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2/13-26
附屬法例/文書 | 法律公告編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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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3年專利條例(修訂附表1)令》 | 62/2013 |
2. | 《2013年註冊外觀設計條例(修訂附表)規例》 | 63/2013 |
3. | 《2013年商標條例(修訂附表1)規例》 | 64/2013 |
4. | 《2013年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拓樸圖)(合資格國家、領域或地方的指定)(修訂)規例》 | 65/2013 |
5. | 《稅務(關於收入及資本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奧地利共和國)(第二議定書)令》 | 66/2013 |
6. |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加拿大)令》 | 67/2013 |
7. |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澤西島)令》 | 68/2013 |
8. | 《2013年僱員再培訓條例(修訂附表2)公告》 | 69/2013 |
第92號 | - | 資助中學教師提早退休特惠金基金
截至2012年8月31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 | |
(由教育局局長提交) |
(一) | 有否評估,上述教材是否符合教育局建議就通識教育科採用的課程及評估指引的要求,即有助於"培養學生尊重多元文化和觀點,並成為能夠批判、反思和獨立思考的人",因此並不屬偏頗的政治性資料;如評估結果為否,當局有否就採用該份教材的事宜,向學校的管理當局給予書面指示或其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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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措施避免具有明確政治取向的教材在校園內成為推動政治運動的宣傳品;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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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否根據上述條文發出指引或制訂措施,確保學生在通識科課堂上不會受到偏頗的政治宣傳影響;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當局有否估計現時全港無牌酒吧的數目;如有,數目為何,並按地區列出分項數字;如否,會否作出估計,以便部署打擊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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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3年,警方每年接獲有人無牌經營酒吧的舉報數目及打擊無牌酒吧行動的次數,以及在該等行動拘捕的人數及之後提出檢控的數字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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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當局有否研究無牌酒吧的數目是否不斷上升及有關情況是否有愈趨嚴重的趨勢;如研究結果如此,詳情及原因為何;如沒有研究,會否進行研究,以便對症下藥,解決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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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當局有何政策或措施,以加強打擊無牌經營酒吧的活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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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警方會否加強針對無牌酒吧的情報工作,包括與輔導年輕人的社工或酒吧業人士加強合作和聯繫,並舉行定期會議,以促進溝通及收集情報;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過去4年,零售債券與機構債券的發行額及其各佔債券計劃的發行額的比例,以及成功認購債券的投資者數目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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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就認購上述債券的投資者的背景進行分析;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有否政策擴濶認購債券的投資者的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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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何措施增加政府債券在二手市場的流通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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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有否計劃發行人民幣或其他外幣的債券;如有,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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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鑒於政府發行債券所得款項須記入債券基金帳目的貸項下,而債券基金的款項存放在外匯基金作投資,該等投資在過去3年的每年回報額、回報率和行政費用分別為何,以及政府就不同種類的政府債券所支付的利息總額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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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當局有否評估債券計劃有否影響私營機構發行債券的數量,以及有否達致預期的目標,即協助促進本地零售債券市場發展和為香港居民提供多一個投資選擇;如有,評估的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目前全港有多少幢大廈及多少個屋苑未設有建築事務監督根據《建築物(規劃)規例》(第123章,附屬法例F)指明的6米闊緊急車輛通道;如果沒有該等數字,會否考慮進行全面的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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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有報道指出,在第(一)項的規定生效(2004年)前落成的樓宇不受有關條文規管,政府會否考慮要求在2004年以前落成的大廈及屋苑,檢視其設計是否符合該規定,並協助有關的大廈及屋苑提出全面的改善方案;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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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有報道指出,海怡半島的消防設備曾於去年7月及火警前一日由消防裝置承辦商分別進行年檢及季檢,但仍然發生消防栓水壓不足及警鐘沒有鳴響的故障,政府會否(i)成立專家小組,深入研究該等消防設備失效的原因、(ii)要求全港的大廈即時全面檢查消防設備,以及(iii)研究就加強該等設備的保養工作作出規定,以確保有關設備能夠在火警發生時發揮效用? |
(一) | 2007-2008至2012-2013年度,按區域(港島、九龍及新界區)及現時的批租情況(即未經批租的政府土地、已經或即將批租予半官方機構、已批租予私營機構及其他)劃分,每年度新增及累計的綜合發展區用地分別有多少幅;該等用地的總面積及合共可建的住宅樓面面積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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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在第(一)項所述的用地中,已完成發展、正在發展,以及有待發展的用地數目和總面積為何;已完成發展的用地共提供的住宅樓面面積;在有待發展的用地中,有關的總綱發展藍圖已獲核准及未獲核准,以及原先規劃作其他用途的用地各有多少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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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現時仍未發展的綜合發展區用地中,已規劃作此用途6年或以上的用地有多少幅,以及該等用地的總面積和仍未發展的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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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預計在2013-2014年度,規劃作綜合發展區的用地的數目、總面積及合共可建的住宅樓面面積分別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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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有否定期檢討把土地規劃為綜合發展區的土地發展政策的實施情況和成效;若有,檢討的詳情和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以及會否進行相關檢討? |
(一) | 過去3個年度,新界社團聯會再培訓中心、香港青年協會和香港明愛分別共開辦了多少個青見計劃培訓課程(按下表列出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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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3個年度,勞工處有否就第(一)項提及的3間培訓機構所開辦的課程進行視察;若有,合共視察了多少個課程,並按機構列出曾視察的課程的名稱、開辦日期及視察形式(例如預約視察、突擊視察或其他);若沒有視察,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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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就政府表示由2009-2010年度至今,勞工處就課程違規情況向5間培訓機構共發出9封書面勸喻/警告,有關的詳情為何(按下表列出該5間機構的名稱、有關課程的名稱、違規情況及對有關機構的懲處方式等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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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勞工處在向第(三)項提及的5間培訓機構發出勸喻/警告之前,有否就每宗個案作深入調查(包括向各相關人士搜集資料);若有,調查的方式為何;若否,勞工處人員是否單靠有關機構提交的報告作出判斷,而未經調查下便發出勸喻/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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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政府在上述質詢回覆中提及付予各培訓機構的課程費用,有否包括個案管理服務費用及處理學員培訓津貼申請的行政費用;若有,勞工處在過去3個年度向第(一)項提及的3個培訓機構所支付的該兩項費用的金額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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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過去3個培訓計劃年度,勞工處委聘的每個培訓機構每年度培育的學員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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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過去3個年度,勞工處每年就青見計劃的"求職及人際技巧"課程平均為每位學員向培訓機構支付的費用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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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過去3個年度,青見計劃平均為每名學員提供多少個案管理服務時數,以及勞工處就該服務平均為每位學員每小時支付多少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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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過去3個年度,勞工處有否發現任何青見計劃培訓機構或其員工,就培訓課程所提交的資料有失實的情況;若有,有關機構的名稱以及涉及的機構主管及社工人數為何;勞工處有否在發現上述問題後立即終止向有關培訓機構支付課程費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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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鑒於政府回覆上述質詢時表示,按勞工處的規定,培訓機構須在課程完結後一星期內透過網上系統申報出席率,以及在課程完結後兩星期內遞交其他相關報告,包括"課程評核問卷調查總結表"及學員所填寫的"課程評核調查問卷"正本等,該等培訓機構所提交的每份報告是否必須經過其負責的主管或督導人員核實才提交;勞工處接到有關的報告後,須在多少時間內核實有關的資料是否真確,以及有否嚴格審核收到的每份報告以確保資料真確;勞工處現時有甚麼機制對提交內容失實報告的培訓機構的相關主管或督導人員作出處分? |
(一) | 400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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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400萬至8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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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800萬以上至2,000萬元;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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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2,000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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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過去5年,本港的廚餘數量為何;當中源自家居的廚餘("家居廚餘")及源自工商業的廚餘("工商業廚餘")的數量分別為何,以及分別佔本港都市固體廢物數量的百分比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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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5年,本港的家居廚餘及工商廚餘的回收量及佔該類廚餘總數量的百分比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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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否統計過去5年,每年全港推行廚餘回收計劃的公共屋邨、居者有其屋計劃("居屋")屋苑及私人屋苑的數目分別為何;如有,該等計劃的詳情,包括參與的住戶數目及佔本港住戶總數的百分比、平均每戶每年的廚餘回收量、廚餘回收後的出路分別為何;當局有否評估該等計劃的成效;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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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當局有否計劃增加在公共屋邨、居屋屋苑及私人屋苑的廚餘回收設施,以及在社區設立廚餘收集站,加強廚餘回收網絡,藉以提升住戶的參與率及家居廚餘的回收量;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當局有否研究擴大"社區園圃計劃"的可行性,以使用區內由廚餘轉化而成的有機肥料;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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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當局有否考慮仿效南韓,選擇部分公共屋邨作為試點,增設自助的電子廚餘回收機,以推動家居廚餘回收,並為將來實施的廢物徵費收集數據及累積經驗,以便制訂相關減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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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是否知悉,過去5年,由政府或非政府組織在工商界推行的廚餘回收計劃有多少項;該等計劃的詳情,包括平均每年的廚餘回收量,以及廚餘回收後的出路分別為何;當局有何政策針對減少工商廚餘,以及預計的成效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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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惜食香港運動的推行時間表為何;有關活動的目的及預計成效為何? |
(一) | 律政司於證監會按《條例》第388條作出檢控決定的過程中所擔當的角色,包括(i)律政司對該過程有何實際監察、(ii)律政司有否檢討證監會的內部指引(如有的話)及/或過去的檢控決定,以確保其符合律政司本身有關作出檢控決定的指引,以及(iii)如何解決律政司與證監會之間的意見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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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3年,證監會按《條例》第252條徵求律政司司長同意以提起研訊程序的統計數字,包括(i)提出要求的總次數、(ii)取得同意的個案數目,以及(iii)不獲同意的個案數目(並列出拒絕的原因);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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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政府有否為遵從應盡量把調查權和檢控權分開及獨立行使的基本原則,檢討現行安排,包括政府有否計劃立法或加強其現有政策,確保律政司保留對本港所有刑事檢控的最終控制權,以符合《基本法》第六十三條的憲法規定;如有,檢討的結果及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每個參與該運動的決策局/部門擬從其核准開支預算中撥出多少款項以進行該運動(並列出每個開支項目的金額和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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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各決策局/部門(尤其是擔任該運動的秘書處的政府新聞處),有否為該運動聘用公關或設計公司;如有,獲聘的公司名稱和所涉費用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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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除了文件夾、襟章及八達通卡套外,政府還會為該運動製作甚麼宣傳品;各種宣傳品由誰負責設計,以及設計費用為何;每種宣傳品的製作量和開支預算為何;政府會透過甚麼渠道分發該等宣傳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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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在本年4月23日舉行的啟動禮的開支金額及動用的政府人員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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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在本年4月26日起一連三日舉行的"地區清潔日"的開支金額及動用的人手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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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鑒於政府將在本年5月26日的"全城正能量日"派發百福袋予2 000個有需要的家庭,該項活動由哪個部門負責、百福袋的生產商名稱及所涉開支金額、派發途徑,以及協助派發的團體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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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在籌備該運動時,政府如何評核協辦機構建議的活動是否配合該運動的主題及目標;有關的評核工作由誰負責及基於甚麼準則作出決定;涉及商業元素的活動可否納入該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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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政府在批准將香港電燈有限公司("港燈")主辦的"家.多一點綠"活動納入該運動時,有否評估該活動(包含推介高能源效益的優質電器及參觀港燈電器展覽中心等)是否涉及商業元素,以及與該運動的性質及主題是否配合;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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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政府在批准將某些包含團體聚餐的活動(例如"華麗舞台今晚夜")納入該運動時,有否評估有關活動是否與該運動的主題配合? |
(一) | 現時有多少座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即"小型屋宇")未有闢設緊急車輛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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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當所有規劃為"鄉村式發展"的土地均根據現行的小型屋宇政策用作建造小型屋宇時,預期會有多少座小型屋宇並無緊急車輛通道可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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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當局就並無緊急車輛通道可達的小型屋宇發出合約完成證明書後,有否執行該等小型屋宇須採取消防安全替代措施的規定,以及如何執行這項規定;若沒有執行這項規定,原因為何;當局有否評估現行的消防安全替代措施對此類小型屋宇是否足夠;若有評估,結果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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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當局有否執行並無車輛通道可達的小型屋宇須採取消防安全替代措施的規定,以及如何執行這項規定;若沒有執行這項規定,原因為何;當局有否評估現行的消防安全替代措施對此類小型屋宇是否足夠;若有評估,結果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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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當局有否檢討並無緊急車輛通道可達的小型屋宇是否需要為上層住客提供額外的走火通道;若有檢討,結果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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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發展局局長("局長")會否責成地政總署署長("署長")在批准建造新小型屋宇的申請前,確保有關的屋宇闢設緊急車輛通道;若局長不會責成署長執行此工作,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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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局長如何確保認可鄉村範圍的消防安全會有所改善而不會惡化? |
(一) | 鑒於在過去幾輪勞資雙方的談判中,有資方代表以各種理由(例如要吃飯及食藥)中途離場,令談判會議中途腰斬,有否評估這情況是否顯示當局未有積極進行斡旋工作;如評估的結果為是,原因為何,包括政府是否無力進行斡旋工作;如評估的結果為否,為何工潮持續多個星期,當局仍未能促使勞資雙方返回談判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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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根據《勞資關係條例》(第55章),如果普通調停或特別調停未能令勞資糾紛達成和解,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以(i)在各方同意下,把糾紛轉介仲裁、(ii)把糾紛轉介調查委員會處理,或(iii)按需要採取其他行動,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會基於哪些準則,決定是否介入勞資糾紛;如沒有準則,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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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否評估在是次工潮中,工人的權益有否因香港未有就集體談判權立法而得不到足夠的保障;如有評估,結果為何;政府會否考慮展開集體談判權的立法工作;如會,詳情(包括立法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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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政府有否評估工潮持續多個星期對香港經濟造成的損失;為何政府一直未有公布該等資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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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有否研究應採用哪一種模式營運新的十號碼頭,可令在碼頭工作的工人的工作條件得以改善(例如避免採用工人連續工作24小時和三連更的安排,以及改善工人用膳及如廁的安排);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過去5年,本港每年的乳癌及子宮頸癌的新增確診個案及死亡人數分別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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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5年,每年公營醫療機構分別用於預防及治療乳癌及子宮頸癌的總開支是多少,並以表格詳列用於健康教育、醫療檢查及評估、專科治療、手術及住院、跟進復康等的開支金額;預計未來5年每年的有關總開支及分項開支分別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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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公營醫療機構有否為有家族病史的婦女進行受資助的乳癌檢查;若有,過去5年,每年接受檢查的人數、所涉開支及乳癌偵測率分別是多少;預計未來5年每年的有關人數及開支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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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是否知悉,過去5年,每年自費在私營醫療機構接受乳癌檢查的人數、所涉費用及乳癌偵測率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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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有沒有評估推行40至69歲婦女的全民免費乳癌普查計劃每年涉及的開支是多少;若有評估,詳情為何;若沒有,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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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過去5年,每年公營醫療機構為多少名適齡婦女進行子宮頸癌檢查、所涉開支及子宮頸癌偵測率是多少;預計未來5年每年的有關人數及開支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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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是否知悉,過去5年,每年自費在私營醫療機構接受子宮頸癌檢查及子宮頸癌疫苗注射的人數和所涉費用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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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有沒有評估推行全民免費子宮頸癌普查及免費子宮頸癌疫苗注射計劃每年涉及的開支分別是多少;若有評估,詳情為何;若沒有,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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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過去5年,每年衞生署轄下每間婦女健康中心及母嬰健康院提供的乳癌及子宮頸癌檢查服務人次分別是多少;各間婦女健康中心及母嬰健康院服務的人次有否差異;若有,原因為何;預計未來5年,使用相關服務的人次分別是多少;有沒有措施讓更多婦女知悉該等服務;若有,詳情為何;若沒有,原因為何? |
(一) | 廉政公署現時有何政策和措施,足以使公眾相信該署接獲涉及該前廉政專員的舉報時,將會公正無私地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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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當局有否檢討現時廉政專員委任機制(即根據《基本法》由行政長官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以及廉政專員直接向行政長官問責機制,是否妥善及具足夠公信力;如有檢討,進度及結果為何;如沒有,原因為何,以及會否立刻進行這項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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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何政策和措施追查該前廉政專員收到有關提名委任他的前行政長官涉嫌貪污瀆職的舉報後,是拖延還是秉公辦理;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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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當局在甚麼情況下,可對證實在擔任廉政專員及/或海關關長期間行為不當及瀆職的退休公務員,施加扣減甚至停止發放長俸的懲處? |
(一) | 過去5年,就胡亂響號提出檢控的數字為何,以及警方和運輸署分別接獲的相關投訴數字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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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當局如何跟進上述的投訴;有否研究需否加重罰則;如有研究,結果為何;當局如何確保有效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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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現時全港有多少個禁止車輛響號限制區,以及其設立的準則為何;當局會否應市民要求並經實地評估後,於胡亂響號黑點設立該等限制區;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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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警方把胡亂響號的檢控和投訴數字列為《條例》下的個人資料的原因和詳細準則為何;還有哪些其他關於檢控及投訴的數字被列為個人資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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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公眾人士根據《守則》索取胡亂響號的檢控和投訴數字一般需時多久;過去5年,警方分別接獲及拒絕該等申請的數目,以及拒絕申請的原因及所涉資料的類別為何? |
(一) | 當局有否評估碼頭工潮造成的下列各方面影響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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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罷工工人損失的工資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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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各個外判商的金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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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對香港國際貨櫃碼頭運作的具體影響,包括貨物平均延遲了多少天才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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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香港國際貨櫃碼頭的金錢損失;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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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對香港的出入口和轉口業造成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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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評估,詳情為何;如沒有評估,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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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有評論指出,碼頭工潮已由勞資糾紛激化成社會矛盾,當局有何措施,可有效防止日後類似的工潮發生和事態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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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勞工處何時展開斡旋工作;該處派出參與斡旋工作的人員的數目及職級為何,以及與過往處理其他工潮有何分別;談判的過程為何,以及當中有何具體困難;有否調查有否政府人員在事件中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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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有否評估,外國工人工會介入碼頭工潮對香港工運發展及政府的斡旋工作有何影響;如有評估,詳情為何;如沒有評估,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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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鑒於外判商之一的高寶貨運服務有限公司最近已結業,勞工處有否接獲受影響的碼頭工人求助的個案;如有,詳情為何;有否主動聯絡其他外判商,協助失業工人重返工作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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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有否評估近年內地的貨運碼頭急速發展,對本港貨運碼頭的威脅和對香港貨運業的發展前景有何影響(並以過去5年香港碼頭集裝箱的吞吐量趨勢說明),以及香港貨運業能否承受持續的碼頭工潮的影響;如有評估,詳情為何;如沒有評估,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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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有否評估近年碼頭運作趨向機械化及自動化,部分工種的碼頭工人會否面臨失業,以致工潮接踵而來;如有評估,詳情為何;如沒有評估,原因為何;香港碼頭現時及將來的備用人手分別為何? |
(一) | 下列5類港鐵車程的新票價,以及以一名乘客每月乘搭同一車程44次計算,使用八達通卡與使用成人單程車票的票價如何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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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由港鐵東涌站至其他港鐵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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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由港鐵上水站至其他港鐵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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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由港鐵烏溪沙站至其他港鐵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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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由港鐵屯門站至其他港鐵車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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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由港鐵天水圍站至其他港鐵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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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港鐵在2010年加價後,有100個車程組合出現八達通票價高於單程車票票價的情況,而該等情況至2012年仍然持續,在本年6月實施新收費後是否仍會出現該等情況;若會,原因為何,哪些車程組合將會出現該等情況,以及當局會否責成港鐵公司作出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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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定價400元的都會票的持有人可於30天內乘搭港鐵40次,即平均每程票價需多於10元才能真正受惠,但其他月票則不限使用次數,港鐵公司就都會票訂定乘搭次數限制的理據為何;在實施新票價後有多少個車程組合的票價是多於10元(以表列出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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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鑒於都會票設有乘搭次數限制,使用都會票的乘客需否購買另一張八達通卡,用以支付較短途的車程的票價,以便受惠於都會票;如需要,港鐵預計會因而增發多少張八達通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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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鑒於政府表示,都會票亦會覆蓋日後在市區增建的新鐵路綫(包括南港島綫(東段)及西港島綫)的所有車站,有關的票價詳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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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鑒於有不少跨區工作的市民向本人反映,他們難以受惠於都會票計劃及"全月通加強版"計劃(例如乘港鐵由馬鞍山到香港島的乘客,必須購買數張月票才享票價優惠,而由將軍澳往返沙田的乘客亦不能受惠於都會票),港鐵公司有何補救措施,會否考慮推出全港通月票;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如何使跨區工作的市民也能享有票價優惠;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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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鑒於港鐵公司去年表示會將因提高票價而增加的6.7億元收入於一年內全數回饋乘客,港鐵公司至今透過各項優惠計劃向乘客回饋的實際金額及受惠人數為何? |
(一) | 過去5年,分別有多少人使用電動單車和店鋪負責人出售電動單車,並因而被拘捕、檢控及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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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5年,當局接獲涉及電動單車的意外報告數目,以及在該等意外中受傷及死亡的人數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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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是否知悉,第(二)項所述的電動單車的來源地及入口途徑為何;香港海關有否採取特別的措施堵截其流入香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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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鑒於台灣、英國及部分的內地省市在合乎某些規定下允許使用電動單車,當局有否計劃將電動單車合法化,透過發牌制度以作規管;若有,詳情為何;若短期內沒有計劃,警方會否針對非法出售或使用電動單車加強執法? |
(一) | 自該計劃推出至今,每年登記參與及退出該計劃的診所數目分別為何(請按醫護專業分類列出分項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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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現時全港有多少間私家診所沒有參與該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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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現時當局向參與該計劃的診所付還醫療券金額所需的平均及最長時間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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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為吸引更多服務提供者參與該計劃,當局會否簡化服務提供者須處理的行政程序,以及會否縮短付還醫療券金額所需的時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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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鑒於當局就2013-2014年度開支預算案回覆本會質詢時表示,為鼓勵服務提供者參加該計劃,當局"向服務提供者、私家醫院及醫療機構發出函件,通知他們最近增加的醫療券金額,並在有需要時為服務提供者舉辦簡介會",當局針對未參與該計劃的服務提供者(i)發出了多少封函件、(ii)在去年曾經舉行多少場簡介會,以及(iii)在來年將會舉行多少場簡介會? |
(一) | 上述的申請涉及的土地總面積,以及其中的政府土地面積;該等申請共涉及興建多少幢住宅樓宇、預計可提供多少個住宅單位,以及會令區內的人口及居住密度分別增加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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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規劃署最近有否接獲其他涉及在元朗區土地上進行住宅發展的申請;若有,該等申請的數目及申請編號、涉及的土地總面積及其中的政府土地面積,擬興建多少幢住宅樓宇、預計可提供多少個住宅單位,以及會令區內人口及居住密度分別增加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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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現時元朗區內興建中及已落成但尚未入伙的住宅單位數目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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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現時元朗區的各條主要道路(包括:青山公路元朗段、錦田公路、元朗公路、新田公路及朗天路)的行車量/容車量比率為何;元朗區各專營巴士路線和小巴路線,以及西鐵綫在繁忙時間的運載率分別為何;有否評估上述的申請所涉及的工程和所帶來的新增人口,對該等道路和公共交通工具的負荷所造成的影響;如有評估,詳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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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鑒於現時元朗區的購物及消閒設施集中在市中心一帶,而市中心的行人路及道路已非常擠塞,有否評估上述的申請所帶來的新增人口,對元朗市中心現有的行人路及道路的負荷所造成的影響;如有評估,詳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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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有否評估上述的申請所涉及填塘和填土工程,會對附近地區的排水系統造成甚麼影響,以及會否引致水浸問題加劇;如有評估,詳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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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現時元朗區的綠化地帶總面積是多少,以及當中的自然保育區及濕地的面積各有多少;上述的申請有否涉及減少綠化地帶的面積;如有,面積將減少多少,以及其中的自然保育區及濕地的面積各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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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有否評估上述的申請所涉及的新增人口,會對元朗區內現有的康樂設施的負荷造成甚麼影響;如有評估,詳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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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當局有否計劃改善元朗區的道路、行人路、公共交通服務、康樂設施及排水系統,以應付上述申請所涉及的發展項目落實後帶來的問題;如有,有關的計劃涉及多少開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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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上述的申請是否涉及由政府收回土地及安排居民搬遷的工作;如是,計劃如何進行? |
(一) | 政府的諮詢組織現時的"既定"利益申報安排為何;該等組織的利益申報制度之間有否差異;若有,詳情為何;該等組織的成員所作的利益申報有否公開讓公眾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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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金發局成員申報利益的安排為何,以及有關的安排與其他諮詢組織的有何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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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為何金發局不會要求其成員作具體的個人利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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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金發局的成員是否已按"既定"要求申報利益;若否,他們須在何時作出申報;他們作出的利益申報會否公開;若不會公開,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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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鑒於金發局的部分成員與金融業的利益關係非常密切,當局如何防止金發局成員提出與其個人或公司有直接或間接的利益關係的建議? |
首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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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3年香港藝術發展局(修訂)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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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3年稅務(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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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13年產品環保責任(修訂)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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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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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3年香港藝術發展局(修訂)條例草案》 | : | 民政事務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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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3年稅務(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 : |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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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13年產品環保責任(修訂)條例草案》 | : | 環境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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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讀 (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原訂於上次會議處理) | |||
1. | 《2013年撥款條例草案》 | : | 財政司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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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體委員會處理
《2013年撥款條例草案》預算總目的修正案 | |||
梁國雄議員、陳偉業議員、范國威議員、黃毓民議員及陳志全議員動議載於附錄I的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該等修正案並已於2013年4月22日隨立法會CB(3) 502/12-13號文件發出) | |||
出席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的其他政府官員 | : | 政務司司長
律政司司長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民政事務局局長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保安局局長 教育局局長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環境局局長 發展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局長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 環境局副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副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食物及衞生局副局長 教育局副局長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 | |
(訂於是次會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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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3年領港(修訂)條例草案》 | : |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
(原訂於上次會議處理)
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批准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於2013年3月28日訂立的 - | |
(a) | 《2013年藥劑業及毒藥(修訂)(第2號)規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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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2013年毒藥表(修訂)(第2號)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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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兩項規例載於附錄II及III,並已於2013年4月11日
隨立法會CB(3) 478/12-13號文件發出) |
首讀
《2013年專業會計師(修訂)條例草案》 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 ||
《2013年專業會計師(修訂)條例草案》 | : | 梁繼昌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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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的政府官員 | : |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