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2/13-23

立法會

議程

2013年3月27日星期三上午11時正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法律公告編號
1.《公司(修改財務報表及報告)規例》34/2013
2.《公司(披露董事利益資料)規例》35/2013
3.《2013年娛樂特別效果(費用)(修訂)規例》36/2013
4.《2013年圖書館指定(修訂)(第3號)令》37/2013
5.《2013年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文娛中心)(修訂附表13)令》38/2013
6.《2013年商品說明條例(修訂附表1)公告》39/2013
7.《2013年道路交通(交通管制)(指定禁區及限制區)(修訂)公告》40/2013

其他文件

1.第84號-語文基金
截至2012年8月31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
(由教育局局長提交)

2.第85號-二○一二至一三年度第三季
核准開支預算所作出的修改報告
《公共財政條例》:第8條
(由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提交)

3.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13/12-13號報告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梁君彥議員提交)

II. 質詢



1. 涂謹申議員問:


據報,最近有內地高層官員表示,期待由"愛國愛港"人士擔任行政長官、要確保"愛國愛港力量"在香港長期執政,以及2017年行政長官選舉一定有篩選;這些言論引起香港社會廣泛關注2017年行政長官選舉會設有預選機制,阻撓與中央當局持不同政見的人士成為候選人。另一方面,《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訂明:"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研究(i)提名委員會如何產生和如何組合才算是"具有廣泛代表性"、(ii)按照提名須"按民主程序"作出的規定,提名是否必須經表決方式作出,還是只須採取類似過往的做法,任何人只要獲得提名委員會某個百分比的委員提名便可成為行政長官選舉候選人、(iii)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是否指由香港市民一人一票選出行政長官,以及(iv)香港市民對《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的理解,與內地官員的理解是否有差距;

    (二)當局在制訂2017年的行政長官選舉的提名程序時,會否加入"篩選"機制,令不同政見的人士不能成為候選人;如會,理據為何;如不會,有何準則確保提名程序不會阻撓不同政見人士成為候選人;及

    (三)當局將於何時就2017年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展開公眾諮詢;會否諮詢市民提名程序應否包含"篩選"機制,以及《基本法》第四十五條中"有廣泛代表性"、"按民主程序"和"普選產生"的規定,是否需要符合國際人權公約所載的普及而平等原則?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2. 梁志祥議員問:


有新界西的學校校長和學生家長向本人反映,現時跨境學童在落馬洲支線管制站入境後可乘搭持有封閉道路通行許可證(下稱"許可證")的本地校巴上學,但當局沒有向本地校巴簽發進入深圳灣管制站的許可證。現時每日有不少內地學童經由深圳灣管制站入境後到新界西的學校上學,他們在入境後只能等候乘搭從內地開出的跨境校巴上學,以致該等學童需花上更多時間上學,而且跨境校巴的車費較本地校巴為高。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上學年分別有多少名學童每日跨境到香港就讀幼稚園、小學及中學,並按他們所經的出入境管制站,列出分項人數及他們獲發的禁區通行證的數目;

    (二)現時途經深圳灣管制站的跨境校巴服務的詳情(包括路線及每日的架次)為何;有否評估該項服務是否足夠;若有,結果為何;及

    (三)政府會否考慮採用落馬洲支線管制站的同一安排,向本地校巴簽發進入深圳灣管制站的許可證以便接送跨境學童上學,以減少在內地輪候過境的跨境校巴數目,以及為學生家長提供多一項選擇;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3. 黃毓民議員問:


本人接到不少市民的求助個案。他們指出,在目前的安老服務統一評估機制(下稱"評估機制")下,一些健康狀況欠佳並需要接受護理服務的長者,被評定為沒有急切需要入住資助安老院舍,因此需長時間輪候該類院舍的宿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社會福利署在評估機制下根據甚麼準則,評估長者是否有急切需要入住資助安老院舍;及

    (二)鑒於上述類別的長者在輪候入住資助安老院舍期間需入住私人安老院舍,而私人安老院舍往往向該類長者收取較高的住宿費用,但他們獲發的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卻不足以支付有關費用,政府會否考慮向該類長者提供特別的經濟援助;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4. 何秀蘭議員問:


《審計署署長第五十七號報告書》第10章就政府檔案處的檔案管理工作進行審計的報告顯示,廉政公署(下稱"廉署")已參考政府的做法、有關的法例規定及廉署的獨特運作需要,自行制訂其檔案管理政策及程序,並會自行批核檔案存廢期限表及銷毀檔案的程序。然而,有市民指出,肅貪倡廉和成立廉署是香港歷史中傲視華人社會的部分,因此廉署的檔案有珍貴的歷史價值。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當局在1974年2月15日廉署成立之前,開立有關成立廉署事宜的檔案數目,以及廉署由成立至1997年6月30日及由1997年7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兩段期間,開立的檔案數目分別為何;在上述3段期間,在每段期間交由政府檔案處進行鑒定、移交政府檔案處作保存,以及由廉署自行保存及自行銷毀的檔案數目分別為何;若沒有任何檔案交由政府檔案處處理,原因為何;

    (二)廉署現時的檔案管理政策和程序,以及負責批核檔案存廢期限和銷毀檔案的人員的職級為何;有關人員在檔案管理方面曾接受甚麼訓練及具備甚麼學歷;及

    (三)廉署的檔案管理政策有否包括保存歷史這項元素;若有,以何措施及方針予以落實,以及有何程序讓公眾索閱已結案及已開立超過30年的檔案;廉署是否一直以保密作為檔案管理的政策目標,並定期銷毀有關的檔案,以達致此目標?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務司司長

5. 王國興議員問:


就船舶的安全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船舶的內部如設有水密分艙布置,船體一旦破裂時,水不會由已損毀的艙室湧入未受損的艙室,因而可避免或減慢船舶下沉,現行法例有否就本港註冊的客船必須設有水密艙及水密門裝置,以及就該等裝置的設計及建造標準,作出規定;若有規定,詳情為何;非本港註冊的客船須符合甚麼相關的規定,才可在香港水域內航行;

    (二)過去3年,海事處曾否全面進行例行及突擊巡查,以查證在本地註冊的客船設有水密艙及水密門而該等裝置可正常操作;若有,詳情為何,查獲多少艘船隻不符合規定,以及政府如何跟進該等個案;及

    (三)過去半年,海事處有否全面檢討監管船舶安全的法例,以及執法程序和工作;若有,詳情為何,以及有何改善措施;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6. 郭家麒議員問:


根據領匯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下稱"領匯")的2012年年報,領匯轄下商場的平均每月租金由2008年3月的每平方呎25.4元升至2012年3月的35.8元,增幅達百分之41。據報,領匯管理有限公司行政總裁曾表示,領匯轄下商場商戶的營業額截至去年9月按年增長超過一成,並預計未來兩年可加租百分之7至8。另一方面,有居於偏遠地區(特別是天水圍及東涌)的公屋居民表示,由於對外交通費高昂,所以他們非常依賴屋邨內領匯商場及街市的店鋪提供生活所需的貨品和服務。他們又指出,食物、教育及交通等開支已非常沉重(尤其是正接受社會保障援助的住戶),而領匯加租會引致店鋪出售的貨品和服務加價,會進一步加重他們的生活負擔。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在過去5年,每年領匯轄下商場及街市鋪位的小商戶總數,以及該等商戶和領匯"十大租戶"租用的樓面面積分別佔總數的百分比為何;

    (二)過去5年,每年公屋租戶的個人及家庭入息的中位數分別為何;天水圍及東涌兩區的公屋租戶當中,現時正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及傷殘津貼的租戶所佔的百分比分別為何,以及現時該兩區的公屋租戶的家庭收入用於支付租金、食物、教育及交通開支的百分比分別為何;及

    (三)是否知悉領匯轄下街市在過去5年,每年的平均每月每平方呎租金,以及與食物環境衞生署轄下公眾街市的租金如何比較?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7. 盧偉國議員問:


鑒於近年電訊沙井內氣體爆炸的事故偶有發生,前電訊管理局於2010年3月委託顧問研究此問題,並於同年6月公布一套自願性的《紓減電訊沙井氣體爆炸風險的實施指引》("《指引》")。《指引》包含3項措施:(i)密封連接至沙井的管道,以防止易燃氣體進入沙井並在該處積聚、(ii)在沙井蓋加設疏氣孔,以防止易燃氣體在沙井內積聚,以及(iii)採用三合土保護塑膠管道,以防止管道損壞和防止易燃氣體進入沙井。然而,最近本人得悉,此等措施未被全面落實,而且經常有人為了防止污水積聚和蚊患而把沙井蓋的疏氣孔以膠貼密封,亦有沙井蓋的疏氣孔經常被泥塵堵塞,以致疏氣孔未能發揮作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現時是否全港的電訊沙井已落實上述措施的至少一項;若是,該3項措施分別在多少百分比的電訊沙井中得到落實;若否,已落實其中一項措施的電訊沙井的數量及其佔總數的百分比為何,以及當局估計全港的電訊沙井將於何時完成落實至少一項措施;

    (二)對於沙井蓋疏氣孔被人密封或被泥塵堵塞的問題,當局有否解決方案;若有,詳情為何;若否,當局如何紓緩有關的沙井的爆炸風險;及

    (三)當局會否重新考慮參考國家標準《GB50373-通信管道與通道工程設計規範》及《GB50374-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立法規定電訊業人士密封電訊沙井內的連接管道,以防止發生沙井內氣體連環爆炸的事故?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8. 單仲偕議員問:


截至去年6月底,在政府以免收或收取象徵式地租的方式,向社會福利機構的體育會及私人體育會("體育會")批出的73份私人遊樂場地契約("契約")中,55份已到期。該等體育會在契約土地上提供的康樂及體育設施主要供會員使用,而它們按契約只須有限度對外開放設施。有市民指出,本港的土地是珍貴的公共資源,政府應在續約時加入條款,以確保體育會有效運用政府土地及增加開放設施予非會員使用的時間。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每份契約現時每年的市值地租及政府實際收取的地租分別為何;政府會否考慮向續約的體育會收取市值地租;若否,原因為何;政府有何政策確保不會間接或直接補貼體育會的營運開支;有關的體育會有否在續約時要求政府批出更多土地;若有,詳情為何;

    (二)鑒於政府表示會在新契約要求體育會加強開放有關體育設施,該等體育會是否接納要求;若否,政府如何處理有關的續約申請及詳情為何;政府會如何監察體育會在續約後有否切實履行開放設施的條件及有否訂定合理的非會員使用條款;及

    (三)鑒於政府表示會在新契約規定各體育會的設施須每月開放不少於50小時(即體育會只要把會所內其中5項設施,每月開放各10小時便符合規定),政府如何確保公眾有合理和充足的時間使用有關設施;政府有否評估在新契約生效後,使用各體育會的設施的公眾人士數目將會增加多少,以及是否值得繼續以遠低於市值的地租水平出租珍貴的土地予體育會?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9. 馬逢國議員問:


土木工程拓展署預算在2013-2014年度平整的土地面積僅為16.5公頃,比上一年度的34.6公頃減少逾半。由2003-2004至2006-2007年度,該署每年實際平整的土地面積,分別為134、91、87及74公頃。然而,在2007-2008年度平整的土地面積急跌至只有5公頃,而之後維持在相當低的水平,以致由2007-2008至2012-2013年度6年平整的土地面積合共只有82.7公頃,該數字比之前4年平均每年的數字還要低。關於平整更多土地以落實行政長官在今年的《施政報告》中提出多項短中期增加土地供應的措施,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在2013-2014年度的預算平整土地面積比上一年度減少逾半的原因為何;

    (二)在2007-2008至2012-2013年度內平整的土地的用途為何,並按土地用途列出土地面積的分項數字;

    (三)平整的土地面積自2007-2008年度起大幅減少的主要原因為何;

    (四)當局如何評估,平整的土地面積大幅減少對香港的土地供應及土地儲備帶來甚麼影響,以及平整的土地面積是否足以落實本年的《施政報告》所提增加土地供應的措施;及

    (五)有否計劃將未來數年平整的土地面積增加,並回復至2005-2006年度或之前的水平;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在發展局局長缺席期間)


*10. 葛珮帆議員問:


有9名參加一個外遊旅行團的香港市民於上月26日埃及樂蜀的一宗熱氣球爆炸意外中死亡。據報,6名死者在出發前不經旅行社購買的旅遊保險的承保範圍不包括"航空活動",而有關的保險公司表示,乘坐熱氣球屬航空活動,因此不會作出賠償。死者家屬懷疑在旅遊保險的銷售過程中沒有人向投保人詳細解釋保單的不承保項目;此事引起部分市民關注旅遊保險的銷售事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統計現時經旅行社、銀行、保險公司及其他渠道銷售的旅遊保險的百分比分別為何;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會否建議香港保險業聯會及香港旅遊業議會,向旅行社發出指引,要求當他們向參加旅行團的團友銷售旅遊保險時,須提供承保範圍包括行程表所載的所有活動(包括自費項目)的旅遊保險以供團友選擇,但不得與旅行團捆綁一起銷售;若否,原因為何;

    (三)當局會否加強監管旅遊保險的銷售,以確保旅遊保險代理人向投保人詳細說明他們擬購買的旅遊保險所不承保的項目;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四)當局會否考慮制訂指引,要求旅行社在旅行團出發前提醒團友考慮購買旅遊保險,而如果行程表包括高風險活動,更須向團友提供承保範圍包括該等高風險活動的旅遊保險以供他們選擇購買;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五)當局有何措施加強消費者教育,使他們知道購買旅遊保險時須注意的事項,保障自己的權益?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1. 葉劉淑儀議員問:
(譯文)

板球自2010年起已成為亞洲運動會的獎牌項目,而香港六人板球賽這項國際體育及康樂盛事,是香港旅遊發展局向遊客推介的主要盛事之一。然而,除私人會所提供的設施外,本港僅有兩個劃有合規格的比賽界線的公共板球場地。有市民投訴,雖然板球活動日漸普及,但設施並不足夠,本地年輕球員只能在街上進行練習。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政府劃定可供進行板球練習的球場總數(請按下表臚列詳情);

    球場名稱地區劃有板球界線
    (是/否)
    2012年上半年度每月供進行板球練習的平均時間
    (按小時計)
    七人硬地足球場







    人造草地球場







    天然草地球場




    (二)政府有否就物色適當場地設置板球場訂定客觀準則;若有,準則為何;

    (三)政府會否興建專供進行板球活動的新體育場地;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有否計劃在不同地區劃定更多地點(例如硬地足球場或草地球場),供板球球員使用;及

    (四)鑒於較早前有報章報道指板球尤其受本港少數族裔人士歡迎,政府有否足夠宣傳和指引,利便不諳中文的人士預訂板球場;若有,該些宣傳和指引的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以及政府會否考慮於日後加強宣傳?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12. 陳克勤議員問:


根據環境保護署發表的《2010香港空氣污染物排放清單》,民用航空在2010年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一氧化碳3類空氣污染物的排放量,高於2008年。民航處發表的《環保報告2010》指出,從西面及北面抵港航道自2009年10月作出調整以縮短航程後,民用航空在2010年排放二氧化碳估計減少約35萬噸。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航機在2011及2012年的各種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為何;有何具體措施減低航機在香港國際機場升降及停泊時的空氣污染物排放量;

    (二)現時的香港飛行情報區內有多少條航道;當局有否評估使用各航道的航機的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及其對本港空氣質素的影響;若有,評估的結果為何;

    (三)目前航機排放的空氣污染物對哪些地區的地面空氣質素有較大影響;有否評估航機排放的空氣污染物對市民健康帶來的風險;若有,評估的結果為何;

    (四)是否知悉,哪些型號或來自哪個地區的航機造成的空氣污染較嚴重,以及當局有何相應的措施;

    (五)有否評估,過去3年,香港國際機場一帶的能見度有否受飛機升降及停泊所造成的空氣污染影響;若有受到影響,詳情為何,以及當局有何相應的措施,以確保航空安全;及

    (六)鑒於現時珠江三角洲地區內有多個機場,廣東省、香港和澳門當局有否共同制訂機制,減少在這些機場升降及停泊的航機所造成的空氣污染?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13. 陳家洛議員問:


本月8日,有數名香港記者在北京採訪期間遭一群身份不明的人士毆打,同日一名香港居民在北京遭人在街上強行帶走。該名本港居民在本月10日返港後表示,他被內地當局以觸犯尋釁滋事罪為理由驅逐出境,而在他被拘押期間,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政府駐北京辦事處("駐京辦")的人員沒有與他接觸或向他提供支援。關於特區政府駐內地辦事處("駐內辦")的工作,特別是支援在內地遇事的港人的工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每個駐內辦接獲多少名香港居民求助,以及該等個案的數目(並按求助的事項列出分項數字);駐內辦跟進該等個案的程序和結果是甚麼;

    (二)就該名香港居民遭拘押及驅逐出境的事件,政府(包括駐京辦)有沒有採取任何行動協助他;若有,詳情是甚麼;若沒有,原因是甚麼;

    (三)就香港記者遭毆打的事件,駐京辦有沒有採取任何行動支援該等記者;若有,詳情是甚麼;若沒有,原因是甚麼;

    (四)當局會不會就駐內辦的人手編制和職能進行檢討,以加強向在內地遇事的港人提供的支援;若會,詳情是甚麼;若不會,原因是甚麼;及

    (五)鑒於本港居民前往內地日益頻繁,當局會不會考慮採取更多措施和加強宣傳,讓市民瞭解在內地遭遇緊急情況時,可循甚麼途徑尋求政府的協助,以及讓市民瞭解駐內辦的職能;若會,有關措施的詳情是甚麼;若不會,原因是甚麼?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14. 李國麟議員問:


專職醫療人員包括醫務化驗師、放射技師、物理治療師、職業治療師、視光師、牙齒衞生員、聽力學家、足病診療師、營養師、視覺矯正師、臨床心理學家、義肢矯形師、言語治療師、藥劑師及配藥員等。有不少專職醫療人員指出,隨著本港醫療服務的發展,專職醫療服務的需求不斷上升,而他們的工作性質、工作要求及資歷水平亦有顯著的改變;此外,各專職醫療服務亦面對人手短缺及招聘困難等問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現時公營醫療系統(包括醫院管理局及衞生署)內的各專職醫療職系的入職資歷要求為何;

    (二)當局會否全面檢視第(一)項所述的專職醫療人員的資歷要求,並按各專職醫療職系的資歷要求及工作性質重新釐定該等職系的薪酬水平;及

    (三)鑒於有專職醫療人員指出,現時有部分專職醫療專業未納入法定的規管制度,以致市面上有越來越多人聲稱是該等專業的醫療人員,並向市民提供未達相關專業水平的服務,此情況可能會危害市民健康,當局會否再次考慮把該等專業納入法定的規管制度;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5. 蔣麗芸議員問:


據報,台灣一名權威眼科醫生去年公開表示,不少早年接受激光矯視手術的人士,十多年後陸續出現視力明顯下降的情況,更有一位患者在手術20年後,視力出現嚴重衰退而無法矯正的問題,懷疑與他當年接受手術後角膜瓣發炎有關。另外,美國食品及藥物管理局於2008年指出,約5%接受激光手術的人士有眼乾、夜間視力下降及看到眩光等後遺症,因此會進行全國性研究,以重新評估就該類手術發出的風險警告是否足夠。有市民對激光矯視手術的風險表示關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香港現時有多少人曾接受激光矯視手術,並按他們所屬的年齡組別(以5歲為一組)列出分項數字;

    (二)過去10年,當局收到關於激光矯視手術的投訴總數為何,並按投訴內容列出分項數字;

    (三)現時有否掌握足夠的資料,顯示部分曾接受激光矯視手術的人士的視力衰退是與該手術有關;

    (四)鑒於有報道指出,根據英國及美國的標準,激光矯視手術後的2至3年甚至更長時間出現老花或圓錐角膜炎等情況,都會被界定是手術失敗,是否知悉香港的醫療機構現時是否採取該標準;若是採取該標準,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五)有否瞭解美國食品及藥物管理局的上述研究的結果為何;會否考慮在香港進行一次全港性追蹤研究,以評估激光矯視手術的潛在風險;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六)鑒於有醫學界人士指出,激光矯視手術面世不足30年,利弊一直有爭議,而多國的醫療監管機構明確規定醫療機構必須確保擬接受該等手術的人士充分瞭解手術的潛在風險,香港在這方面有何指引(包括會否要求醫療機構每年為已接受激光手術的人士進行一次免費的視力評估)?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6. 鄧家彪議員問:


當局於2003年11月發表一套有關管理空調巴士和鐵路設施內空氣質素的專業守則("專業守則"),以便就如何確保在這些設施和車廂內維持較佳空氣質素提供指引。此外,審計署於2011年就專業守則提出建議,以改善公共運輸設施的室內空氣質素,建議包括:(i)在環境保護署的網頁公布公共運輸設施營辦商("營辦商")遵從專業守則的程度,以供公眾參考;(ii)向採用專業守則的營辦商給予嘉獎;及(iii)為其他公共運輸設施發布室內空氣質素專業守則。當局其後表示會探討該等建議的可行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2003年11月至今,當局有否就專業守則進行檢討;如有,檢討的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有否設立機制,定期監察營辦商有否遵從專業守則;如有,機制的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有否要求營辦商就遵從專業守則的程度定期提交報告;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有否建議營辦商改良列車/巴士的機件設計或加設裝置,以改善車廂內的空氣質素並符合專業守則訂下的指標;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對於營辦商沒有遵從專業守則的情況,當局有何跟進行動;會否考慮對持續未作改善的營辦商作出懲處;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五)當局探討上述建議的可行性的結果為何;有否計劃實施該等建議;如有,計劃的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六)鑒於根據衞生防護中心的資料,保持室內空氣流通有助於預防傳染病(包括流行性感冒),在保障公眾健康的大前提下,當局會否考慮以法定的規管制度取代專業守則;如會,立法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七)鑒於有報道指出,九龍巴士(一九三三)有限公司在未得到運輸署的准許下,擅自取消巴士的抽鮮風功能,以致巴士車廂內的二氧化碳濃度高於專業守則所定的指標,

    (i)當局對此有何跟進行動;

    (ii)過去5年,當局收到涉及專營巴士公司違反專業守則的投訴宗數為何,以及當局就該等投訴作出調查的詳情、進度及結果為何;

    (iii)現時有否法例禁止專營巴士公司擅自更改有關裝置,並對違法者施加處分;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iv)當局有否就車廂內的二氧化碳濃度超標,對巴士司機的職業安全和行車安全的影響,以及乘客感染傳染病的風險作出評估;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17. 何俊仁議員問:
(譯文)

有屋宇裝備業人士告知本人,氚氣出路指示牌("氚氣指示牌"),即採用放射性氣態氚光源的自發光指示牌,在先進國家例如英國、加拿大及美國等已使用了數十年,從沒收到健康事故的報告。在荷蘭,當局基於氚氣屬環保產品,透過提供退稅鼓勵使用該類指示牌。在新加坡,當局准許在無須領牌下使用氚氣活度不超過70吉貝可的氚氣指示牌。然而,香港對氚氣指示牌的售賣和分銷、裝設、保養、備存紀錄及棄置作出的規管卻嚴格得多。舉例而言,氚氣指示牌須在沒有電力可供使用的情況下才可使用。有業內人士認為,此項規定與完全禁止使用氚氣指示牌無異,因為須設置出路指示牌以協助疏散樓宇內的人士的樓宇,幾乎都必然有電力供應。該等業內人士又指出,香港輻射管理局("輻射管理局")除了在2011年就對含有氚氣的鐘表給予豁免刊登憲報公告外,該局從未根據《輻射條例》(第303章)就對其他放射性物質或輻照儀器給予的豁免刊登任何其他憲報公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當局為何沒有跟隨先進國家的做法,對氚氣指示牌採取較寬鬆的管制;

    (二)是否知悉在過去5年,除含有氚氣的鐘表外,輻射管理局有否根據《輻射條例》對其他放射性物質或輻照儀器給予豁免;若有,為何沒有就豁免刊登憲報公告;及

    (三)輻射管理局在制訂及落實氚氣指示牌的政策時向何人負責;因輻射管理局就氚氣指示牌所作決定而感到受屈的一方可循甚麼渠道提出申訴或尋求補救?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8. 梁家傑議員問:


最近有多名政黨成員因曾於接近一年前參與公眾遊行及公眾集會而被警方拘捕並控以非法集結罪。據報,警方表示於收到律政司的指示後已經盡快聯絡相關人士協助調查。關於當局調查與公眾遊行及公眾集會相關的罪行和提出起訴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2004至2012年及本年首兩個月,警方以涉嫌觸犯未經批准集結、非法集結、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及公眾妨擾等罪行拘捕參與公眾遊行、示威及公眾集會人士的數目為何(按表一列出);

    (表一)

    年份涉嫌觸犯的罪行
    未經批准集結非法集結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公眾妨擾罪其他相關罪行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截至2月)





    (二)第(一)項所述的人士當中,

    (i)被警方即場拘捕的人數為何(使用與表一相同格式的表格按年列出);

    (ii)就非即場拘捕的個案而言,被捕人士參與有關的遊行、示威或集會的日期與拘捕日期相距的平均日數、中位日數及最長日數分別為何(使用與表二相同格式的表格按年列出);及

    (表二)

    年份:_________
    涉嫌觸犯的罪行平均日數中位日數最長日數
    未經批准集結


    非法集結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公眾妨擾罪


    其他相關罪行



    (iii)最終被律政司起訴的人數為何(使用與表一相同格式的表格按年列出);起訴日期與拘捕日期相距的平均日數、中位日數及最長日數分別為何(使用與表二相同格式的表格列出);及

    (三)鑒於律政司刑事檢控科的服務承諾中列明,在接獲執法機關提供法律指引的要求,或關於檢控決定的查詢時,會於14個工作天內作覆,如問題較為複雜,亦會在這限期內給予初步回覆,律政司每年處理涉及第(一)項所述人士的個案中,達到該等服務承諾的百分比為何;如該比率並非百分之一百,原因為何;有否個案延誤提出檢控;若有,有否研究是否警方的責任?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19. 陳偉業議員問:


本人近日接獲不少市民投訴,指有人經常在鄉郊土地上非法焚燒廢物,釋出的大量濃煙對附近的居民造成極大滋擾,部分居民更憂慮該等濃煙會損害健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當局每年接獲關於有人在鄉郊土地非法焚燒廢物的投訴數目為何;

    (二)在第(一)項的個案中,涉案人士被檢控及定罪的個案數目分別為何;及

    (三)當局會否考慮改善現時的政策及加強執法行動,以杜絕非法焚燒廢物的行為;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20. 林大輝議員問:


有市民向本人反映,雖然內地人士個人遊計劃(俗稱"自由行計劃")的實施,帶來巨大的經濟效益,但本地的設施未能承受旅客人數急增所帶來的壓力,加上政府近日限制嬰幼兒配方奶粉出口的措施("限制措施")被批評造成"中港矛盾",政府有必要全面檢討香港的旅遊及民生等各方面的資源的承受能力。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會否考慮成立跨政府部門的專責委員會,統籌及處理自由行計劃所引起的相關問題;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鑒於有旅遊業人士指出,自由行旅客"迫爆"香港,反映香港的旅遊配套設施滯後和追不上需求,在自由行政策不變的前提下,政府會否就香港的旅遊和社區資源的整體承受能力,進行全面的檢討;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有否評估,酒店房間的供應及住宿服務質素、旅遊相關的服務、旅遊巴司機及導遊的數目,以至旅遊景點的泊車位等等,是否足以應付未來的旅客增長;如評估結果為不足夠,有何改善措施;

    (四)鑒於有市民指出,海洋公園和香港迪士尼樂園已成為內地遊客的主要旅遊目的地,本地居民進場的比例日漸減少,政府會否確保該兩個主題公園增建旅遊設施時,考慮本地居民的需要,例如增建符合港人喜好的休閒設施;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五)當局推出限制措施前,有否評估內地當局和民眾的反應;如有,詳請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六)當局在落實限制措施前,有否與內地海關研究該措施的可行性,以及雙方對打擊水貨客是否有共識;如有共識,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七)當局有否制訂指標,以評估限制措施的成效;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八)政府有否評估限制措施對嬰兒奶粉的進口商、批發商及零售商的營業額的影響;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九)政府有否研究如何協助進口商、批發商及零售商增加奶粉供應;

    (十)現時本地嬰兒奶粉的供應情況(包括供應商數目,以及各品牌的嬰兒奶粉的入口數目及最近6個月的銷量)為何;及

    (十一)鑒於政府決定在"五一黃金周"、"十一黃金周"及農曆新年假期3個內地長假期實施預訂貝澳營地的新安排,讓香港居民預訂營位,當局會否加強向內地民眾宣傳該新安排,以免兩地居民因"爭營地"而發生磨擦?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法案



首讀

《2013年教育(修訂)條例草案》

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2013年教育(修訂)條例草案》教育局局長

IV. 議案



1.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2)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載於附錄I的議案。


(該項議案並已於2013年3月25日
隨立法會CB(3) 463/12-13號文件發出)

2.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2)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載於附錄II的議案。


(該項議案並已於2013年3月25日
隨立法會CB(3) 463/12-13號文件發出)

V. 議員議案



1.根據《議事規則》第49E(2)條動議的議案

梁君彥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察悉於2013年3月27日提交省覽有關下列附屬法例及文書的內務委員會第13/12-13號報告:

項目編號附屬法例或文書的名稱

(6)《2013年證券及期貨(合約限量及須申報的持倉量)(修訂)規則》(2013年第13號法律公告)

(7)《〈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生效日期)公告》(2013年第14號法律公告)。

出席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項目編號(6))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項目編號(7))

2.促請政府杜絕'地溝油',並牽頭支持生化柴油

謝偉俊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促請特區政府促使各耗用大量柴油政府部門及公營機構,牽頭使用經由本地回收食肆廢食油提煉而成的生化柴油(B5),以有效杜絕'地溝油'原料,並藉此鼓勵及以實際行動支持本地生化柴油環保工業。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王國興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促請"之前加上"去年年底,香港發生懷疑'地溝油'事件,引起社會關注;";在"生化柴油(B5),"之後加上"並設立規管制度,監察本地廢食油回收商的運作、收集及定期公布本地廢食油回收的相關資料及數字,以便發生事故時可追溯源頭及作出跟進,";及在"'地溝油'原料,"之後加上"保障食用油的安全,"。

就王國興議員修正案提出的修正案
易志明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地溝油'事件,"之後加上"雖然經查證後只是虛驚一場,但已";及在"並設立"之後刪除"規管制度,",並以"追蹤機制,規管及"代替。

(ii)張宇人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促請"之前加上"鑒於廢食油回收業務越趨普遍,";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另外,為防止廢食油經不正當回收途徑回到食物鏈,被翻用為食用油,危害公眾健康,特區政府應盡快研究和設立追蹤機制,確保食肆廢食油經回收後最終用作提煉生化柴油"。

(iii)何俊賢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促請"之前加上"廢食油可循環再造為生化柴油;由於香港仍未有完善的廢食油回收系統及健全的生化柴油銷售渠道,以致生化柴油市場未能真正建立起來,令大量廢食油被不恰當處理或運往其他地方;就此,";在"特區政府"之後加上"協助有關的循環再造業建立完善的回收系統,確保本地產生的廢食油盡量用於本地循環再造業上,並";及在"生化柴油(B5),"之後加上"以及鼓勵建造及工商業採用生化柴油,"。

出席的政府官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環境局局長

3.改善物業管理及業主立案法團運作

梁美芬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鑒於長久以來,不少住宅屋苑就物業管理問題出現連串紛爭,當中有些是因為小業主無法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有些則是由於業主立案法團運作缺乏有效監管,導致官司不斷,甚至貪腐違法的情況叢生,本會促請當局檢討現行《建築物管理條例》,務求令涉及物業管理的紛爭,可以更合理、更有效地解決。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王國興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刪除"鑒於長久以來",並以"私人多層大廈管理長久以來都是社區內其中一個最複雜的議題"代替;在"屋苑就"之後加上"因";在"有些是"之後刪除"因為";在"甚至"之後加上"有";在"情況"之後刪除"叢生",並以"出現;就此"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具體措施應包括:(一) 加快發牌規管物業管理公司的立法進度,盡快將條例草案呈交立法會審議;(二) 於民政事務總署下就物業管理糾紛個案提供早期及專門的大廈管理調解服務,以及早解決糾紛,同時研究建議成立專責處理所有涉及建築物管理訴訟的審裁處;(三) 檢視新批住宅用地的賣地條款標準或準則,限制發展商在計算屋苑的商場、停車場等設施及私家道路後的總業權不可超過50%,從而令小業主可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減少發展商在物業管理上的獨裁或控制;(四) 盡快就《競爭條例》落實工作,並加強業主立案法團對涉及物業管理的反競爭行為的意識,如合謀定價或圍標等,使《競爭條例》正式生效時可杜絕相關行為;及(五) 大幅增加民政事務總署處理大廈管理的前線人手,而該等人手應與各區民政事務處所服務的多層私人樓宇數目相配合,包括增加各區大廈管理的聯絡主任數目及資源,從而為業主立案法團提供更深入和仔細的專業支援"。

(ii)毛孟靜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長久以來"之前刪除"鑒於";在"因為"之後加上"大地產商以第一手業主身份,透過控制屋苑公共地方業權,欺壓";在"小業主"之後加上",令其";及在"叢生,"之後加上"部分屋苑即使成立了業主立案法團,但由於大地產商以第一手業主身份,控制屋苑主要業權,令居民無法更換大地產商擁有的管理公司;就此,"。

(iii)鍾樹根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鑒於"之前加上"良好的大廈管理有賴政府的有效支援;";在"成立業主立案法團,"之後加上"有些是因為大廈公契的不合理安排,";在"缺乏有效"之後加上"支援及";在"導致"之後加上"爭拗或";在"叢生"之後加上";為加強保障小業主及租客權益、提高樓宇管理效率,以及解決'一廈多法團'及'多廈一法團'衍生的樓宇管理問題等";在"當局"之後加上"增撥資源,設立一站式平台,協助小業主及租客獲得不同部門提供的支援;以及";及在"《建築物管理條例》,"之後加上"以改善修訂公契的機制,並"。

(iv)胡志偉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刪除"鑒於長久以來",並以"自《2005年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生效以來"代替;在"問題"之後加上"仍";在"叢生,"之後加上"反映該條例無助解決業主與業主立案法團之間或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紛爭,同時民政事務總署亦未能提供所需的幫助;就此,";及在"當局"之後加上"採取以下措施:(一) 設立大廈管理審裁處,將現時土地審裁處處理與《建築物管理條例》有關的案件轉至大廈管理審裁處處理;(二) 檢討民政事務總署轄下地區大廈管理聯絡小組聯絡主任的角色、人手及工作量;(三) 確保民政事務總署妥善履行《建築物管理條例》賦予的權力;(四) 設立修改不合理公契條款的機制,以協助業主更有效管理樓宇;(五) 積極研究設立審批機制,讓小業主在分公契的情況下有權處理涉及分公契的樓宇管理問題;及(六) 全面"。

出席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