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2/13-35

立法會

議程

2013年7月10日星期三上午11時正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法律公告編號
1.《2013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臨時僱員供款)(修訂)令》118/2013
2.《2013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臨時僱員供款)(修訂)(第2號)令》119/2013
3.《〈2013年進出口(戰略物品)規例(修訂附表1)令〉(生效日期)公告》120/2013

其他文件

1.第103號-香港貿易發展局
2012/13年報
(由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提交)

2.第104號-犯人福利基金
懲教署署長就基金
截至二零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為止
一年內的管理情況所提交的報告
(由保安局局長提交)

3.第105號-廉政公署事宜投訴委員會
二零一二年年報
(由該委員會的委員何俊仁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4.第106號-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
2012-13年報
(由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提交)

5.第107號-法律教育及培訓常設委員會
二零一二年週年報告
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由律政司司長提交)

6.第108號-約瑟信託基金年報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至二○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由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提交)

7.第109號-嘉道理農業輔助貸款基金年報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至二○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由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提交)

8.第110號-戴麟趾爵士康樂基金
2012-2013年報
(由民政事務局局長提交)

9.第111號-香港存款保障委員會
2012/13年報
(由財政司司長提交)

10.第112號-2013申訴專員年報
(由政務司司長提交)

11.第113號-香港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
2012年報
(由廉政公署貪污問題諮詢委員會委員鍾樹根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12.第114號-政府帳目委員會就審計署署長第六十號衡工量值式審計結果報告書提交的報告書
(2013年7月政府帳目委員會第六十號報告書)
(由該委員會的主席石禮謙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13.財務委員會審核2013至2014年度開支預算的報告
(由財務委員會主席張宇人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14.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就一宗針對何俊仁議員的投訴而提交的報告
(由該委員會的主席葉國謙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15.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20/12-13號報告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梁君彥議員提交)

16.《2013年仲裁(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梁美芬議員提交)

17.《2013年香港藝術發展局(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葉國謙議員提交)

18.《2013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梁繼昌議員提交)

19.《2012年稅務及印花稅法例(另類債券計劃)(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陳鑑林議員提交)

20.《2013年空氣污染管制(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莫乃光議員提交)

21.保安事務委員會2012-2013年度報告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葉國謙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22.民政事務委員會2012-2013年度報告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馬逢國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23.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2012-2013年度報告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林健鋒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24.衞生事務委員會2012-2013年度報告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梁家騮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25.政制事務委員會2012-2013年度報告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譚耀宗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26.財經事務委員會2012-2013年度報告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李慧琼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27.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2012-2013年度報告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梁美芬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II. 質詢



1. 何俊賢議員問:


《商船(本地船隻)(避風塘)規例》就可進入各避風塘或在其內停留的本地船隻的總長度有不同規定:在現時14個避風塘當中,7個的允許總長度(下稱"長度限制")為30.4米,而其他避風塘的長度限制則為50或75米。超長船隻的船東可向海事處處長申請船隻進入避風塘的許可證,以進行維修船隻或卸下漁穫等活動。有漁民向本人反映,漁業是香港歷史最悠久的行業之一,漁民以避風塘為家的背景源遠流長。然而,由於現時有一定數量的漁船的總長度超過30.4米,避風塘的長度限制造成一連串的問題,影響漁船的運作及漁民的生活。例如,由於香港仔避風塘的長度限制為30.4米,在香港仔一帶活動的漁民只可將超長的漁船停泊在遙遠的喜靈洲避風塘,為漁民帶來極大的不便,而額外的航程亦增加意外風險。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對於總長度超過其活動範圍內的避風塘的長度限制的船隻,政府提供了哪些地方供它們停泊;如該等漁船需跨區或在避風塘外停泊,政府有否考慮到該安排會否使漁民有家歸不得,對他們構成不便和帶來額外的意外風險;

    (二)鑒於持有許可證的超長漁船獲准進入避風塘,顯示有關的避風塘在設計上能夠讓超長漁船停泊,政府會否研究在休漁期及農曆年以外的時間,准許若干艘超長漁船停泊在其活動範圍內的避風塘,以切合漁業的運作需要;如會,詳情為何,包括實施日期;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政府會否研究修訂法例、推出行政措施及進行全面檢討,改善各避風塘的設施及規劃,讓避風塘的長度限制及各項配套設施能配合漁業發展並與地區融合,以協助與漁業相關的批發零售行業發展,和支援漁業的可持續發展;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2. 林大輝議員問:


行政長官在2013年的《施政報告》中表示:"教育政策應進入鞏固期,不作重大的政策改變,讓持份者休養生息。未來的施政重點,是按既有政策優化相關措施,確保教育質素"。然而,有不少教育界人士向本人指出,教育界正面對不少存在已久的挑戰和問題,包括中學生人口下降、受資助的大專學額不足、直資學校聘請老師遇到困難等,但政府的既有政策卻未能解決這些存在已久的問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會否制訂具體的政策和時間表,解決受資助的大專學額不足的問題;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會否成立專責委員會,檢討中學和小學的班級與教師比例;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會否成立專責委員會,檢討直資學校的功能和角色;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教育局局長

3. 陳恒鑌議員問:


近日,有不少市民向本人投訴,政府未經諮詢受影響的市民便批准電訊服務營辦商(下稱"電訊商"),於遊樂場(例如荃景圍遊樂場)或公園等公眾遊樂場地內,安裝大量電訊發射器(下稱"發射器"),他們感到被蒙在鼓裡。據悉,某些發射器的安裝位置與長者做運動及小朋友玩耍的地方相距只有10米。該等市民擔心長期暴露於發射器釋出的輻射,令健康受損。此外,在政府或私人建築物內安裝的發射器數目亦不斷增加。另一方面,有報道指香港現時採用的非電離輻射安全標準過時。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當局現時採用甚麼準則審批電訊商在公眾遊樂場地安裝發射器的申請;審批過程有否包括諮詢市民的程序;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以及有否檢討審批過程的透明度是否足夠;現時有多少個公眾遊樂場地已安裝發射器;政府有否措施監管有關發射器的數目;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現時有否限制電訊商在政府或私人建築物安裝發射器的數目;有關當局審批申請時,須否諮詢受影響的人士及公眾;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香港現時採用的非電離輻射安全標準,與歐美先進國家所採用的標準比較有何差異,以及後者是否較嚴格;如是,當局為何不採用較嚴格的標準,以及會否就此作出檢討?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4. 鍾樹根議員問:


關於醫院管理局(下稱"醫管局")轄下公立醫院為病人提供醫療紀錄的安排,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公立醫院病人或其家屬查閱醫療紀錄或申請醫療紀錄複本須繳交費用,但醫院只會提供英文本的紀錄,而如果病人需要中文本的紀錄,便需自費安排翻譯,因而要多付費用,政府有否評估此安排有否削弱病人的知情權,以及是否歧視不諳英語的病人;是否知悉醫管局按病人要求提供醫療紀錄的中文本有何困難;

    (二)鑒於根據《法定語文條例》,中文和英文是香港的法定語文,並享有同等地位,但醫管局轄下的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回覆本人的查詢時表示,病人的醫療紀錄均以英文書寫,院方未能提供將該等紀錄翻譯為中文的服務,該院可提供翻譯服務機構的名單,以便病人安排將醫療紀錄翻譯為中文,但一切診治紀錄均以該院發放的英文版本為準,政府是否知悉診治紀錄以英文版本為準的理據為何;既然有關的中文翻譯本是由該院提供的名單中的翻譯服務機構擬備,何以仍不具備與英文本相同的效力;有否評估該院此舉有否歧視中文的法定地位之嫌;及

    (三)是否知悉,現時醫管局有否計劃,把該局及公立醫院擬備的文件,以及記錄治療方法、病症名稱、藥物名稱等等全盤中文化;若有,進度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5. 梁志祥議員問:


香港社會服務聯會出版的《2012年上半年貧窮數據》顯示,2012年上半年在職貧窮戶的數目高達20萬,比2011年增加了1.5萬戶,反映在職貧窮問題惡化中。據悉,很多海外國家或地區均有支援低收入戶的措施。例如,台灣政府按貧窮戶的收入水平向他們提供不同金額的生活補貼,而有兒童成員的低收入戶會獲得較高的補貼。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政府現時有何專門支援在職貧窮戶的措施,有否檢討該等措施的成效及受惠人數,以及會如何作出改善;

    (二)政府為何不仿效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做法,向低收入戶提供生活補貼;及

    (三)政府會否考慮在現有的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以外,改善第二層的安全網,包括將鼓勵就業交通津貼計劃下的津貼改為直接向低收入戶提供的生活補貼;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6. 涂謹申議員問:


2010年8月23日,一個香港旅行團在菲律賓馬尼拉被挾持,最終8名港人遭槍殺及有多人受傷,部分傷者至今仍需接受手術等跟進治療(下稱"人質事件")。2011年9月1日,當時的國務院總理曾表示:"希望菲律賓政府高度重視香港特區政府和民眾的要求,妥善處理相關問題"。然而,人質事件發生至今已接近3年,菲律賓政府仍未向受害者及其家屬道歉和作出賠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在人質事件發生至今,中央和特區政府曾採取甚麼跟進行動,促使菲律賓政府回應港人和受害者及其家屬的訴求,以體現港人能"共享做中國人的尊嚴和榮耀",並以表格分別列出該等跟進行動的詳情,包括日期和行動的內容?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7. 姚思榮議員問:


據兩個月前的報道,曾有多名在香港國際機場("機場")工作的員工在登機閘口附近的座椅上睡覺,並脫掉鞋履以致散播異味,該情況令不少旅客側目。在報道刊登後,本人的議員辦事處收到自稱在機場工作的人士來電申訴,指出受聘於香港機場管理局("機管局")服務承包商("承包商")從事體力勞動工作的員工的苦況,包括工作時間過長、休息室及飯堂設施不足,以及淋浴設備欠奉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 (一)現時共有多少名從事體力勞動工作的員工在機場工作,當中由機管局直接聘用及由承包商聘用的人數分別為何;

    (二)機場現時有甚麼休息設施供從事體力勞動工作的員工使用;機管局有否評估該等設施是否足夠;承包商的員工是否獲准使用該等設施;

    (三)機管局有否計劃增加供員工使用的休息設施;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機管局有何措施避免上述的事件再次發生,以免損害香港的形象?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8. 黃國健議員問:


現時,香港機場管理局("機管局")及各航空公司分別僱用服務承包商("承包商")在香港國際機場("機場")範圍內提供服務(例如清潔、地勤及維修服務)。有市民認為,該等承包商的服務表現直接影響旅客對機場的印象,甚至影響本港的航空客運業及旅遊業。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機管局有否自行或透過各航空公司:
  • (一)就承包服務的範疇和工作量,以及提供該等服務所需的人手作出具體規定;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評估及監察各項承包服務的表現;如有,有否專門人員進行評估及監察工作;如否,會否撥出人手專門負責該項工作;及

    (三)設立對表現欠佳的承包商施加懲處的機制;如有,機制的詳情為何,以及過去3年向有關的承包商發出警告和施加懲罰的次數;如否,會否設立有關的機制?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9. 林健鋒議員問:


據報,有學者發起佔領中環運動,其中一項行動是召集超過一萬人在明年堵塞中環的道路("佔路行動"),意圖迫使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及中央政府接受該等人士認同的普選方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現時分別在中環工作、上學及居住的人數,以及現時中環每天的車輛流量為何;

    (二)當局有否評估,佔路行動將會對在中環工作、上學或居住的市民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帶來甚麼影響,以及有否就此制訂應變措施;若有評估及制訂應變措施,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現時在中環設有辦事處的銀行、其他的金融機構及註冊公司的數目分別為何;

    (四)有否評估,佔路行動將會對香港的銀行及金融業帶來甚麼影響,以及有否就此制訂應變措施;若有評估及制訂應變措施,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五)有否評估當有一萬人參與佔路行動期間,當局需要調動的救援服務為何;以及有否評估為此調動警力及救援服務會對其他地區的警力及救援服務的影響為何;警方會否就佔路行動準備不同的應對方案(例如如何驅散非法堵塞道路的人士)?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10. 李慧琼議員問:


衞生署於1998年成立長者健康服務,在全港18個區議會分區各設一間長者健康中心("健康中心"),以加強為長者提供的基層健康服務,提高他們的自我照顧能力,以及鼓勵他們培養良好的生活習慣。然而,近日有市民向本人反映,不少長者並不認識健康中心提供的服務,而有意登記成為健康中心會員的長者,現時需要輪候1年以上,才會獲得首次的健康評估服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政府現時以甚麼方式向長者推廣健康中心的服務;有否檢討該等推廣工作的成效;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現時各間健康中心的會員人數及其佔有關地區內符合會員資格的長者人數的百分比分別為何,以及長者輪候成為各間健康中心的會員的平均時間分別為何;

    (三)最近有否檢討健康中心的服務成效;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隨著長者人口增加,政府有否考慮增加健康中心的數目;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1. 梁美芬議員問:


當局可根據《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72章)發出消防安全指示("指示"),指令綜合及住用建築物的業主或佔用人,在指定時間內改善其物業用作非住用用途部分的消防裝置(包括安裝自動灑水系統),以及消防安全建造(包括提供樓宇耐火結構)。然而,據悉有不少樓齡高的唐樓因技術問題而未能遵從指示,例如樓宇結構難以負荷自動灑水系統所需的儲水缸的重量。此外,根據當局發出的有關樓宇耐火結構的指引,建築物的耐火牆及耐火樓板,以及防護門廊的耐火牆及門均不得開設通口(例如抽氣扇通口),但有不少居民反映,鑒於舊式樓宇內通風欠佳,需要安裝抽氣扇及加設通口令建築物走廊的空氣流通,若密封這些通口,該些居民恐防發生火警時會導致濃煙聚集密閉走廊內,危害居民生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當局在巡查後發出指令安裝自動灑水系統的指示的數目(及其佔指示總數的百分比),當中限期已過而未獲遵從、已獲遵從和獲准延期的數目分別為何;

    (二)鑒於當局曾表示樂意與業主或法團認可人士、合資格承辦商就上述舊樓安裝灑水系統涉及儲水缸的樓宇負荷問題進行商討,以找出替代方案,現時較普遍採用的替代方案的詳情為何,以及業主或佔用人可否在商討期間申請延長遵從指示的限期;過去3年,以替代方案取代指示中原來的指令的個案數目;及

    (三)就上述居民對樓宇耐火結構的關注,當局會否檢討相關的指引或制訂較可行的替代方案;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12. 王國興議員問:


有市民反映,某些地區的無牌旅館林立,而較早前在旺角的一間無牌旅館發生火警,更令人擔心無牌旅館危及所在大廈的住戶的安全。該等市民質疑民政事務總署執法不力,以致問題未有改善。此外,根據政府對本人就2013-2014年度開支預算的質詢的回覆,有關無牌旅館的投訴個案由2008年的205宗大幅增至2012年的1 418宗,同期的檢控個案由28宗增至128宗,而定罪個案則由30宗增至110宗。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按區議會分區劃分,過去5年,每年有關無牌旅館的投訴、檢控及定罪宗數分別為何;

    (二)按區議會分區劃分,過去5年,每年當局於各區進行針對無牌旅館的巡查次數,以及當中有多少次是以喬裝顧客(俗稱"放蛇")的方式進行;

    (三)鑒於2012年的1 418宗投訴中,提出檢控的只有128宗(即9%),檢控比率如此低的原因為何;

    (四)過去5年,每年因經營無牌旅館而被判監禁的人數為何,並按刑期列出分項數字;當局會否考慮加重有關罰則,以增加阻嚇作用;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五)當局會否檢討現行法例及制訂相關措施,加強打擊經營無牌旅館;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民政事務局局長

*13. 范國威議員問:


數年前,醫院管理局("醫管局")曾就在大埔區興建一所社區綜合醫療服務中心("醫療中心"),以局部或全部取代該區兩間現有的普通科門診診所(即大埔賽馬會普通科門診診所及王少清家庭醫學中心)的建議,諮詢大埔區議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醫管局在覓地興建醫療中心的進展,並列出各項考慮因素、曾經考慮的選址,以及各個選址是否合適的評估結果;如至今未能覓得合適的選址,當局會否考慮在原址重建該兩間診所;興建醫療中心的計劃的最新進展及落實時間表為何;

    (二)衞生署有否計劃,在上述兩間診所遷往醫療中心後,重整在原址建築物的醫療服務;如有,詳情和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是否知悉在過去3年,上述兩間診所的平均每日服務人次分別為何;未來5年,政府預計有關人次的變化為何;及

    (四)當局會否就興建醫療中心的計劃及該兩間診所原址建築物的醫療服務安排,再次諮詢大埔地區人士及區議會;如會,有關的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4. 陳克勤議員問:


世界自然基金會香港分會("基金會")在本年5月中宣布,由於其倡議以濕地基金形式來操作建議的豐樂圍自然保護區("豐樂圍項目")的方案不被當局接納,擔心若項目倉促通過,未必可以達致保育的最終目的,故此決定即時擱置與豐樂圍項目倡議者合作。有環保人士指出,該事件令公眾憂慮以公私營界別合作計劃的模式推行自然保育政策的效果和可行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評估基金會退出豐樂圍項目對豐樂圍日後的保育帶來甚麼影響;若有,結果為何;當局會如何跟進該項目;

    (二)政府為何不接納基金會提出以濕地基金形式操作豐樂圍項目的建議,反而提出由發展商繼續持有濕地業權,而環境及自然保育基金則接收濕地管理資金及負責委任機構管理該濕地;

    (三)自然保育政策下的公私營界別合作計劃的詳情,包括審批準則、審批及執行過程、就批出項目進行的監察、參與的單位(包括政府及非政府機構)的角色及職責為何;

    (四)現時分別有多少個已獲批准及審批中的公私營界別合作計劃的項目,該等項目的內容及進展為何;

    (五)鑒於有環保人士指出,豐樂圍項目的環境影響評估("環評")報告已獲通過,當局不會基於倡議者或參與項目的環保團體於現階段退出項目而要求重新進行環評,而這情況或會影響該項目的發展,當局會否改善現時《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的不足之處;如會,具體建議為何;及

    (六)當局會如何避免日後的公私營界別合作計劃下的項目,再次發生類似上述商業發展與自然保育出現衝突的情況?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環境局局長

*15. 黃碧雲議員問:


近期,若干資助學校計劃轉為"直接資助學校計劃"的學校("直資學校"),引起公眾廣泛關注,擔心直資學校日益貴族化。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自2002年至今,每間直資學校每學年(i)收取的學費、(ii)學生總數、(iii)分別向多少名學生發放獎學金和助學金,及(iv)發放獎學金和助學金的總額分別為何(以表格列出);

    (二)有否具體計劃提升目前直資學校的財政透明度;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會否制訂指引或守則,規定直資學校擴大其校董會的代表性,包括引入家長及教師代表,以增加學校持份者向學校反映意見及民主參與決策的渠道;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教育局局長

*16. 麥美娟議員問:


有不少舞獅及舞龍團體("龍獅團體")的成員向本人表示,由於政府的財政及其他支援不足,舞獅及舞龍運動("龍獅運動")的發展受到制約。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透過體育資助計劃資助的香港中國國術龍獅總會("龍獅總會")現時的屬會數目及該等屬會的會員總數為何;過去5年,每年康文署向龍獅總會提供的資助額及詳情為何,以及是否知悉龍獅總會批准及否決屬會的撥款申請宗數分別為何;政府有否透過其他形式的資助,推動龍獅運動的發展;

    (二)有否評估龍獅團體對練習場地的需求;若有,詳情為何;康文署轄下可供龍獅團體練習的場地的數目為何(按區議會分區列出);

    (三)過去5年,每年龍獅團體申請租用康文署場地作練習用途的宗數為何,當中獲批的宗數為何,以及部分個案不獲批的原因為何;當局有否計劃增設舞獅及舞龍的練習場地;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鑒於據報龍獅團體在練習時經常被場地附近的居民投訴他們阻街及造成噪音滋擾,當局在過去5年接獲有關的投訴宗數分別為何;當局有否措施幫助龍獅團體尋找合適的練習場地?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民政事務局局長

*17. 毛孟靜議員問:


據報,"愛護香港力量"及"愛港之聲"這兩個組織未有根據《公司條例》(第32章)或《社團條例》(第151章)註冊,並公開收取公眾捐款及舉辦活動。關於未有根據法例註冊或獲豁免註冊的團體的規管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調查(i)上述團體有否違反《社團條例》,以及(ii)該等團體如何處理籌得的款項;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以及會否作出跟進行動;

    (二)過去3年,根據《社團條例》註冊或獲豁免註冊的新社團的數目(並按它們的成立宗旨列出分項數字),以及根據《公司條例》註冊的新公司數目;

    (三)過去3年,就未有根據法例註冊的民間組織非法收取捐款而提出的檢控宗數及法庭對被定罪人士施加的判罰為何;

    (四)現時規管未有根據法例註冊的團體進行籌款活動的政策及措施的詳情為何;及

    (五)有否政策及措施規管未有根據法例註冊的團體舉辦集會及其他公開活動;如有,詳情為何,包括一旦有參與者在活動期間受傷、蒙受財物損失甚至死亡,法律責任誰屬;如否,會否考慮推出有關的措施?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18. 石禮謙議員問:
(譯文)

香港教育學院("教院")於2013年1月發表的研究報告指出,在2011年,來自收入最高的10%的家庭的兒童,接受大學教育的機會比來自收入為家庭入息中位數一半或更少的家庭的兒童為高(3.7倍)。為減少跨代貧窮,當局於2008年設立了兒童發展基金("基金"),該基金旨在透過家庭、私人機構、社區及政府的合作,促進弱勢社羣兒童的較長遠發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6年,每年有多少名兒童生活在收入為家庭入息中位數一半或以下的家庭;政府會否鼓勵更多兒童參加基金計劃(至今只有約4 000名兒童受惠),例如透過擴大目標參加者的年齡範圍;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鑒於勞工及福利局在一份提交予本會的文件指出,"在首批和第二批參加[基金下][為期兩年的目標儲蓄]計劃的728名和1 464名兒童中,分別有721名(99.0%)及1 441名(98.4%)成功完成計劃",政府會否擴大該計劃的範圍,並將它定為經常性的政策措施,由政府提供配對捐款;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政府有否評估基金的進展是否達到其所述目標;若評估結果如此,有關結果是否足以解釋為何基金的督導委員會在2011年及2012年舉行會議的次數(每年1次)較過往數年(每年3次)為少;鑒於教院的研究結果,政府會否採取進一步行動,幫助基金達致減少跨代貧窮的目標,尤以增加貧窮兒童接受大學教育的機會為然;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政府會否考慮成立由相關的政策局(包括教育局和勞工及福利局)代表組成的委員會,研究跨代貧窮的問題及提出紓緩措施;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9. 梁家傑議員問:


自2011-2012年度起,政府撥款擴大《醫院管理局藥物名冊》中長效型氣管擴張藥物的臨床應用範圍,並預計每年可讓7 500名慢性阻塞性肺病("慢阻肺病")病人受惠。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 (一)2011-2012年度至今,每年有多少名病人受惠於此項措施;

    (二)2011-2012年度至今,醫院管理局("醫管局")每年有多少名初步診斷患上慢阻肺病的病人被轉介至家庭醫學或內科專科門診接受治療;

    (三)第(二)項所述的轉介個案的平均輪候時間為多久;

    (四)醫管局有否統計其轄下醫院及診所的肺功能測試儀器在過去3年的使用率;若有,詳情為何,以及平均而言,每一百名經由胸肺科醫生診斷的病人中,有多少人曾接受肺功能測試;及

    (五)醫管局現時有多少名醫護人員曾接受使用肺功能測試儀器的相關訓練?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20. 田北俊議員問:


香港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商交所")於本年5月17日,因入不敷支而決定交回其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的認可("商交所事件")。此事引起公眾的極大關注。然而,政府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代表於本會財經事務委員會6月3日的會議上,以該事件的調查正在進行為由,拒絕就議員的提問交代有關的詳情。本人其後於本會內務委員會("內會")6月7日的會議上,建議本會成立一個專責委員會,並授權該委員會行使《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章)("特權法")第9(1)條下的權力,調查與此事相關的事宜。本會亦於6月26日的會議上就一項成立專責委員會的決議案進行辯論及表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有政府及證監會的高層人員於上述內會會議舉行前,曾與部分政團的本會議員舉行閉門會議,而有關的議員於閉門會議後表示,當局解答了他們最關注的事宜,故決定反對成立專責委員會,當局可否解釋為何只肯在該閉門會議上向本會部分議員解說有關詳情,以及可否向市民和本會公開說明其在閉門會議上提出的理據;如否,原因為何;

    (二)鑒於政府在回應關於證監會監管商交所和證券經紀鬆緊不一和有偏袒前者之嫌的批評時解釋,兩者在職能、業務營運及受到的監管水平均有顯著分別,因此不能相提並論,當局是否知悉其他國際金融中心對類似商交所的機構的監管是否較為寬鬆;如知悉,詳情為何;如不知悉,為何不作研究;

    (三)有否評估商交所事件對證監會的公信力和本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聲譽造成甚麼影響;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鑒於政府曾一再表示,假如本會引用特權法調查商交所事件,會影響執法機構進行中的調查工作及將來可能會進行的法律程序,有何實質例子支持此說法;及

    (五)有否評估,證監會就商交所事件展開調查,會否給予公眾"自己人查自己人"的感覺,因而削弱有關調查結果的公信力;如評估的結果為會,為何繼續此做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21. 郭榮鏗議員問:


有市民反映,一些罕見疾病(例如黏多醣症、骨髓纖維化、Cryopyrin相關周期綜合症及龐貝氏症等),因患者人數少,他們的治療及護理等方面的需要均未獲政府重視。該等市民指出,醫院管理局審批資助罕見疾病病人使用賴以減慢病情惡化甚至維持生命的治療及藥物的申請時,過程緩慢和資助額不足,而且申請個案須逐一審批。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歐洲聯盟現時將罕見疾病界定為患病人數少於人口的二千分之一的疾病,政府會否考慮參考該做法,為本港的罕見疾病作出界定;如會,落實時間表及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是否知悉,現時有多少種治療罕見疾病的藥物被列為《醫院管理局藥物名冊》("《名冊》")中收取標準費用的藥物("標準收費藥物");過去有多少種該等藥物曾被考慮列為標準收費藥物,以及當中最終未列入的數目及原因為何;

    (三)會否考慮參考台灣的《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設立獨立於《名冊》的機制,審批對病人使用治療罕見疾病藥物的資助申請;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會否考慮參考海外地方(例如美國和台灣)的做法,(i)成立罕見疾病研究辦公室,以協調有關罕見疾病的研究、(ii)資助罕見疾病病人的診斷、治療及藥物等開支,並(iii)制訂專門政策及措施,全面照顧罕見疾病病人的治療及護理等需要?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22. 郭偉強議員問:


政府於2008年成立資歷架構,資歷架構下設有"過往資歷認可"機制。在該機制下,每個推行的行業均設有5年過渡期("過渡期"),容許申請人於申請第一級至第三級的資歷認可時,只須提交相關的工作經驗證明文件而無須進行實際的評核測試。本人於今年3月14日聯同資歷架構下的"行業培訓諮詢委員會"("諮委會")的工會代表與教育局副秘書長舉行會議,反映工會對資歷架構的意見,以及爭取延長過渡期5年。最近,教育局決定將印刷及出版業、鐘錶業及美髮業3個行業的過渡期延長兩年。不少工會向本人表示,他們憂慮短短兩年根本沒有足夠時間推動僱員申請過往資歷認可。工會亦指出,近年一些培訓機構在有關行業未成立諮委會、未制訂《能力標準說明》及仍未推行"過往資歷認可"機制便推出與資歷架構相關的培訓課程,他們擔心修讀課程變相成為僱員在某些特定行業或職位上取得認可資歷的唯一途徑,會嚴重威脅在職僱員的職業及生活保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教育局有否新措施推動印刷及出版業、鐘錶業及美髮業的僱員積極申請過往資歷認可,特別是會如何加強與勞資雙方的合作;

    (二)目前有多少與資歷架構相關的培訓課程是在相關行業未有成立諮委會、未制訂《能力標準說明》及未推行"過往資歷認可"機制下而推出的;這些課程涉及的行業及職位分別為何;教育局如何確保這些課程能符合業界的需要;僱員除了修讀有關課程外,還有何途徑取得同等的認可資歷級別;及

    (三)教育局會否藉延長過渡期兩年的安排,就資歷架構進行一次大型的中期檢討,並全面諮詢公眾對推行資歷架構的意見,特別是相關行業勞資雙方的意見;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教育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法案



首讀

《2013年證券及期貨(修訂)條例草案》

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2013年證券及期貨(修訂)條例草案》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二讀 (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1.《2013年仲裁(修訂)條例草案》律政司司長

律政司司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3年7月2日
隨立法會CB(3) 756/12-13號文件發出)

2.《2013年香港藝術發展局(修訂)條例草案》 民政事務局局長

何秀蘭議員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3年7月8日
隨立法會CB(3) 797/12-13號文件發出)

3.《2013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4.《2012年稅務及印花稅法例(另類債券計劃)(修訂)條例草案》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3年7月4日
隨立法會CB(3) 770/12-13號文件發出)

5.《追加撥款(2012-2013年度)條例草案》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6.《2013年空氣污染管制(修訂)條例草案》環境局局長

郭榮鏗議員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3年7月4日
隨立法會CB(3) 761/12-13號文件發出)

IV. 議案



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批准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於2013年6月17日訂立的 -

(a)《2013年藥劑業及毒藥(修訂)(第4號)規例》;及

(b)《2013年毒藥表(修訂)(第4號)規例》。

(該兩項規例載於附錄III,並已於2013年6月20日
隨立法會CB(3) 702/12-13號文件發出)

V. 議員議案



1.根據《議事規則》第49E(2)條動議的議案

梁君彥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察悉於2013年7月10日提交省覽有關下列附屬法例及文書的內務委員會第20/12-13號報告:

項目編號附屬法例或文書的名稱

(1)《2013年大老山隧道條例(修訂附表)公告》(2013年第70號法律公告)。

出席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2.推動廢物循環再造業,創造就業機會

郭偉強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政府於2005年發表《都市固體廢物管理政策大綱(2005-2014)》,制訂減少廢物產生及推廣廢物回收、重用及循環再造的策略和措施;現時本港的廢物回收率約為百分之四十八,但相比鄰近地區如南韓的六成回收率,本港的廢物管理的成效明顯落後於其他先進國家;2013年5月,政府發表《香港資源循環藍圖2013-2022》,就回收及減少廢物訂立了清晰的目標及時間表,但相關措施屬'舊酒新瓶',欠缺促進本港廢物循環再造業發展的具體計劃;就此,本會促請政府盡快落實有效的廢物回收及循環再造的政策,以推動本港廢物循環再造業的發展,並創造更多就業機會;有關措施應包括:

(一)參考台灣、南韓等地的經驗,以制訂更有效的廢物管理策略和措施;

(二)盡快實行強制廚餘回收,提供土地及相關支援,以及培訓人才,以處理回收所得的廚餘,從而令佔堆填區廢物量四成的廚餘得以妥善回收再造;

(三)鼓勵工商界(例如超級市場)捐贈仍可食用的食物,以減少廚餘;

(四)逐步推行強制垃圾分類計劃,並善用社區的空間設立廢物收集點,完善社區回收廢物的網絡,以便在社區層面進行首輪廢物回收分類的處理;

(五)為廢物回收商提供租約年期適切的土地和船泊設施,以促進廢物回收業的發展;為確保回收的廢物獲妥善處理,長遠而言,政府應積極研究設立廢物回收商發牌制度的可行性;

(六)盡快落實生產者責任計劃,加強回收再造價值低的廢物,例如玻璃樽及廢電器電子產品;

(七)提供稅務、土地等優惠,以吸引廢物循環再造企業在本港發展業務;

(八)增撥資源以支援環保產品的科研項目,從而創造多元化的環保產品,並為環保產品開拓全球性的市場;

(九)鼓勵各政府部門全面實施環保採購政策,並將有關政策推廣至工商界,藉此為本地環保產品提供穩定的需求;及

(十)撥款成立'廢棄資源循環回收基金',以支持廢物循環再造業的可持續發展,並把與環保政策相關的徵費(例如都市固體廢物收費及生產者責任等計劃的徵費)撥入該基金使其持續運作。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盧偉國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政府於"之前加上"特區";在"2005年"之後加上"已";在"(六)"之後刪除"盡快",並以"為"代替;在"生產者責任計劃,"之後加上"提供經濟誘因支持業界興建現代化的循環再造設施,以";在"加強回收再造"之後刪除"價值低",並以"一些需要較高成本和技術處理"代替;在"穩定的需求;"之後刪除"及";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十一) 設立'環保技術產業化及發展中心',以支援開發環保技術、審核新技術,以及促進技術轉讓與合作;及(十二) 支持業界外銷本地綠色產品及技術,以推動'區域循環經濟',並加強與內地在廢物回收、處理及循環再造等方面的合作"。

(ii)陳家洛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政府於"之前加上"源頭減廢是香港固體廢物處理政策的最重要一環,政府必須立即採取有力措施加以落實;";在"穩定的需求;"之後刪除"及";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十一) 在18區舉辦社區減廢回收計劃,訂立各區減廢回收指標,並成立減廢推廣小組,以進行社區減廢回收量的審計、規劃地區的回收減廢設施,以及策劃和推行社區減廢回收工作;及(十二) 在不同公共處所及街道設置更多分類回收箱,並制訂分類回收箱和垃圾箱數目的適當比例"。

(iii)范國威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政府於"之前加上"本港的廢物管理政策,無論設施和思維都未能應付與日俱增的固體廢物;多年來政府只依賴堆填區作為廢物末端處理的方法,忽視資源回收、源頭減廢和落實生產者責任計劃;";在"(二) 盡快"之後加上"增加樓層廚餘回收設施,並同時在商業場所和家居";在"穩定的需求;"之後刪除"及";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十一) 鼓勵業界增加循環再用建築廢料,以減少堆填區建築廢料數量;(十二) 增加路邊及公眾設施內回收箱數目,以鼓勵及方便市民回收;及(十三) 研究規管'過度包裝'產品,以鼓勵產品簡約包裝"。

(iv)何秀蘭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都市固體廢物管理政策大綱(2005-2014)》,"之後刪除"制訂",並以"但並無積極落實"代替;在"包括:"之後加上"(一) 持續提高廢物資源管理中回收重用及再造的比率,目標為回收再造不少於72%、焚化則不多於23%,以及堆填不多於5%;(二) 每年撥款20億元經常性開支,開設1萬個分類回收的基層職位,促進社區廢物源頭分類活動,支持學界及業界研發再造科技、產品設計及拓展商機,並在重造物品市價不抵再造成本時,津貼有關營運;";刪除原有的"(一)",並以"(三)"代替;刪除原有的"(二)",並以"(四)"代替;刪除原有的"(三)",並以"(五)"代替;刪除原有的"(四)",並以"(六)"代替;刪除原有的"(五)",並以"(七)"代替;刪除原有的"(六)",並以"(八)"代替;刪除原有的"(七)",並以"(九)"代替;刪除原有的"(八)",並以"(十)"代替;刪除原有的"(九)",並以"(十一)"代替;及刪除原有的"(十)",並以"(十二)"代替。

就何秀蘭議員修正案提出的修正案
李卓人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二)"之後加上"政府應就如何達致上述目標,馬上進行大規模的廢物管理政策的公眾諮詢,並制訂有關政策措施,包括:(i)";及在"有關營運;"之後加上"(ii)在明年財政預算案中,就上述20億元經常性開支作出具體的撥款安排,在此之前,撤回向立法會就擴建堆填區的撥款申請;及(iii)在將來撥地予公營及私營發展計劃時,加入預留土地作回收廢物的條款;"。

(v)胡志偉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妥善回收再造;"之後加上"(三) 在全港18區設立廚餘回收中心處理區內產生的廚餘,以體現全民承擔廢物處理的原則;";刪除原有的"(三)",並以"(四)"代替;在",以減少廚餘"之前刪除"鼓勵工商界(例如超級市場)捐贈仍可食用的食物",並以"透過在全港18區設立社區飯堂接收仍可食用的食物(包括食材),為有需要人士提供廉價膳食"代替;在",以減少廚餘"之後加上"及減輕堆填區的壓力";刪除原有的"(四)",並以"(五)"代替;刪除原有的"(五)",並以"(六)"代替;刪除原有的"(六)",並以"(七)"代替;刪除原有的"(七)",並以"(八)"代替;在"發展業務;"之後加上"(九) 設立由政府出資的法人團體自行營運廢物循環再造業,以減少現時依賴海外市場吸納回收廢物,並確保有關業務能長期運作;";刪除原有的"(八)",並以"(十)"代替;刪除原有的"(九)",並以"(十一)"代替;在"穩定的需求;"之後刪除"及";刪除原有的"(十)",並以"(十二)"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及(十三) 參考'飲品玻璃樽生產者責任計劃'的做法,為市場價值低的可回收廢物(例如塑膠)提供市場價值,從而推動廢物源頭分類及促進廢物循環再造業的發展"。

出席的政府官員環境局局長
環境局副局長

3.美國結束量化寬鬆措施的影響

梁君彥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鑒於美國聯邦儲備局將會逐步結束量化寬鬆措施,本會促請特區政府密切留意事件對全球經濟及金融環境的衝擊,確保本港金融體系的穩健,維持經濟持續增長,並在有需要時推出適當措施,協助市民及中小型企業面對新的市場秩序。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張華峰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美國聯邦儲備局"之前刪除"鑒於",並以"隨着"代替;在"美國聯邦儲備局"之後加上"主席伯南克宣布";在"寬鬆措施,"之後加上"隨即引發全球一陣金融波動,";及在"適當措施,"之後加上"包括考慮適時撤銷'雙辣招',即針對樓巿的買家印花稅及額外印花稅,以防止負資產的情況重現,以及"。

(ii)吳亮星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美國聯邦儲備局"之前刪除"鑒於",並以"自2008年以來,超低利率環境持續及各發達國家政府強力介入金融市場,以致資金泛濫,而近期"代替;在"美國聯邦儲備局"之後加上"則表示";在"將會"之後加上"按經濟復蘇情況";在"寬鬆措施,"之後加上"引起金融市場出現波動;就此,";在"全球經濟"之後加上"、資本流動";在"穩健"之後加上"及正常運作";在"市民及"之後加上"企業(尤其是";及在"中小型企業"之後加上")"。

(iii)盧偉國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美國聯邦儲備局"之後加上"宣稱";在"穩健,"之後加上"以及未雨綢繆,充分評估一旦市況逆轉對本港整體經濟和勞動市場的影響,適時推動基建工程,";及在"增長"之後加上"和勞動市場的動力"。

出席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