺囑指明:"我所有財產於我離世之後全部撥歸'華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該筆遺產的具體金額;

    (二)律政司司長在上述個案中扮演甚麼角色;

    (三)當局做了甚麼工作,以確保該筆遺產得以妥為保存,並撥歸"華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華懋基金"),作慈善用途,而不會被挪用作其他非慈善用途;有否評估該等工作的成效,以及該筆遺產至今是否得以妥為保存,並將可撥歸華懋基金,作慈善用途;若有評估,結果為何;及

    (四)有否評估,華懋基金現時的管理和營運能否確保該基金的絶大部分資源會用於推行慈善工作及以符合公眾利益的方式運作;若有評估,結果為何;若沒有評估,會否進行評估和公布結果;當局會否監管華懋基金的管理和營運,以履行律政司司長是慈善事務的守護人的責任?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律政司司長

*18. 葉建源議員問:


就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教資會")資助的大專院校("資助院校")錄取非本地學生的政策和數據,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現行政策規定,各資助院校的學士學位課程可招收的非本地學生人數上限為有關課程的核准學額指標的20%,包括最多4%的教資會資助學額和最多16%的非教資會資助學額,是否知悉教資會如何訂定該等百分比,以及各資助院校如何決定每年實際錄取的非本地學生的人數及百分比;有否規定各資助院校每年錄取的研究碩士和博士課程的本地和非本地學生的比例;

    (二)是否知悉,過去3年,每所資助院校每年錄取本地、內地和其他地區的學生的人數及百分比分別為何,並按修課程度(即副學位、學士學位、授課碩士學位、研究碩士和博士學位)列出分項數字;

    (三)是否知悉,過去3年,每所資助院校超額錄取非本地學生的人數及百分比分別為何;各資助院校超額錄取非本地學生的原因為何;當局有何機制監察各資助院校超收非本地學生的情況;

    (四)是否知悉,過去3年,每所資助院校的教師培訓課程錄取本地、內地和其他地區的學生的人數及百分比分別為何,並按修課程度列出分項數字;分別有多少內地及其他地區的該等課程畢業生留港居留或工作;及

    (五)每所資助院校的全日制和兼讀制的研究碩士和博士課程的學額分別為何;當局有否措施確保報讀該等課程的本地學生獲優先錄取;是否知悉分別有多少內地及其他地區的該等課程畢業生留港居留或工作?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教育局局長

*19. 胡志偉議員問:


據報,本年9月,一名清潔工人於香港國際機場客運大樓地庫的行李處理大堂被一輛電動行李車輾過左腳及拖行。報道又指出,當行李處理大堂於繁忙時段擠滿行李及行車通道被阻塞時,電動行李車不時需逆線行駛,而該宗意外可能與此情況有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該清潔工人現時的傷勢;有關僱主向他提供的協助為何,以及有否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於指定期限內向勞工處呈報意外和向受傷僱員作出賠償;若有,詳情為何;鑒於有報道指出,該名工人需切去左腳小腿保命,政府會否跟進該個案,向傷者和其家屬提供協助;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政府及香港機場管理局("機管局")有否就上述事件進行調查;若有,詳情及結果為何;

    (三)過去5年,每年於機場範圍內發生的交通意外宗數、所造成的傷亡人數、有關人士被定罪的數目,以及是否知悉機管局採取的跟進措施的詳情為何,並按機場範圍各部分(例如機場客運大樓地庫行李處理大堂、禁區及停車場等)分項列出;

    (四)現時哪些政府部門負責監管機場範圍各部分的交通秩序及執行有關的法例;過去5年,每年因在機場範圍內違反交通規則或規例而被處罰的人數為何;

    (五)是否知悉,過去5年,機管局每年就機場範圍各部分的交通秩序及優化行李處理程序採取的改善措施為何;及

    (六)是否知悉,現時機管局為各工種(例如駕駛、行李處理及搬運等)的機場員工就交通秩序及安全,定期進行考核及提供培訓和工作指引的詳情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20. 葉劉淑儀議員問:


根據由2011年4月1日起實施的政策,香港居民在內地的合資格"超齡子女"(即在其親生父親或母親於2001年11月1日或以前首次取得香港身份證時未滿14周歲的內地居民),可申請《前往港澳通行證》(俗稱"單程證")來港定居,與親生父母團聚。內地當局第一批(首階段)受理的為父或母於1979年12月31日或之前取得香港身份證的超齡子女提出的申請。而由2012年5月15日起,內地當局受理第二批(次階段)申請,即父或母於1980年12月31日或之前取得香港身份證的內地超齡子女提出的申請。根據這兩個階段的開展時間相隔13.5個月推算,父或母於2000年取得香港身份證的超齡子女,至少要等到20年後即2032年,才可申請單程證來港定居。由於屆時部分申請人已超過40歲,他們抵港後將面對較大的適應問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內地當局分別於首階段及次階段至今接獲和批准了多少宗超齡子女來港定居的申請;

    (二)是否知悉,內地當局平均需要多少時間處理一宗申請,以及預算需要多少時間才能完成處理所有上述兩批申請;第三階段預計會在何時展開;

    (三)鑒於保安局早前表示,內地當局正進一步優化該等申請的審批程序,藉此縮短審批時間,是否知悉優化工作的詳情為何;及

    (四)鑒於保安局曾於2011年表示,該局和內地機關的共識是把過去剩餘的單程證名額,用於處理超齡子女的申請,以縮減他們的輪候時間,本港現時每日150個單程證名額中,平均每日有多少個餘額;現時累計的單程證餘額共有多少,其中計劃用於處理超齡子女的申請的百分比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議案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2)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律政司司長動議載於附錄的議案。


(該項議案並已於2012年11月30日
隨立法會CB(3) 195/12-13號文件發出)

IV. 議員議案



1.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陳偉業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委任一個專責委員會,調查香港數碼廣播有限公司停止聲音廣播服務及相關事宜;而該委員會在執行其職務時獲授權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章)第9(2)條行使該條例第9(1)條所賦予的權力。

出席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2. 港鐵票價,行會把關

田北辰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港鐵公司')2011年的純利達147.16億元,但按票價調整機制(即可加可減機制)的方程式計算,港鐵票價可增加5.4%,令基層市民的鐵路交通費負擔更加沉重;社會目前普遍認為方程式未盡全面,政府應在現時就港鐵公司的票價調整機制進行檢討時,於方程式內加入更能反映市民負擔能力、港鐵公司的利潤水平、租賃收入、服務表現(包括處理事故的水平)等元素;然而,重新訂定方程式定必曠日持久、費時失事,因為社會各界就上述元素的定義、量度方式及各元素所佔比重都難以達到共識;社會上亦有建議利用港鐵公司分派的股息設立票價穩定基金,以抵消票價加幅,但政府及學者均認為這種'專款專用'的做法偏離政府的公共理財原則;就此,本會促請作為港鐵公司大股東的政府:

(一)維持現行的方程式,並將按方程式計算所得的票價調整幅度交由行政會議審批,而行政會議有權作出最後的調整,但調整幅度不能與按方程式計算所得的調整幅度相差超過三成;這安排除了可讓行政會議就港鐵票價作最後把關外,亦可讓港鐵公司和其股東預算港鐵公司的盈利時有所依據;

(二)要求港鐵公司切實執行'8分鐘通報機制',確保港鐵公司在遇到事故時能夠迅速通知公眾,而行政會議在審批港鐵公司的票價調整幅度時,應考慮港鐵公司在這方面的表現;及

(三)要求港鐵公司推出價格合理的'全港通'月票,惠及所有乘客,並藉此作為推動跨區工作的誘因,以減輕勞工的經濟負擔。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郭家麒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按票價調整機制"之前刪除"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港鐵公司')2011年的純利達147.16億元,但",並以"地鐵有限公司及九廣鐵路公司於2007年12月2日合併為現時的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港鐵公司');港鐵公司現時市值約1,500億元,香港政府持有當中76.8%股份,是香港唯一以商業模式運作的公共鐵路企業;合併後港鐵票價隨可加可減機制調整,機制根據綜合消費物價指數及運輸業名義工資指數自行調節,政府無權審批票價;鑒於綜合消費物價指數持續上升,而港鐵公司連續3年的純利分別為2009年的96.39億元、2010年的120.59億元及2011年的147.16億元,"代替;在"港鐵票價可"之後刪除"增加5.4%,",並以"分別增加2.05%、2.2%及5.4%,3年累加接近一成,"代替;在"利潤水平、"之後加上"車站商鋪";在"(包括處理事故的水平)"之後加上"、發展車站上蓋物業、物業管理服務、出租商場設施及鐵路沿線廣告等收益,以及其他港鐵公司持有股權的公司收益(包括八達通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他香港以外的鐵路附屬公司的收益)";在"等元素;"之後刪除"然而,重新訂定方程式定必曠日持久、費時失事,因為社會各界就上述元素的定義、量度方式及各元素所佔比重都難以達到共識;";在"票價加幅"之後刪除",但政府及學者均認為這種'專款專用'的做法偏離政府的公共理財原則";在"(一)"之後刪除"維持現行的方程式,並";在"交由行政會議"之後加上"及立法會";在"審批,而行政會議"之後加上"及立法會";在"最後的調整"之後刪除",但調整幅度不能與按方程式計算所得的調整幅度相差超過三成";在"可讓行政會議"之後加上"及立法會";在"有所依據;"之後加上"(二) 應撥出從港鐵公司得到的股息收益,成立票價穩定基金,抵消港鐵連年票價的加幅,以維持公共交通開支在市民可接受的水平;";刪除原有的"(二)",並以"(三)"代替;在"這方面的表現;"之後刪除"及";刪除原有的"(三)",並以"(四)"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及(五) 全數購回港鐵公司餘下的23.2%股份,以完全取回港鐵公司,令行政會議及立法會可全面監察港鐵公司的全盤營運狀況及持有控制票價的自主權"。

(ii)李卓人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促請"之前刪除"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港鐵公司')2011年的純利達147.16億元,但按票價調整機制(即可加可減機制)的方程式計算,港鐵票價可增加5.4%,令基層市民的鐵路交通費負擔更加沉重;社會目前普遍認為方程式未盡全面,政府應在現時就港鐵公司的票價調整機制進行檢討時,於方程式內加入更能反映市民負擔能力、港鐵公司的利潤水平、租賃收入、服務表現(包括處理事故的水平)等元素;然而,重新訂定方程式定必曠日持久、費時失事,因為社會各界就上述元素的定義、量度方式及各元素所佔比重都難以達到共識;社會上亦有建議利用港鐵公司分派的股息設立票價穩定基金,以抵消票價加幅,但政府及學者均認為這種'專款專用'的做法偏離政府的公共理財原則;就此,";在"大股東"之前刪除"港鐵公司",並以"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港鐵公司')"代替;在"(一)"之後刪除"維持現行的方程式,並將按方程式計算所得的票價調整幅度交由行政會議審批,而行政會議有權作出最後的調整,但調整幅度不能與按方程式計算所得的調整幅度相差超過三成;這安排除了可讓行政會議就港鐵票價作最後把關外,亦可讓港鐵公司和其股東預算港鐵公司的盈利時有所依據;",並以"修改現行票價調整機制的方程式,將'整體票價調整幅度'改為'整體票價調整幅度上限',並加入列車服務受阻事故因素,即方程式改為:'整體票價調整幅度上限 ≦ (0.5 x 綜合消費物價指數變動) + (0.5 x 運輸業名義工資指數變動) - 生產力因素 - 列車服務受阻事故因素';其中列車服務受阻事故因素,是指根據過去1年因機件故障或人為因素導致列車服務延誤20分鐘或以上的個案數目而設定的票價扣減幅度;(二) 修訂《香港鐵路條例》,規定港鐵票價調整須以附屬法例形式、按先訂立後審議程序,由立法會審議並通過;港鐵公司每年向政府提交的票價調整申請必須根據上述方程式,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經考慮港鐵公司的票價調整理據、利潤水平、列車服務表現和市民負擔能力後,可決定票價調整幅度,並向立法會提交相關的附屬法例;(三) 修訂《香港鐵路條例》,規定港鐵公司須從物業發展收益中撥出若干比例,設立鐵路票價穩定基金,用於穩定港鐵票價,減輕市民負擔;"代替;刪除原有的"(二)",並以"(四)"代替;在"而行政會議在"之後刪除"審批",並以"決定"代替;及刪除原有的"(三)",並以"(五)"代替。

(iii)馮檢基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香港鐵路有限公司"之前加上"港府佔約百分之七十六股權的";在"147.16億元,"之後加上"港府所收股息達33億元,";在"增加5.4%,"之後加上"相等於額外約6億元的票價收入,";在"未盡全面,"之後刪除"政府應在現時",並以"故政府應"代替;在"票價調整機制進行"之後刪除"檢討時,於方程式內加入更能反映市民負擔能力、港鐵公司的利潤水平、租賃收入、服務表現(包括處理事故的水平)等元素;然而,重新訂定方程式定必曠日持久、費時失事,因為社會各界就上述元素的定義、量度方式及各元素所佔比重都難以達到共識;社會上亦有建議利用港鐵公司分派的股息設立票價穩定基金,以抵消票價加幅,但政府及學者均認為這種'專款專用'的做法偏離政府的公共理財原則",並以"深入和徹底的檢討"代替;在"(一)"之後刪除"維持",並以"改變"代替;在"現行的方程式,"之後加上"加入市民負擔能力、港鐵公司的利潤水平、上蓋物業、租賃和海外收入、營運效率和服務表現等元素,避免港鐵公司在賺取豐厚利潤下仍肆意加價;利用政府所得的股息抵銷部分票價加幅;成立票價穩定基金,減輕票價飆升對市民的影響,";在"交由行政會議"之後加上"和立法會";在"審批,而行政會議"之後加上"和立法會";在"最後的調整"之後刪除",但調整幅度不能與按方程式計算所得的調整幅度相差超過三成";在"可讓行政會議"之後加上"和立法會";在"公眾,而行政會議"之後加上"和立法會";在"(三) 要求港鐵公司"之後加上"重整鐵路票價結構,";及在"'全港通'月票,"之後加上"以及推出更多跨鐵路線和在線的月票計劃、港鐵轉乘其他交通工具的優惠和加設更多港鐵特惠站等,"。

(iv)胡志偉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香港鐵路有限公司"之前加上"鑒於";在"等元素;"之後刪除"然而,重新訂定方程式定必曠日持久、費時失事,因為社會各界就上述元素的定義、量度方式及各元素所佔比重都難以達到共識;社會上亦有建議利用港鐵公司分派的股息設立票價穩定基金,以抵消票價加幅,但政府及學者均認為這種'專款專用'的做法偏離政府的公共理財原則;";在"(一)"之後刪除"維持",並以"完善"代替;在"現行的方程式,並將"之後刪除"按方程式計算所得的",並以"市民的接受程度和負擔能力、港鐵公司的事故數字及其利潤水平等重要因素,納入釐定票價調整幅度的方程式中,使港鐵公司的票價維持在合理水平,並反映港鐵公司的服務質素;同時,研究把港鐵公司的"代替;在"最後的調整"之後刪除",但調整幅度不能與按方程式計算所得的調整幅度相差超過三成;這安排除了可讓行政會議就港鐵票價作最後把關外,亦可讓港鐵公司和其股東預算港鐵公司的盈利時有所依據",並以"及作最後把關的可行性"代替;在"通知公眾,而"之後刪除"行政會議在審批港鐵公司的",並以"在釐定"代替;在"這方面的表現;"之後刪除"及";在"'全港通'月票"之後加上"及適用於全線的周票和日票";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及(四) 針對政府所收取的港鐵公司的股息,或公共交通工具營運者藉其'非交通運輸業務'所獲取的利益,例如港鐵公司每年的物業收益,從中撥出若干百分比,設立票價穩定基金,以穩定票價"。

(v)鄧家彪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香港鐵路有限公司"之前加上"自地鐵有限公司與九廣鐵路公司合併以來,現時的";在"('港鐵公司')"之後刪除"2011年的純利達147.16億元,但按票價調整機制(即可加可減機制)的方程式計算,港鐵票價可增加5.4%",並以"佔據壟斷性的公共交通運輸地位,而憑着車務和物業收益,港鐵公司連年賺取巨額利潤;然而,現行的票價調整機制(即可加可減機制)嚴重低估港鐵公司在合併後的生產力,並未能顧及其利潤水平及市民承擔能力,導致港鐵公司在賺取巨額利潤下年年加票價;過去3年的票價加幅更高於通脹,成為推高通脹的源頭之一"代替;在"基層市民"之後加上",特別是偏遠地區如東涌、元朗、天水圍、屯門和北區居民";在"普遍認為"之後刪除"方程式未盡全面,",並以"現行票價調整機制的方程式只顧及港鐵公司股東利益,而漠視公眾利益,故"代替;在"現時就"之後刪除"港鐵公司的票價調整";在"等元素"之後刪除";然而,重新訂定方程式定必曠日持久、費時失事,因為社會各界就上述元素的定義、量度方式及各元素所佔比重都難以達到共識;",並以",同時廣泛吸納社會意見,制訂以公眾利益為優先的票價調整機制,而在未落實新機制前,港鐵公司應凍結現時票價及延續票價優惠措施;此外,鑒於"代替;在"票價加幅,"之後刪除"但政府及學者均認為這種'專款專用'的做法偏離政府的公共理財原則",並以"政府應該積極考慮及果斷落實有關建議"代替;在"大股東的政府:"之後加上"(一) 考慮修訂《香港鐵路條例》(第556章)第8條,讓行政長官可委任超過3人為港鐵公司的增補董事,從而監察港鐵公司在提出票價調整時的各項考慮及理據,並評估調整幅度能否符合公眾利益及為社會所接受等;";刪除原有的"(一)",並以"(二)"代替;在"的方程式,並"之前刪除"維持現行",並以"盡快研究及落實新票價調整機制"代替;在"最後的調整"之後刪除",但調整幅度不能與按方程式計算所得的調整幅度相差超過三成;這安排除了可讓行政會議",並以"及"代替;在"最後把關"之後刪除"外,亦可讓港鐵公司和其股東預算港鐵公司的盈利時有所依據";刪除原有的"(二)",並以"(三)"代替;在"切實執行"之前加上"加強人力資源和深化員工培訓,以維持其營運水平及人手的穩定性,從而";在"調整幅度時,"之後加上"亦";在"考慮港鐵公司在"之後刪除"這方面",並以"處理事故、車務人手是否足夠及員工是否具足夠經驗等多方面"代替;在"的表現;"之後刪除"及";刪除原有的"(三)",並以"(四)"代替;在"'全港通'月票"之後刪除",",並以"及彈性的分區制月票;檢討'搭十送一'或'搭一百賞一票'優惠模式,無限期落實即日回程優惠;在偏遠新市鎮鐵路站,例如北區及東涌,增設免費轉乘的港鐵接駁巴士服務;敦促港鐵公司在各區廣泛興建'港鐵特惠站';讓12歲以下的傷殘人士和單肢傷殘人士同享兩元乘車優惠,以及讓60歲至64歲的準退休人士享有半價乘車優惠等,以"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刪除"經濟負擔",並以"交通開支;(五) 在5年內完成所有鐵路站月台興建幕門,並立即停止向使用八達通卡乘搭地鐵的乘客徵收每程額外1毫的費用;(六) 在審批港鐵公司的票價調整申請時,將港鐵公司改善車站設施的進度,例如洗手間、育嬰室、飲水機及其他無障礙設施等列為考慮因素之一,從而促使港鐵公司全面改善站內設施,方便乘客;及(七) 關注港鐵範圍內發生意外的傷者補償問題,將涉及港鐵的意外及傷亡數字用作評估服務水平的指標之一,以此作為調整票價的其中一項考慮因素,藉此推動港鐵公司仿效輕鐵的做法,向交通意外傷亡援助基金注資,使涉及港鐵意外的傷者也得到合理保障"代替。

(vi)易志明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香港鐵路有限公司"之前加上"鑒於";在"增加5.4%,"之後加上"經已是連續3年加價,";在"利用港鐵公司"之後刪除"分派的股息",並以"的利潤"代替;在"抵消票價加幅"之後刪除",但政府及學者均認為這種'專款專用'的做法偏離政府的公共理財原則";在"現行的方程式,並"之後刪除"將按方程式計算所得的票價調整幅度交由行政會議審批,而行政會議有權作出最後的調整,但調整幅度不能與按方程式計算所得的調整幅度相差超過三成;這安排除了可讓行政會議就港鐵票價作最後把關外,亦可讓港鐵公司和其股東預算港鐵公司的盈利時有所依據",並以"推行'港鐵分紅計劃',將5%來自基本業務的股東應佔利潤回饋市民,以抵消票價加幅;若分紅所得款項在完全抵消票價加幅後仍有餘款,則餘額將留在該計劃內滾存,留待日後再次加價時用作降低加幅,若分紅款額未能完全抵消當年票價加幅,餘數才按機制作出調整"代替;在"通知公眾,"之後刪除"而行政會議在審批港鐵公司的票價調整幅度時",並以"在計算票價加幅時"代替;在"考慮港鐵公司"之後刪除"在這方面的表現;及",並以"的服務表現;"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及(四) 將為所有車站增設月台幕門或自動月台閘門的進度列為調整票價的考慮因素之一,以加強保障乘客安全"。

(vii)陳鑑林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香港鐵路有限公司"之前加上"鑒於";在"等元素;"之後刪除"然而,重新訂定方程式定必曠日持久、費時失事,因為社會各界就上述元素的定義、量度方式及各元素所佔比重都難以達到共識;社會上亦有建議利用港鐵公司分派的股息設立票價穩定基金,以抵消票價加幅,但政府及學者均認為這種'專款專用'的做法偏離政府的公共理財原則;";在"(一)"之後刪除"維持",並以"研究修訂"代替;在"現行的方程式,"之後加上"考慮在方程式加入市民的負擔能力、港鐵公司的利潤水平及整體鐵路服務表現等因素,";在"最後的調整"之後刪除",但調整幅度不能與按方程式計算所得的調整幅度相差超過三成";在"有所依據;"之後加上"(二) 設立票價穩定基金,以減輕加價壓力;";刪除原有的"(二)",並以"(三)"代替;在"這方面的表現;"之後刪除"及";刪除原有的"(三)",並以"(四)"代替;在"推出價格合理"之前加上"調低跨境線票價至合理水平;取消現有'搭十送一'車票優惠計劃累積車程的期限;與其他交通機構合作,推出更多轉乘優惠;";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及(五) 改善車站設施,包括全線安裝月台幕門、全線提供洗手間、增設更多無障礙設施等,並確保有關設施的費用不會構成增加港鐵票價的成因"。

(viii)范國威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香港鐵路有限公司"之前加上"自從地鐵有限公司與九廣鐵路公司合併後,政府改用票價調整機制(即可加可減機制)的方程式釐定現時";在"('港鐵公司')"之後刪除"2011年的純利達147.16億元,但按票價調整機制(即可加可減機制)的方程式計算,港鐵票價可增加5.4%,令基層市民的鐵路交通費負擔更加沉重;",並以"票價調整幅度;然而,改用此機制後,港鐵公司已連續3年(即由2010年至2012年)在賺取大量盈利下仍大幅增加票費,令市民交通費負擔沉重;過去,港鐵公司的發展完全是依賴政府的免補地價發展地鐵站上蓋物業權優惠政策;政策的原意是作出財務上的安排,以方便港鐵公司融資,拓展鐵路網絡,但現在政策卻成就了港鐵霸權的出現;因此,"代替;在"利潤水平、"之後刪除"租賃",並以"地產業務"代替;在"(包括處理事故的水平)"之後加上"、公共資源投放";在"等元素;"之後刪除"然而,重新訂定方程式定必曠日持久、費時失事,因為社會各界就上述元素的定義、量度方式及各元素所佔比重都難以達到共識;社會上亦有建議利用港鐵公司分派的股息設立票價穩定基金,以抵消票價加幅,但政府及學者均認為這種'專款專用'的做法偏離政府的公共理財原則",並以"社會亦有強烈聲音要求設立港鐵票價穩定基金以穩定票價"代替;在"(一)"之後刪除"維持",並以"改變"代替;在"交由行政會議"之後加上"及立法會";在"審批,而行政會議"之後加上"及立法會";在"最後的調整"之後刪除",但調整幅度不能與按方程式計算所得的調整幅度相差超過三成";在"可讓行政會議"之後加上"及立法會";在"把關外,亦可"之後刪除"讓港鐵公司和其股東預算港鐵公司的盈利時有所依據",並以"確保港鐵公司在賺取合理利潤之餘,並履行社會責任"代替;在"公眾,而行政會議"之後加上"及立法會";在"這方面的表現"之後刪除";及",並以",並考慮根據事故數字扣減票價加幅;"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及(四) 設立港鐵票價穩定基金,以港鐵公司的非鐵路收入,例如廣告、物業發展、商鋪租金等收益抵消票價上調的壓力"。

(ix)梁繼昌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等元素;"之後刪除"然而,重新訂定方程式定必曠日持久、費時失事,因為社會各界就上述元素的定義、量度方式及各元素所佔比重都難以達到共識;";在"抵消票價加幅"之後刪除",但政府及學者均認為這種'專款專用'的做法偏離政府的公共理財原則";及在"(一)"之後刪除"維持現行的方程式,並",並以"全面檢討現時港鐵公司的票價調整機制,於方程式內加入可量化的數值或指標,以加強通脹幅度、市民負擔能力及港鐵公司整體業務利潤水平等因素的比重;並規定如港鐵公司的整體業務利潤超出某一上限,則不可上調票價;同時,要求港鐵公司"代替。

出席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3. 支持證券業發展

張華峰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鑒於本地證券行對香港金融市場有重大貢獻,在維護香港金融安全和支持香港金融發展方面的重要性無可取代,本會促請政府採取具體措施,支持本地證券業的發展。

(i)王國興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地證券行"之前刪除"鑒於",並以"本港作為全球重要的金融中心之一,"代替;在"對香港"之後刪除"金融";在"重大貢獻,"之後加上"而且";在"無可取代"之後刪除",",並以";"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刪除"的發展",並以"發展,重視本地中小型證券行及從業員的意見,當中包括:(一) 檢討並完善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的諮詢程序及機制,令本地證券商及證券從業員能充分表達其意見,從而令港交所可準確及全面掌握業界對諮詢事宜的全面取向;(二) 從速評估港交所延長交易時段計劃對業界的影響,尤其是縮短午休時間對本地證券商及從業員所帶來的不便,同時就該計劃再與業界及從業員磋商更為合宜的安排;及(三) 就港交所擬推行的收市後期貨交易時段作全面評估及諮詢,包括考慮計劃對本地市場帶來的潛在風險、向業界所有從業員收集意見等,並且待業界凝聚共識後才推出試行"代替。

(ii)梁繼昌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地證券行"之前刪除"鑒於";在"金融市場"之後刪除"有重大貢獻,在維護香港金融安全和支持香港金融發展方面的重要性無可取代",並以"貢獻良多,但由於市場環境改變,證券業面對全新挑戰,或需考慮改變營運模式,創新求變,以降低整體營運成本,進一步優化服務;有鑒於此"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刪除"支持本地證券業的發展",並以"為有需要轉型的證券行提供所需協助,例如員工在職培訓、技術支援及低息貸款,以協助證券行提升服務質素,並增加本地證券業整體的競爭力"代替。

(iii)湯家驊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對香港金融市場"之前刪除"鑒於本地證券行",並以"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當中本地證券業"代替;及在"具體措施,"之後加上"包括制訂嚴格的企業管治及資料披露標準,保障投資者的權益,以"。

(iv)單仲偕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地證券行"之前刪除"鑒於";在"具體措施"之後加上",確保公平競爭";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同時,政府亦應維護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各金融監管機構的高度獨立性,以香港法律為依據,規管香港的上市公司,加強香港證券交易市場透明、公平、監管有效的形象,吸引各地投資者使用香港證券市場;另外,政府應積極發展香港債券市場,以協助證券業開拓不同業務及為香港市民提供更多投資選擇;具體措施應包括:(一) 鼓勵各法定機構作融資時,先利用債券優先向港人集資,並擴大債券種類及數量;(二) 擴展債券交易平台及網絡,增加交易渠道,普及債券買賣;(三) 認真執行債券市場莊家制度,建立類似保管股票的中央債券交收,方便一般零售債券投資者;及(四) 考慮以香港金融管理局及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成立及管理港元債券基金,讓市民可間接購買外國國債及企業債券,唯管理費須以實際支出釐定,非藉以牟利"。

(v)吳亮星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由於內地與香港金融合作正不斷加強,本會亦促請政府在支持本地證券行發展本地業務的同時,亦積極協助他們拓展內地市場"。

(vi)廖長江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具體措施應包括:(一) 與内地合作推出互聯制度,積極加強兩地資產管理領域的合作;(二) 詳細研究發展債券市場;(三) 發展有認受性的評級機構;(四) 增加現有夜間期貨合約的種類,並將交易時段全面覆蓋美股冬、夏令時間的交易時段;及(五) 推出更多投資產品"。

出席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