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2/13-31
(一) | 有否就暴力電子遊戲和暴力罪行的關係進行專題研究;如有,詳情為何,以及研究結果是否反映兩者有正向的關係;如否,會否考慮進行研究;有否統計過去5年,青少年因沉迷該等遊戲而導致精神錯亂的個案數字;如有,數字為何;如否,會否進行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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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制訂政策及措施,以幫助沉迷於暴力電子遊戲的青少年;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現時香港有哪些政府機構和民間組織為該等青少年提供心理輔導及協助;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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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有心理學家指出,沉迷於網絡暴力電子遊戲的"宅男"通常缺乏溝通技巧及在結交朋友方面有障礙,以致性格走向極端,政府會否考慮加強中學課程中的自我認識和社交技巧等內容,並為沉迷於打機和上網的青少年提供專門的輔導和支援,以向他們灌輸正確的價值觀及協助他們建立良好的人際關係? |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 : |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
(一) | 有否評估,行會出現以上情況,是否因為甄選行會成員的工作不夠慎重或行會的支援工作有欠周全;如有評估,詳情為何;如沒有評估,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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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評估,現時行會的職能、角色和地位有否偏離《基本法》(特別是第五十四至五十六條)的規定,以及如何與實施主要官員問責制之前的行會及港英政府管治時期的行政局比較;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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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現時有否安排,把政策在提交行會討論及決定前,先交由一個由數位行會成員組成的非正式會議討論;若有此安排,該非正式會議的成員名單;以及自本屆政府上任以來,行會平均每週召開多少小時的會議? |
(一) | 現時的行會成員利益申報制度有否要求他們申報個人及其擁有的公司的債務狀況;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當局會否檢討該申報制度,避免行會成員或其擁有的公司的借貸活動或債務狀況,與其擔任行會成員這項公職之間,產生利益衝突或出現洩露行會機密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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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對行會成員人選進行的品格審查是否包括審查他們的經濟狀況是否穩定;如否,原因為何;如是,如何確保行會成員在任期內經濟狀況有變時作出申報;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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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過去5年,有否行會成員人選因個人或其擁有的公司的債務狀況而未能通過品格審查,最終不獲委任為行會成員;如有,詳情為何;政府會否撤銷對債台高築的行會成員的委任;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當局審批資助學校加入直接資助計劃的申請時,如何處理及統計持份者(包括家長、舊生、教師、教育團體和區內居民等)就有關申請所提的意見,以及該等意見在當局考慮有關申請時是否具決定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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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政府當初推出直接資助計劃的目標包括"使家長為兒女選擇學校時有更多的選擇",但有學生家長指出,他們的子女入讀區內心儀學校的選擇,因未能負擔直資學校的高昂學費而減少,當局有否評估這種情況是否反映當初的目標未能達到;有否就直資學校數目佔公帑資助學校總數的百分比訂定上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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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否評估當局批准學術成績較佳的資助學校轉為學費較高昂的直資學校,會否減少來自中下階層的學生入讀該等學校的機會,以致影響他們將來升學和向上流動的機會,導致貧富懸殊和社會隔閡等問題加劇;若有評估,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政府自2003年發表了首份《人口政策專責小組報告書》以來,各個相關的決策局及部門分別曾推出甚麼措施,以鼓勵本地婦女生育;當局有否評估這些措施的成效;若有,評估的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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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政府在2012年5月公布的《人口政策督導委員會2012年進度報告書》中指出,"政府會繼續探討措施,以鼓勵本地婦女生育",當局去年探討了甚麼鼓勵生育的措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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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是否知悉,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成員國當中,哪些國家有透過現金津貼鼓勵國民生育的政策;政府會否考慮參考外國的做法,推出育兒津貼以鼓勵生育? |
(一) | 當局有否新措施推動中小企使用資訊及通訊科技;若有,有關的措施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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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針對雲端運算服務的潛在資訊保安風險,當局如何協助中小企理解和排除該等風險;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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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當局表示,正與香港生產力促進局合作研究如何協助中小企採用雲端運算服務以提高其運作效率、生產力和客戶服務,該項研究的詳情為何,以及預計何時可推出相關措施協助中小企? |
(一) | 意大利當局有否法理依據要求香港的金融中介機構代收上述的稅項;如有,詳情為何,以及須如何執行;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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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政府有否評估金融中介機構協助意大利當局在本港向投資者徵收上述稅項,對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影響;如有評估,詳情為何;政府有否考慮參照意大利當局的做法,向在香港註冊並於外地上市的公司的投資者徵收金融交易稅? |
(一) | 是否知悉,與鄰近的國際都巿(例如新加坡、東京、上海等)比較,輪候入讀本港國際學校的時間是否較長;現時本港各間國際學校的入讀率及輪候入讀的學生人數分別為何;如沒有該等數字,當局會否進行有關調查,以瞭解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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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是否知悉,現時國際學校的本地學生及非本地學生的比例為何,並按它們是獲公帑資助還是屬自負盈虧劃分,表列各國際學校的本地及非本地學生的人數及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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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是否知悉,近年就讀於國際學校的本地學生人數有否上升趨勢;過去3年,每年以英語為主要教學語言的國際小學及中學的學生總數、平均入讀率、以及本地及非本地學生的人數及百分比分別為何(按下表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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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按有關學校是獲公帑資助還是屬自負盈虧,以及是小學還是中學劃分,本學年國際學校的最高、最低及中位學費為何(按下表列出);政府有何措施確保國際學校不會一面倒走向"貴族化",收取高昂的學費令普通家庭無法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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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鑒於政府的最新資料顯示,將原訂國際學校的各項擴建和重建計劃額外提供的學額計算在內,到了2016-2017學年,仍欠4 203個小學學額,當局還有何具體的應變措施,解決國際學校學額短缺的問題;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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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2007至2012年,政府每年分別接獲國際學校遷入空置校舍、擴建及重建的申請數目,以及該等項目額外提供的學額數目分別為何(按下表列出);處理申請平均所需時間為何;會否採取措施簡化及加快有關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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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全港的主流學校校舍的數目,以及是否知悉當中分別設有下列無障礙設施的校舍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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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升降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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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符合輪椅使用者使用標準的升降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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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供輪椅使用者使用的斜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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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符合有關標準的殘疾人士洗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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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協助視障人士的無障礙設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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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 協助聽障人士的無障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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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當校舍進行較大型的改建或維修工程時,主流學校須否根據屋宇署發出的最新有關無障礙設施的設計指引,設置各種無障礙設施;若須要,執行的詳情是甚麼;若否,原因是甚麼;過去3年,在進行改建或維修工程期間增設無障礙設施的校舍數目和工程的詳情是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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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是否知悉,最近3個學年,有沒有殘疾學生因學校的無障礙設施不足而未能獲學校取錄或被迫轉校的個案;若有該等個案,每學年的個案數目和詳情是甚麼;同期,有沒有殘疾學生因其學校的無障礙設施不足而向當局、平等機會委員會等機構求助;若有,各學年的個案數目和詳情是甚麼;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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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當局會否制訂工作計劃,全面提升本港所有主流學校校舍的無障礙設施;若會,詳情是甚麼;若否,原因是甚麼? |
(一) | 按下表列出去年7月中至本年5月中,油麻地戲院的劇院(不包括兩個活動室)的使用情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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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油麻地戲院自啟用以來的使用率為何;當局有否評估該使用率是否理想及符合預期;若有,評估的結果為何? |
(一) | 當局有否定期全面檢討執法程序和執法力度,是否足以打擊食肆違例擴展營業範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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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除了上述法例,當局會否考慮引用其他的相關法例就食肆違例擴展營業範圍提出檢控,例如關於公眾地方潔淨及噪音管制的法例,以加重有關食肆受到的懲罰,從而提升執法行動的阻嚇力;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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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針對被定罪的屢次違例擴展營業範圍的食肆持牌人,當局有否考慮加重對他們的懲罰,以提升阻嚇力(例如要求法庭提高罰款額、降低違例記分制下暫時吊銷或取消有關食肆的牌照的積分上限,以及延長暫時吊銷或取消牌照的時期)? |
(一) | 是否知悉天秀墟由開業至今,(i)分別有多少個檔位租出及空置、(ii)總人流及每週的平均人流數字、(iii)平均每個檔位每週的營業額、(iv)分別有多少個商戶退租及即將退租,以及(v)有多少個已退租的檔位再次租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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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建築署於本年4月開始為天秀墟增設排水溝,當局有否評估該項工程對商戶造成的影響;有多少商戶在工程進行期間需要暫停營業;當局有否安排臨時地方讓他們擺賣,以及向他們提供租金減免或補償;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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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由本年4月至今,民政事務總署有否與東華三院及元朗區議會討論進一步優化天秀墟的配套設施(例如鋪設地磚及美化檔位等);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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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政府在過去半年為天秀墟進行的宣傳工作的詳情(包括所涉開支和人手)為何;政府在未來12個月會進行的宣傳工作的詳情(包括會否加大宣傳力度及舉辦更多吸引人流前往天秀墟的活動,以及預計涉及的開支和人手)為何? |
(一) | 有否統計現時全港約有多少個住戶飼養寵物;其中分別有多少住戶飼養貓隻、狗隻及其他寵物,以及所飼養的貓隻、狗隻及其他寵物的數目分別為何;如有,數字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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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2009至2012年每年及今年首季,垃圾收集站收集到多少具動物屍體,其中分別有多少具為狗隻、貓隻及其他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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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是否知悉現時全港有多少間提供寵物遺體火化及處置服務的寵物善終服務公司、它們主要設於哪些地區及哪些類別的建築物內,以及每年它們火化多少具動物遺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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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現時有多少個當局根據《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就焚化爐發出的"指明工序"牌照(適用於裝置能力超過每小時0.5公噸的焚化爐),其中多少個是就用作焚化動物遺體的焚化爐發出的;過去5年,當局有否抽驗該等動物遺體焚化爐所釋出的氣體是否包含二噁英等有害物質;如有,結果為何;如沒有,原因為何;會否調查設於商住和工業大廈內的動物遺體焚化爐的運作有否造成空氣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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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過去5年,當局每年接獲多少宗涉及寵物善終服務公司的投訴、投訴的主要內容及被投訴的公司的主要所在地區為何,以及當中有多少宗涉及違反消防安全、環境衞生、空氣污染或土地用途的相關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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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政府現時就人類骨灰提供的海上或紀念公園撒灰服務,是否包括為寵物骨灰提供撒灰服務;若否,會否考慮加設這項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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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有否研究海外地區規管寵物遺體處置和火化的法例及方式;如有,有關的火化工序是否附設於火化人類遺體的處所,以及詳情為何;如否,政府會否考慮進行這項研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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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鑒於有市民指出,香港現時對寵物遺體火化服務的需求有上升的趨勢,而有關的火化工序對人口稠密的社區造成滋擾,當局會否重新考慮就寵物火化服務進行立法,藉發牌制度規管該等工序;會否在規劃土地用途時,揀選適合的地方以提供公眾的寵物火化服務,以減少寵物遺體火化服務對居民造成的滋擾和健康問題? |
(一) | 是否知悉過去5年,食環署、承辦商及其他私營公司每年分別有多少輛垃圾車,並按它們的設計是以檔板遮蓋車尾還是屬完全密封列出分項數字;當局有否計劃向承辦商及其他私營公司提供資助,以完全密封的垃圾車取代以檔板遮蓋車尾的垃圾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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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5年,當局收到有關垃圾車的投訴宗數為何,並按投訴內容(例如漏出污水、發出臭味)列出分項數字;當局就有關投訴採取了甚麼跟進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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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過去5年,當局因承辦商違反垃圾車的衞生和運作要求的合約條文而向他們作出處分的次數為何,並按違規事項的類別及處分列出分項數字;有否考慮更新有關的合約條文,以提升垃圾車的衞生要求及加強監管其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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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當局有否在道路上劃定專供垃圾車停泊的泊位;如有,泊位的數目為何,並按區議會分區提供分項數字;有否評估泊位是否足夠;有否計劃增加泊位的數目;如沒有計劃,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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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鑒於本人收到市民投訴,指某些在夜間停泊在民居附近路旁的垃圾車所發出的臭味影響環境衞生,現時有否相關的指引或法例訂明垃圾車停泊位置不可過於接近民居;如有,詳情為何;如否,當局會否考慮限制垃圾車的停泊位置? |
(一) | 有否評估綠籬行動展開至今,因內地海關拒絕進口而滯留本港的廢物數量;若有,按廢物的種類劃分,囤積在回收場及已運送至堆填區丟棄的數量分別為何,以及各類廢物的數量佔同類廢物在2012年全年總數量的百分比為何;若否,原因為何,以及會否向回收商瞭解有關廢物的滯留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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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在內地海關展開綠籬行動前,當局有否就該行動對本港的影響進行評估,以及有否與內地有關當局進行商討;若有,評估和商討的結果為何、有何應對措施,以及評估的結果與現時的實際情況有何差異;若否,原因為何,以及有否檢討當局的前瞻性和警覺性是否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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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否評估因內地海關拒絕進口而滯留本港的廢物會否持續增加;若評估結果為會,各種廢物的增長率分別為多少;若評估結果為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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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有否評估滯留本港廢物持續增加對本港的影響;若有,評估的結果為何、有何應對措施,以及會否與內地有關當局進行商討;若否,原因為何,以及會否盡快進行評估? |
(一) | 鑒於根據《守則》第2.2段,如披露資料的公眾利益超過可能造成的傷害或損害,包括實際造成及可能或有理由預期會造成的傷害及損害("利大於害"),部門可拒絕披露有關資料,而《守則》的《詮釋和應用指引》("《指引》")第2.2.3段列明,公務員必須合理地作出裁決,各政府部門進行"傷害或損害"測試的程序為何,以及當局有否機制覆核各政府部門的決定及所持理據是否合理;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過去5年,以披露資料並非是利大於害的理由拒絕的索取資料申請數目、涉及的政府部門及得出上述理由的考慮詳情,包括如何進行"傷害或損害"測試,以及如何評估公眾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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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守則》第2.14(a)段訂明,如資料是為第三者持有或由第三者提供,但如第三者同意或披露資料或利大於害,則可予以披露,而《守則》第1.22段亦訂明,假如該第三者就反對披露作出陳述,或未有在規定時間內作出回應,有關人員會以披露資料是利大於害為理由,決定應否披露資料,過去5年,以披露資料是利大於害為理由批准披露涉及第三者的資料的個案詳情為何;有關人員拒絕披露涉及第三者的資料的申請時,有否通知所涉的所有第三者;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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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守則》第2.13(a)段訂明,如披露與不完整或未完成的分析、研究或統計有關的資料,可能會令人產生誤解,或剝奪有關部門或任何其他人士發布資料的優先權或商業利益,部門可拒絕披露有關資料,部門按照甚麼準則判斷披露有關資料會否產生誤解,或會否剝奪有關人士發布資料的優先權;過去5年,以該等理由拒絕的索取資料申請數目、涉及的部門及得出上述理由的考慮詳情(包括如何作出會產生誤解或剝奪有關人士發布資料的優先權或商業利益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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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會否規定所有公營機構必須採納《守則》,以及訂立機制,規定不同部門/公營機構就披露資料作出的決定須由第三者組織(例如香港申訴專員公署("公署"))覆檢,以確保有關人員按照《指引》所載的準則詮釋及應用《守則》;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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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儘管公署正就《守則》進行主動調查,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會否就改革《守則》、訂立資訊自由法和檔案法主動進行政策性的公眾諮詢;法律改革委員會轄下小組委員會研究公開資料課題的工作時間表為何? |
(一) | 政府現時有否行政指引,界定行會非官守成員分別在甚麼情況下須"休假"、"暫停履行職務"及離任;如有,該等情況的詳情為何;有否就行會非官守成員"休假"及"暫停履行職務"的詳細安排,包括最長休假期間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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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行會會議是否設有法定人數;如有,法定人數為多少;有否評估兩名或以上的行會成員無限期休假/暫停履行職務對行會運作的影響;如有,評估的結果為何;如評估結果是有不良影響,政府有何解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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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雖然政府曾表示不會向正休假及暫停履行職務的行會成員支付任何津貼及發送任何行會會議文件,但政府有否指引規定其他行會成員不得與該等行會成員就政策、行會事務及其他事宜交流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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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會否因應行會成員休假或暫停履行職務的原因,重新對他們進行品格審查;政府現時有否指引,規定於指定的情況下須撤銷行會非官守成員的委任;如有,詳情為何,包括行會成員在被檢控但有關案件未審結期間須否離任;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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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有否制訂指引,以處理行會成員因涉及利益衝突而須長期避席行會會議討論的情況;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本屆政府上任至今,個別非官守成員的(i)最高缺席次數,以及(ii)因涉及利益衝突而須避席的最高次數;本屆政府上任至今,行會舉行會議的次數,以及按下表列出行會成員出席會議的情況和因涉及利益衝突而須避席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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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政府有否掌握本港人均居住面積在過去10年的變化;如是,詳情為何;如有,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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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3年、今年及未來3年,本港已有/將有多少個不同實用面積的資助房屋單位落成(按下表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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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現時有多少幅未發展的新界住宅用地的地積比率為一倍或以下;為了滿足住屋需求,會否考慮適當地提高不屬新發展區的新界住宅用地的地積比率;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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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政府會否就達致上述願景,訂立短、中及長期的計劃? |
(一) | 鑒於培訓機構須提交由獲授權人士簽署確認的"申請發還課程款項"表格才會獲勞工處發還款項,而該表格的備註訂明,申領款項的資料"必須如實申報,任何人士如蓄意提供虛假陳述、或虛報資料,即屬違法",勞工處有否調查上述個案的獲授權人士有否向其提交虛報資料;如有,調查的結果為何;勞工處有否將上述個案轉介執法部門跟進;若否,政府有否評估勞工處的做法是否包庇一些涉嫌犯法的人士,以及會否令該表格上的警告字眼形同虛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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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上述個案的培訓機構的獲授權人士是否註冊社工;若是,勞工處有否將此事轉介社會工作者註冊局跟進;若沒有轉介,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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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上述個案所涉及的課程的舉辦日期、課程名稱、勞工處曾發還課程款項的金額及日期,以及有關培訓機構退款的日期;若勞工處未能提供有關資料,政府有否評估這會否妨礙本會監察公帑的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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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有否評估勞工處的有關人員在處理上述個案中的發還課程款項的申請時,有否監管不力;若評估結果為有,該等人員有否被紀律處分;有否評估勞工處在上述個案中是否後知後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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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勞工處的人員有否在上述個案所涉及的課程舉辦期間進行視察;若有,視察的方式、時數及次數為何,以及為何視察後仍出現有關課程"未有依從計劃書規定推行"的情況;若沒有視察而只依據培訓機構提供的資料便發還課程款項,有否評估有關的勞工處人員是否監管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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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勞工處收到上述個案的培訓機構的通知後,有否進行深入調查,以確定該機構的解釋是否全部屬實;若有調查,是否已向所有相關人士搜集資料;若沒有調查,政府有否評估有關的勞工處人員是否監管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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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勞工處有否對上述個案的培訓機構及獲授權人士作出懲處;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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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勞工處有否取消上述個案的培訓機構開辦該計劃的課程的資格;若有,何時取消;若否,事件發生至今,該機構獲撥款開辦了多少個課程、涉及的撥款總額是多少,以及勞工處有否接納該機構同一批獲授權人士簽署的申請發還課程款項表格;若然,原因為何,以及有否加強對該培訓機構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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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鑒於政府在5月8日的回覆中拒絕向本會透露上述個案所涉及的培訓機構的名稱,以及曾接獲勞工處的書面勸諭/警告的5間培訓機構的名稱,此舉有否法律依據;若有,依據為何;若否,政府有否評估此舉是否涉及勞工處包庇曾違規的機構,以及會否妨礙本會監察公帑運用及削弱市民的知情權;是否只會在市民提出司法覆核並獲勝訴的情況下才會公開該些機構的名稱;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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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過去4年,香港青年協會(該計劃的其中一間培訓機構)的獲授權人士曾否向勞工處提供失實資料,以及該機構曾否未有依從計劃書規定推行課程並曾向勞工處退還相關課程費用;若有,相關的課程的舉行日期、課程名稱、曾獲勞工處發還款項的金額及日期、該機構退款的金額和日期,以及勞工處處理此個案的方法為何? |
(一) | 2004至2012年,勞工處展能就業科每年轉介殘疾人士申請政府職位的個案數字;該等數字每年的變幅及其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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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現時受聘於政府的殘疾人士數目,以及該數目佔政府僱員總數的百分比為何,並按職位列出分項數字(以表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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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有報道指出,有一名自2009年起一直透過展能就業科求職的殘疾人士,雖然每月獲安排一次政府職位的面試機會但從未獲聘,當局聘請殘疾人士的準則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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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當局會否重新考慮帶頭在政府部門及公營機構訂立殘疾人士就業配額制度,規定僱用殘疾人士的硬性指標為僱員總數的2%;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過去3年,按區議會分區劃分,當局接獲涉及在市區樓宇旁邊或路邊非法傾倒建築廢物的投訴宗數,以及當中向有關人士提出檢控的個案數目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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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3年,當局就打擊市區非法傾倒建築廢物而進行的巡查及突擊行動的次數分別為何、專責進行該等巡查及有關檢控工作的人手為何,以及被清除的建築廢物的數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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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當局有否採取進一步的措施,打擊非法傾倒建築廢物的行為;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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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會否考慮修訂現行法例,賦權警方、消防處及食物環境生署人員對非法傾倒建築廢物的人士提出檢控;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