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3/14-2
附屬法例/文書 | 法律公告編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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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3年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修訂)規例》 | 151/2013 |
2. | 《2013年郊野公園(指定)(綜合)(修訂)令》 | 152/2013 |
3. | 《〈2013年仲裁(修訂)條例〉(生效日期)公告》 | 153/2013 |
1. | 第7號 | - | 競爭事務委員會
2012/13年報 |
(由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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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8號 | - | 二○一三至一四年度第一季
核准開支預算所作出的修改報告 《公共財政條例》:第8條 |
(由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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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9號 | - | 西九文化區管理局
2012/13周年報告 |
(由財政司司長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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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1/13-14號報告 | ||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梁君彥議員提交) |
(一) | 現時香港1100多平方公里的土地當中,已發展土地的面積及百分比為何;已發展土地當中,分別有多少幅用於公私營房屋、商業、工業及農業用途,以及按用途劃分的土地面積及百分比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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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未發展的土地當中,按《郊野公園條例》指定為郊野公園和特殊地區的土地的面積分別為何,以及該等土地的面積佔全港土地面積的百分比;其餘的未發展土地的面積,以及其佔全港土地面積的百分比為何;上述兩類土地按區議會分區劃分的面積及百分比分別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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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當局會否研究如何發展現時未發展的土地(例如開發荒廢多時的石礦場和閒置的政府、鄉郊及工業用地,以及將新發展區邊緣的低價值"綠化地帶"改作房屋用途),以增加土地供應;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鑒於台灣當局在發生漁民遭菲律賓執法人員槍殺事件後迅速提出制裁措施,政府會否對菲律賓政府採取一切可行的制裁措施,迫使菲律賓政府承認責任,向馬尼拉人質事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屬作出賠償及道歉;若會,政府在未來6個月會採取甚麼制裁措施;若否,原因為何;有否評估政府若以拖拉的手法處理事件,會否導致受害人及其家屬無法在法定期限內向涉事者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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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海事處處長已就海難向遇難者及其家屬道歉,當局會否要求相關的決策局局長及部門首長立即停職,甚至為該事件承擔責任而下台;若會,何時實行;若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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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政府會否在3個月內公布海難的內部調查的報告;若會,何時公布;若否,原因為何,以及政府是否打算以拖延的手法處理事件,使遇難者及其家屬無法追究有關人士的法律責任? |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 : |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保安局局長 |
(一) | 當局會於何時進行詳細的專題統計研究,以了解不同組別的弱勢兒童(包括殘疾、少數族裔及其他組別的兒童)的數目及貧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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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當局有何新的計劃、撥款建議及安排,確保這些兒童能獲均等機會接受教育,以免影響他們的升學和就業機會;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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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會否接納委員會的建議,成立具實權的跨部門兒童委員會,以監察和推動落實《公約》? |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 : |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
(一) | 鑒於當局在上述回應中表示,將於今年第3季收到各決策局及部門就試行計劃的可行性評估所作回覆,當局是否已收到有關回覆;若是,將會推行的試行計劃涉及的僱員總數為何,以及預計將於何時完成和公布有關研究結果;如尚未收到所有相關決策局及部門的回覆,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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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當上述的試行計劃全面實施後,衞生署會否按工會的訴求,將在醫管局工作的第一標準薪級職系的公務員的規定工作時數,最終縮減至每周總工作時數44小時,與醫管局的支援職系僱員的總工作時數看齊;若會,詳情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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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當局會否進一步考慮劃一所有公務員及非公務員合約僱員每周的總工作時數為44小時,就推行標準工時制度起帶頭作用? |
(一) | 政府官員是否根據調查或研究所得結論而作出上述言論;如是,詳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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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為何民政事務總署安排在又一村的高級會所,與志願團體商討露宿者的問題;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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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否評估,政府現行支援露宿者的政策,能否解決露宿者在生活上的壓力和困難;如有評估,結果及詳情為何;若評估結果為否,政府會否及何時檢討有關的政策? |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 : |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民政事務局局長 |
(一) | 是否知悉,在最後一屆高考考獲入讀大學資格的72位考生當中,有多少位現時已獲大學錄取,並按院校列出分項人數;當局對該72位考生有否提供特別協助(例如協助他們爭取面試的機會);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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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有報道指出,某些大學處理高考重考生的非聯招入學申請時,因高考仍未放榜,所以並沒有考慮他們的高考成績,當局會否要求各院校覆檢該批考生的申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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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有考生指出,部分考生在最後一屆高考考獲優異成績但未獲大學錄取,原因可能是大學已沒有剩餘的學額,當局會否向大學了解情況,並確保有關的學系獲得額外資源,提供學額以錄取該等考生? |
(一) | 有否探究前檢控專員為何在離任前發表上述關於廉署和證監會運作的意見;如有,結果為何;如否,會否正視有關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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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現任刑事檢控專員有否跟進前檢控專員的上述意見;如有,進展如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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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會否因應前檢控專員的意見,檢討廉署就貪污投訴進行調查的準則,以提高廉署運作的透明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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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會否參考前檢控專員的意見,研究將證監會的檢控權轉移至律政司,以適當制約及平衡證監會的職權? |
(一) | 現時由政府擁有全部業權,並由政府產業署("產業署")管理的閒置土地及物業的資料(按下表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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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現時由政府擁有全部業權,並由產業署以外的政府部門(例如教育局、房屋署)管理的閒置土地及物業(例如空置校舍)的資料(按下表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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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政府現時擁有部分業權的閒置物業的資料(按下表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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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由產業署或公務員事務局管理的閒置公務員宿舍情況(按下表列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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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在2000至2012年,產業署覆檢了多少項由各決策局/政府部門管理的物業是否未盡其用,以及產業署覆檢工作所用時間(按下表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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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有否評估上述會議的決定對香港經濟帶來的最新影響(包括整體經濟、資金流向、資產價格及通貨膨脹等);若有評估,結果為何;當局會否考慮調高香港本年的綜合消費物價指數按年升幅(即基本通脹率)的預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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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評估,資金充裕和持續低息的環境會否造成股市和樓市資產泡沫,令市場可能出現波動;當局有否制訂應變方案和措施,遏止熱錢流入,以穩定資產價格和打擊炒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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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因應短至中期的低息環境,當局有何措施減低銀行業面對的風險? |
(一) | 是否知悉,公署在制訂《使用從公共領域取得的個人資料指引》的過程中,有否諮詢資訊科技業人士及團體,以確保該指引切實可行;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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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當局在《2014數碼21資訊科技策略》的公眾諮詢文件中建議廣泛提供公共資料,開放公共資料供免費再用,以開發網上服務及流動程式,當局有否與公署商討制訂指引,協助資訊科技業界使用公共資料時避免侵犯個人私隱;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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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某些國家(例如新加坡、新西蘭)的私隱法例對使用公共領域的資料作出若干豁免,當局會否檢討(i)公共領域資料的定義、(ii)保障資料原則的豁免範圍,以及(iii)在《條例》於1996年生效時所列出公開資料的(明文或隱含)目的;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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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是否知悉,公署有否抽查政府部門開發的流動程式使用個人資料的方式,並要求各政府部門(及其代理人)按照《保障個人資料私隱:流動應用程式開發商及其委託人須知》開發有關程式;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政府有否評估其流動程式對用戶構成的潛在私隱風險並採取相應措施;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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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各政府部門(及其代理人)開發的流動程式有否讀取用戶的資料(包括手機獨特識別碼、定位位置、用戶登入程式的帳號、手機正在執行的應用程式、手機攝影功能或麥克風、短信或圖像訊息、通話紀錄、通訊錄、日誌內容等),並按流動程式名稱列出所讀取的私人資料類別;各政府部門(及其代理人)有否擬備易於查找和易於閱讀的私隱政策聲明,在用戶下載程式時清楚解釋其手機上的資料會否被程式讀取及目的、何種資料會被讀取和讀取的方式;有關部門(及其代理人)如何處理有機會辨別用戶身份的資料及非個人身份識別碼的資料? |
(一) | 是否知悉,現時全港有多少幢樓宇的構築物含有石棉物料,並按18個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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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政府有否制訂清拆石棉構築物的時間表,以及預計何時可全數清拆該等構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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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2011年至今,共有多少名業主向樓宇維修綜合支援計劃、長者維修自住物業津貼計劃或改善樓宇安全綜合貸款計劃等資助計劃申請資助,以進行包含清拆石棉構築物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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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鑒於法例規定,涉及含石棉物料的工程必須聘請註冊石棉顧問和註冊石棉承辦商進行,本港現時分別有多少名該等顧問和承辦商;有否評估數目是否足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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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過去5年,因違反第(四)項所述的法例而被檢控的人數,以及法庭一般對被定罪人士判處的刑罰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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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過去5年,就非法棄置石棉廢物而提出檢控的個案數字,以及法庭一般對被定罪人士判處的刑罰為何;當中有多少名石棉承辦商被檢控;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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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鑒於有建築業人士指出,現時涉及含石棉物料的工程均受《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規管,而該法例由環境保護署("環保署")負責執行,但該等工程亦涉及勞工安全和施工監管等問題,當局有否評估在欠缺勞工處和屋宇署的協調和監督下,現時對有關工程的規管是否全面;政府有否計劃針對此問題檢討及改善上述條例,以加強有關工程的安全? |
(一) | 會否要求醫院管理局("醫管局")增撥資源予"耀眼行動"白內障手術計劃,以增加每年的資助名額,從而縮短在公立醫院接受白內障手術的輪候時間;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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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醫管局已分別在港島西聯網及九龍東聯網成立白內障中心,在該兩個聯網接受白內障手術的輪候時間因而大幅縮短,是否知悉醫管局會否在九龍西聯網推行類似計劃? |
(一) | 過去5年,入境處每年拒絕了多少宗外傭的工作簽證申請,並按原因(例如涉及"不良紀錄"、"違規行為"或"濫用僱用外傭安排")列出分項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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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5年,入境處每年接獲外傭的工作簽證申請宗數,以及該等個案當中,涉及曾與前僱主提前終止僱傭合約(a)1至3次和(b)4次或以上的外傭的申請及申請被拒絕的宗數分別為何(按下表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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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現時在港工作並曾與前僱主提前終止僱傭合約的外傭人數,以及按提前終止合約的次數提供分項數字(按下表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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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鑒於有報道指出,現時有不少外傭與僱主提前終止僱傭合約後沒有返回原居地,而是在鄰近地區(例如澳門)短暫逗留後再次入境,政府有否研究在審批曾在港工作的外傭的再次提交的工作簽證申請時,要求他們提交原居地的入境證明;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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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過去5年,當局每年根據《僱傭條例》第53條,拒絕向中介公司簽發或續發牌照,以及撤銷中介公司牌照的個案數目分別為何,並按作出有關決定的原因列出分項數字;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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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過去5年,當局每年收到有關中介公司向外傭收取訂明佣金以外的酬勞,因而涉嫌違反《僱傭條例》第57條的投訴數字,以及有關個案的定罪數字為何? |
(一) | 當局會否考慮設立導盲犬的登記制度(例如在植入狗隻的晶片中加入導盲犬或導盲幼犬資料的欄目)、設立合資格的導盲犬/導盲幼犬中央登記冊,以及設立導盲犬訓練人員及使用者的發牌和評核制度;若會,何時實施;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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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有評論指出,現時公共租住屋邨("公屋屋邨")、居者有其屋計劃("居屋")屋苑及部分私人屋苑並不准許住戶飼養犬隻,以致導盲幼犬不能寄養在此類屋邨/屋苑的單位,日後難以完全適應香港的居住環境,當局會否考慮放寬有關規定,准許公屋屋邨及居屋屋苑住戶飼養導盲幼犬;當局會否推動在私人樓宇的公契內加入准許住戶飼養導盲幼犬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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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殘疾歧視條例》(第487章)訂明,任何人藉拒絕容許進入或使用公眾人士可進入或使用的處所,或拒絕容許使用處所的設施而歧視殘疾人士,即屬違法,當局會否考慮把有關條文擴展至適用於攜同導盲幼犬的人,以便利導盲幼犬可接受本土化訓練;當局會否就相關條文加強宣傳和公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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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鑒於有導盲犬服務機構計劃引入更多導盲犬服役,但本港現時沒有專門的犬隻培訓中心,當局會否考慮免費撥出土地,以資助有關服務機構興建犬隻培訓中心;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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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有否了解"導盲犬使用者培訓先導計劃"的具體成效;有否從計劃中汲取經驗;政府會否為推行計劃的機構提供更多支援,以及支持該計劃持續及全面地推行,令更多有需要的視障人士受惠? |
(一) | 就過去5年每年,每個編配區域(即市區、擴展市區、新界及離島)的公屋單位而言,(i)選擇該等單位的申請人數目、(ii)它們的平均空置率,以及(iii)當中空置的一人單位數目(按下表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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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5年,在提交申請後的3年內首次獲編配公屋單位的公屋申請人數目為何;當中拒絕首次獲編配公屋單位的申請人數目,以及主要的拒絕原因為何;在提交申請後的3年內入住公屋單位的申請人數目為何(按下表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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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過去5年,接受編配入住一人公屋單位的公屋申請人數目為何,並按申請人所屬的年齡組別列出分項人數(按下表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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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現時公屋輪候冊上的申請人數目為何;當中申請入住一人單位的數目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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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過去5年,每年公屋租戶自願遷出的個案數目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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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按4個編配區域劃分,2013至2017年新增的公屋單位的預計數目,以及當中一人單位的數目為何(按下表列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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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除了龍田邨天利樓外,房署於未來5年內將公屋單位改建為居屋單位出售的計劃的詳情和所涉單位數目為何;有關屋邨的租戶的搬遷安排為何(包括房署會否安排原區安置及提供租金優惠)? |
(一) | 現時各幅不包括的土地的使用狀況、法定用途、是否由私人擁有,以及有否牽涉發展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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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現時各幅不包括的土地的最新規劃情況(包括是否已納入法定圖則,以及有關法定圖則的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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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會否擬定時間表,盡快把所有不包括的土地納入法定圖則,並就該等土地的用途進行公眾諮詢;若會,詳情是甚麼;若不會,原因是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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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會否加強巡邏不包括的土地,以確保有關土地的實際用途符合土地契約條款,並杜絕"先破壞,後建設"的行為;若會,詳情是甚麼;若不會,原因是甚麼;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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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鑒於有市民指出,在不包括的土地進行住宅發展,將對毗鄰的郊野公園構成影響,政府會否就發展建議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及交通影響評估;若會,詳情是甚麼;若不會,原因是甚麼? |
(一) | 有否檢視本港可發展用地的最新情況,以及有關土地可供興建不同類型住宅的樓面面積;如有,詳情為何,並按下表列出;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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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全港有多少幅政府工業大廈所在的土地可改作興建住宅用途,並列出其位置及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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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據悉城市規劃委員會較早前就九龍塘前香港專業教育學院李惠利分校校舍土地改劃用途的諮詢,合共收到約25 000份意見書,當中逾99%反對改劃為住宅用地,當局會否維持該土地的建議規劃用途;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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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鑒於行政長官在2013年的《施政報告》中提出,政府掌握的土地,可供2012-2013年度起5年內落成約75 000個新公屋單位,以及在2016-2017年度起4年內落成約17 000個新居屋單位,當局有否訂定在上述兩段期間每年的公屋單位和居屋單位供應量、分布地區,以及分別受惠的人士數目;如有,以表列出有關的詳情;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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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會否考慮放寬丁屋的樓層數目和每層的面積,以善用土地資源;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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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根據長遠房屋策略督導委員會委託顧問進行的調查所得,本港現時推算共有66 900間分間樓宇單位(俗稱"劏房"),惟當中並不包括工業大廈內的劏房,當局有否統計現時工業大廈內的劏房數字,以評估所需土地作房屋的用途;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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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鑒於不少市民建議將郊野公園和粉嶺香港高爾夫球會的部分土地改作建屋用途,當局有否展開有關的評估工作;如有,何時展開及預計完成日期,以及評估的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香港警察學院會否提供培訓課程,教授警務人員調查殘酷對待動物案件的技巧;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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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會否參照現時警隊內屬於兼任性質的專責隊伍(例如談判組、搜查隊,爆炸品處理隊等)的組成方式,成立由有興趣的警員自願加入的動物警察組;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在工程完成時妥善處理水馬,而不能隨便棄置或送往堆填區丟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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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將已損壞的水馬交由回收商以供回收再造;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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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只可採用食水以外的水源(例如河水)灌注水馬? |
(一) | 目前浩園提供的(i)土葬葬位、(ii)永久甕盎葬位及 (iii)壁龕葬位的數目和使用率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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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當局有否在浩園旁邊預留土地作為擴建浩園之用;若有,已預留的土地面積為何、可提供分別多少個第(一)項提及的3類葬位,以及有關土地若全用作土葬用途可提供的土葬葬位數目;若沒有預留土地,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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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當局有否評估,若准許所有因公殉職的公務員永久安葬於浩園的土葬葬位,預計(i)浩園現有的土葬葬位會於多少年內全數被佔用,以及(ii)在未來30年需要提供多少面積的額外土地;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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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當局會否再次考慮修改現行政策,准許所有因公殉職的公務員,永久安葬於浩園的土葬葬位;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為何上述條例制定至今已8年,但政府仍未完成有關的法律程序,以及負責的政府部門為何;政府現時實施該條例的詳細時間表為何;政府有否要求中央人民政府協助完成正式加入議定書的手續;若有,何時提出要求,並詳細列出各項工作的時序和本港及內地負責的部門及負責人的職級(請按下表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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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南丫島海難死者家屬向肇事船隻的船東索償及獲賠償的金額可能因該條例尚未實施而受到影響,政府有否考慮就此向死難者家屬作出補償;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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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政府與中央人民政府有否設立機制,處理涉及對外事務的香港法律事宜;若有,詳情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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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除了上述條例外,現時有多少條法例由立法會制定後仍未生效,以及分別列出該等條例的名稱、尚未實施的原因、預計實施的日期,以及負責的政府部門? |
(一) | 上述的1億元撥款的最新使用情況為何;當中撥予非政府機構及境外政府部門的款額及其用途分別為何;當局有否具體的計劃,定期監察撥款的真正用途及其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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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獲批撥款的非政府機構須在賑災計劃完成後的6個月內,提交評估報告及經審核的帳目,但獲批撥款的境外政府卻無須在某期限內提交評估報告,當局有何措施確保撥給境外政府的撥款用得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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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過去5年,政府透過基金向境外地區每年撥款的詳情為何(按下表列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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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對於被發現不當使用撥款的非政府機構或境外政府部門,當局有否機制即時停止向其發放撥款及追回已撥出的款項;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當局會否將該等政府部門及非政府機構列入黑名單,拒絕它們日後的撥款申請? |
(a) | 《2013年藥劑業及毒藥(修訂)(第5號)規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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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2013年毒藥表(修訂)(第5號)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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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兩項規例載於附錄I及II,並已於2013年9月27日
隨立法會CB(3) 14/13-14號文件發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