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2/13-32

立法會

議程

2013年6月19日星期三上午11時正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法律公告編號
1.《2013年危險藥物條例(修訂附表2)令》101/2013
2.《2013年醫院管理局條例(修訂附表1)令》102/2013
3.《2013年預防及控制疾病(修訂)規例》103/2013
4.《2013年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修訂附表1及2)公告》104/2013
5.《2013年街市宣布(修訂)公告》105/2013
6.《2013年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公眾街市)(修訂附表10)令》106/2013
7.《2013年宣布增加退休金公告》107/2013
8.《2013年孤寡撫恤金(增加)公告》108/2013

其他文件

1.第97號-懲教署人員子女教育信託基金
受託人報告書
二零一一年九月一日至二零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由保安局局長提交)

2.《2013年教育(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何秀蘭議員提交)

II. 根據《議事規則》第24(4)條提出的質詢



馬逢國議員問:


美國中央情報局前技術員斯諾登早前接受《南華早報》的專訪時透露,美國政府自2009年以來,便開始入侵香港和內地的電腦系統,並取得大量的通訊資料,而入侵目標包括香港中文大學、本地的公職人員、企業和學生的電腦系統。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自報章作出上述報道後,當局有否採取即時的有效措施,確保香港整體的網絡和電腦系統不會被入侵;如有,詳情為何;如否,當局如何確保香港的資訊保安不會受到威脅;

    (二)政府有否就上述報道即時與美國有關當局作出跟進,即時採取所需的資訊保安方面的補救和預防措施;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有報道指出,上述人士目前身在香港,而他表示接獲可靠消息,美國政府正要求引渡他回國,因此擔心人身安全,當局有否接獲美國政府的任何有關訴求,以及有否評估該人士的人身安全有否受到威脅;若有接獲訴求或評估結果為該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當局會採取甚麼即時的跟進措施?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IIA. 質詢



1. 方剛議員問:


去年,一間美容院轉介多名顧客接受由醫生進行高風險醫療程序,而該等程序導致1人死亡及3人病重。該宗事故促使政府成立工作小組,以區分醫療程序及美容服務。據悉,政府計劃將現時在美容院進行的某些程序界定為醫療程序,禁止再在美容院進行。日後,曾接受有關認可訓練的美容師亦不可再施行該等程序,而只准由註冊醫生施行。然而,有美容業界人士向本人反映,過去10年發生的嚴重事故所涉及的美容程序或外科整形手術,大部分是由註冊醫生或停牌期間的醫生施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涉及美容程序或外科整形手術的嚴重事故有多少宗,當中分別有多少宗的程序或手術由美容師、註冊西醫或停牌期間的醫生施行,以及他們有否受到懲罰;該等事故分別導致多少人入院接受治療、永久傷殘或死亡,涉及甚麼程序或手術,以及在甚麼種類的處所發生;

    (二)過去3年,有多少名私人執業醫生因違反專業操守規定而被香港醫務委員會處分(包括停牌),當中因涉及第(一)項的事故而被處分的人數;作出處分的原因及處分的内容爲何;當局有否監察被停牌的醫生在停牌期間有否繼續行醫;及

    (三)當局現時有否規定醫生在進行注射減肥藥物、隆胸、除眼袋、面部激光除斑或磨皮等程序或手術前,必須曾接受專門的培訓;如有,詳情爲何;如否,原因爲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2. 姚思榮議員問:


據報,近日一間位於重慶大廈的持牌賓館發生住客被潛入賓館的男子強姦的案件,以及一間在旺角的無牌賓館發生火警。另一方面,多間青年旅舍的入住率據報偏低。有旅遊業人士指出,上述事件反映持牌賓館的保安有欠妥善、當局打擊無牌賓館不力,以及青年旅舍的住宿資源被浪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統計目前無牌賓館的數目;如有,數目為何;如否,原因為何;過去3年,當局每年就打擊經營無牌賓館而進行了多少次執法行動,以及提出檢控和經營者被定罪的個案數字分別為何;

    (二)當局就持牌賓館的保安安排有否作出規定;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是否知悉,去年平均入住率低於6成的青年旅舍的名稱,以及每間的有關入住率為何;針對那些入住率偏低的青年旅舍,當局會否促請有關的營辦機構提高該等旅舍的入住率;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3. 范國威議員問:


香港鐵路有限公司(下稱"港鐵公司")及其前身多年來向使用八達通卡支付車費的乘客收取每程一毫的額外收費(下稱"附加費"),以支付港鐵車站進行加裝月台幕門及自動月台閘門(下稱"月台幕門及閘門")工程的一半費用。有市民質疑,港鐵公司向乘客收取附加費,但在月台幕門及閘門上展示廣告的收入卻全歸該公司,做法有欠公平。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港鐵公司何時開始在月台幕門及閘門上展示廣告、目前涉及多少個月台幕門及閘門,以及去年的有關廣告收入為多少;

    (二)鑒於港鐵公司和乘客各出資一半加裝月台幕門及閘門,政府會否基於公平原則,要求港鐵公司把月台幕門及閘門的廣告收入按出資比例直接回饋乘客;若會,落實時間表及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是否知悉,截至2013年4月底,港鐵公司收取了多少附加費;預計何時停收附加費;港鐵公司日後會否把在東鐵線和馬鐵線加裝月台閘門的成本轉嫁到乘客身上?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4. 黃國健議員問:


當局於去年公布《2018年人力資源推算報告》,當中預計到2018年,屬高中、技工、技術員及副學位總體教育程度組別的人力資源將會短缺22 000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當局每隔多久檢討發展人力資源的策略一次;曾否公開有關檢討的詳情;如有,公開的日期和詳情為何;過去的檢討有否預計到上述的人力資源短缺狀況;如有,當局制訂了甚麼措施解決短缺狀況;如否,原因為何;

    (二)當局制訂人力發展策略的流程為何;當中人力發展委員會與職業訓練局、僱員再培訓局及推行資歷架構的機構等相關人力資源培訓機構的合作關係和分工為何;及

    (三)會否設立一個高層次及跨政策範疇的人力資源發展策略委員會,以統合人力資源發展策略涉及的經濟、民生、以至文化產業等政策層面?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5. 陳偉業議員問:


政府於本年2月28日公布的2013-2014年度賣地計劃中,有22幅住宅用地(包括位於屯門愛琴海岸前西南方的一幅用地)現時並非規劃作住宅用途。當局尚未就改變該等用地的規劃用途向城市規劃委員會提出申請,亦未曾就此徵詢當區區議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當局將於何時申請改變上述22幅用地的規劃用途、將於何時徵詢當區區議會,以及預計何時完成有關的規劃程序(以表列出);及

    (二)鑒於上述22幅用地並非規劃作住宅用途,而當局又未申請改變該等用地的規劃用途,當局把它們列入賣地計劃的原因為何;以及當局將於何時出售該等用地?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6. 鍾國斌議員問:


為了紓緩醫生不足的情況,醫院管理局(下稱"醫管局")近年聘用獲香港醫務委員會(下稱"醫委會")批准有限度註冊的非本地醫生,在公立醫院服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過去3年,每年本地醫科畢業生的人數,以及公立醫院每年新入職的專科醫生人數;目前的專科醫生空缺有多少;哪些專科的人手最短缺;以及每個專科的門診服務在去年的平均輪候時間為何;

    (二)是否知悉,醫管局在過去3年,每年收到多少份非本地醫生的求職申請、當中獲醫委會批准有限度註冊的人數,以及他們主要在哪些專科工作;醫管局估計未來需增聘多少名非本地醫生,以及會否特別增加人手最為短缺的專科的招聘名額;鑒於現時非本地醫生的合約年期只得一年,醫管局會否考慮將合約年期延長,以吸引更多非本地醫生申請來港工作;及

    (三)會否考慮促請醫委會放寛非本地醫生的有限度註冊的審批條件、延長有限度註冊的有效期、優化非本地醫科畢業生的執業資格試制度,以及把專科醫生的註冊程序簡化,以紓緩醫生人手不足的情況和提升醫療服務的質素?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7. 陳婉嫻議員問:


衙前圍村已有600多年歷史,是香港市區最後一條圍村。衙前圍村重建計劃是前土地發展公司於1998年宣布的25個市區更新項目之一,但至今仍然未完成,當局亦沒有公布最新的發展方案。有市民向本人反映,衙前圍村具有豐富歷史文化價值,是啟德新發展區保育方面的重要一環,因此社會各界關注該村的重建發展,並密切留意新規劃能否保留該村的歷史文化。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衙前圍村重建計劃的最新進展為何;當局現時仍未收回的私人土地業權涉及多少住戶和商戶,收回業權的過程遇到甚麼困難,以及該等困難是否與擁有村內大部分業權的發展商有關;當局對受影響的人士提供的最新安置及補償方案的詳情及時間表為何;

    (二)鑒於衙前圍村內的樓宇已有多年歷史,加上有報道指出,近日當局在村內進行的考古工程破壞了村屋的橫樑,因而影響村屋的結構安全,當局有否評估,現時村內各幢樓宇的主體結構是否符合現行有關樓宇安全的法定要求;若有評估,不符合要求的樓宇的數目及百分比為何;當局有否既定的方案確保村內樓宇的結構安全,以保障居於惡劣環境下的村民的安全;若有,詳情為何;及

    (三)鑒於現時當局正在衙前圍村進行考古工程,當局會否因應在村內發現的文物的歷史價值,重新為整條圍村的文物及建築物進行評級;當局有否計劃與第(一)項提及的發展商重新檢視村內土地的用途,包括考慮以其他地區的土地,與該名發展商交換其擁有的村內土地,以保留整條圍村的原貌;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8. 葛珮帆議員問:


據報,家居醫療廢物(即剩餘或過期的藥物及使用過的針藥等)若與家居垃圾混合棄置,或直接倒入家中的下水管,會對環境造成污染。有不少國家和地區,包括英國、南韓、台灣等,已就應如何棄置家居醫療廢物制訂指引。例如,英國建議市民把家居剩餘藥物交回藥劑師;南韓在各藥店設置"廢舊藥品回收箱",以回收家居廢舊藥品統一焚化處理;台灣則設有"家庭用藥檢查站",協助民眾處置過期或變質藥品,並在多數醫院內設"藥品回收站",回收指定的藥物(例如抗生素、癌症藥物等)。然而,香港的法例只就化學廢物產生者棄置過期藥物事宜作出規定,但沒有規定家居的醫療廢物應如何處置。此外,有報道指出,本港污水處理廠排放出海的污水驗出具抗藥性的細菌,人類可能從食物鏈感染"超級惡菌",而都市污水中的具抗藥性細菌,也是源自人類在服用抗生素後的排泄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醫療及護理服務機構每年分別棄置的藥物及針藥的數量和棄置的方式;

    (二)有沒有評估,每年由家居棄置的醫療廢物數量(包括藥物及針藥的分項數字)、其棄置的方式,以及對環境造成的影響;若有,詳情為何;若沒有,原因為何;

    (三)當局有沒有計劃就規定家居醫療廢物的棄置方式進行研究、制訂指引禁止胡亂棄置,以及設立回收站方便市民交出藥物及針藥;若有,詳情及推行時間表為何;若沒有,原因為何;

    (四)有沒有計劃透過教育宣傳,推動市民適當處理家居醫療廢物,以減低對環境的污染;若有,詳情為何;若沒有,原因為何;及

    (五)有沒有就清除都市污水中的藥物殘餘及具抗藥性的細菌進行研究;若有,詳情為何;若沒有,原因為何;會否採取措施,以減低家居醫療廢物及經人體排出的藥物殘餘及具抗藥性細菌造成的污染;若有,詳情為何;若沒有,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9. 梁美芬議員問:


運輸及房屋局("運房局")早前指出,擬建的中九龍幹線("幹線")會採用三線雙程隧道設計,其中土瓜灣馬頭圍段的幹線隧道("幹線隧道")頂部與該區部分樓宇地面的距離大約為50米。當局表示將會採用鑽爆方法建造幹線隧道,並強調香港以此方法建造隧道已有超過40年經驗,不會影響沿線樓宇的結構安全。然而,前運輸局於1998年3月在提交臨時立法會委員會的文件中表示,不建議選用三線雙程隧道設計,其中一個原因是有關方案(不論是距地面約76米的"深層深度"隧道方案或距地面約51米的"中層深度"隧道方案)會產生問題,尤其"中層深度"隧道方案在土瓜灣區施工期間會導致樓宇下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前運輸局跟現時運房局就上述的設計方案先後得出截然不同的評估結果的原因爲何;

    (二)上述以鑽爆方法建造隧道的施工詳情爲何,以及選用這種方法建造幹線隧道的原因;鑒於該段隧道經過人口稠密的市區地帶,與過去本港隧道大多開山而建的情況不同,當局有否評估過往經驗是否適用於是次工程;若有,評估結果爲何;若否,原因爲何;

    (三)鑒於當局提交的環境評估報告指出,在幹線工程進行期間,有多幢住宅、屋苑及學校(主要集中在幹線西段的油麻地甘肅街、中段的何文田忠孝街及東段的九龍城新碼頭街)將受噪音影響,當局除了採用低噪音建築機械及隔音設置外,有否制訂其他措施緩解日後工程產生的噪音問題;若有,詳情爲何;若否,原因爲何;及

    (四)現時幹線隧道的走線方案,將會經過多少個九龍西屋苑的地底,以及該等屋苑的名稱為何;鑒於幹線隧道將會經過的土瓜灣美善同道一帶,在本年5月中有多幢靠近動工中的港鐵沙田至中環線地盤的樓宇同時出現不明原因的震動,當局會否重新評估日後幹線隧道工程會否對沿線樓宇的結構造成影響;若不會,原因爲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0. 梁耀忠議員問:


有關政府與兩家電力公司("兩電")就《管制計劃協議》進行的中期檢討,環境局局長較早前曾表示:"視乎社會的訴求和討論情況,我們希望在今年第二季或第三季完成這項工作"。他亦表示,政府接着會展開發電能源組合的檢討。另外,據悉內地的核電發展規劃和建設已有新進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政府與兩電進行中期檢討期間,就社會人士的訴求(包括設立強制節能目標等)達成共識方面有否遇到困難,因而影響中期檢討的進度;若有,詳情為何;

    (二)政府會否在本立法年度內(i)完成中期檢討及向本會匯報結果,以及(ii)展開發電能源組合的檢討;若否,有關的日期為何;

    (三)政府有否向內地當局瞭解內地的核電發展規劃和建設的最新進展,包括廣東省區內各核電項目的落成日期、選用的發電機組型號,以及發電機組的規模與從前相比有沒有改變等詳情;

    (四)有否評估,內地的核電發展規劃和建設對本港日後的電力供應有何影響;及

    (五)當局計劃何時就發電能源組合的檢討進行公眾諮詢,以及有關的公眾諮詢文件會否載列內地核電項目的參考資料,包括香港政府評估該等項目(例如廣東省陸豐核電廠)落成啟用後對香港的安全風險及電力價格等的影響?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11. 石禮謙議員問:
(譯文)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未償還的住宅按揭貸款截至2013年5月31日的總宗數及總金額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2. 梁志祥議員問:


香港房屋委員會自1992年開始實施租金援助計劃("租援計劃"),以寬減租金的方式,援助有暫時經濟困難的公共租住房屋("公屋")及中轉房屋的住戶。租援計劃的其中一項申請資格,是申請人現居單位的面積不可超逾其家庭人數的最高編配標準("人均居住面積不可超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共有多少宗租援計劃的申請被拒絕及其原因為何;當中因人均居住面積超標而被拒絕的申請數目為何;

    (二)現時適用於不同家庭人數的最高編配標準為何;該等標準於何時制訂;

    (三)當局把人均居住面積不可超標列為租援計劃的申請資格之一的理據為何;有否計劃撤銷該項申請資格;若否,原因為何;

    (四)當公屋及中轉房屋申請人獲編配人均居住面積超標的單位時,當局會否提醒他們日後將因此不合資格申請租援計劃;若否,當局會否制訂工作指引,規定職員須提醒該等申請人;及

    (五)過去3年,共有多少名公屋申請人獲編配人均居住面積超標的單位?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3. 單仲偕議員問:


就電訊服務營辦商("營辦商")於房屋署轄下的公共屋邨、租者置其屋計劃屋邨及居者有其屋計劃屋苑("屋邨/屋苑")安裝電訊發射器("發射器")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現時有多少個屋邨/屋苑及多少幢有關的大廈裝置了發射器,並按屋邨/屋苑名稱列出有關的大廈的名稱及已安裝的發射器數目;

    (二)當局有否把安裝該等發射器的決定知會有關的屋邨/屋苑的居民,尤其是有可能受發射器產生的輻射影響的高層居民;如有,居民有何反應;如否,原因為何;

    (三)當局在安裝發射器前,有否諮詢有關的屋邨/屋苑管理諮詢委員會/業主代表會;如有,該等委員會有何反應;如否,原因為何;

    (四)房屋署就該等發射器向營辦商收取的租金的計算方式為何,以及每年有關的收入佔其每年全港屋邨/屋苑的總收入的百分比為何;

    (五)是否知悉該類發射器產生的幅射水平是多少,以及現時的法定輻射水平上限是多少;

    (六)有否研究長期暴露於該等發射器產生的輻射對人體健康的影響;若有研究而結論是沒有影響,該結論是否百分百可信,以及有關的科學證據為何;及

    (七)居住在有關的屋邨大廈高層的租戶可否以憂慮身體健康受發射器的輻射影響為理由申請調遷?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4. 陳健波議員問:


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前海")的建設工作正在進行,而預計到2020年,前海將會發展成一個國際性的一流現代服務業體系。根據國家國務院批覆的《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總體發展規劃》,中央政府要求前海積極落實《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框架下有關先行先試的政策,而據悉本港金融業界亦銳意到前海發展。據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正根據先行先試政策,制訂支持本港保險業在前海發展的優惠政策(包括發展巨災保險試點、推動前海成為再保險中心,以及適當地降低香港保險公司進入前海經營的門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會否協助本港的保險業到前海開拓業務;若會,詳情為何,包括曾否與深圳的有關當局舉行會議,商討具體的建議;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5. 黃碧雲議員問:


政府在2010年6月,把諮詢及法定組織("該等組織")中女性佔政府委任的非官方成員人數的比例("女性成員比例")的目標由25%提升至30%,而該比例在2012年總體已上升至約33%。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每年該等組織的女性成員的人數及比例分別為何(以表格逐一列出);

    (二)現時女性成員比例低於30%的該等組織的數目及其佔總數的百分比,以及它們在過去3年,有否男性成員的任期屆滿;若有,政府有沒有藉此機會增加女性成員的比例;若否,原因為何;

    (三)當局有否採取措施以確保每一個該等組織的女性成員比例不低於30%;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四)鑒於民政事務局曾表示,鼓勵女性提供履歷以供存入《中央名冊資料庫》,至今該資料庫已納入多少名女性的履歷;政府有否採取進一步措施,以促進更多女性的履歷被納入該資料庫;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五)有否檢討自2010年6月把女性成員比例的目標提升以來,在推動女性參與該等組織方面的工作成效;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鑒於2012年的女性成員比例已達33%,政府會否考慮將該比例的目標再提升,令政府作出決策時更能確保兩性的觀點和關注得到充分的反映?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16. 李國麟議員問:


關於醫院管理局("醫管局")聘用專職醫療職系(即醫務化驗師、放射技師、物理治療師、職業治療師、視光師、牙科輔助人員、聽力學家、足病診療師、營養師、視覺矯正師、臨床心理學家、義肢矯形師、言語治療師及配藥員)的人員的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 (一)過去3年,每年每個專職醫療職系的下列統計數字(以4個表格分別列出):

    (i)新入職的人數、

    (ii)離職人數、

    (iii)平均每人每日處理的個案數目,及

    (iv)平均處理每宗個案所需的時間;

    (二)各專職醫療職系現時欠缺的人手分別為何;

    (三)醫管局計劃在未來3年,每年為每個專職醫療職系增聘的人數;及

    (四)醫管局估計在3年後:

    (i)平均每人每日將會分別處理的新症及舊症數目(以下表列出)、

    (ii)平均處理每宗新症及舊症將會分別所需的時間(以下表列出),以及

    (iii)各項專職醫療服務的輪候時間會否縮短;如會縮短,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專職醫療職系新症舊症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7. 謝偉銓議員問:


獲撥款4.5億元的建築物能源效益資助計劃("計劃")由2009年4月8日至2012年4月7日推行。該計劃資助大廈業主進行能源及二氧化碳排放綜合審計和提升能源效益的工程。當局收到近1 600宗申請,批准當中有870宗,而批出資助金總額約為3.5億元,有超過5 700幢建築物受惠。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全面檢討計劃的成效、資助範圍和金額、審批機制,以及為社會帶來的相關效益等;若有,受計劃資助的建築物在節省能源方面的表現及計劃的其他成效為何,以及當局有否就計劃提出建議及改善措施;若沒有檢討,原因為何及會否進行檢討;

    (二)有關的申請獲得批准及不獲批准的一般原因分別為何;獲批個案的最高及最低資助額分別為何;

    (三)計劃的受惠建築物數目和批出的資助金額,與當局原來的目標有何差別;當局如何處理剩餘的約1億元撥款;及

    (四)會否重新考慮再次推行計劃;若會,詳情及推行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有否考慮推行其他資助計劃,以配合能源效益及源頭減廢的政策,以及進一步鼓勵業主提升其建築物的能源效益及其他環境保護方面的表現,並為物業管理和工程等相關業界創造更多商機?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18. 郭偉強議員問:


本人近日收到任職炊事員的公務員求助,指消防處近年不斷將該部門內屬炊事員職系的公務員職位削減,改由外判服務承辦商提供膳食服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每年消防處的炊事員人數、他們的薪酬總額,以及刪減的職位數目及其原因為何,並按消防分區列出分項數字;

    (二)過去5年,消防處將膳食服務外判的情況為何,包括每年提供該服務的承辦商僱員人數、外判服務的開支,以及把服務外判的原因;及

    (三)鑒於各政府部門近年增聘公務員,以應付增加的工作量,而為消防處提供的膳食服務並不屬季節性需求,消防處有何理據推行以服務外判取代炊事員職位的政策?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19. 何俊仁議員問:


就公共租住房屋("公屋")單位的供應及編配,以及居者有其屋計劃("居屋")單位的供應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按區議會分區劃分,2013-2014至2016-2017年度已/將落成的每個公屋及居屋項目的有關資料(在表1及表2列出);

    (表1)

    地區公屋項目位置地盤面積
    (平方米)
    完工日期可提供的
    單位數目
    深水埗(例:長沙灣
    前警察宿舍
    第1、2座)
    (例:長沙灣道、
    東京街交界)
       
          

    (表2)

    地區居屋項目位置地盤面積
    (平方米)
    完工日期可提供的
    單位數目
    深水埗     
          

    (二)鑒於政府今年4月回覆本會就2013-2014年度開支預算的問題時表示,"房委會[香港房屋委員會]已成功物色足夠的土地,以確保可由2016-2017年起的4年內落成共17 000個居屋單位",有關的土地的有關資料(在表3列出);

    (表3)

    地區位置地盤面積
    (平方米)
    預計動工日期可提供的居屋
    單位數目
         
         

    (三)現時有沒有已落實將於2018-2019及2019-2020年度可供興建公屋的土地的資料;如有,所有有關的土地的位置、地盤面積,以及預計可提供的單位數目;

    (四)在2010、2011及2012年每年的12月31日,公屋單位的總數、空置單位的數目及其佔單位總數的百分比,以及空置單位當中分別屬翻新及新建的單位的數目及比例(在表4列出);

    (表4)

    日期公屋單位
    總數
    空置單位
    數目
    (佔單位總數的百分比)
    翻新的單位數目
    (比例)
    新建的單位數目
    (比例)
    2010年12月31日    
    2011年12月31日    
    2012年12月31日    

    (五)在2011及2012年每年的12月31日,每個區議會分區的公屋單位的總數、空置的數目及空置率;有否個別地區的公屋單位空置率較高;如有,原因為何;

    (六)當局在來年會否採取措施加快將空置的公屋單位編配予申請人;如會,詳情為何;

    (七)過去5個財政年度,每年首次獲編配公屋單位的申請人數目、涉及的公屋單位數目、獲他們接受的單位數目(以及當中屬新建及翻新的數目和比例);

    (八)按區域(即巿區、擴展巿區、新界及離島)劃分,過去5個財政年度,每年獲申請人接受的公屋單位之中,編配予首次獲編配的申請人的數目及百分比;及

    (九)過去3個財政年度,每年的一般公屋申請人由提交申請至接受所獲編配的公屋單位平均相距多久?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20. 湯家驊議員問:


政府於2011年6月28日公布一套處理新界豁免管制屋宇("新界村屋")僭建物的方案,包括推出"新界村屋僭建物申報計劃"("申報計劃")。根據該計劃,新界村屋的業主可在2012年12月31日前,就於2011年6月28日以前建成、屬違例情況較輕及潛在風險較低的僭建物向屋宇署申報,並且在其後每5年委任合資格人士對有關僭建物進行檢驗及安全證明,便可暫時無須清拆僭建物;而屋宇署將會優先取締未有申報的僭建物。此外,屋宇署於去年4月1日成立了村屋組,由41名人員組成。他們前往不同的鄉村勘察及搜證,而該組的首輪取締目標是違例情況嚴重和對樓宇安全具較高潛在風險的現有村屋僭建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按僭建物的類別劃分,屋宇署接獲根據申報計劃提交的申報的分項數字,以及涉及的僭建物獲准保留的申報宗數;

    (二)當局有否統計或估計,現時新界村屋(包括丁屋及祖屋)的僭建物的情況;如有,各區有多少幢村屋有屬首輪取締目標的僭建物,並按僭建物類別列出分項數字;

    (三)當局如何處理屬首輪取締目標的僭建物;自2011年6月28日至今,屋宇署就該等僭建物發出了多少張清拆令;

    (四)屋宇署的村屋組自成立至今的工作進展為何,包括勘察了哪些地區的村屋、發出了多少張清拆令,以及該等清拆令涉及哪些地區及哪些類別的僭建物;及

    (五)鑒於當局曾表示,會以一視同仁的原則處理市區及新界的僭建物,而屋宇署於去年12月底就貝璐道4號屋一個屬"須優先取締"的僭建物向有關業主發出勸諭信後,容許屋主及他委任的認可人士先後就該僭建物提交6次補救方案,至今尚未拆除該僭建物,屋宇署是否已放棄規定有關業主須先將僭建物清拆,然後才可向屋宇署遞交改建工程的申請及圖則的執法政策;若是,改變政策的原因及詳情為何,以及新政策於何時實施;屋宇署會否同樣容許未有申報及屬首輪取締目標的新界村屋僭建物的業主先提交補救方案,而無需先拆除該等僭建物;若否,屋宇署是否有兩種不同的執法政策;若是,原因和準則為何;若否,為何兩者處理有所不同?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21. 鄧家彪議員問:


關於各決策局/部門向非公務員合約僱員支付遣散費、長期服務金及約滿酬金的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各決策局/部門為非公務員合約僱員向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計劃支付的僱主供款總額分別為何;

    (二)鑒於僱主可使用其為僱員向強積金計劃支付的僱主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抵銷根據《僱傭條例》(第57章)須向有關僱員支付的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過去5年,每個決策局/部門向非公務員合約僱員(i)支付的長期服務金總額,以及在抵銷前須支付的長期服務金總額;(ii)支付的遣散費總額,以及在抵銷前須支付的遣散費總額;

    (三)鑒於部分的非公務員合約僱員職位招聘廣告訂明,約滿酬金連同政府向有關僱員的強積金計劃供款的金額相等於其底薪總額的15%或10%,過去5年,每個決策局/部門向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發放約滿酬金總額,以及加上有關的強積金供款後的款項總額為多少;及

    (四)政府會否考慮帶頭取消第(三)項提及的以強積金計劃供款減少其需支付的約滿酬金款額的安排,讓其他僱主效法;如否,會否考慮在招聘廣告所載的聘用條款中,將約滿酬金及強積金供款的計算方式分開列明,讓申請者更為清晰有關職位的聘用條款?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22. 胡志偉議員問:


據悉,現時某些公共屋邨由於總樓面面積已超出有關的規劃上限,或者受到地契條款所限,所以難以增建或改建屋邨內的公用設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全港所有公共屋邨(包括租者置其屋計劃("租置")屋邨)所在土地的准許地積比率,以及截至2013年3月31日的實際地積比率、總樓面面積及邨內公用設施的樓面面積分別為何(按下表列出);

    公共屋邨
    名稱
    准許
    地積比率
    實際
    地積比率
    總樓面面積公用設施的
    樓面面積
         
         

    (二)按照屋邨類型(即(i)由房屋署管轄的公共租住屋邨、(ii)租置屋邨及(iii)邨內有屬於領匯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的資產的公共屋邨)劃分,改建屋邨內的公用設施分別涉及哪些程序(包括需否補地價)及審批準則為何;

    (三)過去5年,申請在公共屋邨範圍內增建公用設施而被有關當局否決的每宗個案的詳情(包括公共屋邨名稱、涉及的設施及其面積,以及申請被否決的原因)為何;及

    (四)現時,公共屋邨的公眾地方的上蓋面積是否限於有關的土地面積的某個百分比之內;如是,詳情為何,有蓋的行人道及休憩處是否計算入上蓋面積?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法案



首讀

《追加撥款(2012-2013年度)條例草案》

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追加撥款(2012-2013年度)條例草案》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二讀 (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2013年教育(修訂)條例草案》教育局局長

IV. 議員議案



1.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田北俊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就2013年5月22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2013年大老山隧道條例(修訂附表)公告》(即刊登於憲報的2013年第70號法律公告),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3年7月10日的會議。

2.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單仲偕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就2013年5月29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 -

(a)《商品說明(通訊事務管理局不可行使的權力)公告》(即刊登 於憲報的2013年第71號法律公告);及

(b)《〈2012年商品說明(不良營商手法)(修訂)條例〉(生效日期) 公告》(即刊登於憲報的2013年第72號法律公告),

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3年7月17日的會議。

3.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盧偉國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就2013年5月29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 -

(a)《2013年建築物(小型工程)(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3年第73號法律公告);及

(b)《〈2012年建築物法例(修訂)條例〉(生效日期)公告》(即刊登於憲報的2013年第74號法律公告),

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3年7月17日的會議。

4.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黃定光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就2013年5月29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 -

(a)《2013年公司(修改財務報表及報告)(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3年第75號法律公告);

(b)《2013年公司(披露董事利益資料)(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3年第76號法律公告);

(c)《公司(章程細則範本)公告》(即刊登於憲報的2013年第77號法律公告);

(d)《公司紀錄(查閱及提供文本)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3年第78號法律公告);

(e)《公司(非香港公司)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3年第79號法律公告);及

(f)《公司(費用)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3年第80號法律公告),

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3年7月17日的會議。

5.維護和提高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

吳亮星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促請政府就維護和提高香港特區國際金融中心地位作進一步的努力,包括:

(一)推出更多積極的金融政策及措施;

(二)適度優化現有的監管制度和金融基建;及

(三)開拓與相關地域的金融業務合作。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張華峰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促請"之前加上"鑒於香港與鄰近地區的金融業競爭與日俱增,";及在"及措施"之後加上",以利各大中小金融企業的均衡發展"。

(ii)涂謹申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促請"之前加上"鑒於金融業是香港的重要經濟支柱,";在"金融基建;"之後刪除"及";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四) 設立金融申訴專員,並賦予該申訴專員可命令違規金融機構向有關投資者或客戶賠償的權力;(五) 提高監管機構處理與金融有關的重大案件(如雷曼兄弟迷你債券事件、中信泰富有限公司槓桿外匯買賣事件及香港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事件)的透明度及問責性;及(六) 制定《香港金融管理局條例》,以訂明金融管理專員的委任方法和任期,以及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的組成、權責和委任委員程序等,同時增加香港金融管理局保護銀行客戶的權力,確保該局獨立行使監管權力,並受公眾監察"。

就涂謹申議員修正案提出的修正案
何俊仁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香港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之後加上"張震遠";及在"問責性"之後加上",讓公眾可監察有關監管機構在處理案件時不會有所偏頗"。

出席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6.建構安全城市

陳健波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香港表面上是一個安全城市,但由於部分城市設施老化、市民安全意識鬆懈及有政府部門執法不嚴等,近年各類型的意外事故不斷發生,甚至發生嚴重的火災及海難事件,部分個案更造成大量傷亡;事實上,中國城市競爭力研究會在過去兩年的研究報告已把本港排除於中國最安全城市排行榜之外;就此,本會促請政府成立跨部門委員會,全面檢討本港現行各項涉及城市安全的法例,督促各部門改善執行情況,並制訂安全城市發展政策,以全面提升本港的城市安全;此外,本會促請政府參考世界衞生組織‘安全社區’計劃的概念,推廣城市安全文化,全面防止意外發生。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鄧家彪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香港"之前加上"雖然";在"不斷發生"之後加上",例如職業傷亡個案頻繁";及在"法例,"之後加上"包括職業安全法例和相關的僱員補償法例,"。

(ii)莫乃光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但由於"之前刪除"香港表面上是一個安全城市",並以"雖然香港是一個國際大都會,社會基礎建設發展完善"代替;在"大量傷亡"之後加上",令大眾憂慮香港是否仍是一個安全城市;此外,近年區域網絡安全事故頻生,為本港構成新的威脅";及在"本港的城市安全;"之後加上"另一方面,鑒於本港的基礎建設與社會的日常運作大都倚賴電腦系統和互聯網,若有關系統遭受惡意攻擊,將會後果堪虞;就此,本會亦促請政府重新啟動於2000年成立但其後停止運作的電腦相關罪行跨部門工作小組,重新就已經轉變的網絡環境與可能發生的資訊系統保安威脅,作出檢討和落實相關的跟進工作;"。

(iii)毛孟靜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部分城市設施"之前刪除"香港表面上是一個安全城市,但由於",並以"鑒於本港"代替;在"大量傷亡;"之後加上"另外,大型地底交通設施的興建對附近樓宇結構造成影響,有關地區居民對此深表憂慮;";及在"本港的城市安全;"之後加上"當局亦須確保大型基建不會破壞附近樓宇結構,以保障居民安全;"。

(iv)黃碧雲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是一個安全城市"之前刪除"香港表面上",並以"儘管香港"代替;在"大量傷亡;"之後加上"在公共空間及交通工具內,保護女性的設施亦不足夠,令性騷擾及性暴力的事件容易發生,使女性的安全受到威脅;";及在"概念"之後加上"及聯合國婦女發展基金會對保護全球城市婦女的有效措施,將女性安全問題納入城市規劃中"。

出席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保安局局長
發展局局長

7.根據《議事規則》第16(4)條動議的立法會休會待續議案

梁君彥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現即休會待續,以就下述事項進行辯論:網絡安全。

出席的政府官員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保安局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