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3/14-2

立法會

議程

2013年10月16日星期三上午11時正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法律公告編號
1.《2013年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修訂)規例》151/2013
2.《2013年郊野公園(指定)(綜合)(修訂)令》152/2013
3.《〈2013年仲裁(修訂)條例〉(生效日期)公告》153/2013

其他文件

1.第7號-競爭事務委員會
2012/13年報
(由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提交)

2.第8號-二○一三至一四年度第一季
核准開支預算所作出的修改報告
《公共財政條例》:第8條
(由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提交)

3.第9號-西九文化區管理局
2012/13周年報告
(由財政司司長提交)

4.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1/13-14號報告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梁君彥議員提交)

II. 質詢



1. 林健鋒議員問:


據悉,政府正積極開拓土地資源,以滿足香港市民的住屋和社會發展需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現時香港1100多平方公里的土地當中,已發展土地的面積及百分比為何;已發展土地當中,分別有多少幅用於公私營房屋、商業、工業及農業用途,以及按用途劃分的土地面積及百分比分別為何;

    (二)未發展的土地當中,按《郊野公園條例》指定為郊野公園和特殊地區的土地的面積分別為何,以及該等土地的面積佔全港土地面積的百分比;其餘的未發展土地的面積,以及其佔全港土地面積的百分比為何;上述兩類土地按區議會分區劃分的面積及百分比分別為何;及

    (三)當局會否研究如何發展現時未發展的土地(例如開發荒廢多時的石礦場和閒置的政府、鄉郊及工業用地,以及將新發展區邊緣的低價值"綠化地帶"改作房屋用途),以增加土地供應;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2. 梁國雄議員問:


有不少市民向本人反映,不滿意政府在災難善後方面的工作表現。例如,他們不滿政府在馬尼拉人質事件中,對菲律賓當局的態度軟弱無力;去年10月1日的南丫島海難導致39人罹難,但政府只作敷衍式慰問,並以拖延手法處理有關的責任問題,無意為遇難者及其家屬討回公道。此外,行政長官於今年的國慶酒會的致辭隻字不提該宗海難,而政府在海難一周年亦無舉辦任何悼念活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台灣當局在發生漁民遭菲律賓執法人員槍殺事件後迅速提出制裁措施,政府會否對菲律賓政府採取一切可行的制裁措施,迫使菲律賓政府承認責任,向馬尼拉人質事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屬作出賠償及道歉;若會,政府在未來6個月會採取甚麼制裁措施;若否,原因為何;有否評估政府若以拖拉的手法處理事件,會否導致受害人及其家屬無法在法定期限內向涉事者追究責任;

    (二)鑒於海事處處長已就海難向遇難者及其家屬道歉,當局會否要求相關的決策局局長及部門首長立即停職,甚至為該事件承擔責任而下台;若會,何時實行;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政府會否在3個月內公布海難的內部調查的報告;若會,何時公布;若否,原因為何,以及政府是否打算以拖延的手法處理事件,使遇難者及其家屬無法追究有關人士的法律責任?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保安局局長

3. 劉慧卿議員問:


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下稱"委員會")於本年9月26和27日在日內瓦舉行審議會,審議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下稱"特區政府")履行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下稱"《公約》")的報告。本人獲悉,委員會關注本港弱勢兒童的處境,尤其是他們不能按《公約》第28條在機會均等的基礎上享有受教育的權利;委員會又關注殘疾兒童、少數族裔兒童和貧窮兒童面對的問題,更不明白為何特區政府坐擁龐大資源,卻不能令這些弱勢兒童享有均等權利接受教育,因此輸在起跑線上。根據本年9月28日公布的《2012年香港貧窮情況報告》,在2012年零至17歲的貧窮兒童人數為253 600人。然而,由於統計調查的設計所限,報告未能提供個別弱勢社羣(例如少數族裔及殘疾人士)的貧窮兒童數目及貧窮情況。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當局會於何時進行詳細的專題統計研究,以了解不同組別的弱勢兒童(包括殘疾、少數族裔及其他組別的兒童)的數目及貧窮情況;

    (二)當局有何新的計劃、撥款建議及安排,確保這些兒童能獲均等機會接受教育,以免影響他們的升學和就業機會;及

    (三)會否接納委員會的建議,成立具實權的跨部門兒童委員會,以監察和推動落實《公約》?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4. 鄧家彪議員問:


本會的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於今年7月15日的會議上,通過了本人動議的下述議案:"本事務委員會促請政府著手全面落實'每周44小時總工時(包括用膳時間)’的政府員工服務條件,並優先為在醫院管理局工作的衞生署公務員即時落實'每周44小時總工時(包括用膳時間)’"。公務員事務局在上月底作出書面回應時表示,當局正研究縮減所有第一標準薪級職系僱員的規定工作時數的建議,並正邀請各決策局和政府部門評估是否可以推行相關的試行計劃,把該等職系的僱員(包括正在醫院管理局(下稱"醫管局")工作的衞生署第一標準薪級職系公務員)的規定工作時數,由每周不包括用膳時間的淨工作時數(下稱"淨工作時數")45小時,縮減至每周包括用膳時間的總工作時數(下稱"總工作時數")45小時。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當局在上述回應中表示,將於今年第3季收到各決策局及部門就試行計劃的可行性評估所作回覆,當局是否已收到有關回覆;若是,將會推行的試行計劃涉及的僱員總數為何,以及預計將於何時完成和公布有關研究結果;如尚未收到所有相關決策局及部門的回覆,原因為何;

    (二)當上述的試行計劃全面實施後,衞生署會否按工會的訴求,將在醫管局工作的第一標準薪級職系的公務員的規定工作時數,最終縮減至每周總工作時數44小時,與醫管局的支援職系僱員的總工作時數看齊;若會,詳情為何;及

    (三)當局會否進一步考慮劃一所有公務員及非公務員合約僱員每周的總工作時數為44小時,就推行標準工時制度起帶頭作用?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5. 黃毓民議員問:


據報,有政府官員在本年9月3日的深水埗區議會會議上表示,該區的露宿者數目近年上升的原因是有熱心團體及市民,向他們派發物資及飯盒,打擊露宿者脫離露宿的意欲,並吸引其他地區的露宿者遷至深水。此外,有服務露宿者的志願團體向本人反映,民政事務總署曾安排在又一村的高級會所與他們商討露宿者的問題,該等團體認為該場地與會面內容格格不入。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政府官員是否根據調查或研究所得結論而作出上述言論;如是,詳情為何;

    (二)為何民政事務總署安排在又一村的高級會所,與志願團體商討露宿者的問題;及

    (三)有否評估,政府現行支援露宿者的政策,能否解決露宿者在生活上的壓力和困難;如有評估,結果及詳情為何;若評估結果為否,政府會否及何時檢討有關的政策?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民政事務局局長

6. 郭偉強議員問:


本人早前收到一批參加最後一屆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下稱"高考")的自修生的求助。他們表示考獲的高考成績符合本地學士學位課程的基本入學要求(下稱"入讀大學資格"),但由於他們持有香港中學文憑試以外的成績,根據當局的規定,他們只能透過非大學聯合招生辦法(下稱"非聯招")報讀大學,加上高考放榜的日期過遲,不少大學在收到該等自修生以高考成績提交的入學申請時,已沒有剩餘學額或已完成收生程序,他們部分人至今仍未獲大學錄取。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在最後一屆高考考獲入讀大學資格的72位考生當中,有多少位現時已獲大學錄取,並按院校列出分項人數;當局對該72位考生有否提供特別協助(例如協助他們爭取面試的機會);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鑒於有報道指出,某些大學處理高考重考生的非聯招入學申請時,因高考仍未放榜,所以並沒有考慮他們的高考成績,當局會否要求各院校覆檢該批考生的申請;及

    (三)鑒於有考生指出,部分考生在最後一屆高考考獲優異成績但未獲大學錄取,原因可能是大學已沒有剩餘的學額,當局會否向大學了解情況,並確保有關的學系獲得額外資源,提供學額以錄取該等考生?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7. 謝偉俊議員問:


據報,廉政公署("廉署")較早前表示,因證據不足而不再跟進一宗有關一名前行政會議成員涉嫌接受發展商7,000萬元低息貸款的貪污投訴。然而,律政司前刑事檢控專員("前檢控專員")其後在退休離任前向傳媒表示正研究有關個案,他亦發表意見,認為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不宜身兼調查、監管及檢控的角色,而應將其檢控權力移交律政司。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探究前檢控專員為何在離任前發表上述關於廉署和證監會運作的意見;如有,結果為何;如否,會否正視有關意見;

    (二)現任刑事檢控專員有否跟進前檢控專員的上述意見;如有,進展如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會否因應前檢控專員的意見,檢討廉署就貪污投訴進行調查的準則,以提高廉署運作的透明度;及

    (四)會否參考前檢控專員的意見,研究將證監會的檢控權轉移至律政司,以適當制約及平衡證監會的職權?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律政司司長

*8. 胡志偉議員問:


本年9月發表的長遠房屋策略諮詢文件建議,未來10年總房屋供應目標為47萬個單位,當中有六成為公營房屋。另外,社會上有意見認為現時部分閒置的政府土地或物業應改作公營房屋用途。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現時由政府擁有全部業權,並由政府產業署("產業署")管理的閒置土地及物業的資料(按下表列出);

    土地/物業的名稱(如適用)及地址土地/物業在分區計劃大綱圖或鄉郊分區計劃大綱圖內的指定用途土地面積/物業所佔土地面積及總樓面面積土地/物業截至2013年8月底已閒置多少個月是否已為該土地/物業制訂發展計劃及其詳情
         
         

    (二)現時由政府擁有全部業權,並由產業署以外的政府部門(例如教育局、房屋署)管理的閒置土地及物業(例如空置校舍)的資料(按下表列出);

    土地/物業的名稱(如適用)及地址、負責管理部門土地/物業在分區計劃大綱圖或鄉郊分區計劃大綱圖內的指定用途土地面積/物業所佔土地面積及總樓面面積土地/物業截至2013年8月底已閒置多少個月是否已為該土地/物業制訂發展計劃及其詳情
         
         

    (三)政府現時擁有部分業權的閒置物業的資料(按下表列出);

    物業名稱及地址、持有業權的政府部門物業在分區計劃大綱圖或鄉郊分區計劃大綱圖內的指定用途物業的總樓面面積物業截至2013年8月底已空置多少個月是否已為該物業制訂發展計劃及其詳情
         
         

    (四)由產業署或公務員事務局管理的閒置公務員宿舍情況(按下表列出);及

    宿舍名稱地址及閒置單位數目宿舍的總樓面面積其單位平均已空置多少個月是否已將單位安排招租或改作其他用途及其詳情
         
         

    (五)在2000至2012年,產業署覆檢了多少項由各決策局/政府部門管理的物業是否未盡其用,以及產業署覆檢工作所用時間(按下表列出)?

    覆檢工作所用時間物業數量
    0-6個月 
    7-12個月 
    13-24個月 
    25-36個月 
    36個月以上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9. 馮檢基議員問:


據報,美國聯邦公開市場委員會於本年9月召開的會議決定,維持現時每月850億美元購買美國國債的規模,而沒有宣布退市計劃,該決定出乎市場的預期。該委員會的大多數委員認為,應在2015年才開始調高聯邦基金目標利率,而且速度亦不應太快,因此估計截至2016年底,該利率仍會維持在兩厘以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評估上述會議的決定對香港經濟帶來的最新影響(包括整體經濟、資金流向、資產價格及通貨膨脹等);若有評估,結果為何;當局會否考慮調高香港本年的綜合消費物價指數按年升幅(即基本通脹率)的預測;

    (二)有否評估,資金充裕和持續低息的環境會否造成股市和樓市資產泡沫,令市場可能出現波動;當局有否制訂應變方案和措施,遏止熱錢流入,以穩定資產價格和打擊炒風;及

    (三)因應短至中期的低息環境,當局有何措施減低銀行業面對的風險?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0. 莫乃光議員問:


政府在2009年就檢討《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 ("《條例》")進行諮詢時,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公署")建議在公共領域取得的個人資料無需受保障資料第3原則(即個人資料的用途須與最初收集的目的相同或直接有關)的規管,但政府認為該建議理據不足而不予跟進。公署於本年8月中發表的調查報告,指稱一個把公共領域的訴訟及破產資料整合成為資料庫供用戶檢索的手機應用程式,嚴重侵犯資料當事人的私隱。有資訊科技業人士向本人反映,有關使用公共領域資料的法例未追上科技發展,有需要作出檢討。此外,政府已開發了62個流動應用程式("流動程式")為市民提供服務,有關程式亦涉及存取用戶的資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公署在制訂《使用從公共領域取得的個人資料指引》的過程中,有否諮詢資訊科技業人士及團體,以確保該指引切實可行;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鑒於當局在《2014數碼21資訊科技策略》的公眾諮詢文件中建議廣泛提供公共資料,開放公共資料供免費再用,以開發網上服務及流動程式,當局有否與公署商討制訂指引,協助資訊科技業界使用公共資料時避免侵犯個人私隱;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鑒於某些國家(例如新加坡、新西蘭)的私隱法例對使用公共領域的資料作出若干豁免,當局會否檢討(i)公共領域資料的定義、(ii)保障資料原則的豁免範圍,以及(iii)在《條例》於1996年生效時所列出公開資料的(明文或隱含)目的;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是否知悉,公署有否抽查政府部門開發的流動程式使用個人資料的方式,並要求各政府部門(及其代理人)按照《保障個人資料私隱:流動應用程式開發商及其委託人須知》開發有關程式;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政府有否評估其流動程式對用戶構成的潛在私隱風險並採取相應措施;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五)各政府部門(及其代理人)開發的流動程式有否讀取用戶的資料(包括手機獨特識別碼、定位位置、用戶登入程式的帳號、手機正在執行的應用程式、手機攝影功能或麥克風、短信或圖像訊息、通話紀錄、通訊錄、日誌內容等),並按流動程式名稱列出所讀取的私人資料類別;各政府部門(及其代理人)有否擬備易於查找和易於閱讀的私隱政策聲明,在用戶下載程式時清楚解釋其手機上的資料會否被程式讀取及目的、何種資料會被讀取和讀取的方式;有關部門(及其代理人)如何處理有機會辨別用戶身份的資料及非個人身份識別碼的資料?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11. 鍾樹根議員問:


有關清拆含石棉物料的構築物("石棉構築物")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現時全港有多少幢樓宇的構築物含有石棉物料,並按18個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

    (二)政府有否制訂清拆石棉構築物的時間表,以及預計何時可全數清拆該等構築物;

    (三)2011年至今,共有多少名業主向樓宇維修綜合支援計劃、長者維修自住物業津貼計劃或改善樓宇安全綜合貸款計劃等資助計劃申請資助,以進行包含清拆石棉構築物的工程;

    (四)鑒於法例規定,涉及含石棉物料的工程必須聘請註冊石棉顧問和註冊石棉承辦商進行,本港現時分別有多少名該等顧問和承辦商;有否評估數目是否足夠;

    (五)過去5年,因違反第(四)項所述的法例而被檢控的人數,以及法庭一般對被定罪人士判處的刑罰為何;

    (六)過去5年,就非法棄置石棉廢物而提出檢控的個案數字,以及法庭一般對被定罪人士判處的刑罰為何;當中有多少名石棉承辦商被檢控;及

    (七)鑒於有建築業人士指出,現時涉及含石棉物料的工程均受《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規管,而該法例由環境保護署("環保署")負責執行,但該等工程亦涉及勞工安全和施工監管等問題,當局有否評估在欠缺勞工處和屋宇署的協調和監督下,現時對有關工程的規管是否全面;政府有否計劃針對此問題檢討及改善上述條例,以加強有關工程的安全?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12. 黃毓民議員問:


不少長者向本人投訴,在公立醫院接受白內障手術的輪候時間過長,部分病人在2008年已登記但仍在輪候中。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會否要求醫院管理局("醫管局")增撥資源予"耀眼行動"白內障手術計劃,以增加每年的資助名額,從而縮短在公立醫院接受白內障手術的輪候時間;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二)鑒於醫管局已分別在港島西聯網及九龍東聯網成立白內障中心,在該兩個聯網接受白內障手術的輪候時間因而大幅縮短,是否知悉醫管局會否在九龍西聯網推行類似計劃?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3. 梁家傑議員問: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局長")於本年7月3日回應本會議員的質詢時表示,入境事務處("入境處")一直嚴格審批外籍家庭傭工("外傭")的工作簽證申請。他又表示,"若懷疑申請人曾有不良紀錄或違規行為,包括濫用僱用外傭的安排,入境處會因應個別申請的情況,考慮拒絕有關申請。對於有外傭涉嫌濫用終止合約的安排,入境處已加強對這類個案的審核,例如檢視終止合約的次數和原因等;如查證屬實,會拒絕其日後有關的工作簽證申請"。局長亦於去年7月4日回應有關外傭中介公司("中介公司")的質詢時保證,勞工處會加強向涉案中介公司進行突擊巡查,並調查有否違反《僱傭條例》(第57章)及《職業介紹所規例》(第57章,附屬法例A)的規定。關於入境處審批外傭的工作簽證申請及規管中介公司,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入境處每年拒絕了多少宗外傭的工作簽證申請,並按原因(例如涉及"不良紀錄"、"違規行為"或"濫用僱用外傭安排")列出分項數字;

    (二)過去5年,入境處每年接獲外傭的工作簽證申請宗數,以及該等個案當中,涉及曾與前僱主提前終止僱傭合約(a)1至3次和(b)4次或以上的外傭的申請及申請被拒絕的宗數分別為何(按下表列出);

     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
    (截至9月30日)
    外傭的工作簽證申請宗數     
    (a)涉及曾與前僱主提前終止合約1至3次的外傭的:
    (i)申請宗數
    (ii)申請被拒絕的宗數
         
    (b)涉及曾與前僱主提前終止合約4次或以上的外傭的:
    (i)申請宗數
    (ii)申請被拒絕的宗數
         

    (三)現時在港工作並曾與前僱主提前終止僱傭合約的外傭人數,以及按提前終止合約的次數提供分項數字(按下表列出);

     外傭人數
    現時在港工作並曾與前僱主提前終止合約 
    曾於12個月內提前終止合約
    (i)1次
     
    (ii)2次
     
    (iii)3次
     
    (iv)4次
     
    (v)5次或以上
     

    (四)鑒於有報道指出,現時有不少外傭與僱主提前終止僱傭合約後沒有返回原居地,而是在鄰近地區(例如澳門)短暫逗留後再次入境,政府有否研究在審批曾在港工作的外傭的再次提交的工作簽證申請時,要求他們提交原居地的入境證明;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五)過去5年,當局每年根據《僱傭條例》第53條,拒絕向中介公司簽發或續發牌照,以及撤銷中介公司牌照的個案數目分別為何,並按作出有關決定的原因列出分項數字;及

    (六)過去5年,當局每年收到有關中介公司向外傭收取訂明佣金以外的酬勞,因而涉嫌違反《僱傭條例》第57條的投訴數字,以及有關個案的定罪數字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4. 陳克勤議員問:


有提供導盲犬服務的本地團體向本人反映,視障人士使用導盲犬的情況在外國很普遍,但目前全港只有數隻曾受訓練的導盲犬服役,儘管適合使用導盲犬的視障人士估計高達400人。本地亦缺乏合資格的專業導盲犬訓練人員。此外,根據現行法例,正接受訓練的導盲犬("導盲幼犬")不獲准進入室內公眾場地或乘搭公共交通工具,因此未能得到全面的本土化訓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當局會否考慮設立導盲犬的登記制度(例如在植入狗隻的晶片中加入導盲犬或導盲幼犬資料的欄目)、設立合資格的導盲犬/導盲幼犬中央登記冊,以及設立導盲犬訓練人員及使用者的發牌和評核制度;若會,何時實施;若否,原因為何;

    (二)鑒於有評論指出,現時公共租住屋邨("公屋屋邨")、居者有其屋計劃("居屋")屋苑及部分私人屋苑並不准許住戶飼養犬隻,以致導盲幼犬不能寄養在此類屋邨/屋苑的單位,日後難以完全適應香港的居住環境,當局會否考慮放寬有關規定,准許公屋屋邨及居屋屋苑住戶飼養導盲幼犬;當局會否推動在私人樓宇的公契內加入准許住戶飼養導盲幼犬的條款;

    (三)鑒於《殘疾歧視條例》(第487章)訂明,任何人藉拒絕容許進入或使用公眾人士可進入或使用的處所,或拒絕容許使用處所的設施而歧視殘疾人士,即屬違法,當局會否考慮把有關條文擴展至適用於攜同導盲幼犬的人,以便利導盲幼犬可接受本土化訓練;當局會否就相關條文加強宣傳和公眾教育;

    (四)鑒於有導盲犬服務機構計劃引入更多導盲犬服役,但本港現時沒有專門的犬隻培訓中心,當局會否考慮免費撥出土地,以資助有關服務機構興建犬隻培訓中心;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五)有否了解"導盲犬使用者培訓先導計劃"的具體成效;有否從計劃中汲取經驗;政府會否為推行計劃的機構提供更多支援,以及支持該計劃持續及全面地推行,令更多有需要的視障人士受惠?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5. 郭家麒議員問:


行政長官在今年發表的《施政報告》中表示,房屋署("房署")會加強取締濫用公共租住房屋("公屋"),加上租戶自願遷出,每年平均可淨"回收"約7 000多個單位,加上約15 000個新單位,每年可供編配的單位超過22 000個。然而,去年12月有傳媒報道,有552個單位的大澳龍田邨在入伙30年後仍只有300多個單位已被編配,空置率高達四成。因此,政府在今年2月宣布,將龍田邨天利樓改建為居者有其屋計劃("居屋")單位出售。報道又指出,天水圍天恩邨有不少單身人士單位因洗手間空間狹窄而乏人問津,以致長期空置,亦有公屋申請人連續3次獲編配公屋單位,但仍未找到合意地區的單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就過去5年每年,每個編配區域(即市區、擴展市區、新界及離島)的公屋單位而言,(i)選擇該等單位的申請人數目、(ii)它們的平均空置率,以及(iii)當中空置的一人單位數目(按下表列出);

    年份 市區擴展市區新界離島
    2008申請數目    
    平均空置率    
    空置的一人單位數目    
    2009申請數目    
    平均空置率    
    空置的一人單位數目    
    2010申請數目    
    平均空置率    
    空置的一人單位數目    
    2011申請數目    
    平均空置率    
    空置的一人單位數目    
    2012申請數目    
    平均空置率    
    空置的一人單位數目    

    (二)過去5年,在提交申請後的3年內首次獲編配公屋單位的公屋申請人數目為何;當中拒絕首次獲編配公屋單位的申請人數目,以及主要的拒絕原因為何;在提交申請後的3年內入住公屋單位的申請人數目為何(按下表列出);

    年份公屋申請人數目
    首次獲編配公屋單位拒絕首次編配入住公屋單位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三)過去5年,接受編配入住一人公屋單位的公屋申請人數目為何,並按申請人所屬的年齡組別列出分項人數(按下表列出);

    年份公屋申請人數目
    18至39歲40至64歲65歲或以上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四)現時公屋輪候冊上的申請人數目為何;當中申請入住一人單位的數目為何;

    (五)過去5年,每年公屋租戶自願遷出的個案數目為何;

    (六)按4個編配區域劃分,2013至2017年新增的公屋單位的預計數目,以及當中一人單位的數目為何(按下表列出);及

    年份新增公屋單位數目
    市區擴展市區新界離島
    一人單位其他單位一人單位其他單位一人單位其他單位一人單位其他單位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七)除了龍田邨天利樓外,房署於未來5年內將公屋單位改建為居屋單位出售的計劃的詳情和所涉單位數目為何;有關屋邨的租戶的搬遷安排為何(包括房署會否安排原區安置及提供租金優惠)?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6. 陳家洛議員問:


有傳媒報道,有發展商擬於西貢海下的"不包括的土地"(即毗鄰郊野公園,但不屬於郊野公園一部分的土地)上發展大型住宅項目。有市民向本人反映,政府若沒有妥善規劃不包括的土地的用途,任由大型發展項目在該等土地上進行,將會對郊野公園的環境構成負面影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現時各幅不包括的土地的使用狀況、法定用途、是否由私人擁有,以及有否牽涉發展項目;

    (二)現時各幅不包括的土地的最新規劃情況(包括是否已納入法定圖則,以及有關法定圖則的類別);

    (三)會否擬定時間表,盡快把所有不包括的土地納入法定圖則,並就該等土地的用途進行公眾諮詢;若會,詳情是甚麼;若不會,原因是甚麼;

    (四)會否加強巡邏不包括的土地,以確保有關土地的實際用途符合土地契約條款,並杜絕"先破壞,後建設"的行為;若會,詳情是甚麼;若不會,原因是甚麼;及

    (五)鑒於有市民指出,在不包括的土地進行住宅發展,將對毗鄰的郊野公園構成影響,政府會否就發展建議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及交通影響評估;若會,詳情是甚麼;若不會,原因是甚麼?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17. 林大輝議員問:


行政長官曾表示處理房屋問題是現屆政府施政的重中之重,然而有不少市民向本人反映,社會人士對郊野公園、高爾夫球場、工業大廈、九龍塘前李惠利學院所在的土地能否用作建屋用途持有截然不同的意見,並質疑地從何來。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檢視本港可發展用地的最新情況,以及有關土地可供興建不同類型住宅的樓面面積;如有,詳情為何,並按下表列出;如否,原因為何;

    用地面積
    (公頃)
    所處地區可用作興建公屋及提供的樓面面積
    (平方呎)
    可用作興建居屋及提供的樓面面積
    (平方呎)
    可用作興建私樓及提供的樓面面積
    (平方呎)
    郊野公園     
    棕土地帶
    (i)荒地
    (ii)荒廢的回收場
    (iii)荒廢的貨櫃場
         
    農地     
    丁屋土地     
    高爾夫球場     
    行政長官粉嶺別墅     
    石礦場     

    (二)全港有多少幅政府工業大廈所在的土地可改作興建住宅用途,並列出其位置及面積;

    (三)據悉城市規劃委員會較早前就九龍塘前香港專業教育學院李惠利分校校舍土地改劃用途的諮詢,合共收到約25 000份意見書,當中逾99%反對改劃為住宅用地,當局會否維持該土地的建議規劃用途;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鑒於行政長官在2013年的《施政報告》中提出,政府掌握的土地,可供2012-2013年度起5年內落成約75 000個新公屋單位,以及在2016-2017年度起4年內落成約17 000個新居屋單位,當局有否訂定在上述兩段期間每年的公屋單位和居屋單位供應量、分布地區,以及分別受惠的人士數目;如有,以表列出有關的詳情;如否,原因為何;

    (五)會否考慮放寬丁屋的樓層數目和每層的面積,以善用土地資源;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六)根據長遠房屋策略督導委員會委託顧問進行的調查所得,本港現時推算共有66 900間分間樓宇單位(俗稱"劏房"),惟當中並不包括工業大廈內的劏房,當局有否統計現時工業大廈內的劏房數字,以評估所需土地作房屋的用途;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七)鑒於不少市民建議將郊野公園和粉嶺香港高爾夫球會的部分土地改作建屋用途,當局有否展開有關的評估工作;如有,何時展開及預計完成日期,以及評估的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18. 黃碧雲議員問:


鑒於近年不斷發生殘酷對待動物的案件,不同的維護動物權益團體均要求警方加強打擊此類罪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香港警察學院會否提供培訓課程,教授警務人員調查殘酷對待動物案件的技巧;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二)會否參照現時警隊內屬於兼任性質的專責隊伍(例如談判組、搜查隊,爆炸品處理隊等)的組成方式,成立由有興趣的警員自願加入的動物警察組;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9. 劉皇發議員問:


據悉,政府的承辦商進行快速公路擴建或維修工程期間,經常使用塑膠水馬作分隔行車線之用,而注滿該等水馬需耗用大量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有否規定工程承辦商:
  • (一)在工程完成時妥善處理水馬,而不能隨便棄置或送往堆填區丟棄;

    (二)將已損壞的水馬交由回收商以供回收再造;及

    (三)只可採用食水以外的水源(例如河水)灌注水馬?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20. 譚耀宗議員問:


按照現行政策,因公殉職公務員的遺體可安葬於浩園的土葬葬位;他們如獲得行政長官追授英勇勳章,便符合因"英勇過人的行為"而殉職的條件,獲准永久土葬於該處,否則他們的骸骨須於安葬6年後撿掘,改葬於浩園的永久甕盎葬位,或火化後安放在園內的壁龕葬位。近日,有多支紀律部隊人員的代表向本人反映,上述的6年檢掘骸骨政策,不但對死者不敬,更會勾起死者家屬的傷痛回憶,造成第二次創傷。該等代表曾多次要求公務員事務局修改有關政策,准許所有因公殉職的公務員可永久安葬於浩園的土葬葬位,但該局一直以浩園的土葬葬位有限及須符合公平原則為由,予以拒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目前浩園提供的(i)土葬葬位、(ii)永久甕盎葬位及 (iii)壁龕葬位的數目和使用率分別為何;

    (二)當局有否在浩園旁邊預留土地作為擴建浩園之用;若有,已預留的土地面積為何、可提供分別多少個第(一)項提及的3類葬位,以及有關土地若全用作土葬用途可提供的土葬葬位數目;若沒有預留土地,原因為何;

    (三)當局有否評估,若准許所有因公殉職的公務員永久安葬於浩園的土葬葬位,預計(i)浩園現有的土葬葬位會於多少年內全數被佔用,以及(ii)在未來30年需要提供多少面積的額外土地;及

    (四)當局會否再次考慮修改現行政策,准許所有因公殉職的公務員,永久安葬於浩園的土葬葬位;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21. 范國威議員問:


因應國際海事組織1996年通過的議定書("議定書")的最新要求,政府於2005年向本會提交條例草案,建議修訂本港的有關法例,包括提高就人身傷亡所指明的責任限額。本會於2005年3月制定《2005年商船(限制船東責任)(修訂)條例》,但該條例至今仍未實施。據悉,特區政府須透過中央人民政府,才能完成有關香港正式加入議定書的手續,以實施該條例。有報道指出,由於該條例尚未實施,去年10月1日南丫島海面撞船事故("南丫島海難")死難者家屬可獲的賠償金額可能會受到影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為何上述條例制定至今已8年,但政府仍未完成有關的法律程序,以及負責的政府部門為何;政府現時實施該條例的詳細時間表為何;政府有否要求中央人民政府協助完成正式加入議定書的手續;若有,何時提出要求,並詳細列出各項工作的時序和本港及內地負責的部門及負責人的職級(請按下表列出);

    日期工作內容香港的部門和人員的職級內地的部門和人員的職級
        
        
        
        

    (二)鑒於南丫島海難死者家屬向肇事船隻的船東索償及獲賠償的金額可能因該條例尚未實施而受到影響,政府有否考慮就此向死難者家屬作出補償;若否,原因為何;

    (三)政府與中央人民政府有否設立機制,處理涉及對外事務的香港法律事宜;若有,詳情為何;及

    (四)除了上述條例外,現時有多少條法例由立法會制定後仍未生效,以及分別列出該等條例的名稱、尚未實施的原因、預計實施的日期,以及負責的政府部門?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22. 毛孟靜議員問:


較早前,政府向本會申請撥款向賑災基金("基金")注資1億元,為內地四川省地震的災民提供緊急救援,但有市民對撥款予內地政府提出質疑,並擔心款項最終被挪用作不當用途,甚至落入貪官的口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上述的1億元撥款的最新使用情況為何;當中撥予非政府機構及境外政府部門的款額及其用途分別為何;當局有否具體的計劃,定期監察撥款的真正用途及其成效;

    (二)鑒於獲批撥款的非政府機構須在賑災計劃完成後的6個月內,提交評估報告及經審核的帳目,但獲批撥款的境外政府卻無須在某期限內提交評估報告,當局有何措施確保撥給境外政府的撥款用得其所;

    (三)過去5年,政府透過基金向境外地區每年撥款的詳情為何(按下表列出);及

    年份接受款項國家或地區獲得撥款的政府部門或非政府機構名稱撥款額撥款的指定用途成效的評估結果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四)對於被發現不當使用撥款的非政府機構或境外政府部門,當局有否機制即時停止向其發放撥款及追回已撥出的款項;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當局會否將該等政府部門及非政府機構列入黑名單,拒絕它們日後的撥款申請?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務司司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議案



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批准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於2013年9月23日訂立的 ─

(a)《2013年藥劑業及毒藥(修訂)(第5號)規例》;及

(b)《2013年毒藥表(修訂)(第5號)規例》。

(該兩項規例載於附錄III,並已於2013年9月27日
隨立法會CB(3) 14/13-14號文件發出)

IV. 議員議案



1.對行政長官投不信任票

郭家麒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不信任行政長官梁振英先生。

出席的政府官員: 政務司司長

2.善用公共財政,加強香港經濟創意動力

梁繼昌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鑒於目前本港經濟缺乏創意動力,本會促請政府,在透過擴闊稅基及增加基本工程儲備基金的開支種類以維持平衡預算的同時,大幅提高人力資本及社會基礎建設的投資。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葉建源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港"之前刪除"鑒於目前",並以"在經濟全球化的大環境之下,"代替;在"動力"之後刪除",",並以";經濟產業單一化,文化和創意科技發展躊躇不前,導致社會民生問題嚴重惡化;就此,"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尤其在各政府部門和資助機構適度地增加常額編制中的員工數目,減少合約員工;另外,政府應採納新思維以重整公共財政,妥善運用財政盈餘規劃長遠政策,並大幅增加經常性開支於教育、醫療服務和社會福利等政策組別上,以體現政府對公共政策的長遠承擔,確保政策實施得到充分經費,紓緩社會矛盾,改善民生,以及為社會帶來更大效益,而不應再單靠每年各種短視和零碎的一次過'派糖'措施;同時,當局應積極研究增加政府整體收入穩定性的方法,確保在經濟下滑的時候,政府仍能夠持續地將資源運用於各項公共政策上"。

(ii)葛珮帆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鑒於"之前加上"世界經濟論壇上月發表全球競爭力報告,香港在全球排名第七,上升兩位;但報告同時指出,香港如要增強競爭力,便必須提升高等教育和創新水平;";在"本港經濟"之後刪除"缺乏";在"創意動力"之後加上"不足";在"政府"之後刪除",在透過擴闊稅基及增加基本工程儲備基金的開支種類以維持平衡預算的",並以"善用財政儲備,帶頭推動及引導具優勢及發展潛力的科研、創意產業或其他產業的發展,以開拓經濟新領域,"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以期達致經濟多元化發展的目標"。

(iii)梁君彥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鑒於"之前加上"香港近年在多項世界競爭力調查的排名呈現跌勢;";在"本港經濟"之後刪除"缺乏",並以"發展欠缺"代替;在"政府"之後刪除",在透過擴闊稅基及增加基本工程儲備基金的開支種類以",並以"透過資源調配,確保在"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刪除"大幅提高人力資本及社會基礎建設的投資",並以"制訂長遠的基建規劃及從教育和職業培訓等多渠道培育人才,以推動本地經濟多元發展,提高香港的競爭力及促進社會向上流動"代替。

(iv)單仲偕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鑒於"之前加上"在全球競爭力方面,瑞士洛桑國際管理學院發表的《2013年IMD世界競爭力年報》顯示,香港的全球競爭力排名,由第一跌至第三,被美國及瑞士超越;在旅遊設施方面,根據世界經濟論壇的'2013年旅遊業競爭力報告',香港於受訪的140個國家及地區之中,'旅遊基建設施'、'環境可持續性'及'公共衞生'的排名分別是第七十一位、第一百一十八位及第五十位;此外,在新聞自由方面,香港於無國界記者一項調查的排名由2002年的第十八位下跌至2013年的第五十八位;";在"動力"之後加上",各行各業的競爭力下降,以及新聞自由受到侵蝕";在"政府"之後刪除",",並以"採取以下措施,包括:(一) "代替;在"透過"之後刪除"擴闊稅基",並以"改革稅制"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二) 容許企業在申報盈利時,可雙倍扣除培訓僱員、購置環保設施和科研等開支,藉此鼓勵企業為員工提供在職培訓,加強它們在保護環境的工作和增加科研,以提升香港的競爭力;(三) 在配合保育政策之下,保護本港的自然景色,以及保育具本地特色的建築物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等,以吸引旅客及增加香港旅遊業的競爭力;(四) 盡快以拍賣方式發出額外聲音廣播牌照及電視牌照,以增加市場競爭,並開放大氣電波及引入公眾頻道,令資訊更多元化,從而為市民提供高質素節目,以及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及(五) 盡快制定資訊自由法,方便公眾及傳媒查閱政府檔案,以補《公開資料守則》的不足及保障公眾查閱資料的權利和新聞自由,以維持香港的核心價值及競爭力"。

(v)湯家驊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鑒於"之後加上"政府未能做到以民為本及";在"政府"之後刪除",在透過",並以"研究及檢討如何"代替;及在"稅基"之後加上"、改善現時過分依賴高地價政策"。

(vi)何秀蘭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動力"之後加上",而且貧富懸殊嚴重及社會流動低,導致經濟活力受損";及在"政府"之後刪除",在透過擴闊稅基及增加基本工程儲備基金的開支種類以維持平衡預算的同時,",並以"善用其恆常的財政盈餘,增加200億元經常開支,以"代替。

(vii)莫乃光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本會亦促請政府制訂長遠、全面及具體的科技產業政策,包括加強科技教育、營造優良創業環境、支持本地應用科研發展及技術轉移,並協助本港科技企業發展本地、內地及海外市場,以進一步加強本港的經濟動力"。

出席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立法會秘書