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2/13-31

立法會

議程

2013年6月5日星期三上午11時正

I. 提交文件



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18/12-13號報告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梁君彥議員提交)

II. 質詢



1. 廖長江議員問:


據報,近期發生數宗倫常兇殺案的疑兇,均為經常在家沉迷於網絡暴力電子遊戲(俗稱"打機")的青少年。此外,沉迷打機的青少年與阻止他們打機的父母發生爭執、甚至毆打父母的事件亦時有所聞。鑒於該等倫常慘劇和家庭暴力事件令人關注暴力電子遊戲對青少年心智發展的影響,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就暴力電子遊戲和暴力罪行的關係進行專題研究;如有,詳情為何,以及研究結果是否反映兩者有正向的關係;如否,會否考慮進行研究;有否統計過去5年,青少年因沉迷該等遊戲而導致精神錯亂的個案數字;如有,數字為何;如否,會否進行統計;

    (二)有否制訂政策及措施,以幫助沉迷於暴力電子遊戲的青少年;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現時香港有哪些政府機構和民間組織為該等青少年提供心理輔導及協助;及

    (三)鑒於有心理學家指出,沉迷於網絡暴力電子遊戲的"宅男"通常缺乏溝通技巧及在結交朋友方面有障礙,以致性格走向極端,政府會否考慮加強中學課程中的自我認識和社交技巧等內容,並為沉迷於打機和上網的青少年提供專門的輔導和支援,以向他們灌輸正確的價值觀及協助他們建立良好的人際關係?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2. 田北俊議員問:


有不少市民向本人反映,現今行政會議(下稱"行會")的職能、角色和地位,遠遠不如2002年實施"主要官員問責制"之前的行會及港英政府管治時期的行政局。亦有市民對現時行會的運作情況提出質疑,例如最近因沒有議程項目而取消定期會議、有非官守成員獲准休假超過半年,以及有另一位非官守成員因"正接受警方調查"而請辭。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評估,行會出現以上情況,是否因為甄選行會成員的工作不夠慎重或行會的支援工作有欠周全;如有評估,詳情為何;如沒有評估,原因為何;

    (二)有否評估,現時行會的職能、角色和地位有否偏離《基本法》(特別是第五十四至五十六條)的規定,以及如何與實施主要官員問責制之前的行會及港英政府管治時期的行政局比較;及

    (三)現時有否安排,把政策在提交行會討論及決定前,先交由一個由數位行會成員組成的非正式會議討論;若有此安排,該非正式會議的成員名單;以及自本屆政府上任以來,行會平均每週召開多少小時的會議?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務司司長

3. 湯家驊議員問:


上月17日,香港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稱"商交所")因入不敷支,決定交回其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的認可。據報,商交所的大股東承認他因在商交所的投資而欠債。鑒於該名大股東是近日辭任的行政會議(下稱"行會")成員,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現時的行會成員利益申報制度有否要求他們申報個人及其擁有的公司的債務狀況;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當局會否檢討該申報制度,避免行會成員或其擁有的公司的借貸活動或債務狀況,與其擔任行會成員這項公職之間,產生利益衝突或出現洩露行會機密的問題;

    (二)對行會成員人選進行的品格審查是否包括審查他們的經濟狀況是否穩定;如否,原因為何;如是,如何確保行會成員在任期內經濟狀況有變時作出申報;及

    (三)過去5年,有否行會成員人選因個人或其擁有的公司的債務狀況而未能通過品格審查,最終不獲委任為行會成員;如有,詳情為何;政府會否撤銷對債台高築的行會成員的委任;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務司司長

4. 葉建源議員問:


近年陸續有資助學校轉為"直接資助計劃"的學校(下稱"直資學校"),當中有不少傳統名校。然而,有資助學校打算轉為直資學校,但受到學生家長和舊生的強烈反對,他們擔心貧窮家庭的學生會因直資學校學費高昂而卻步,有違學校有教無類的辦學理念。另一方面,有研究發現,富裕家庭的中學生升讀大學的比率,在2011年是貧窮家庭的學生的3.7倍,而20年前只是1.2倍。有社會人士關注到,貧窮家庭的學生因學費高昂而對學術成績較佳的直資學校卻步,他們升讀大學的機會會否因而進一步減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當局審批資助學校加入直接資助計劃的申請時,如何處理及統計持份者(包括家長、舊生、教師、教育團體和區內居民等)就有關申請所提的意見,以及該等意見在當局考慮有關申請時是否具決定性的作用;

    (二)鑒於政府當初推出直接資助計劃的目標包括"使家長為兒女選擇學校時有更多的選擇",但有學生家長指出,他們的子女入讀區內心儀學校的選擇,因未能負擔直資學校的高昂學費而減少,當局有否評估這種情況是否反映當初的目標未能達到;有否就直資學校數目佔公帑資助學校總數的百分比訂定上限;及

    (三)有否評估當局批准學術成績較佳的資助學校轉為學費較高昂的直資學校,會否減少來自中下階層的學生入讀該等學校的機會,以致影響他們將來升學和向上流動的機會,導致貧富懸殊和社會隔閡等問題加劇;若有評估,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5. 葉國謙議員問:


較早前,香港家庭計劃指導會(下稱"家計會")公布"2012年香港家庭計劃知識、態度及實行調查"的結果。調查結果顯示,本港已婚夫婦或同居伴侶對生育於2012年的積極性,是過去20年來最高。受訪女性中以期望生育2名子女的佔最多數,但她們的平均實際子女數目卻於過去10年持續下跌至2012年的1.24名。家計會總結時指出,"有針對性的鼓勵措施,如經濟上的津助、親職的支援等,皆有助夫婦積極考慮增加生育的計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政府自2003年發表了首份《人口政策專責小組報告書》以來,各個相關的決策局及部門分別曾推出甚麼措施,以鼓勵本地婦女生育;當局有否評估這些措施的成效;若有,評估的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鑒於政府在2012年5月公布的《人口政策督導委員會2012年進度報告書》中指出,"政府會繼續探討措施,以鼓勵本地婦女生育",當局去年探討了甚麼鼓勵生育的措施;及

    (三)是否知悉,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成員國當中,哪些國家有透過現金津貼鼓勵國民生育的政策;政府會否考慮參考外國的做法,推出育兒津貼以鼓勵生育?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務司司長

6. 梁君彥議員問:


有資訊科技業人士向本人反映,資訊及通訊科技的應用對中小型企業(下稱"中小企")尤為重要,有助其改善作業流程、提升業務運作效率及服務水平,以及加強競爭力。最近興起的雲端技術更可助中小企透過互聯網和流動網絡,以低廉的起動成本,採用切合其運作規模的資訊科技應用系統。然而,很多中小企對以雲端運算方式取用資訊科技服務仍抱持懷疑態度,並特別擔心雲端運算的保安問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當局有否新措施推動中小企使用資訊及通訊科技;若有,有關的措施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針對雲端運算服務的潛在資訊保安風險,當局如何協助中小企理解和排除該等風險;及

    (三)鑒於當局表示,正與香港生產力促進局合作研究如何協助中小企採用雲端運算服務以提高其運作效率、生產力和客戶服務,該項研究的詳情為何,以及預計何時可推出相關措施協助中小企?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7. 張華峰議員問:


根據本年1月1日起生效的意大利金融交易稅法,凡獲轉讓由常駐意大利公司發行的股份等金融工具的人士,均須繳交金融交易稅,而不論其住所地及合約簽訂地在任何地區。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港交所")上市的普拉達於本年3月5日發出公告,指出該公司的股份轉讓受該條文影響,而金融中介機構須要向客戶收取有關的稅款並轉交意大利稅務局。有證券業人士向本人反映,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和港交所至今仍未清楚交代有關安排,證券公司因此難以向客戶和投資者解釋徵收和處理該稅項的手續和詳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意大利當局有否法理依據要求香港的金融中介機構代收上述的稅項;如有,詳情為何,以及須如何執行;及

    (二)政府有否評估金融中介機構協助意大利當局在本港向投資者徵收上述稅項,對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影響;如有評估,詳情為何;政府有否考慮參照意大利當局的做法,向在香港註冊並於外地上市的公司的投資者徵收金融交易稅?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8. 張宇人議員問:


有家長指出,本港的國際學校(特別是以英語為主要教學語言的國際學校)的學額不足,而且學費愈趨高昂,令部分在港工作的外國人沒法安排在學子女來港居住。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與鄰近的國際都巿(例如新加坡、東京、上海等)比較,輪候入讀本港國際學校的時間是否較長;現時本港各間國際學校的入讀率及輪候入讀的學生人數分別為何;如沒有該等數字,當局會否進行有關調查,以瞭解實際情況;

    (二)是否知悉,現時國際學校的本地學生及非本地學生的比例為何,並按它們是獲公帑資助還是屬自負盈虧劃分,表列各國際學校的本地及非本地學生的人數及百分比;

    (三)是否知悉,近年就讀於國際學校的本地學生人數有否上升趨勢;過去3年,每年以英語為主要教學語言的國際小學及中學的學生總數、平均入讀率、以及本地及非本地學生的人數及百分比分別為何(按下表列出);

    小學
    學年學生總數(平均入讀率)本地學生總數(佔學生總數的百分比)非本地學生總數(佔學生總數的百分比)
    2012-2013   
    2011-2012   
    2010-2011   
    中學
    學年學生總數(平均入讀率)本地學生總數(佔學生總數的百分比)非本地學生總數(佔學生總數的百分比)
    2012-2013   
    2011-2012   
    2010-2011   

    (四)按有關學校是獲公帑資助還是屬自負盈虧,以及是小學還是中學劃分,本學年國際學校的最高、最低及中位學費為何(按下表列出);政府有何措施確保國際學校不會一面倒走向"貴族化",收取高昂的學費令普通家庭無法負擔;

    學費中學小學
    獲公帑資助自負盈虧獲公帑資助自負盈虧
    最高    
    最低    
    中位    

    (五)鑒於政府的最新資料顯示,將原訂國際學校的各項擴建和重建計劃額外提供的學額計算在內,到了2016-2017學年,仍欠4 203個小學學額,當局還有何具體的應變措施,解決國際學校學額短缺的問題;及

    (六)2007至2012年,政府每年分別接獲國際學校遷入空置校舍、擴建及重建的申請數目,以及該等項目額外提供的學額數目分別為何(按下表列出);處理申請平均所需時間為何;會否採取措施簡化及加快有關的程序?

    年份申請數目處理申請平均所需時間獲批准的申請數目(額外提供的學額總數)
    遷入空置校舍擴建重建
    2012     
    2011     
    2010     
    2009     
    2008     
    2007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9. 陳家洛議員問:


近年,本港的中小學主流學校("主流學校")有配合融合教育政策,取錄有特殊學習需要的學生(包括殘疾學生)。就本港各中小學校校舍設置供學生使用的無障礙設施的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全港的主流學校校舍的數目,以及是否知悉當中分別設有下列無障礙設施的校舍數目:

    (i)升降機;

    (ii)符合輪椅使用者使用標準的升降機;

    (iii)供輪椅使用者使用的斜道;

    (iv)符合有關標準的殘疾人士洗手間;

    (v)協助視障人士的無障礙設施;及

    (vi)協助聽障人士的無障礙設施;

    (二)當校舍進行較大型的改建或維修工程時,主流學校須否根據屋宇署發出的最新有關無障礙設施的設計指引,設置各種無障礙設施;若須要,執行的詳情是甚麼;若否,原因是甚麼;過去3年,在進行改建或維修工程期間增設無障礙設施的校舍數目和工程的詳情是甚麼;

    (三)是否知悉,最近3個學年,有沒有殘疾學生因學校的無障礙設施不足而未能獲學校取錄或被迫轉校的個案;若有該等個案,每學年的個案數目和詳情是甚麼;同期,有沒有殘疾學生因其學校的無障礙設施不足而向當局、平等機會委員會等機構求助;若有,各學年的個案數目和詳情是甚麼;及

    (四)當局會否制訂工作計劃,全面提升本港所有主流學校校舍的無障礙設施;若會,詳情是甚麼;若否,原因是甚麼?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10. 易志明議員問:


油麻地戲院經修復後已於去年7月中正式啟用。該戲院現時主要為戲曲活動提供演出、綵排及訓練的場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按下表列出去年7月中至本年5月中,油麻地戲院的劇院(不包括兩個活動室)的使用情況;及

    劇種演出非正式表演(包括演出前的實地綵排)訓練
    日場夜場日間夜間日間夜間
    周日周末周日周末周日周末周日周末周日周末周日周末
    粵劇            
    京劇            
    昆劇            
    其他(請列明)            
    總數            
    周日:星期一至五
    周末: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

    (二)油麻地戲院自啟用以來的使用率為何;當局有否評估該使用率是否理想及符合預期;若有,評估的結果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11. 田北辰議員問:


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去年接獲4 955宗針對食肆違例擴展營業範圍的投訴,當中投訴屬實的有3 645宗。然而,食環署根據《飲食業規例》(第132章,附屬法例X)第31(1)(b)及第34C條,以及《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A條成功檢控的個案,卻分別只有521、847及894宗。香港申訴專員公署在2013年3月發表的主動調查報告中指出,食環署的執法行動"虛有其表,成效不彰",而針對食肆持牌人的違規行為的"違例記分制"的三層上訴制度"費時失事",令食肆違例擴展營業範圍的問題持續。另一方面,有市民向本人反映,食肆違例擴展營業範圍,除了阻塞行人路及導致街道環境欠佳外,其造成的噪音更嚴重影響附近的居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當局有否定期全面檢討執法程序和執法力度,是否足以打擊食肆違例擴展營業範圍的問題;

    (二)除了上述法例,當局會否考慮引用其他的相關法例就食肆違例擴展營業範圍提出檢控,例如關於公眾地方潔淨及噪音管制的法例,以加重有關食肆受到的懲罰,從而提升執法行動的阻嚇力;及

    (三)針對被定罪的屢次違例擴展營業範圍的食肆持牌人,當局有否考慮加重對他們的懲罰,以提升阻嚇力(例如要求法庭提高罰款額、降低違例記分制下暫時吊銷或取消有關食肆的牌照的積分上限,以及延長暫時吊銷或取消牌照的時期)?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2. 麥美娟議員問:


由政府推動設立,並由東華三院營運及管理的天水圍東華三院天秀墟("天秀墟")開幕至今近4個月。據報,由於天秀墟的基建設施及配套未如理想(例如大雨過後場地嚴重積水、電力不足及宣傳不足等問題),該處的檔位生意淡薄。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天秀墟由開業至今,(i)分別有多少個檔位租出及空置、(ii)總人流及每週的平均人流數字、(iii)平均每個檔位每週的營業額、(iv)分別有多少個商戶退租及即將退租,以及(v)有多少個已退租的檔位再次租出;

    (二)鑒於建築署於本年4月開始為天秀墟增設排水溝,當局有否評估該項工程對商戶造成的影響;有多少商戶在工程進行期間需要暫停營業;當局有否安排臨時地方讓他們擺賣,以及向他們提供租金減免或補償;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由本年4月至今,民政事務總署有否與東華三院及元朗區議會討論進一步優化天秀墟的配套設施(例如鋪設地磚及美化檔位等);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政府在過去半年為天秀墟進行的宣傳工作的詳情(包括所涉開支和人手)為何;政府在未來12個月會進行的宣傳工作的詳情(包括會否加大宣傳力度及舉辦更多吸引人流前往天秀墟的活動,以及預計涉及的開支和人手)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13. 涂謹申議員問:


現時,市民若不想把寵物的遺體當作廢物送往堆填區棄置,便需光顧寵物善終服務公司所提供的寵物遺體火化服務。由於這類服務通常設於商住或工業大廈之內,而且缺乏規管,火化寵物遺體產生環境衞生及空氣污染問題,因而對鄰近居民造成滋擾。有鑒於此,油尖旺區議會轄下的食物及環境衞生委員會,去年曾促請政府立法規管該等活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統計現時全港約有多少個住戶飼養寵物;其中分別有多少住戶飼養貓隻、狗隻及其他寵物,以及所飼養的貓隻、狗隻及其他寵物的數目分別為何;如有,數字為何;

    (二)2009至2012年每年及今年首季,垃圾收集站收集到多少具動物屍體,其中分別有多少具為狗隻、貓隻及其他動物;

    (三)是否知悉現時全港有多少間提供寵物遺體火化及處置服務的寵物善終服務公司、它們主要設於哪些地區及哪些類別的建築物內,以及每年它們火化多少具動物遺體;

    (四)現時有多少個當局根據《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就焚化爐發出的"指明工序"牌照(適用於裝置能力超過每小時0.5公噸的焚化爐),其中多少個是就用作焚化動物遺體的焚化爐發出的;過去5年,當局有否抽驗該等動物遺體焚化爐所釋出的氣體是否包含二噁英等有害物質;如有,結果為何;如沒有,原因為何;會否調查設於商住和工業大廈內的動物遺體焚化爐的運作有否造成空氣污染;

    (五)過去5年,當局每年接獲多少宗涉及寵物善終服務公司的投訴、投訴的主要內容及被投訴的公司的主要所在地區為何,以及當中有多少宗涉及違反消防安全、環境衞生、空氣污染或土地用途的相關法例;

    (六)政府現時就人類骨灰提供的海上或紀念公園撒灰服務,是否包括為寵物骨灰提供撒灰服務;若否,會否考慮加設這項服務;

    (七)有否研究海外地區規管寵物遺體處置和火化的法例及方式;如有,有關的火化工序是否附設於火化人類遺體的處所,以及詳情為何;如否,政府會否考慮進行這項研究;及

    (八)鑒於有市民指出,香港現時對寵物遺體火化服務的需求有上升的趨勢,而有關的火化工序對人口稠密的社區造成滋擾,當局會否重新考慮就寵物火化服務進行立法,藉發牌制度規管該等工序;會否在規劃土地用途時,揀選適合的地方以提供公眾的寵物火化服務,以減少寵物遺體火化服務對居民造成的滋擾和健康問題?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4. 郭偉強議員問:


現時,本港的垃圾收集服務由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食環署聘用的潔淨服務承辦商("承辦商"),以及其他私營公司提供。雖然食環署有既定指引及合約條文,分別確保食環署及承辦商的垃圾收集車("垃圾車")清潔衞生,但仍有市民向本人投訴垃圾車影響環境衞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過去5年,食環署、承辦商及其他私營公司每年分別有多少輛垃圾車,並按它們的設計是以檔板遮蓋車尾還是屬完全密封列出分項數字;當局有否計劃向承辦商及其他私營公司提供資助,以完全密封的垃圾車取代以檔板遮蓋車尾的垃圾車;

    (二)過去5年,當局收到有關垃圾車的投訴宗數為何,並按投訴內容(例如漏出污水、發出臭味)列出分項數字;當局就有關投訴採取了甚麼跟進行動;

    (三)過去5年,當局因承辦商違反垃圾車的衞生和運作要求的合約條文而向他們作出處分的次數為何,並按違規事項的類別及處分列出分項數字;有否考慮更新有關的合約條文,以提升垃圾車的衞生要求及加強監管其運作;

    (四)當局有否在道路上劃定專供垃圾車停泊的泊位;如有,泊位的數目為何,並按區議會分區提供分項數字;有否評估泊位是否足夠;有否計劃增加泊位的數目;如沒有計劃,原因為何;及

    (五)鑒於本人收到市民投訴,指某些在夜間停泊在民居附近路旁的垃圾車所發出的臭味影響環境衞生,現時有否相關的指引或法例訂明垃圾車停泊位置不可過於接近民居;如有,詳情為何;如否,當局會否考慮限制垃圾車的停泊位置?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5. 謝偉銓議員問:


據報,內地海關在今年2月展開"綠籬"行動,收緊廢物進口檢測標準,所有可能污染環境的舊衣物、電子垃圾及塑膠廢料等廢物均不得進口,因此有大量由香港出口及轉口的廢物滯留本港,令本港廢物回收商及堆填區面對沉重壓力。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評估綠籬行動展開至今,因內地海關拒絕進口而滯留本港的廢物數量;若有,按廢物的種類劃分,囤積在回收場及已運送至堆填區丟棄的數量分別為何,以及各類廢物的數量佔同類廢物在2012年全年總數量的百分比為何;若否,原因為何,以及會否向回收商瞭解有關廢物的滯留情況;

    (二)在內地海關展開綠籬行動前,當局有否就該行動對本港的影響進行評估,以及有否與內地有關當局進行商討;若有,評估和商討的結果為何、有何應對措施,以及評估的結果與現時的實際情況有何差異;若否,原因為何,以及有否檢討當局的前瞻性和警覺性是否不足;

    (三)有否評估因內地海關拒絕進口而滯留本港的廢物會否持續增加;若評估結果為會,各種廢物的增長率分別為多少;若評估結果為否,原因為何;及

    (四)有否評估滯留本港廢物持續增加對本港的影響;若有,評估的結果為何、有何應對措施,以及會否與內地有關當局進行商討;若否,原因為何,以及會否盡快進行評估?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16. 莫乃光議員問:


按照當局於1995年頒布的《公開資料守則》("《守則》"),市民可根據《守則》向各決策局/部門申請索取政府持有的資料。然而,《守則》沒有法定效力、從未作出修訂,而且適用範圍不包括所有公營機構。此外,有市民投訴,政府拒絕他們索取資料申請時沒有說明理由,而是否接納申請的準則亦模糊;因此,難以保障資訊透明,以及市民難以監察公帑運用和進行學術研究或科技開發。據報,2011年及2012年首9個月,分別有52宗和43宗根據《守則》提出的索取資料申請被拒,而當中最常用的理由依次為"第三者資料"(35宗)、"法定限制"(13宗)、"個人私隱"(12宗)及"公務的管理和執行"(10宗)。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根據《守則》第2.2段,如披露資料的公眾利益超過可能造成的傷害或損害,包括實際造成及可能或有理由預期會造成的傷害及損害("利大於害"),部門可拒絕披露有關資料,而《守則》的《詮釋和應用指引》("《指引》")第2.2.3段列明,公務員必須合理地作出裁決,各政府部門進行"傷害或損害"測試的程序為何,以及當局有否機制覆核各政府部門的決定及所持理據是否合理;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過去5年,以披露資料並非是利大於害的理由拒絕的索取資料申請數目、涉及的政府部門及得出上述理由的考慮詳情,包括如何進行"傷害或損害"測試,以及如何評估公眾利益;

    (二)鑒於《守則》第2.14(a)段訂明,如資料是為第三者持有或由第三者提供,但如第三者同意或披露資料或利大於害,則可予以披露,而《守則》第1.22段亦訂明,假如該第三者就反對披露作出陳述,或未有在規定時間內作出回應,有關人員會以披露資料是利大於害為理由,決定應否披露資料,過去5年,以披露資料是利大於害為理由批准披露涉及第三者的資料的個案詳情為何;有關人員拒絕披露涉及第三者的資料的申請時,有否通知所涉的所有第三者;若否,原因為何;

    (三)鑒於《守則》第2.13(a)段訂明,如披露與不完整或未完成的分析、研究或統計有關的資料,可能會令人產生誤解,或剝奪有關部門或任何其他人士發布資料的優先權或商業利益,部門可拒絕披露有關資料,部門按照甚麼準則判斷披露有關資料會否產生誤解,或會否剝奪有關人士發布資料的優先權;過去5年,以該等理由拒絕的索取資料申請數目、涉及的部門及得出上述理由的考慮詳情(包括如何作出會產生誤解或剝奪有關人士發布資料的優先權或商業利益的判斷);

    (四)會否規定所有公營機構必須採納《守則》,以及訂立機制,規定不同部門/公營機構就披露資料作出的決定須由第三者組織(例如香港申訴專員公署("公署"))覆檢,以確保有關人員按照《指引》所載的準則詮釋及應用《守則》;及

    (五)儘管公署正就《守則》進行主動調查,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會否就改革《守則》、訂立資訊自由法和檔案法主動進行政策性的公眾諮詢;法律改革委員會轄下小組委員會研究公開資料課題的工作時間表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17. 梁繼昌議員問:


去年11月2日,一名行政會議("行會")非官守成員以"需要時間集中處理賣樓引起的疑問"為由提出休假並獲行政長官接納,至今仍未復職。上月24日,另一名行會非官守成員則因"正接受警方調查"而辭去所有(包括作為行會成員)的公職,並獲行政長官接納。另一方面,行會的公開文件顯示,行會成員因涉及利益衝突而須避席行會會議討論的次數去年大幅上升。關於行會成員休假、暫停履行職務及離任的機制,以及因涉及利益衝突而須避席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政府現時有否行政指引,界定行會非官守成員分別在甚麼情況下須"休假"、"暫停履行職務"及離任;如有,該等情況的詳情為何;有否就行會非官守成員"休假"及"暫停履行職務"的詳細安排,包括最長休假期間作出規定;

    (二)行會會議是否設有法定人數;如有,法定人數為多少;有否評估兩名或以上的行會成員無限期休假/暫停履行職務對行會運作的影響;如有,評估的結果為何;如評估結果是有不良影響,政府有何解決方法;

    (三)雖然政府曾表示不會向正休假及暫停履行職務的行會成員支付任何津貼及發送任何行會會議文件,但政府有否指引規定其他行會成員不得與該等行會成員就政策、行會事務及其他事宜交流意見;

    (四)會否因應行會成員休假或暫停履行職務的原因,重新對他們進行品格審查;政府現時有否指引,規定於指定的情況下須撤銷行會非官守成員的委任;如有,詳情為何,包括行會成員在被檢控但有關案件未審結期間須否離任;及

    (五)有否制訂指引,以處理行會成員因涉及利益衝突而須長期避席行會會議討論的情況;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本屆政府上任至今,個別非官守成員的(i)最高缺席次數,以及(ii)因涉及利益衝突而須避席的最高次數;本屆政府上任至今,行會舉行會議的次數,以及按下表列出行會成員出席會議的情況和因涉及利益衝突而須避席的情況?

    會議日期討論項目總數有1位或以上官守成員因涉及利益衝突而須避席的討論項目數目有1位或以上非官守成員因涉及利益衝突而須避席的討論項目數目官守成員出席人數非官守成員出席人數非官守成員的避席人數官守成員的避席人數
            
    總數: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務司司長

*18. 陳克勤議員問:


行政長官在2013年《施政報告》中提及,"全港私人住宅單位中,超過一半的實用面積小於50平方米。為了下一代,我們是否有勇氣許下提高居住面積這個願景?" 據報,有長遠房屋策略督導委員會成員最近指出,香港人均居住面積應該增加。然而,較早前有私人發展商計劃推售平均面積只有200多平方呎的"蚊型"單位,與上述願景南轅北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政府有否掌握本港人均居住面積在過去10年的變化;如是,詳情為何;如有,原因為何;

    (二)過去3年、今年及未來3年,本港已有/將有多少個不同實用面積的資助房屋單位落成(按下表列出);

    資助房屋
     年份
    單位類別 
    2010201120122013201420152016
    公共房屋小型       
    2至3人       
    一睡房       
    兩睡房       
    三睡房       
    居者有其屋計劃小型       
    2至3人       
    一睡房       
    兩睡房       
    三睡房       

    (三)現時有多少幅未發展的新界住宅用地的地積比率為一倍或以下;為了滿足住屋需求,會否考慮適當地提高不屬新發展區的新界住宅用地的地積比率;及

    (四)政府會否就達致上述願景,訂立短、中及長期的計劃?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9. 梁國雄議員問:


雖然政府曾分別在本年4月24日、5月8日和5月15日回覆本人就勞工處展翅青見計劃("該計劃")的質詢,但有不少市民及社工繼續向本人反映該計劃的問題。他們指出,該計劃委聘的培訓機構的一些"獲授權人士"(即獲培訓機構授權簽署所有向該計劃申請發還課程款項的人士,而一般由負責課程的機構主管擔任),在培訓課程出現問題時,掩飾他們自身的監管不力責任,並在未經求證下,或以失實的資料,將責任歸咎於一些已離職的社工,以便有關機構繼續獲勞工處的課程撥款。政府在5月8日回覆本人質詢時表示,有"一間培訓機構曾主動通知勞工處,指內部覆核顯示其舉辦的一個課程,未有依從計劃書規定推行,故此[該]機構提出退還相關課程的所有費用"。就上述個案,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培訓機構須提交由獲授權人士簽署確認的"申請發還課程款項"表格才會獲勞工處發還款項,而該表格的備註訂明,申領款項的資料"必須如實申報,任何人士如蓄意提供虛假陳述、或虛報資料,即屬違法",勞工處有否調查上述個案的獲授權人士有否向其提交虛報資料;如有,調查的結果為何;勞工處有否將上述個案轉介執法部門跟進;若否,政府有否評估勞工處的做法是否包庇一些涉嫌犯法的人士,以及會否令該表格上的警告字眼形同虛設;

    (二)上述個案的培訓機構的獲授權人士是否註冊社工;若是,勞工處有否將此事轉介社會工作者註冊局跟進;若沒有轉介,原因為何;

    (三)上述個案所涉及的課程的舉辦日期、課程名稱、勞工處曾發還課程款項的金額及日期,以及有關培訓機構退款的日期;若勞工處未能提供有關資料,政府有否評估這會否妨礙本會監察公帑的運用;

    (四)有否評估勞工處的有關人員在處理上述個案中的發還課程款項的申請時,有否監管不力;若評估結果為有,該等人員有否被紀律處分;有否評估勞工處在上述個案中是否後知後覺;

    (五)勞工處的人員有否在上述個案所涉及的課程舉辦期間進行視察;若有,視察的方式、時數及次數為何,以及為何視察後仍出現有關課程"未有依從計劃書規定推行"的情況;若沒有視察而只依據培訓機構提供的資料便發還課程款項,有否評估有關的勞工處人員是否監管不力;

    (六)勞工處收到上述個案的培訓機構的通知後,有否進行深入調查,以確定該機構的解釋是否全部屬實;若有調查,是否已向所有相關人士搜集資料;若沒有調查,政府有否評估有關的勞工處人員是否監管不力;

    (七)勞工處有否對上述個案的培訓機構及獲授權人士作出懲處;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八)勞工處有否取消上述個案的培訓機構開辦該計劃的課程的資格;若有,何時取消;若否,事件發生至今,該機構獲撥款開辦了多少個課程、涉及的撥款總額是多少,以及勞工處有否接納該機構同一批獲授權人士簽署的申請發還課程款項表格;若然,原因為何,以及有否加強對該培訓機構的監管;

    (九)鑒於政府在5月8日的回覆中拒絕向本會透露上述個案所涉及的培訓機構的名稱,以及曾接獲勞工處的書面勸諭/警告的5間培訓機構的名稱,此舉有否法律依據;若有,依據為何;若否,政府有否評估此舉是否涉及勞工處包庇曾違規的機構,以及會否妨礙本會監察公帑運用及削弱市民的知情權;是否只會在市民提出司法覆核並獲勝訴的情況下才會公開該些機構的名稱;及

    (十)過去4年,香港青年協會(該計劃的其中一間培訓機構)的獲授權人士曾否向勞工處提供失實資料,以及該機構曾否未有依從計劃書規定推行課程並曾向勞工處退還相關課程費用;若有,相關的課程的舉行日期、課程名稱、曾獲勞工處發還款項的金額及日期、該機構退款的金額和日期,以及勞工處處理此個案的方法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20. 劉慧卿議員問:


關於殘疾人士在政府及公營機構的就業情況,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 (一)2004至2012年,勞工處展能就業科每年轉介殘疾人士申請政府職位的個案數字;該等數字每年的變幅及其原因為何;

    (二)現時受聘於政府的殘疾人士數目,以及該數目佔政府僱員總數的百分比為何,並按職位列出分項數字(以表列出);

    (三)鑒於有報道指出,有一名自2009年起一直透過展能就業科求職的殘疾人士,雖然每月獲安排一次政府職位的面試機會但從未獲聘,當局聘請殘疾人士的準則為何;及

    (四)當局會否重新考慮帶頭在政府部門及公營機構訂立殘疾人士就業配額制度,規定僱用殘疾人士的硬性指標為僱員總數的2%;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21. 蔣麗芸議員問:


本人接獲市民的投訴,深水埗、九龍城及油尖旺等舊區的非法傾倒建築廢物問題嚴重。他們指出,該等地區有較多舊式樓宇的單位被業主改裝為"劏房"出租,而有關的改裝工程產生大量建築廢物。由於附近的街道及後巷欠缺業主立案法團或物業管理公司管理,裝修工人便把建築廢物傾倒在該等地方。該等市民認為此舉不但污染環境,亦阻塞走火通道,對居民的安全構成威脅。雖然他們主動向環境保護署作出舉報,但當執法人員到場時,非法傾倒廢物的人士已離去,因此令執法人員無法提出檢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按區議會分區劃分,當局接獲涉及在市區樓宇旁邊或路邊非法傾倒建築廢物的投訴宗數,以及當中向有關人士提出檢控的個案數目為何;

    (二)過去3年,當局就打擊市區非法傾倒建築廢物而進行的巡查及突擊行動的次數分別為何、專責進行該等巡查及有關檢控工作的人手為何,以及被清除的建築廢物的數量為何;

    (三)當局有否採取進一步的措施,打擊非法傾倒建築廢物的行為;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會否考慮修訂現行法例,賦權警方、消防處及食物環境生署人員對非法傾倒建築廢物的人士提出檢控;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議員議案



(議員已於2013‍年5月27日隨立法會CB(3) 624/12-13號文件獲通知,下列3項議案將於是次會議上處理)

1.積極推動家庭友善政策

李慧琼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鑒於香港近年發生多宗家庭倫常慘劇,令社會感到十分震驚,亦反映現今社會出現不少歪風並逐漸分化、破壞和扭曲社會和家庭關係,本會促請政府應加大力度推動家庭友善政策,提升家庭凝聚力及個人抗逆力,重建家庭成員互愛關係,建立正面家庭價值,締造和諧社會;建議的措施包括:

(一)有關部門應評估現時香港家庭暴力的嚴重程度、加強有關的社會福利服務、檢討處理和支援危機家庭的專業服務模式及跨部門支援服務的相應成效,並加強外展服務,向危機家庭提供高效率、及時和到位的服務;

(二)盡快落實公共政策對家庭影響的評估制度,評估現行社會政策、法例和措施對家庭的影響,從而作出相關的改善;

(三)加強家庭議會職能,並成立'家庭社會基金',資助社福機構舉辦與家庭教育相關的課程及活動;

(四)積極推動親職、子職和倫理等正面家庭教育的宣傳,並透過各社區服務機構、學校及傳媒等推廣家庭教育;

(五)為雙職父母提供更多照顧子女的支援服務(包括擴大社區幼兒託管服務,增加各區幼兒託管名額,提供彈性幼兒託管時間的服務等);發展學校課後補習中心,讓雙職父母的子女在課後獲得適當照顧;

(六)推動公營及私營機構更積極地推行家庭友善僱傭政策,創造家庭友善的工作環境,包括鼓勵機構為員工提供託兒服務及推行'靈活時間,靈活地點'彈性上下班制,以及推出彈性假期政策等;

(七)透過勞資協商、逐步落實的方式,將星期日以外所有公眾假期納入為有薪法定假期;並推動'國際家庭日',呼籲各界重視家庭的價值;

(八)提高子女免稅額、全面資助學前教育,以及研究將現時有薪產假適用於以非按僱傭合約受聘的員工等,以紓緩本港家庭的經濟負擔;及

(九)推動長幼共融的房屋政策,鼓勵公私營房屋設計加入兼容長幼居所配套設施,並改善社區設施,為家庭提供更多親子活動空間。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郭偉強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香港近年"之前刪除"鑒於";在"上下班制,以及"之後刪除"推出彈性假期政策等",並以"盡快設立7天全薪侍產假、新增照顧假等親職假期,同時按國際勞工組織《2000年保護生育公約》建議增加產假至14周,僱員並應獲發全薪,另應設立產後工作保障期,保障產後婦女免遭無理解僱"代替;在"(七)"之後刪除"透過勞資協商、逐步落實的方式,將星期日以外所有公眾假期納入為有薪法定假期",並以"修訂《僱傭條例》,增加法定假日的日數至與公眾假期的17天看齊,同時規定僱主提高僱員在假日工作的補償"代替;在"家庭的價值;"之後加上"(八) 盡快立法制訂標準工時,確保僱員在工作與家庭生活之間取得合理的平衡,以促進家人的互愛關係;";刪除原有的"(八)",並以"(九)"代替;及刪除原有的"(九)",並以"(十)"代替。

(ii)王國興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香港近年"之前刪除"鑒於";在"嚴重程度"之後加上"(尤其須留意近年男士被虐的個案數目逐漸增加的問題)";在"到位的服務"之後加上",同時增撥資源協助男士解決家庭問題,例如在服務單位設置由男性社工或輔導員接聽的男士專門熱線,為受虐男士提供專門的危機介入及庇護服務等;(二) 針對家庭崗位內男性的角色及問題,制訂完整及長遠的男士政策,並撥出資源予以配合(例如考慮設立男士事務委員會,以及研究就男士健康進行調查並盡早設立男士專科診所,促進男士身體健康)";刪除原有的"(二)",並以"(三)"代替;刪除原有的"(三)",並以"(四)"代替;刪除原有的"(四)",並以"(五)"代替;刪除原有的"(五)",並以"(六)"代替;刪除原有的"(六)",並以"(七)"代替;在"彈性上下班制"之後刪除",以及推出彈性假期政策等";刪除原有的"(七)",並以"(八)"代替;在"將星期日以外"之前刪除"透過勞資協商、逐步落實的方式,";刪除原有的"(八)",並以"(九)"代替;及刪除原有的"(九)",並以"(十)"代替。

(iii)黃碧雲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香港近年"之前刪除"鑒於",並以"'家庭友善'的政策及僱傭措施,令員工可以兼顧家庭責任與就業,協助員工平衡工作與家庭生活;"代替;在"十分震驚,"之後刪除"亦反映現今社會出現不少歪風並逐漸分化、破壞和扭曲社會和家庭關係,";在"締造"之後刪除"和諧",並以"兩性平等的"代替;在"(三)"之後刪除"加強",並以"釐清"代替;在"家庭議會"之後加上"的";在"職能,"之後刪除"並成立'家庭社會基金',資助社福機構舉辦與家庭教育相關的課程及活動",並以"正視多元化家庭的出現及其需要,以及推動互相尊重、包容差異的文化"代替;在"(五) 為雙職父母"之後加上"及單親家長";在"發展"之後刪除"學校課後補習中心,讓雙職父母的子女在課後獲得適當照顧",並以"學童課後照顧服務,協助家長解決子女放學後或放假期間的照顧問題,以及促進婦女就業"代替;在"彈性假期政策等;"之後加上"推行14周全薪分娩假,以及立法為男士提供有薪侍產假;(七) 立法訂定每周標準工時為44小時,超時工作應有1.5倍補償;";刪除原有的"(七)",並以"(八)"代替;刪除原有的"(八)",並以"(九)"代替;在"經濟負擔;"之後刪除"及";刪除原有的"(九)",並以"(十)"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以及為長者增設更多健體設施;(十一) 立法規定公眾場所須設置哺乳間,推動有利母乳餵哺的社區環境,協助在職母親照顧幼兒;(十二) 推動本港公眾地方(包括醫院)建設家庭友善的中性廁所,方便不同性別的家庭成員互相照顧;(十三) 檢視全港各區安老院舍和日間照顧中心的名額,縮短安老服務的輪候時間,並因應人口老化作出福利服務的長遠規劃;方便家人往院舍探望長者,以及支援居家安老政策,藉此促進家庭融和;及(十四) 設立家庭照顧者津貼制度,讓因需要照顧家庭成員而未能全職投入勞動市場的照顧者,取得合理的收入補貼,減輕他們的經濟負擔"。

(iv)張國柱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香港近年"之前刪除"鑒於";在"十分震驚"之後刪除",亦反映現今社會出現不少歪風並逐漸分化、破壞和扭曲社會和家庭關係";在"加大力度"之後加上"投放資源及制訂政策,包括";在"個人抗逆力,"之後加上"保護及協助經歷家暴的受助人,";在"經濟負擔;"之後刪除"及";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十) 檢討有條件租約計劃及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計劃,容許新移民的家庭暴力受害人無須居港滿7年下申請公屋及綜援,使受害人能得到支援,重建健康家庭生活;(十一) 改善司法、法律、醫護人員及社工在處理家暴問題上的性別意識和性傾向的訓練,規定施虐者必須接受輔導服務;(十二) 加強宣傳及協助家暴婦女受害人尋求法律保障,並設立家庭暴力法庭專責處理有關事項,讓司法界能累積經驗,在法律層面幫助施虐者及受害者;(十三) 增加醫務社工及社會福利署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的輔導及支援職系人手以協助處理家暴個案;(十四) 設立過渡期住宿服務中心、增加庇護中心、支援中心及單身宿舍宿位及資源予家暴受害人,解決現時入住該等中心時間短促及無膳食服務的問題,讓受害人能避免再次遭受家暴,重過正常家庭生活;(十五) 立即容許長者及殘疾人士以個人單位申請綜援,免除家人須作出不供養他們的聲明安排,停止分裂長者及殘疾人士的家庭;及(十六) 設立課外活動津貼,以減少低收入家庭因經濟困難而未能允許其子女參與課外活動而產生的家庭摩擦和社會問題"。

(v)毛孟靜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香港近年"之前刪除"鑒於";在"經濟負擔;"之後刪除"及";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十) 將政府現有的就業支援計劃、再培訓服務及幼兒託管服務的服務對象擴展至所有單親家庭,協助所有單親照顧者尋找工作,改善家庭收入,令兒童在更好的環境成長;(十一) 為所有低收入單親家庭提供經濟援助,幫助單親家庭兒童健康成長;及(十二) 增撥資源,於服務需求較大的地區加設綜合家庭服務中心,以及增加處理個案的專業職系人員及其他支援人員,為有需要家庭提供更多適合的活動及服務"。

出席的政府官員民政事務局局長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2.立法確立集體談判權

李卓人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國際勞工組織在1998年裁定,香港有關當局廢除《僱員代表權、諮詢權及集體談判權條例》違反國際勞工公約,並建議政府制訂法律條文,為集體談判的目的訂定客觀程序,以確定職工會的代表地位,但政府當局至今仍未落實國際勞工組織的建議,本會對此深表遺憾,並促請政府盡快立法確立工人的集體談判權;有關法例須包括:

(一)就確定談判單位和職工會談判地位訂定客觀準則和程序;

(二)規定勞資雙方須本着誠意就僱用條款和條件,以及其他涉及勞資關係的事宜進行談判;

(三)釐清勞資雙方達成的集體協議的法律效力;及

(四)就違反集體談判規定和集體協議條款的情況訂立補救措施。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鄧家彪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建議政府"之前刪除"國際勞工組織在1998年裁定,香港有關當局廢除《僱員代表權、諮詢權及集體談判權條例》違反國際勞工公約,並",並以"面對本港現時'強資本、弱勞工'的情況,勞工欠缺議價能力,而多年來本港各職工會一直爭取立法制訂工人的集體談判權,"代替;在"仍未落實"之後刪除"國際勞工組織的建議,本會對此深表遺憾,並",並以"有關建議;就此,本會"代替;在"須包括:"之後加上"(一) 訂定中央、行業及企業三個層面的集體談判權制度,確保員工與僱主均享有平等的談判地位;";刪除原有的"(一)",並以"(二)"代替;刪除原有的"(二)",並以"(三)"代替;刪除原有的"(三)",並以"(四)"代替;在"勞資雙方達成"之前刪除"釐清";在"的集體協議"之後刪除"的",並以"必須具備"代替;及刪除原有的"(四)",並以"(五)"代替。

(ii)鍾樹根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促請"之前刪除"國際勞工組織在1998年裁定,香港有關當局廢除《僱員代表權、諮詢權及集體談判權條例》違反國際勞工公約,並建議政府制訂法律條文,為集體談判的目的訂定客觀程序,以確定職工會的代表地位,但政府當局至今仍未落實國際勞工組織的建議,本會對此深表遺憾,並",並以"本會"代替;在"政府盡快"之後刪除"立法確立工人的",並以"就"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刪除";有關法例須包括:(一) 就確定談判單位和職工會談判地位訂定客觀準則和程序;(二) 規定勞資雙方須本着誠意就僱用條款和條件,以及其他涉及勞資關係的事宜進行談判;(三) 釐清勞資雙方達成的集體協議的法律效力;及(四) 就違反集體談判規定和集體協議條款的情況訂立補救措施",並以"事宜進行詳細研究及廣泛諮詢,在取得社會共識後,逐步建立適合香港社會環境的集體談判制度"代替。

出席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3.捍衞資訊、新聞及網絡自由

莫乃光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鑒於資訊自由流通是香港經濟及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石,本會促請政府捍衞資訊自由、新聞自由及網絡自由,以維護市民重視的核心價值和香港的經濟發展優勢。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毛孟靜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鑒於"之前加上"香港新聞自由現時岌岌可危,記者的採訪工作不時受到阻礙;";在"新聞自由"之後加上"、言論自由";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並要求有關當局採取以下措施:(一) 一年之內就資訊自由法及檔案法的立法定出意向;及(二) 立即取消訂立纏擾法的意向,以保障新聞自由,並接納新聞業界的意見,將有關纏擾行為的條文納入《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

(ii)范國威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鑒於"之前加上"近年香港資訊自由有倒退趨勢,‘無國界記者’調查更顯示本港新聞自由全球排名,由2002年的第十八位下跌至2013年的第五十八位;";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有關措施應包括:(一) 放棄任何削弱資訊自由、言論自由及網絡自由的立法構思,確保香港市民‘二次創作’的權利;(二) 放棄任何秘密監察及控制網上輿論的行為;(三) 盡快發出額外免費電視牌照,以促進免費電視台之間的良性競爭,防止個別電視台壟斷大氣電波及資訊發布權,增加市民的選擇權利;(四) 確保香港電台編輯獨立自主,不受任何政治影響;(五) 盡快制定資訊自由法,保障傳媒獲得新聞資訊的權利;及(六) 保障記者的採訪權,確保記者合法採訪時不受任何手段阻礙"。

(iii)劉慧卿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鑒於"之前加上"梁振英於2012年3月參加行政長官選舉時曾經簽署新聞自由約章,承諾會身體力行,重視及維護新聞自由;近年,新聞自由有惡化的跡象;‘無國界記者’最近公布‘2013年全球新聞自由指數’,香港排名第五十八位,比2012年下降4位,比2002年更急跌40位,排名亦反映新聞自由的情況比台灣、南韓及日本為差;";在"促請"之後刪除"政府",並以"當局"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並促請行政長官遵守於2012年簽署的新聞自由約章,確保當局的政策和各部門的運作尊重和保障新聞自由,並盡力方便新聞工作者的採訪活動"。

(iv)葛珮帆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資訊自由流通"之前刪除"鑒於";在"基石,"之後加上"為社會帶來益處,但亦導致各種良莠不齊的資訊充斥眼前,心智未成熟的青少年容易受到不良資訊影響,身心受損;就此,";在"政府"之後加上"繼續";在"網絡自由,"之後刪除"以",並以"同時加強教育青少年正確使用互聯網等媒體,明辨資訊性質及用途,讓青少年免受不良資訊荼毒,藉此繼續"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之餘,減少不良資訊對社會的損害"。

就葛珮帆議員修正案提出的修正案
張超雄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導致"之後刪除"各種良莠不齊的資訊充斥眼前,",並以"管治者往往以保護"代替;在"未成熟的青少年"之後刪除"容易受到不良資訊影響,身心受損",並以"為藉口而加以監控"代替;在"政府"之後刪除"繼續";在"維護"之前刪除"同時加強教育青少年正確使用互聯網等媒體,明辨資訊性質及用途,讓青少年免受不良資訊荼毒,藉此繼續",並以"並承諾不會引入妨礙資訊自由流通的防火牆過濾系統,"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刪除"之餘,減少不良資訊對社會的損害"。

(v)何秀蘭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鑒於"之後加上"現有的《公開資料守則》無助傳媒和公眾索取足夠資訊以監察政府及公營機構,亦未有保障舉報者免遭報復的法例,而";在"基石,"之後刪除"本會促請";在"政府"之後加上"應";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本會促請政府:(一) 制定資訊自由法,以取代現時的《公開資料守則》,確保公眾知情權及行政機關履行向公眾披露資訊的法律責任;(二) 制定檔案法,規定行政機關及公營機構記錄和保存決策及施政過程的資料,確立便利公眾查閱檔案的制度;及(三) 研究制定舉報者保護法,保障為公眾利益揭發行政機關或公營機構不當行為的人士,免其遭受報復"。

出席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議員已於2013‍年5月24日隨立法會CB(3) 626/12-13號文件獲通知,下列2項議案將於2013‍年6月19日的會議上處理)

4.維護和提高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

吳亮星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促請政府就維護和提高香港特區國際金融中心地位作進一步的努力,包括:

(一)推出更多積極的金融政策及措施;

(二)適度優化現有的監管制度和金融基建;及

(三)開拓與相關地域的金融業務合作。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張華峰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促請"之前加上"鑒於香港與鄰近地區的金融業競爭與日俱增,";及在"及措施"之後加上",以利各大中小金融企業的均衡發展"。

(ii)涂謹申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促請"之前加上"鑒於金融業是香港的重要經濟支柱,";在"金融基建;"之後刪除"及";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四) 設立金融申訴專員,並賦予該申訴專員可命令違規金融機構向有關投資者或客戶賠償的權力;(五) 提高監管機構處理與金融有關的重大案件(如雷曼兄弟迷你債券事件、中信泰富有限公司槓桿外匯買賣事件及香港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事件)的透明度及問責性;及(六) 制定《香港金融管理局條例》,以訂明金融管理專員的委任方法和任期,以及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的組成、權責和委任委員程序等,同時增加香港金融管理局保護銀行客戶的權力,確保該局獨立行使監管權力,並受公眾監察"。

就涂謹申議員修正案提出的修正案
何俊仁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香港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之後加上"張震遠";及在"問責性"之後加上",讓公眾可監察有關監管機構在處理案件時不會有所偏頗"。

出席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5.建構安全城市

陳健波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香港表面上是一個安全城市,但由於部分城市設施老化、市民安全意識鬆懈及有政府部門執法不嚴等,近年各類型的意外事故不斷發生,甚至發生嚴重的火災及海難事件,部分個案更造成大量傷亡;事實上,中國城市競爭力研究會在過去兩年的研究報告已把本港排除於中國最安全城市排行榜之外;就此,本會促請政府成立跨部門委員會,全面檢討本港現行各項涉及城市安全的法例,督促各部門改善執行情況,並制訂安全城市發展政策,以全面提升本港的城市安全;此外,本會促請政府參考世界衞生組織'安全社區'計劃的概念,推廣城市安全文化,全面防止意外發生。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鄧家彪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香港"之前加上"雖然";在"不斷發生"之後加上",例如職業傷亡個案頻繁";及在"法例,"之後加上"包括職業安全法例和相關的僱員補償法例,"。

(ii)莫乃光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但由於"之前刪除"香港表面上是一個安全城市",並以"雖然香港是一個國際大都會,社會基礎建設發展完善"代替;在"大量傷亡"之後加上",令大眾憂慮香港是否仍是一個安全城市;此外,近年區域網絡安全事故頻生,為本港構成新的威脅";及在"本港的城市安全;"之後加上"另一方面,鑒於本港的基礎建設與社會的日常運作大都倚賴電腦系統和互聯網,若有關系統遭受惡意攻擊,將會後果堪虞;就此,本會亦促請政府重新啟動於2000年成立但其後停止運作的電腦相關罪行跨部門工作小組,重新就已經轉變的網絡環境與可能發生的資訊系統保安威脅,作出檢討和落實相關的跟進工作;"。

(iii)毛孟靜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部分城市設施"之前刪除"香港表面上是一個安全城市,但由於",並以"鑒於本港"代替;在"大量傷亡;"之後加上"另外,大型地底交通設施的興建對附近樓宇結構造成影響,有關地區居民對此深表憂慮;";及在"本港的城市安全;"之後加上"當局亦須確保大型基建不會破壞附近樓宇結構,以保障居民安全;"。

(iv)黃碧雲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是一個安全城市"之前刪除"香港表面上",並以"儘管香港"代替;在"大量傷亡;"之後加上"在公共空間及交通工具內,保護女性的設施亦不足夠,令性騷擾及性暴力的事件容易發生,使女性的安全受到威脅;";及在"概念"之後加上"及聯合國婦女發展基金會對保護全球城市婦女的有效措施,將女性安全問題納入城市規劃中"。

出席的政府官員: 有待政府當局通知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