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2/13-26

立法會

議程

2013年5月8日星期三上午11時正

IA. 提交呈請書

郭榮鏗議員及何秀蘭議員提交呈請書(附錄IA)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法律公告編號
1.《2013年專利條例(修訂附表1)令》62/2013
2.《2013年註冊外觀設計條例(修訂附表)規例》63/2013
3.《2013年商標條例(修訂附表1)規例》64/2013
4.《2013年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拓樸圖)(合資格國家、領域或地方的指定)(修訂)規例》65/2013
5.《稅務(關於收入及資本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奧地利共和國)(第二議定書)令》66/2013
6.《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加拿大)令》67/2013
7.《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澤西島)令》68/2013
8.《2013年僱員再培訓條例(修訂附表2)公告》69/2013

其他文件

第92號-資助中學教師提早退休特惠金基金
截至2012年8月31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
(由教育局局長提交)

II.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1. 李慧琼議員問:


通識教育科("通識科")的課程內容包括"法治和社會政治參與"的主題,鼓勵學生討論香港居民參與社會及政治事務的情況。最近有一個原則上支持"佔領中環"運動的團體編製了一份教材,供通識科教師向學生講述該運動時應用。然而,有報道指出,在該份39頁的教材中,只有一頁引導學生討論不同的意見,佔整份教材的篇幅不足3%。有教師指該份教材具有明確的政治取向,亦缺乏通識科教材應有的多元化及批判性思考元素。另一方面,教育局常任秘書長可根據《教育規例》(第279章,附屬法例A)第98(2)條,就任何學校傳播政治性資料或表達政治性意見方面,向該校的管理當局給予書面指示或其他指引,以確保該等資料或意見並無偏頗。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評估,上述教材是否符合教育局建議就通識教育科採用的課程及評估指引的要求,即有助於"培養學生尊重多元文化和觀點,並成為能夠批判、反思和獨立思考的人",因此並不屬偏頗的政治性資料;如評估結果為否,當局有否就採用該份教材的事宜,向學校的管理當局給予書面指示或其他指引;

    (二)有否措施避免具有明確政治取向的教材在校園內成為推動政治運動的宣傳品;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有否根據上述條文發出指引或制訂措施,確保學生在通識科課堂上不會受到偏頗的政治宣傳影響;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2. 張宇人議員問:


本人經常收到酒吧業人士的投訴,指巿民經常誤將無牌酒吧所造成的滋擾歸咎於他們,對他們並不公道。他們指出,近年無牌酒吧已成為無牌賣酒、販毒、吸毒及濫藥等嚴重罪行的溫床。然而,警方需要申請搜查令才可進入在私人處所經營的無牌酒吧進行調查,以致搗破無牌酒吧的成功率極低。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當局有否估計現時全港無牌酒吧的數目;如有,數目為何,並按地區列出分項數字;如否,會否作出估計,以便部署打擊行動;

    (二)過去3年,警方每年接獲有人無牌經營酒吧的舉報數目及打擊無牌酒吧行動的次數,以及在該等行動拘捕的人數及之後提出檢控的數字分別為何;

    (三)當局有否研究無牌酒吧的數目是否不斷上升及有關情況是否有愈趨嚴重的趨勢;如研究結果如此,詳情及原因為何;如沒有研究,會否進行研究,以便對症下藥,解決這問題;

    (四)當局有何政策或措施,以加強打擊無牌經營酒吧的活動;及

    (五)警方會否加強針對無牌酒吧的情報工作,包括與輔導年輕人的社工或酒吧業人士加強合作和聯繫,並舉行定期會議,以促進溝通及收集情報;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3. 田北俊議員問:


政府於2009年推行政府債券計劃("債券計劃"),並在債券計劃下兩次發行通脹掛鈎債券,以促進本地零售債券市場的發展,以及在高通脹的環境下為香港居民提供多一個投資選擇。政府現時正籌備再發行不多於100億港元的通脹掛鈎債券。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4年,零售債券與機構債券的發行額及其各佔債券計劃的發行額的比例,以及成功認購債券的投資者數目分別為何;

    (二)有否就認購上述債券的投資者的背景進行分析;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有否政策擴濶認購債券的投資者的層面;

    (三)有何措施增加政府債券在二手市場的流通量;

    (四)有否計劃發行人民幣或其他外幣的債券;如有,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五)鑒於政府發行債券所得款項須記入債券基金帳目的貸項下,而債券基金的款項存放在外匯基金作投資,該等投資在過去3年的每年回報額、回報率和行政費用分別為何,以及政府就不同種類的政府債券所支付的利息總額為何;及

    (六)當局有否評估債券計劃有否影響私營機構發行債券的數量,以及有否達致預期的目標,即協助促進本地零售債券市場發展和為香港居民提供多一個投資選擇;如有,評估的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4. 陳健波議員問:


鴨洲海怡半島於本年4月11日發生一場四級大火。據報,救火工作遇到困難,包括消防車輛未能進入火場附近的通道、大廈消防栓水壓不足,以及部分住客聽不到警鐘鳴響。雖然消防處於翌日澄清,消防車輛在火警當日駛入火警現場的緊急車輛通道時並未遇到阻礙,但仍有市民就大廈的緊急車輛通道狹窄,以及消防裝置及設備保養不足等潛在消防風險表示關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目前全港有多少幢大廈及多少個屋苑未設有建築事務監督根據《建築物(規劃)規例》(第123章,附屬法例F)指明的6米闊緊急車輛通道;如果沒有該等數字,會否考慮進行全面的調查;

    (二)鑒於有報道指出,在第(一)項的規定生效(2004年)前落成的樓宇不受有關條文規管,政府會否考慮要求在2004年以前落成的大廈及屋苑,檢視其設計是否符合該規定,並協助有關的大廈及屋苑提出全面的改善方案;及

    (三)鑒於有報道指出,海怡半島的消防設備曾於去年7月及火警前一日由消防裝置承辦商分別進行年檢及季檢,但仍然發生消防栓水壓不足及警鐘沒有鳴響的故障,政府會否(i)成立專家小組,深入研究該等消防設備失效的原因、(ii)要求全港的大廈即時全面檢查消防設備,以及(iii)研究就加強該等設備的保養工作作出規定,以確保有關設備能夠在火警發生時發揮效用?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5. 吳亮星議員問:


國際貨幣基金會("國基會")於本年4月11日發表的《全球金融穩定報告》指出,各國央行在2008年金融風暴後推出的進取政策,短期有助於穩定市場,但金融風險會隨實施時間而增加,而且風險或會轉移到銀行以外的其他金融領域,例如"影子銀行"、退休基金及保險公司。國基會並建議銀行以外的金融機構的系統性風險監管者改善數據搜集工作。另一方面,現時本港的銀行、認可機構以外的金融機構、基金和保險公司分別由不同的機構監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有否設立機構以搜集及分析所有有關金融系統風險的數據;如有,數據分析的詳情,以及現階段對綜合性金融風險的評估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6. 謝偉銓議員問:


現時,有不少土地被規劃為"綜合發展區"多年,但至今仍未發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2007-2008至2012-2013年度,按區域(港島、九龍及新界區)及現時的批租情況(即未經批租的政府土地、已經或即將批租予半官方機構、已批租予私營機構及其他)劃分,每年度新增及累計的綜合發展區用地分別有多少幅;該等用地的總面積及合共可建的住宅樓面面積分別為何;

    (二)在第(一)項所述的用地中,已完成發展、正在發展,以及有待發展的用地數目和總面積為何;已完成發展的用地共提供的住宅樓面面積;在有待發展的用地中,有關的總綱發展藍圖已獲核准及未獲核准,以及原先規劃作其他用途的用地各有多少幅;

    (三)現時仍未發展的綜合發展區用地中,已規劃作此用途6年或以上的用地有多少幅,以及該等用地的總面積和仍未發展的原因為何;

    (四)預計在2013-2014年度,規劃作綜合發展區的用地的數目、總面積及合共可建的住宅樓面面積分別為何;及

    (五)有否定期檢討把土地規劃為綜合發展區的土地發展政策的實施情況和成效;若有,檢討的詳情和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以及會否進行相關檢討?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7. 梁國雄議員問:


根據政府在本年4月24日對本人就勞工處展翅青見計劃("青見計劃")所提質詢的回覆,勞工處在過去3個培訓計劃年度("年度"),共向新界社團聯會再培訓中心支付超過980萬元的培訓課程費用。該金額遠高於勞工處向一些傳統的青少年服務機構(例如香港青年協會和香港明愛)所支付的課程費用。有不少市民向本人反映,勞工處在委聘培訓機構時偏袒親中團體,向它們大量採購培訓課程。另一方面,有青見計劃擔任培訓課程個案經理的前線社工向本人投訴指出,勞工處對青見計劃的培訓課程的監管並非如政府所言的嚴謹;當課程出現問題的時候,勞工處往往未經求證,便任由有關培訓機構將責任歸咎於前線社工,以及並無追究該些機構的主管或督導人員的責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個年度,新界社團聯會再培訓中心、香港青年協會和香港明愛分別共開辦了多少個青見計劃培訓課程(按下表列出詳情);

    培訓機構名稱培訓課程
    名稱日期計劃的總時數實際總時數撥款金額
          
          
          
          

    (二)過去3個年度,勞工處有否就第(一)項提及的3間培訓機構所開辦的課程進行視察;若有,合共視察了多少個課程,並按機構列出曾視察的課程的名稱、開辦日期及視察形式(例如預約視察、突擊視察或其他);若沒有視察,原因為何;

    (三)就政府表示由2009-2010年度至今,勞工處就課程違規情況向5間培訓機構共發出9封書面勸喻/警告,有關的詳情為何(按下表列出該5間機構的名稱、有關課程的名稱、違規情況及對有關機構的懲處方式等詳情);

     培訓機構名稱課程名稱違規情況處罰方式處罰日期涉及的主管及社工人數該機構之後有否獲委聘承辦培訓課程
    (有/沒有)
    1     ____名主管
    ____名社工
     
    2       
    3       
    4       
    5       

    (四)勞工處在向第(三)項提及的5間培訓機構發出勸喻/警告之前,有否就每宗個案作深入調查(包括向各相關人士搜集資料);若有,調查的方式為何;若否,勞工處人員是否單靠有關機構提交的報告作出判斷,而未經調查下便發出勸喻/警告;

    (五)政府在上述質詢回覆中提及付予各培訓機構的課程費用,有否包括個案管理服務費用及處理學員培訓津貼申請的行政費用;若有,勞工處在過去3個年度向第(一)項提及的3個培訓機構所支付的該兩項費用的金額分別為何;

    (六)過去3個培訓計劃年度,勞工處委聘的每個培訓機構每年度培育的學員人次;

    培訓機構名稱年度內所培訓的學員人數
    2009-2010
    (人次)
    2010-2011
    (人次)
    2011-2012
    (人次)
        
        
        
        

    (七)過去3個年度,勞工處每年就青見計劃的"求職及人際技巧"課程平均為每位學員向培訓機構支付的費用為何;

    (八)過去3個年度,青見計劃平均為每名學員提供多少個案管理服務時數,以及勞工處就該服務平均為每位學員每小時支付多少費用;

    (九)過去3個年度,勞工處有否發現任何青見計劃培訓機構或其員工,就培訓課程所提交的資料有失實的情況;若有,有關機構的名稱以及涉及的機構主管及社工人數為何;勞工處有否在發現上述問題後立即終止向有關培訓機構支付課程費用;及

    (十)鑒於政府回覆上述質詢時表示,按勞工處的規定,培訓機構須在課程完結後一星期內透過網上系統申報出席率,以及在課程完結後兩星期內遞交其他相關報告,包括"課程評核問卷調查總結表"及學員所填寫的"課程評核調查問卷"正本等,該等培訓機構所提交的每份報告是否必須經過其負責的主管或督導人員核實才提交;勞工處接到有關的報告後,須在多少時間內核實有關的資料是否真確,以及有否嚴格審核收到的每份報告以確保資料真確;勞工處現時有甚麼機制對提交內容失實報告的培訓機構的相關主管或督導人員作出處分?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8. 范國威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過去4年每年及本年1月至3月,按下列價值組別劃分的私人住宅物業交易的宗數及價值總額(使用與下表相同格式的表格逐一列出):
  • (一)400萬元以下;

    (二)400萬至800萬元;

    (三)800萬以上至2,000萬元;及

    (四)2,000萬元以上?

    年份交易宗數交易價值總額由非本港永久性居民購入的住宅物業以公司名義購入的住宅物業
    交易宗數交易價值總額交易宗數交易價值總額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截至3月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9. 郭偉強議員問:


政府在今年的《施政報告》宣布推行"惜食香港運動",動員市民及工商業界減少廚餘。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本港的廚餘數量為何;當中源自家居的廚餘("家居廚餘")及源自工商業的廚餘("工商業廚餘")的數量分別為何,以及分別佔本港都市固體廢物數量的百分比為何;

    (二)過去5年,本港的家居廚餘及工商廚餘的回收量及佔該類廚餘總數量的百分比分別為何;

    (三)有否統計過去5年,每年全港推行廚餘回收計劃的公共屋邨、居者有其屋計劃("居屋")屋苑及私人屋苑的數目分別為何;如有,該等計劃的詳情,包括參與的住戶數目及佔本港住戶總數的百分比、平均每戶每年的廚餘回收量、廚餘回收後的出路分別為何;當局有否評估該等計劃的成效;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當局有否計劃增加在公共屋邨、居屋屋苑及私人屋苑的廚餘回收設施,以及在社區設立廚餘收集站,加強廚餘回收網絡,藉以提升住戶的參與率及家居廚餘的回收量;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當局有否研究擴大"社區園圃計劃"的可行性,以使用區內由廚餘轉化而成的有機肥料;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五)當局有否考慮仿效南韓,選擇部分公共屋邨作為試點,增設自助的電子廚餘回收機,以推動家居廚餘回收,並為將來實施的廢物徵費收集數據及累積經驗,以便制訂相關減廢政策;

    (六)是否知悉,過去5年,由政府或非政府組織在工商界推行的廚餘回收計劃有多少項;該等計劃的詳情,包括平均每年的廚餘回收量,以及廚餘回收後的出路分別為何;當局有何政策針對減少工商廚餘,以及預計的成效為何;及

    (七)惜食香港運動的推行時間表為何;有關活動的目的及預計成效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10. 郭榮鏗議員問:
(譯文)

《基本法》第六十三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在這憲法背景下,情況頗為獨特的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條例》")第388條,獲賦權"以本身的名義",就《條例》內任何有關條文所訂罪行(該罪行須可循簡易程序由裁判官審訊),作出檢控決定及提出檢控。此外,根據《條例》第252及252A條,證監會獲賦權可於取得律政司司長的同意後,在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提起研訊程序"。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律政司於證監會按《條例》第388條作出檢控決定的過程中所擔當的角色,包括(i)律政司對該過程有何實際監察、(ii)律政司有否檢討證監會的內部指引(如有的話)及/或過去的檢控決定,以確保其符合律政司本身有關作出檢控決定的指引,以及(iii)如何解決律政司與證監會之間的意見分歧;

    (二)過去3年,證監會按《條例》第252條徵求律政司司長同意以提起研訊程序的統計數字,包括(i)提出要求的總次數、(ii)取得同意的個案數目,以及(iii)不獲同意的個案數目(並列出拒絕的原因);及

    (三)政府有否為遵從應盡量把調查權和檢控權分開及獨立行使的基本原則,檢討現行安排,包括政府有否計劃立法或加強其現有政策,確保律政司保留對本港所有刑事檢控的最終控制權,以符合《基本法》第六十三條的憲法規定;如有,檢討的結果及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律政司司長

11. 梁家傑議員問:


政府於4月23日啟動"家是香港"運動("該運動"),並會在未來的8個月於全港各區舉行超過480項節目和活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每個參與該運動的決策局/部門擬從其核准開支預算中撥出多少款項以進行該運動(並列出每個開支項目的金額和用途);

    (二)各決策局/部門(尤其是擔任該運動的秘書處的政府新聞處),有否為該運動聘用公關或設計公司;如有,獲聘的公司名稱和所涉費用為何;

    (三)除了文件夾、襟章及八達通卡套外,政府還會為該運動製作甚麼宣傳品;各種宣傳品由誰負責設計,以及設計費用為何;每種宣傳品的製作量和開支預算為何;政府會透過甚麼渠道分發該等宣傳品;

    (四)在本年4月23日舉行的啟動禮的開支金額及動用的政府人員數目;

    (五)在本年4月26日起一連三日舉行的"地區清潔日"的開支金額及動用的人手為何;

    (六)鑒於政府將在本年5月26日的"全城正能量日"派發百福袋予2 000個有需要的家庭,該項活動由哪個部門負責、百福袋的生產商名稱及所涉開支金額、派發途徑,以及協助派發的團體為何;

    (七)在籌備該運動時,政府如何評核協辦機構建議的活動是否配合該運動的主題及目標;有關的評核工作由誰負責及基於甚麼準則作出決定;涉及商業元素的活動可否納入該運動;

    (八)政府在批准將香港電燈有限公司("港燈")主辦的"家.多一點綠"活動納入該運動時,有否評估該活動(包含推介高能源效益的優質電器及參觀港燈電器展覽中心等)是否涉及商業元素,以及與該運動的性質及主題是否配合;及

    (九)政府在批准將某些包含團體聚餐的活動(例如"華麗舞台今晚夜")納入該運動時,有否評估有關活動是否與該運動的主題配合?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12. 郭家麒議員問:
(譯文)

據報,在2012年10月27日,元朗永慶圍發生火警,但由於該村部分村屋的圍牆佔用路面,以致消防車及救護車無法駛進火警現場。報道又指出,在現行的小型屋宇政策下,這情況在認可鄉村範圍已變成一個常見、系統性和日益惡化的問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現時有多少座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即"小型屋宇")未有闢設緊急車輛通道;

    (二)當所有規劃為"鄉村式發展"的土地均根據現行的小型屋宇政策用作建造小型屋宇時,預期會有多少座小型屋宇並無緊急車輛通道可達;

    (三)當局就並無緊急車輛通道可達的小型屋宇發出合約完成證明書後,有否執行該等小型屋宇須採取消防安全替代措施的規定,以及如何執行這項規定;若沒有執行這項規定,原因為何;當局有否評估現行的消防安全替代措施對此類小型屋宇是否足夠;若有評估,結果為何;

    (四)當局有否執行並無車輛通道可達的小型屋宇須採取消防安全替代措施的規定,以及如何執行這項規定;若沒有執行這項規定,原因為何;當局有否評估現行的消防安全替代措施對此類小型屋宇是否足夠;若有評估,結果為何;

    (五)當局有否檢討並無緊急車輛通道可達的小型屋宇是否需要為上層住客提供額外的走火通道;若有檢討,結果為何;

    (六)發展局局長("局長")會否責成地政總署署長("署長")在批准建造新小型屋宇的申請前,確保有關的屋宇闢設緊急車輛通道;若局長不會責成署長執行此工作,原因為何;及

    (七)局長如何確保認可鄉村範圍的消防安全會有所改善而不會惡化?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13. 湯家驊議員問:


2013-2014財政年度《政府財政預算案》提及,政府正就在青衣興建十號貨櫃碼頭的建議進行研究,探討建議的技術可行性,以及評估對環境的影響。有報道指出,政府要提升香港的航運業,把香港打造成能夠媲美倫敦的國際航運服務中心。然而,香港國際貨櫃碼頭持續多個星期的工潮,揭露了現有碼頭的營運問題,包括工人需長期連續工作24小時,以及工人的工作條件(包括用膳及如廁安排等)及運作方面的問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在過去幾輪勞資雙方的談判中,有資方代表以各種理由(例如要吃飯及食藥)中途離場,令談判會議中途腰斬,有否評估這情況是否顯示當局未有積極進行斡旋工作;如評估的結果為是,原因為何,包括政府是否無力進行斡旋工作;如評估的結果為否,為何工潮持續多個星期,當局仍未能促使勞資雙方返回談判桌;

    (二)鑒於根據《勞資關係條例》(第55章),如果普通調停或特別調停未能令勞資糾紛達成和解,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以(i)在各方同意下,把糾紛轉介仲裁、(ii)把糾紛轉介調查委員會處理,或(iii)按需要採取其他行動,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會基於哪些準則,決定是否介入勞資糾紛;如沒有準則,原因為何;

    (三)有否評估在是次工潮中,工人的權益有否因香港未有就集體談判權立法而得不到足夠的保障;如有評估,結果為何;政府會否考慮展開集體談判權的立法工作;如會,詳情(包括立法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政府有否評估工潮持續多個星期對香港經濟造成的損失;為何政府一直未有公布該等資料;及

    (五)有否研究應採用哪一種模式營運新的十號碼頭,可令在碼頭工作的工人的工作條件得以改善(例如避免採用工人連續工作24小時和三連更的安排,以及改善工人用膳及如廁的安排);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4. 葛珮帆議員問:


世界衞生組織的數字顯示,於2010年,香港每10萬名婦女就有54.8名患乳癌,與世界平均的比率(每10萬名婦女有39名患乳癌)比較,屬於中高發病率的地區。根據醫院管理局("醫管局")的統計數字,乳癌是香港婦女"十大常見癌症"之首。在2010年,每19名婦女一生中就有1人患乳癌,而平均每日便有8名婦女確診患乳癌及最少1人因乳癌死亡。香港乳癌基金會指出,國際癌症普查資料顯示,乳癌普查可令不同國家/地區的死亡率降低20%至38%不等,而現時全球多於34個國家及地區(包括中國內地及台灣)已推行乳癌普查。由於香港沒有推行乳癌普查,在150萬40至69歲的婦女中,不足5%的婦女有接受檢查。另一方面,醫管局的統計數字顯示,在2010年,每145名婦女一生中就有1人確診子宮頸癌,而每445名婦女就有1人因子宮頸癌死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本港每年的乳癌及子宮頸癌的新增確診個案及死亡人數分別是多少;

    (二)過去5年,每年公營醫療機構分別用於預防及治療乳癌及子宮頸癌的總開支是多少,並以表格詳列用於健康教育、醫療檢查及評估、專科治療、手術及住院、跟進復康等的開支金額;預計未來5年每年的有關總開支及分項開支分別是多少;

    (三)公營醫療機構有否為有家族病史的婦女進行受資助的乳癌檢查;若有,過去5年,每年接受檢查的人數、所涉開支及乳癌偵測率分別是多少;預計未來5年每年的有關人數及開支是多少;

    (四)是否知悉,過去5年,每年自費在私營醫療機構接受乳癌檢查的人數、所涉費用及乳癌偵測率是多少;

    (五)有沒有評估推行40至69歲婦女的全民免費乳癌普查計劃每年涉及的開支是多少;若有評估,詳情為何;若沒有,原因為何;

    (六)過去5年,每年公營醫療機構為多少名適齡婦女進行子宮頸癌檢查、所涉開支及子宮頸癌偵測率是多少;預計未來5年每年的有關人數及開支是多少;

    (七)是否知悉,過去5年,每年自費在私營醫療機構接受子宮頸癌檢查及子宮頸癌疫苗注射的人數和所涉費用是多少;

    (八)有沒有評估推行全民免費子宮頸癌普查及免費子宮頸癌疫苗注射計劃每年涉及的開支分別是多少;若有評估,詳情為何;若沒有,原因為何;及

    (九)過去5年,每年衞生署轄下每間婦女健康中心及母嬰健康院提供的乳癌及子宮頸癌檢查服務人次分別是多少;各間婦女健康中心及母嬰健康院服務的人次有否差異;若有,原因為何;預計未來5年,使用相關服務的人次分別是多少;有沒有措施讓更多婦女知悉該等服務;若有,詳情為何;若沒有,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5. 謝偉俊議員問:


據報,一名退休公職人員在擔任廉政專員及更早前擔任海關關長期間,涉嫌以權謀私及行為不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廉政公署現時有何政策和措施,足以使公眾相信該署接獲涉及該前廉政專員的舉報時,將會公正無私地進行調查;

    (二)當局有否檢討現時廉政專員委任機制(即根據《基本法》由行政長官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以及廉政專員直接向行政長官問責機制,是否妥善及具足夠公信力;如有檢討,進度及結果為何;如沒有,原因為何,以及會否立刻進行這項檢討;

    (三)有何政策和措施追查該前廉政專員收到有關提名委任他的前行政長官涉嫌貪污瀆職的舉報後,是拖延還是秉公辦理;及

    (四)當局在甚麼情況下,可對證實在擔任廉政專員及/或海關關長期間行為不當及瀆職的退休公務員,施加扣減甚至停止發放長俸的懲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務司司長

16. 葉劉淑儀議員問: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74章,附屬法例G)("《規例》")第43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在道路上使用車輛上任何發聲警報設備,除非是為着向在道路上或附近的任何人發出危險警報"。此外,運輸署署長可根據《規例》第3條,在道路豎立交通標誌,禁止駕駛人在限制區內響號。然而,本人接獲一名市民投訴,指駕駛人濫用發聲警報設備(即胡亂響號)的情況日趨嚴重。該名市民向警方查詢有關的檢控和投訴數字,但警方表示,該等資料屬《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條例》")下的個人資料,因此公眾人士須根據《公開資料守則》("《守則》")申請索取資料,而且經過繁複的批核程序後,該等申請最終可被拒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就胡亂響號提出檢控的數字為何,以及警方和運輸署分別接獲的相關投訴數字為何;

    (二)當局如何跟進上述的投訴;有否研究需否加重罰則;如有研究,結果為何;當局如何確保有效執法;

    (三)現時全港有多少個禁止車輛響號限制區,以及其設立的準則為何;當局會否應市民要求並經實地評估後,於胡亂響號黑點設立該等限制區;如否,原因為何;

    (四)警方把胡亂響號的檢控和投訴數字列為《條例》下的個人資料的原因和詳細準則為何;還有哪些其他關於檢控及投訴的數字被列為個人資料;及

    (五)公眾人士根據《守則》索取胡亂響號的檢控和投訴數字一般需時多久;過去5年,警方分別接獲及拒絕該等申請的數目,以及拒絕申請的原因及所涉資料的類別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7. 林大輝議員問:


香港國際貨櫃碼頭的工潮("碼頭工潮")已持續多個星期。有評論指出,碼頭工潮使有關的各方(包括工人、資方以至整個香港貨運業)均成為輸家;而工潮的爆發只會進一步削弱香港貨運業抵禦內地及其他國際碼頭激烈競爭的能力。雖然政府不斷呼籲各方保持克制和冷靜,以及重返談判桌,但至今作用不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當局有否評估碼頭工潮造成的下列各方面影響為何:

    (i)罷工工人損失的工資總額;

    (ii)各個外判商的金錢損失;

    (iii)對香港國際貨櫃碼頭運作的具體影響,包括貨物平均延遲了多少天才交收;

    (iv)香港國際貨櫃碼頭的金錢損失;及

    (v)對香港的出入口和轉口業造成的經濟損失;

    如有評估,詳情為何;如沒有評估,原因為何;

    (二)鑒於有評論指出,碼頭工潮已由勞資糾紛激化成社會矛盾,當局有何措施,可有效防止日後類似的工潮發生和事態惡化;

    (三)勞工處何時展開斡旋工作;該處派出參與斡旋工作的人員的數目及職級為何,以及與過往處理其他工潮有何分別;談判的過程為何,以及當中有何具體困難;有否調查有否政府人員在事件中失職;

    (四)有否評估,外國工人工會介入碼頭工潮對香港工運發展及政府的斡旋工作有何影響;如有評估,詳情為何;如沒有評估,原因為何;

    (五)鑒於外判商之一的高寶貨運服務有限公司最近已結業,勞工處有否接獲受影響的碼頭工人求助的個案;如有,詳情為何;有否主動聯絡其他外判商,協助失業工人重返工作崗位;

    (六)有否評估近年內地的貨運碼頭急速發展,對本港貨運碼頭的威脅和對香港貨運業的發展前景有何影響(並以過去5年香港碼頭集裝箱的吞吐量趨勢說明),以及香港貨運業能否承受持續的碼頭工潮的影響;如有評估,詳情為何;如沒有評估,原因為何;及

    (七)有否評估近年碼頭運作趨向機械化及自動化,部分工種的碼頭工人會否面臨失業,以致工潮接踵而來;如有評估,詳情為何;如沒有評估,原因為何;香港碼頭現時及將來的備用人手分別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8. 鄧家彪議員問:


政府較早前公布,已完成與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港鐵公司")共同檢討港鐵的票價調整機制,新機制和新票價將於本年6月實施,港鐵公司並會推出新的優惠計劃,包括"港鐵都會優惠票"("都會票")計劃及"全月通加強版"計劃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 (一)下列5類港鐵車程的新票價,以及以一名乘客每月乘搭同一車程44次計算,使用八達通卡與使用成人單程車票的票價如何比較;

    (i)由港鐵東涌站至其他港鐵車站;

    (ii)由港鐵上水站至其他港鐵車站;

    (iii)由港鐵烏溪沙站至其他港鐵車站;

    (iv)由港鐵屯門站至其他港鐵車站;及

    (v)由港鐵天水圍站至其他港鐵車站;

    (二)鑒於港鐵在2010年加價後,有100個車程組合出現八達通票價高於單程車票票價的情況,而該等情況至2012年仍然持續,在本年6月實施新收費後是否仍會出現該等情況;若會,原因為何,哪些車程組合將會出現該等情況,以及當局會否責成港鐵公司作出改善;

    (三)鑒於定價400元的都會票的持有人可於30天內乘搭港鐵40次,即平均每程票價需多於10元才能真正受惠,但其他月票則不限使用次數,港鐵公司就都會票訂定乘搭次數限制的理據為何;在實施新票價後有多少個車程組合的票價是多於10元(以表列出詳情);

    (四)鑒於都會票設有乘搭次數限制,使用都會票的乘客需否購買另一張八達通卡,用以支付較短途的車程的票價,以便受惠於都會票;如需要,港鐵預計會因而增發多少張八達通卡;

    (五)鑒於政府表示,都會票亦會覆蓋日後在市區增建的新鐵路綫(包括南港島綫(東段)及西港島綫)的所有車站,有關的票價詳情為何;

    (六)鑒於有不少跨區工作的市民向本人反映,他們難以受惠於都會票計劃及"全月通加強版"計劃(例如乘港鐵由馬鞍山到香港島的乘客,必須購買數張月票才享票價優惠,而由將軍澳往返沙田的乘客亦不能受惠於都會票),港鐵公司有何補救措施,會否考慮推出全港通月票;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如何使跨區工作的市民也能享有票價優惠;及

    (七)鑒於港鐵公司去年表示會將因提高票價而增加的6.7億元收入於一年內全數回饋乘客,港鐵公司至今透過各項優惠計劃向乘客回饋的實際金額及受惠人數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9. 鍾樹根議員問:


最近有報章報道,本港多個地區的單車徑、行人路和馬路上有人駕駛一些貌似普通單車但裝有小型馬達的電動單車高速行駛,並且搭載乘客和貨物,嚴重危害行人及駕駛者的安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分別有多少人使用電動單車和店鋪負責人出售電動單車,並因而被拘捕、檢控及定罪;

    (二)過去5年,當局接獲涉及電動單車的意外報告數目,以及在該等意外中受傷及死亡的人數分別為何;

    (三)是否知悉,第(二)項所述的電動單車的來源地及入口途徑為何;香港海關有否採取特別的措施堵截其流入香港;及

    (四)鑒於台灣、英國及部分的內地省市在合乎某些規定下允許使用電動單車,當局有否計劃將電動單車合法化,透過發牌制度以作規管;若有,詳情為何;若短期內沒有計劃,警方會否針對非法出售或使用電動單車加強執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20. 張國柱議員問:


近日有長者向本人反映,他們一直求診的私家診所最近退出了長者醫療券計劃("該計劃"),令他們到該等診所求診時,不能受惠於該計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自該計劃推出至今,每年登記參與及退出該計劃的診所數目分別為何(請按醫護專業分類列出分項數字);

    (二)現時全港有多少間私家診所沒有參與該計劃;

    (三)現時當局向參與該計劃的診所付還醫療券金額所需的平均及最長時間分別為何;

    (四)為吸引更多服務提供者參與該計劃,當局會否簡化服務提供者須處理的行政程序,以及會否縮短付還醫療券金額所需的時間;及

    (五)鑒於當局就2013-2014年度開支預算案回覆本會質詢時表示,為鼓勵服務提供者參加該計劃,當局"向服務提供者、私家醫院及醫療機構發出函件,通知他們最近增加的醫療券金額,並在有需要時為服務提供者舉辦簡介會",當局針對未參與該計劃的服務提供者(i)發出了多少封函件、(ii)在去年曾經舉行多少場簡介會,以及(iii)在來年將會舉行多少場簡介會?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21. 何俊仁議員問:


規劃署最近就10項元朗區土地的規劃申請("申請"),徵詢元朗區議員的意見。該等申請涉及位於錦田、流浮山豐樂圍、米埔、牛潭尾、南生圍及甩洲、馬田壆、錦田下高埔村及元龍街的土地。大部分申請涉及住宅發展,其餘為商業、社區設施和自然保育項目。有元朗區居民向本人反映,他們擔心該等申請所涉及的發展項目,會令區內人口迅速增長,加重區內交通及其他設施的負荷,並對區內環境造成重大影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上述的申請涉及的土地總面積,以及其中的政府土地面積;該等申請共涉及興建多少幢住宅樓宇、預計可提供多少個住宅單位,以及會令區內的人口及居住密度分別增加多少;

    (二)規劃署最近有否接獲其他涉及在元朗區土地上進行住宅發展的申請;若有,該等申請的數目及申請編號、涉及的土地總面積及其中的政府土地面積,擬興建多少幢住宅樓宇、預計可提供多少個住宅單位,以及會令區內人口及居住密度分別增加多少;

    (三)現時元朗區內興建中及已落成但尚未入伙的住宅單位數目分別為何;

    (四)現時元朗區的各條主要道路(包括:青山公路元朗段、錦田公路、元朗公路、新田公路及朗天路)的行車量/容車量比率為何;元朗區各專營巴士路線和小巴路線,以及西鐵綫在繁忙時間的運載率分別為何;有否評估上述的申請所涉及的工程和所帶來的新增人口,對該等道路和公共交通工具的負荷所造成的影響;如有評估,詳情為何;

    (五)鑒於現時元朗區的購物及消閒設施集中在市中心一帶,而市中心的行人路及道路已非常擠塞,有否評估上述的申請所帶來的新增人口,對元朗市中心現有的行人路及道路的負荷所造成的影響;如有評估,詳情為何;

    (六)有否評估上述的申請所涉及填塘和填土工程,會對附近地區的排水系統造成甚麼影響,以及會否引致水浸問題加劇;如有評估,詳情為何;

    (七)現時元朗區的綠化地帶總面積是多少,以及當中的自然保育區及濕地的面積各有多少;上述的申請有否涉及減少綠化地帶的面積;如有,面積將減少多少,以及其中的自然保育區及濕地的面積各有多少;

    (八)有否評估上述的申請所涉及的新增人口,會對元朗區內現有的康樂設施的負荷造成甚麼影響;如有評估,詳情為何;

    (九)當局有否計劃改善元朗區的道路、行人路、公共交通服務、康樂設施及排水系統,以應付上述申請所涉及的發展項目落實後帶來的問題;如有,有關的計劃涉及多少開支;及

    (十)上述的申請是否涉及由政府收回土地及安排居民搬遷的工作;如是,計劃如何進行?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22. 劉慧卿議員問:


據報,新成立的金融發展局("金發局")的主席較早前表示,該局的成員會按政府對諮詢組織的"既定"要求申報利益,而該局不會要求其成員作具體的個人利益申報,但會建議其成員自律,遇有潛在的角色衝突時主動申報及避席。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政府的諮詢組織現時的"既定"利益申報安排為何;該等組織的利益申報制度之間有否差異;若有,詳情為何;該等組織的成員所作的利益申報有否公開讓公眾查閱;

    (二)金發局成員申報利益的安排為何,以及有關的安排與其他諮詢組織的有何分別;

    (三)為何金發局不會要求其成員作具體的個人利益申報;

    (四)金發局的成員是否已按"既定"要求申報利益;若否,他們須在何時作出申報;他們作出的利益申報會否公開;若不會公開,原因為何;及

    (五)鑒於金發局的部分成員與金融業的利益關係非常密切,當局如何防止金發局成員提出與其個人或公司有直接或間接的利益關係的建議?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III. 法案



首讀

1.《2013年香港藝術發展局(修訂)條例草案》

2.《2013年稅務(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3.《2013年產品環保責任(修訂)條例草案》

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1.《2013年香港藝術發展局(修訂)條例草案》民政事務局局長

2.《2013年稅務(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3.《2013年產品環保責任(修訂)條例草案》環境局局長

二讀 (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原訂於上次會議處理)


1.《2013年撥款條例草案》財政司司長

全體委員會處理
《2013年撥款條例草案》預算總目的修正案

梁國雄議員、陳偉業議員、范國威議員、黃毓民議員及陳志全議員動議載於附錄I的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該等修正案並已於2013年4月22日隨立法會CB(3) 502/12-13號文件發出)

出席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的其他政府官員政務司司長
律政司司長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民政事務局局長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保安局局長
教育局局長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環境局局長
發展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局長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
環境局副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副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食物及衞生局副局長
教育局副局長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


(訂於是次會議處理)

2.《2013年領港(修訂)條例草案》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IV. 議案



(原訂於上次會議處理)

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批准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於2013年3月28日訂立的 -

(a)《2013年藥劑業及毒藥(修訂)(第2號)規例》;及

(b)《2013年毒藥表(修訂)(第2號)規例》。

(該兩項規例載於附錄IIIII,並已於2013年4月11日
隨立法會CB(3) 478/12-13號文件發出)

V. 議員就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提出的議案



1.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吳亮星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就2013年4月17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 -

(a)《2013年銀行業(資本)(修訂)規則》(即刊登於憲報的2013年第51號法律公告);及

(b)《2013年銀行業(披露)(修訂)規則》(即刊登於憲報的2013年第52號法律公告),

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3年6月5日的會議。

2.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張國柱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就2013年4月17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2013年〈殘疾人士院舍條例〉(生效日期)公告》(即刊登於憲報的2013年第53號法律公告),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3年6月5日的會議。

VI. 議員法案



首讀

《2013年專業會計師(修訂)條例草案》

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2013年專業會計師(修訂)條例草案》梁繼昌議員

出席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VII. 議員議案



1.《藥物名冊》及藥物資助制度

麥美娟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醫院管理局('醫管局')於2005年7月起實施《藥物名冊》制度,統一醫管局採購及使用藥物的政策;現時,醫管局每年的藥物開支只佔整體開支約百分之十,而把新藥物納入《藥物名冊》及檢討《藥物名冊》的工作分別由醫管局轄下的藥物諮詢委員會及用藥評估委員會負責,但有關工作欠缺透明度,其他持份者的參與度低,使人質疑《藥物名冊》並非以病人的權益為依歸,令不少有重大療效但價錢昂貴的藥物要病人自費購買;雖然政府設有如撒瑪利亞基金等安全網制度,但仍出現病人未能負擔更好但昂貴的藥物而延醫、要'賣樓買藥'或靠次等藥物'續命'等情況,反映現行制度存在很多漏洞及不足之處;就此,本會促請政府檢討現行藥物政策,完善有關機制,為更多有需要人士提供協助;有關措施應包括:

(一)改革醫管局的藥物諮詢委員會及用藥評估委員會,加入更多持份者的代表(包括病人組織代表),並公開該些委員會的會議紀錄,以提高訂定及檢討《藥物名冊》過程的透明度;

(二)更新《藥物名冊》時,同時投入充足資源配合,以確保醫生能因應病人的病情處方最合適的藥物;

(三)把藥物開支從醫管局的整體預算抽出,並以獨立款項形式撥予各醫院聯網,以確保經費全數用於藥物開支,不會被其他開支項目佔用;

(四)擴大《藥物名冊》,把更多有重大療效但昂貴的藥物納入通用藥物及專用藥物,讓更多病人可以標準收費使用;

(五)增加藥物開支的預算,在考慮是否把藥物納入《藥物名冊》及所屬類別時,減少成本及價格的比重,以療效及病人安全為首要原則,令病人不會因經濟能力不足而被迫使用較次等的藥物;

(六)把更多藥物納入撒瑪利亞基金的資助範圍,並進一步放寬撒瑪利亞基金的經濟審查評估準則,以申請者個人的收入和資產為單位,而非以家庭為單位;

(七)提供稅務減免,減輕病人或其家屬因自購藥物而造成的經濟負擔;及

(八)長遠考慮取消《藥物名冊》制度。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梁家騮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醫院管理局"之前加上"鑒於病人對昂貴藥物的需求增加,";在"('醫管局')"之後刪除"於",並以"自"代替;在"開支的預算"之後刪除",在",並以"至醫管局整體開支約百分之十五,以科學客觀的'成本效益'計算方法,"代替;在"所屬類別"之後刪除"時,減少成本及價格的比重,以療效及病人安全為首要原則,令病人不會因經濟能力不足而被迫使用較次等的藥物";在"資助範圍,並"之後刪除"進一步放寬撒瑪利亞基金的",並以"更改有關"代替;及在"經濟審查評估準則"之後刪除",以申請者個人的收入和資產為單位,而非以家庭為單位",並以"及資助方法,容許申請者選擇以'個人'或'家庭'為評估單位;藥物開支超出病人收入的百分之十時,便由該基金支付超出的藥物費用差額,令病人不會因經濟能力不足而被迫使用較次等的藥物"代替。

(ii)李國麟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醫院管理局"之前加上"鑒於";在"實施《藥物名冊》制度,"之後刪除"統一",並以"導致"代替;在"使用藥物的政策"之後加上"過於僵化,未能適切幫助病人";在"負責,但"之後刪除"有關",並以"它們的"代替;在"欠缺透明度,"之後加上"亦過於保守,未能及時回應病患者的需要,加上";在"過程的透明度"之後加上",使有關委員會更公開及適切地回應病患者的醫療護理需求";在"經濟負擔;"之後刪除"及";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及(九) 評估新藥物時,應引入客觀及統一的評估工具,以客觀標準評定新藥物的安全性、有效性、成本效益等,決定是否把新藥物納入《藥物名冊》,增加透明度"。

(iii)陳恒鑌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醫院管理局"之前加上"鑒於過往";在"('醫管局')"之後加上"各聯網醫院對藥物管理出現各自為政的情況,醫管局";在"(八)"之後刪除"長遠考慮",並以"盡快全面檢討《藥物名冊》制度,優先將經證實有顯著療效但極昂貴的藥物納入為醫管局一般獲資助的藥物,讓更多病人受惠,並長遠研究"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的可行性"。

(iv)何俊仁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醫院管理局"之前加上"為確保病人可以公平地獲處方所需藥物,";在"安全網制度,"之後加上"而在民間社會多番爭取下,政府去年注資100億元予該基金,";在"加入更多持份者"之前加上"研究將該等委員會的架構獨立於醫管局,";在"(六)"之後加上"妥善運用撒瑪利亞基金,";在"更多藥物納入"之後刪除"撒瑪利亞",並以"該"代替;在"進一步放寬"之後刪除"撒瑪利亞",並以"該"代替;在"以家庭為單位;"之後刪除"(七) 提供稅務減免,減輕病人或其家屬因自購藥物而造成的經濟負擔;";刪除原有的"(八)",並以"(七)"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刪除"考慮取消《藥物名冊》制度",並以"而言,在現有《藥物名冊》制度下,改革藥物津貼制度,所有經主診醫生臨床評估為有需要的藥物均應得到津貼,有關病人只需繳交標準收費,而毋須自費購買"代替。

(v)張超雄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病人組織"之後加上"及病人家屬組織的";在"擴大《藥物名冊》,把"之後刪除"更多有重大療效",並以"全部具有重大療效及具邊際效益"代替;在"專用藥物,讓"之後加上"醫生有更大的彈性處方藥物及";在"標準收費使用;"之後加上"(五) 當病人需要的藥物在《藥物名冊》以外,應有酌情機制並由醫生作專業判斷,為病人提供該藥物;";刪除原有的"(五)",並以"(六)"代替;刪除原有的"(六)",並以"(七)"代替;在"以家庭為單位;"之後加上"(八) 考慮於撒瑪利亞基金設置醫療開支佔入息的比例上限,超出上限的醫療費用全數由基金資助;及";刪除原有的"(七)",並以"(九)"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刪除";及(八) 長遠考慮取消《藥物名冊》制度"。

出席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2.維持本港有利營商環境

林健鋒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鑒於環球經濟復蘇緩慢,本會促請政府採取積極政策措施,以維持有利本港營商的環境,並投放更多資源扶助中小型企業。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鄧家彪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刪除"鑒於",並以"在經濟全球化的大環境下,"代替;在"緩慢,"之後加上"對本港經濟構成一定影響,香港的失業率也初見回升;就此,";在"政策措施"之後加上"、善用本地人力資源";及在"環境"之後刪除",並",並以";有關措施應包括:(一) 檢討各行業的人力資源供應,並投放資源培訓相關人才,讓本地工人發揮所長、學以致用,避免輸入外地勞工,並鼓勵企業聘用弱勢人士(如南亞裔、中年及殘疾人士),從而善用本地勞動力,令本港僱員在得以分享經濟發展成果的同時,僱主亦能得到充足的勞動力供應,從而締造僱主與勞工的雙贏局面;(二) 改善工作條件及工作環境,例如訂定標準工時、劃一勞工及公眾假期數目,以透過提升員工工作生活的質素,幫助企業挽留人才;(三) 研究減輕跨區工作勞工的交通費負擔,讓企業更易聘用足夠的人手;(四) 降低企業的租金成本,紓解企業的營商困難;及(五) "代替。

(ii)田北辰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環球"之前刪除"鑒於";在"緩慢"之後加上",加上香港人口急劇老化,福利開支勢將大幅增加,本港必須大力加速發展經濟,'把餅做大',而先決條件乃維持一個有利中小型企業('中小企')的營商環境;就此";在"政府"之後加上"除了";在"措施,"之後刪除"以維持有利本港營商的環境,並";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刪除"中小型企業",並以"中小企外,亦要着力緩和本港近年不斷升溫的勞資關係,在確保勞方權益得到合理保障之餘,也充分瞭解各種勞工政策和措施(如檢討最低工資水平、研究規管工時及集體談判權等)對中小企營商環境的影響,務求達致兩方互諒和雙贏的局面,而本港經濟也得到持續的高速發展"代替。

(iii)葉建源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鑒於"之前加上"高質素的人力資源一向是香港經濟發展的關鍵;";及在"環境,"之後加上"以及投放資源加強教育和人才培訓,推行15年免費教育和中學小班教學、加強職業教育和訓練、增加資助副學位和大學學士學位課程的名額,以及大學研究院研究課程所錄取的本地學生人數,以培育本地人才,為支柱產業的持續發展和經濟的多元發展,提供人力資源;"。

(iv)胡志偉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刪除"鑒於",並以"本港營商環境與環球經濟息息相關,但"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具體措施包括:(一) 興建十號貨櫃碼頭,將碼頭交由新營辦者承辦,加強貨櫃碼頭間競爭,降低碼頭處理費;(二) 全面而對等地開放第五航權,讓更多海外航班可在本港接載乘客及貨物,降低航運費用;(三) 盡快實施《競爭條例》、取消《競爭條例》對法定團體的豁免、向競爭事務委員會提供足夠資源;定時檢討《競爭條例》,研究應否賦予競爭事務委員會權力,以審查公共政策有否直接或間接製造市場壟斷,在發現有企業佔大比例市場份額時,向政府建議防止市場被壟斷的措施,以維持香港市場的競爭環境,並制止大財團壟斷,改善小商戶的生存空間;及(四) 協助促進本港的品牌和技術向海外銷售"。

(v)姚思榮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政府"之後加上"及各部門主動";在"政策措施,"之後刪除"以",並以"根據不同行業特點,投放更多資源扶助中小型企業,"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刪除",並投放更多資源扶助中小型企業",並以";有關措施包括:(一) 資助中小型企業,以推動有關企業運用資訊科技;(二) 增加資助行業從業員的培訓開支,提升業界的專業水平;(三) 定期組織同類行業聯合舉辦對外推廣活動,並適當資助該些活動;及(四) 對經營困難的行業,減免相關企業的牌照收費"代替。

(vi)莫乃光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特別就創新及科技產業方面);本會亦促請政府在市場發展、資金和人才三方面推行下列措施:(一) 檢討及改革政府的資訊科技採購政策,改革一直為業界所詬病的'價低者得'主導原則和巨額履約保證金的要求,在採購政策中加強鼓勵創新的'本地科研、原創應用'評核元素,增加中小型企業參與競投政府資訊科技合約的機會,以累積更多資金和經驗,擴充企業規模;(二) 開放更多政府數據,以公眾利益為先,鼓勵開發者自由及無償地使用這些數據,以便促進開發更多有利民生及社會經濟活動的流動及互聯網應用程式,推動中小型企業的創新應用,提升工作效率,並為開發者製造發掘商機的空間;(三) 透過政策支援及有政府參與投資的創業投資基金,鼓勵本地的'天使基金'及創投活動的發展,為本地創業公司提供更有效的早期種子資金;及(四) 注資及重新啟動'中小企業培訓基金',令中小型企業可獲充分資源培訓員工,提升競爭力"。

出席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